无标题文档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250003/2021-00630 发文日期: 2021-07-15 发布机构: 江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江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 2021-07-15 10:55
  • 来源: 江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作者:
  • 【字体:   


江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本单位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案件承办科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法制股进行审核。

第六条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股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法制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法制股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法制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法制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承办科室对法制股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室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长处理。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股审核后,提交局长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对本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

第十五条承办科室的承办人员、法制股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江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实施。

                                                 

                                               江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7月15日




江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江永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局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永县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江永县城管行政执法公开范围包括: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力义务、自由裁量权、执法结果、执法监督等。

(一)执法主体资格公开。公示国务院、省政府授权的城管执法主体资格(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执法职能、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开。公示城管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公开。公开城管执法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

(四)执法权利义务公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管行政处罚权和国务院、省政府赋予的职权。城管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及法律后果;

(五)自由裁量权公开。在行政处罚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限执行。

(六)执法结果公开。公示城管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复议结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示的结果;

(七)执法监督公开。公示城管行政机关内外部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二、江永县城管执法公开形式包括:牌匾公示、媒体公示、网络公示、宣传公示和其他对外公开方式。

(一)牌匾公示。在局机关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或者悬挂公示。

(二)媒体公示。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公示。

(三)网络公示。江永县门户网站公示。

(四)宣传公示。法制宣传日和大型法制宣讲活动通过现场讲解和发宣传单或播放专题片进行公示;

(五)其他对外公开方式。

三、江永县城管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前,应将执法依据、执法内容以及执法时限等事项告知当事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权进行监督和予以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热线:0746-5722197

五、江永县城管执法局承诺:每月底将上月20日后和当月20日前的工作信息上网公示。

局工作领导小组将随机对全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进行跟踪检查,各单位检查结果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行政执法评比考核范围。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7月15日




江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的, 由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第七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过程记录文书;

  (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三条 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扣押财物的,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幅度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负责人签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九条 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情况、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执法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直接送达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三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四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的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六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 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八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四)代履行;

  (五)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政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各办案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中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办案单位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后果严重的;

  (三)故意毁坏、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7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