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永 政 报
2022年第4期 (总第54期) 12月31日出版 |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本刊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
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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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江永政发〔2022〕1号JYDR—2022—00002....... ......(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永政发〔2022〕13号JYDR—2022—00013............(11)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2〕13号JYDR—2022—01006............(42)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持续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2〕14号JYDR—2022—01007....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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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江永县人民政府 主办: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委员会 顾 问:何德波 主 任:李世忠 副主任:周 艳 委 员:顾杨峰 责任编辑:黄若青 崔维艳
校对:周 艳 顾杨峰 全芬芬 地址:江永县人民政府 电话:5722015 电子邮箱: 邮编:425400 湘江永文准字(2009)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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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江永政发〔2022〕1号
JYDR—2022—0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2022年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6日
江永县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2-2025年)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永政发〔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六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坚持发展为要、数量质量并重,培优扶强、精准资源配置,放管结合、促进平等发展,市级统筹、县级具体实施原则,围绕做大根基、做活产业、做强企业、做优生态,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正向激励创业创新,推动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枝繁叶茂”,以市场主体的高质量发展助推现代化新江永建设。
二、发展目标
(一)市场主体多起来。到2022年底,全县市场主体发展到18190户,其中企业2741户;到2025年末,力争突破26296户,其中企业4890户。
(二)市场主体大起来。到2025年末,全县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44户,具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5户,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分别达到11户、98户;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5户,外商投资企业11户,外贸实绩企业20户。
(三)市场主体强起来。到2025年末,培育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家、省级5家以上。
(四)市场主体活起来。“十四五”期间,全县市场主体年报率稳定在85%以上,其中企业年报率稳定在9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突出发展壮大,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工程。
实施市场主体“双量”跃升行动,制定市场主体发展目标清单并分解市场主体发展目标任务,不断壮大市场主体发展根基。力争到2022年底,全县市场主体人均拥有量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到2025年末,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努力实现“十四五”期间翻番倍增目标。(县市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县医保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坚持做优做强,扎实推进市场主体梯度培育。
1.实施“个转企”培育行动。建立江永县“个转企”种子培育库,实行分级分类培育引导、扶持成长性良好、产值和销售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企业。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转企三年内享受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依法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2022年,全县“个转企”企业达到16户;到2025年末,达到58户。(县市监局牵头,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四上”企业培育行动。一是培育“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确保到2022年底,全县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家以上;力争2025年末,达到15家以上。加快“小升规”步伐,以营业收入1000-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为年度重点培育对象,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加强对规模以上在库企业的监测,精准定位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且存在退规风险的企业,建立“退规风险企业库”,确保全县年退库企业在2家以内。(县科工局牵头,县发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是培育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实施企业注册地迁入奖励、迁入企业产值贡献奖励和迁入企业税收贡献奖励制度。2022年,全县具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达到4家;到2025年末,达到5家。(县住建局牵头,县科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是培育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建立重点企业名录,实行限上企业抓增长、上限企业抓入库、近限企业抓培育、新设企业抓跟踪,培育形成一批带动力强的现代流通骨干企业、中小商贸企业。2022年,全县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达到94家;到2025年末,达到98家。(县科工局牵头,县发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是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类建立服务业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力争2022年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达到9户,到2025年末达到11户。(县发改局牵头,县科工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旅广体局、县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先进制造业优质企业培育行动。大力实施产业发展“千百十”工程,建立“小巨人”企业储备库,引导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到2022年底,全县国家级、省级“小巨人”分别达到1户、2户;到2025年末,分别达到2户、5户。(县科工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施“上市企业”培育行动。大力推进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暨“园区扫盲”行动计划(2022-2026年),深入挖掘上市后备资源,筛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广阔、具有较好上市基础的企业,建立县上市后备资源库。2022年全县新增1家股改企业,1家挂牌企业,省上市后备企业1家,市上市后备企业2家;2025年全县新增上市辅导报备企业1家,新增股改企业4家,挂牌企业4家,省上市后备企业1家,市上市后备企业3家。(江永产业开发区、县政府金融办牵头,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科技创新主体培育行动。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为主体,构建科技型企业培育梯队。2022年,全县评价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到37户;到2025年末,达到60户。2022年,全县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到19户;到2025年末,达到35户。(县科工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实施农村市场主体培育行动。以乡村产业振兴为目标,以“六大强农”行动为抓手,聚焦优势特色产业,着力培育一批持续发展好、创新能力强、产业链条全、联农带农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十四五”期间,全县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80个、家庭农场10个以上。2022年,全县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到34户;到2025年末,全县达到44户。(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科工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市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大力促进外资外贸企业发展。聚焦国内外500强、行业领军龙头企业和央企、国企,围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农产品精深加工、轻纺箱包制鞋、新材料等6大制造业产业链,重点引进产业链、价值链上的高端企业和项目。2022年,全县外资企业达到8家;到2025年末,发展到11家。促进外贸实体企业发展,建立外贸骨干企业名录,完善引进支持政策,2022年,全县外贸实绩企业达到13家;到2025年末,发展到20家。(县科工局牵头,县市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聚焦纾困解难,切实降低市场主体要素成本。
1.强化财税金融支持。落实上级直达资金要求,确保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全面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依法落实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免征等减税降费政策。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项目落实到位。不断创新和丰富银税合作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推动纳税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增值应用,使更多守信纳税人在银税互动合作模式中受益。(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牵头,其他县直和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纾困解难力度。巩固“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成果, 持续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名录库企业,不断提升金融政策措施的有效性。用好“信易贷”“潇湘财银贷”等平台和工具,协调推出“永州快贷”信用贷款产品,增加信用贷款、首贷投放,推广随借随还贷款。实施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支持工具,做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接续转换工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出知识产权、仓单、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票据等抵质押信贷产品,拓展抵质押范围,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依法建立产融合作制造业企业“白名单”制度。推动完善民营和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对于重点支持企业执行优惠贷款利率。落实个体工商户稳岗就业补贴,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地租成本,引导平台企业依法收费和抽成。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县政府金融办牵头,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国网江永县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治理规范涉企收费。及时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转供电价格管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整治园区、楼宇、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违法加价行为。加强银行服务项目和收费公示,整治强制搭售产品、超公示标准收费、收费与服务项目不符等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行为。(县市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县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降低企业要素成本。完善周转地、标准地、弹性地政策,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做好能源协调和能源调度供应,确保煤、电、油、气、运安全稳定供应,防止要素成本高企造成市场预期减弱。帮助企业解决用工、资金、关键零部件供应等生产要素问题。(县发改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科工局、县人社局、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县供销社、国网江永县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对标对表一流,持续优化市场主体营商环境。
1.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贯彻实施,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一件事一次办”。建立“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工作机制,推行行政效能“红黄牌”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兑现各项惠企政策。(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科工局、县市监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科工局、县工商联、县税务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巩固拓展“一业一照”改革,探索涉企行政审批“证照集成、一码涵盖、一照通行”。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探索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准营制度改革,开展“承诺即入制”试点。探索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改革。优化简易注销制度,探索企业退出“一网通办”。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县市监局牵头,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县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废除与企业性质、属地或规模挂钩的歧视性准入规定和补贴政策。落实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公益诉讼制度。加强重点领域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执法。发挥“互联网+监管”平台作用,常态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广信用承诺制、告知承诺制,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全面保护各类产权。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落实轻微违法“首违不罚”。严格市场、质量、安全和金融监管,严守市场安全底线。(县市监局牵头,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政府金融办、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卫健局、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江永县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县级推进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由县委书记任顾问,县长任总召集人,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推进机制办公室设县市监局,由县市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推进机制下设市场主体培育组、优化营商环境组、招商引资和企业升级组、破解企业难题组等4个小组,分别由县级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市监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科工局、江永产业开发区分别为牵头单位,4个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任4个小组的副组长。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要把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作为“一把手”工程,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
(二)制定配套措施。县市监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科工局、县政府金融办等指标牵头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分工和目标清单,制定出台本部门实施方案,并将目标任务细化到年度、分解到各乡镇。其他相关责任单位也要制定推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各乡镇要制定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县财政要加大对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支持力度,对工作持续发展据实给予经费保障。
(三)明确路径方法。一是促创业热情加倍激发。稳存量、扩增量,为发展积蓄基本力量。加快示范基地建设,对各类资本一视同仁,促进孵化成果转化。从农村种、养殖户,农村手工从业者,各类专业合作社,电商从业者,文旅从业者,新型个体从业者(快递、网约车等),新业态就业劳动者(特色小吃、小摊小贩等)着手,将全县各类从业人员发展培育为各类市场主体。(县市监局牵头)
二是帮市场主体减负前行。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规范涉企收费、降低要素成本(租金、水、电、气等)为抓手,不断优化全县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县行政审批局牵头)
三是助行业龙头乘势而上。搭建平台,梯度培育,做优做强,实施“个转企”培育行动,实施培育“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资质等级建筑企业、培育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企业等“四上企业”培育行动,实施先进制造业优质企业培育行动,实施科技创新主体和“上市企业”培育行动,县直各相关部门出台优惠扶持政策。依托资源,招大引强,聚新聚优、围绕全县产业,依托全县特色农产品资源、矿产资源、文化旅游资源等,招引大商强商,汇聚一批大项目、大企业为市场高质量发展添动能。(县科工局牵头)
四是为企业发展除冰破障。为全县各类企业纾困解难,解决好企业用地、用工、用水、用电、用气、贷款融资、产品质量提升和销路、企业人才引进和留下难题等。(江永产业开发区牵头)
(四)强化督导考核。推进机制办公室要牵头负责统计监测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强化工作调度。指标由县直各指标牵头部门负责报送,推进机制办公室负责对综合月报、综合年报汇总填报。实行一月一调度,县直各牵头部门分别调度指标进展情况,由县推进机制办公室汇总通报;实行一季一讲评,列入县政府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内容;纳入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考核范围,在县里绩效考核占3分。县直各指标牵头部门也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五)强化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作用和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扩大知晓度、支持度和参与度。
附件:
1.《全县市场主体发展目标清单》
2.《全县各乡镇个体工商户发展目标任务分解表》
3.《全县各部门市场主体发展目标任务分解表》 4.《全县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方案清单》
附件 1
全县市场主体发展目标清单
指标类型 |
2021 年 |
2022 年 |
2025 年 |
牵头部门 |
责任单位(以下均含江永产业开发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
市场主体(万户) |
1.4322 |
1.8190 |
2.6296 |
县市监局 |
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企业(万户) |
0.2032 |
0.2741 |
0.4890 |
||
个转企(户) |
0 |
16 |
58 |
||
个体工商户 |
12290 |
15449 |
21406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场服务中心 |
|
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 企业(户) |
30 |
34 |
44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科工局、县乡村振兴局等 |
具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 资质的独立核算建筑业 企业(户) |
4 |
4 |
5 |
县住建局 |
县科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国资办)等 |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户) |
8 |
9 |
11 |
县发改局 |
县科工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旅广体局、县政府金融办等 |
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 (户) |
90 |
94 |
98 |
县科工局 |
县发改局等 |
外商投资企业(户) |
7 |
8 |
11 |
江永产业开发区 |
|
外贸实绩企业(户) |
10 |
13 |
20 |
||
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户) |
6 |
10 |
15 |
县科工局 |
县发改局、县科工局等 |
千亿级企业(户) |
0 |
0 |
0 |
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县工商联等 |
|
国家级小巨人企业(户) |
0 |
1 |
2 |
||
省级小巨人企业(户) |
1 |
2 |
5 |
||
国家级制造业单项 冠军 企业(产品) (个) |
0 |
0 |
0 |
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工商联等 |
|
高新技术企业(户) |
12 |
19 |
35 |
县科工局、县市监局 |
|
评价入库科技型中小 企业(户) |
25 |
37 |
60 |
||
上市公司(户) |
0 |
0 |
0 |
县政府金融办、江永产业开发区 |
县发改局、县科工局 |
附件2
全县各乡镇个体工商户发展目标任务分解表
区域 |
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户) |
备注 |
|||
2021 年 |
2022 年 |
同比增长 (%) |
2025 年 |
|
|
潇浦镇 |
5992 |
7532 |
25.7% |
10437 |
|
上江圩镇 |
587 |
738 |
25.7% |
1022 |
|
夏层铺镇 |
1470 |
1848 |
25.7% |
2560 |
|
桃川镇 |
1979 |
2487 |
25.7% |
3447 |
|
粗石江镇 |
832 |
1046 |
25.7% |
1449 |
|
松柏瑶族乡 |
478 |
601 |
25.7% |
833 |
|
千家峒瑶族乡 |
330 |
415 |
25.7% |
575 |
|
兰溪瑶族乡 |
210 |
264 |
25.7% |
366 |
|
源口瑶族乡 |
412 |
518 |
25.7% |
717 |
|
总计 |
12290 |
15449 |
25.7% |
21406 |
|
附件3
全县各部门市场主体发展目标任务分解表
序 号 |
行业类型 |
牵头部门 |
责任单位 |
2021年企业(户) |
2022年企业(户) |
2025 年企业(户) |
2022年净增数 (户) |
1 |
农林牧渔业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发改局 县公安局 县科工局 县财政局 县人社局 县住建局 县城管局 县行政审批局 县医保局 县自然资源局 县水利局 县卫健局 县民政局 县教育局 县文旅广体局 县税务局 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
295 |
397 |
710 |
102 |
2 |
采矿业 |
县自然资源局 |
25 |
33 |
60 |
8 |
|
3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县城管局 |
18 |
24 |
43 |
6 |
|
4 |
建筑业
|
县住建局 |
330
|
446 |
794
|
116 |
|
5 |
房地产 |
62 |
84 |
149 |
22 |
||
6 |
制造业 |
县科工局 |
172 |
232 |
414 |
60 |
|
7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59 |
80 |
142 |
21 |
||
8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77 |
104 |
185 |
27 |
||
9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59 |
80 |
142 |
21 |
||
10 |
批发和零售业 |
457 |
616 |
1100 |
159 |
||
11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县交通运输局 |
57 |
76 |
137 |
19 |
|
12 |
住宿和餐饮业 |
县市监局 |
19 |
27 |
46 |
8 |
|
13 |
金融业 |
县政府金融办 |
43 |
58 |
103 |
15 |
|
14 |
租赁和商业服务业 |
县发改局 |
199 |
269 |
479 |
70 |
|
15 |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39 |
52 |
94 |
13 |
||
16 |
教育 |
85 |
114 |
205 |
29 |
||
17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4 |
6 |
10 |
2 |
||
18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32 |
43 |
77 |
11 |
||
合计 |
|
2032 |
2741 |
4890 |
709 |
附件4
全县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方案清单
单位分类 |
单位名单 |
需制订的方案内容 |
县协调机制办公室 |
县市监局 |
《江永县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 |
有数据指标任务的 县直部门(共9个) |
县政府金融办、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市监局 |
实施方案(包括数据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 |
其他县直相关单位 (共 24 个) |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卫健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医保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供销社、县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县工商联、县税务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网江永县供电公司、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 |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22〕2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分工,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
各乡镇人民政府 (共9个)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实施方案(包括数据目标、主要任务、责任分解、保障措施和任务分解表) |
备注:所有实施方案、工作机制于5月24日前报送至县推进机制办公室;
联系人:欧阳超,联系电话0746-5722343,邮箱:1227219595@qq.com。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永政发〔2022〕13号
JYDR—2022—000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现将《江永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江永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江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江永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性债务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以政府性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县属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实施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管理。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城乡统筹发展。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概算包干制,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节能评估审查、招标事项核准);
(三)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预算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
(四)依法招投标;
(五)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六)综合验收;
(七)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八)资产移交。
第七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县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概算的审批和节能审查、招标事项核准、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审批,开展项目后评价以及项目稽察、代建、重大项目调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县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履行资金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决)算造价评审和绩效评价。
(三)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稽察和全程审计监督。
(四)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土地转用征收及供地手续、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项目业主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县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招标投标审查备案监督、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验收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竣工结算备案等。
(六)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科技和工业信息化、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七)县属平台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
第八条 政府投资为主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组织建设的,业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对专项规划、县委县政府决策等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开展前期工作,编制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适时报请县发展改革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并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是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依据,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二条 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决策:
(一)县直有关部门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部门下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县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二)县发展改革部门与财政部门会商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组织评估、论证后,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建议计划。
(三)年度投资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审定结果,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安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确定。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估算已经核定。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或明确。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债券项目建设需要以及县委县政府决策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经县发展改革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查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报批文本,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凡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立项、设计方案(可研)、施工图纸、招投标方案、概算调整、结算等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再行实施。
第十七条 按照流程优化、审批从简的原则,简化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改扩建、维修维护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总投资4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市县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列为省、市、县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的项目,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需审批的概算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审批,探索概算评审与初步设计评审同步安排、合并委托评审。
(四)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须报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市州评估论证程序后,还须报省财政厅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复核。若实施项目后债务率大于300%,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须报省财政厅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履行审批手续时,必须同步提供以下文件:①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②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③上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意见;④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所需的国土规划、行业审查等意见。(见附件1、2、3)
(五)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应急抢险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六)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款简化的审批程序,对本部门对应的审批事项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十八条 规范项目决策。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前必须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加强资金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论证。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未经评估的项目,不予批准。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通过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方式提出决策草案,经合法性审查,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审批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符合审批条件且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评估评审时限为7个工作日,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评估评审时限为10-20个工作日。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修改资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技术评审等时间。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或者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需重新报批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推行容缺受理。审批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主件齐全、仅缺附件的,在项目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先予受理。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先予技术审查,但在主管部门审批之前必须补齐所有资料。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各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
第四章 概算审核及概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审批,或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定额度后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概算评审与初步设计评审可以同步安排,合并评审。其中,采用“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一),其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应执行概算审批的有关规定。由国家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或审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代建费、基本预备费等。其中,建安工程费中,一般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费用按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的35%控制;特殊用途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按相关建设标准或参照市内其他县同类项目的中等水平核定控制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监督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概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批复或核定的投资概算并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其中,超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概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承担全过程管理责任,项目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审批项目投资概算时,必须提供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见附件4)。项目建设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签署法定代表人变更责任移交书(见附件5),并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原法定代表人继续对项目概算管理承担责任,确保实现投资概算管理责任建设过程全覆盖,不同责任期法定代表人分阶段对相应的投资概算管理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按规定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相关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三十三条 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只有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需要且可以进行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事先提出变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工程变更,其余情况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初步设计批复后至项目完工前,项目内容较批复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大设计变更,不再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六条 经批复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等确需增加投资的,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审议研究后,再依据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复总概算的,或者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调剂使用,可以不进行概算调整。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不含),或虽超过百分之十但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内(含)的,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对于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其中,需县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应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且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上的,须由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审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审计工作细则。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江永县工程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审批表(见附件6);
(二)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五)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六)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县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以及县平台公司应及时筹措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依进度按程序拨付到位,防止拖欠工程款。工程变更及概算调整未按规定报批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县财政部门和县平台公司不予拨付项目变更增加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如未按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除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复调整或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所有公开招标采购活动达到一定规模的,均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逐步推行标准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司法部门审查后实行。对国家、省已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可直接采用。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加强风险管控。合同签订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供由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不得超过初步设计的批复。工程量清单总价不得超过概算批准的建安工程费。
第四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项目单位应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具备能力的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
第四十七条 项目预算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及相关资料审核。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其预备费之和。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在概算调整批复前县财政部门不得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30万元及以上项目预算(招标上限值)、结算、决算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办法按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现场工程量现场签证制度,所有签证事项必须附影像资料及签证预计金额。合同内工程量由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现场核签;如因特殊原因产生合同外工程量的,由项目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按工程变更程序办理,经批准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现场核实签证:单项工程量在5万元以内(含)的由项目单位签字认证,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签证后报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现场核签。
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5万元至20万元(含)的,由项目单位组织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现场签证认可,主管部门不再下达变更批复;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的,由项目单位会同监理、设计、勘察单位会审同意后,组织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进行现场会审确定,主管部门根据会审意见下达批复;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的,由项目单位组织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及相关专家举行论证会,形成意见后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呈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意见下达批复文件。
第五十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财政资金时,应同时报送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中间计量书(工程进度报告)等资料。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数额、时限及预留资金比例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合同中科学确定工期,明确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且严格执行合同工期。无特殊情况,因中标方引起工期延误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并在相关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擅自进行设计变更或非不可抗力因素延误进度,导致工期超期的,暂停项目单位下一年度项目审批或投资安排。
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实行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和固定资产移交制度,加强项目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按照代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程建设项目法律承诺制
第五十三条 为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着力解决工程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履职不力、监理机构监管乏力等建设管理不到位问题,决定在全县实施工程项目建设法律承诺制。
第五十四条 签订范围和对象是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经办人员;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机构及其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承诺书模板如附件7、8、9、10)。
第五十五条 实行一项目一承诺,法律承诺书一式四份,交该项目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业主单位各一份,承诺人保存一份。招标人法律承诺书在项目开展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之前完成签字,其他承诺书在签订中标合同书后十天内完成签字,由招标人送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承诺书的签订工作由负责招投标工作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各招标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承诺人应充分了解法律承诺书的内容,明确承担的责任和承诺事项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签订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监管、财政等有关政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八)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未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投标或隐瞒、肢解工程以规避招标的;
(八)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招标投标的;
(九)不执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决定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进行工程建设的;
(十)串通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虚报工程造价,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十二)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质量事故的;
(十三)项目建成后未及时申请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不合格、未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
(十四)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有贪污、挪用行为或其他造成浪费和损失的;
(十五)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六)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条 勘察、设计、咨询、评估、审查单位及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造价等参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服务费用,并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相关服务业务的;
(二)相关服务成果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
(三)服务成果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深度不够、缺项漏项等过失,造成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超概算的;
(四)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概算失实,审核造价误差过大、验收结果有误的;
(五)因履职不到位造成项目超概算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国家、省对政府投资项目有专门规定或出台新的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县直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 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县发改局承担。
附件:
1.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
2.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3.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意见
4.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
5.法定代表人变更项目概算管理责任移交书
6.江永县工程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审批表
7.招标人法律承诺
8.施工单位法律承诺书
9.勘察、设计单位法律承诺书
10.监理单位法律承诺书
附件1
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
(标准模板)
XX年X月X日,XX主持召开了县人民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关于XX项目,会议研究议定了以下意见:
(已经上级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的项目)
一、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要求,XX项目资金来源已经上级财政部门评估论证通过,并出具了意见。同意由 XX(单位)实施 XX 项目,总投资为:......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资金来源为:......。
二、请投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会议决议办理后续立项手续,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建设方案,确保项目实际投资控制在会议研究通过的总投资以内。
(须经上级部门进行投资联审的项目)
一、同意由 XX(单位)实施 XX 项目,总投资为:......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资金来源为:......。
二、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要求,请投资主管部门抓紧按程序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开展投资联审,按照上级部门联审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不须上级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或投资联审的项目)
一、同意由XX(单位)实施 XX项目,总投资为:......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资金来源为:.......。
二、请投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会议决议办理后续立项手续,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建设方案,确保项目实际投资控制在会议研究通过的总投资以内。
江永县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2
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同级财政部门标准模板)
XX:
报来《关于对XX项目进行资金来源审核的函》及相关附件收悉。经审核,现将有关意见反馈如下。
一、同意提出的有关资金安排意见,即XX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补助资金XX万元;省级补助资金XX万元;市级补助资金XX万元;本级预算安排XX万元;发行专项债券筹集XX万元;.....。
二、严格按照以上资金安排意见落实建设资金,严禁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如资金来源发生变化,请及时报我局重新审核,在按规定履行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及相关调整程序后,方可继续实施。
江永县财政局
年 月 日
附件3
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意见
(上级财政部门标准模板)
XX:
报来《关于对XX项目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经会同相关部门评估论证,现将有关意见反馈如下。
(通过上级部门资金来源评估论证的项目)
一、同意提出的有关资金安排意见,即XX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补助资金XX万元;省级补助资金XX万元;市级补助资金 XX万元;本级预算安排XX万元;发行专项债券筹集XX万元;.....。
二、严格按照以上资金安排意见落实建设资金,严禁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如资金来源发生变化,请及时报我厅(局)重新进行评估论证,按规定履行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及相关调整程序后,方可继续实施。
(未通过上级部门资金来源评估论证的项目)
不同意提出的有关资金安排意见。理由为:一是XX;二是XX;……。如确需实施,请在修改完善后,报我厅(局)重新进行评估论证。
XX财政厅(局)
年 月 日
附件4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
(标准模板)
本人系XX项目(项目代码:XX)业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相关要求,现就加强项目概算管理的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XX项目概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严格按照项目立项及后续阶段经批准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不擅自扩大投资规模不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建设方案,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以内,按期按质竣工投用。
2.本人及本单位将采取增加现场调度监督频次、概算执行情况定期报告、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重大调整及时报告....等一系列举措,切实加强XX项目概算管理和控制。
3.如XX项目出现超概问题,本人将承担主要责任,自愿接受相关惩戒和问责。
4.如在项目管理期间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本人将尽快与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签署责任移交书并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法定代表人变更项目概算管理责任移交书
(标准模板)
XX项目(项目代码:XX)已完成XXX内容,概算控制情况为XXX,目前是/否存在超概行为和超概风险,双方已就此达成一致。
鉴于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已于XX年XX月XX日发生变更,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相关要求,现将该项目概算管理责任进行移交,__________仅对责任移交前概算管理负责,后续一律由__________作为第一责任人履行概算管理责任。
本文件签字盖章后7日内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现法定代表人(签名):
业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江永县工程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审批表
项目单位: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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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研或建议书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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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研或建议书估算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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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设概算批复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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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后总概算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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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概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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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变更原因 |
(具体详述: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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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调整 |
调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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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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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材料 |
1.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2.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3.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补充协议; 4.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5.项目调整评估、人员追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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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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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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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部门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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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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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副县长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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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县长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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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长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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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结果) |
备注:1.超概算额度<100万元的,报主管副县长审批;
2.100万元≤超概算额度<300万元的,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3.300万元≤超概算额度≤500万元的,报县长审批;
4.调整概算幅度超过原核算10%(不含)且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上的,须由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县发改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编号:
附件7
招标人法律承诺
(监管单位名称):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各方权益,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我(单位)实施 (项目名称)招投标及建设中承诺: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永政办发〔2019〕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落实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2.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我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及业主评委在评标过程中,不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歧视性、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言论;不影响或者阻挠专家的正常发言。积极主动地与代理机构就投标单位、评委提出的询问、质疑作出客观的答复。
3.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我单位是本项目招标行为规范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本项目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严格执行负面清单规定,从前期准备、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等阶段全面落实负面清单制度要求,杜绝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
4.严格编制招标文件。按照行政监督部门要求,使用统一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不存在“量身定做”、肢解发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存在违规指定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供应商等情况。
5.严格实施全流程电子化和远程异地评标。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项目,除涉密等特殊工程外,严格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达到远程异地评标范围和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远程异地评标。
6.严格订立合同要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合同签订合同,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严格控制投资概算。除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人员工资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等确需增加的投资外,不进行概算调整。如确因本条上述因素调整概算或者预算超过10%,须按原概算或预算批准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8.严格保证质量安全。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擅自开工建设。全过程参与各个施工和验收环节,对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全面管理,组织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把关工程质量安全。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质量安全事故的无条件承担相关责任。
9.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除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需要且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变更的情况外,其余情况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10.严格把关竣工验收。不擅自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不合格、未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的项目。认真做好有关文件、资料存档,杜绝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文件资料情况发生。
11.严格拨付工程款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严格按程序、按进度、按阶段拨付工程款,不擅自违规拨付工程款项,不拖欠工程款项。
12.严格落实廉洁规定。不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13.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制度,切实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遵守招标纪律,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若我方违反上述承诺,隐瞒、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组织实施,被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无条件接受纪检监察、行政监管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完全由我方负责。本单位及承诺人同意将本承诺书及履约信息上传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本单位及承诺人信用档案并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湖南)、信用中国(湖南永州)等信用网站公布。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特此承诺!
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编号:
附件8
施工单位法律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参加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并中标。在清楚了解本项目所有情况的前提下,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原则,我方在此承诺: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严格落实公平竞争。不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向领导干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评标专家以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公职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严格订立合同要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不得与项目业主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严格保证工程质量。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专用章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不以任何理由要求项目业主、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无条件承担所有责任。
5.严格保证施工安全。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依法检查,对工程建设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不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
6.严格履行投标承诺。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存在资质挂靠、串标、围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它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保持一致、不再更换并到岗履职。
7.严格控制投资概算。落实工程造价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进行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超预算工程建设。如因政策性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调整概算或者预算超过10%的,须经招标人同意并依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8.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除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需要且必须进行工程变更的情况外,其余情况不再进行工程变更,不擅自改变施工工艺,增加工程造价。
9.严格保障农民工权益。坚决贯彻农民工工资支付法规条例,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决不拖欠。若我方违反上述承诺,隐瞒、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组织实施,被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无条件接受纪检监察、行政监管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完全由我方负责。本单位及承诺人同意将本承诺书及履约信息上传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本单位及承诺人信用档案并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湖南)、信用中国(湖南永州)等信用网站公布。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特此承诺!
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编号:
附件9
勘察、设计单位法律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参加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投标并中标。在清楚了解本项目所有情况的前提下,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原则,我方在此承诺: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严格落实公平竞争。不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向领导干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评标专家以及行业监管部门公职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严格订立合同要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不得与项目业主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严格保证成果质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承诺的范围、进度、阶段和深度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保证勘察设计成果内容齐全、图标清晰、数据准确、可靠,结论建议合理,满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严格落实技术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主动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主动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6.严格履行投标承诺。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存在资质挂靠、串标、围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7.严格控制投资概算。落实工程造价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超预算进行勘察、设计。如因政策性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调整勘察、设计概算或者预算超过10%的,须经招标人同意并依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8.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除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需要且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变更的情况外,其余情况不再进行工程设计变更。
9.严格管控资质资格。所承揽的本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在我方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禁止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以我方名义承揽或参与本项目勘察、设计业务。
若我方违反上述承诺,隐瞒、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组织实施,被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无条件接受纪检监察、行政监管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完全由我方负责。本单位及承诺人同意将本承诺书及履约信息上传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本单位及承诺人信用档案并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湖南)、信用中国(湖南永州)等信用网站公布。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特此承诺!
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编号:
附件10
监理单位法律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参加 (项目名称)投标并中标。在清楚了解本项目所有情况的前提下,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原则,我方在此承诺: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客观、公正执行监理任务,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严格落实公平竞争。不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向领导干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评标专家以及行业监管部门公职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严格订立合同要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不得与项目业主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严格执行监理规范。按时按期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开展监理,严格把关工程施工,及时报告并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隐瞒、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5.严格审查工程质量。不以任何理由同意项目业主、施工、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无条件承担所有责任。
6.严格确保施工安全。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对发现的建设安全生产隐患严格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严格履行投标承诺。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存在资质挂靠、串标、围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保持一致、不再更换并到岗履职。
8.严格控制投资概算。实事求是的进行工程计量、审核施工单位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不得擅自组织审查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超预算的设计、施工方案,不得擅自同意施工建设。如因政策性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调整概算或者预算超过10%的,须经招标人同意并依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9.严格审核工程变更。除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需要且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变更的情况外,其余情况不再组织审核和处理工程设计变更。 10.严格把关工程验收。实事求是开展工程质量评估、竣工验收。若我方违反上述承诺,隐瞒、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组织实施,被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无条件接受纪检监察、行政监管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完全由我方负责。本单位及承诺人同意将本承诺书及履约信息上传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本单位及承诺人信用档案并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湖南)、信用中国(湖南永州)等信用网站公布。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特此承诺!
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2〕13号
JYDR—2022—01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34号)以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20号)等文件精神,
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永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5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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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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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级主管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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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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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国网江永县供电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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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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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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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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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教育局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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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教育局 |
校车使用许可 |
县教育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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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教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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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教育局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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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公安局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县交通警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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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 |
县交通警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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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县交通警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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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县交通警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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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县交通警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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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公安局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县交通警察大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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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公安局 |
非机动车登记 |
县交通警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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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公安局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县交通警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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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县公安局 |
户口迁移审批 |
县人境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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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县公安局 |
普通护照签发 |
县人境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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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公安局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县人境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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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县公安局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县人境大队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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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县公安局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人境大队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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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县公安局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人境大队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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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县公安局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县人境大队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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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县公安局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县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可以受理后报市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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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县公安局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县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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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县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县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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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县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治安大队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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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县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治安大队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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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治安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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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县公安局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县治安大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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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县治安大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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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县治安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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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县治安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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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县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县治安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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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县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县治安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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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县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县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
|||||
38 |
县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县治安大队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39 |
县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县治安大队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40 |
县公安局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县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市人大还未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规定,暂未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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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县禁毒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
|||||
42 |
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县禁毒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
|||||
43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
44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
45 |
县民政局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由县级宗教部门实施前置审查) |
《宗教事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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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县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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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县民政局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县民政局 |
《地名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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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县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财政局(受省财政厅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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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级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初、中级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2019-2021年》(湘人社发〔2019〕42号、《永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永人社发〔2019〕20号) |
|||||
50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2号)第四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和市场监管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
|||||
51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
52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
|||||
53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同时下放江永产业开发区(由县住建局承办) |
|||||
54 |
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同时下放江永产业开发区 |
|||||
55 |
县自然资源局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人民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依据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将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委托给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通知》(永政函〔2021〕33号)要求,村民建房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已下发至县人民政府审批。 |
|||||
56 |
县自然资源局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人民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依据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将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委托给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通知》(永政函〔2021〕33号)要求,村民建房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已下发至县人民政府审批。 |
|||||
57 |
县自然资源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同时下放江永产业开发区 |
|||||
58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同时下放江永产业开发区 |
|||||
59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同时下放江永产业开发区 |
|||||
60 |
县自然资源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已下放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
|||||
61 |
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
62 |
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排污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关于明确市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通知》(永环字〔2020〕4号) |
|||||
63 |
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
64 |
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
65 |
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
66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
67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
68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县人民政府审批(会同住建、自然资源、文旅广体、农业农村等部门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
69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县人民政府审批(会同住建、自然资源、文旅广体、农业农村等部门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
70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文旅广体、农业农村等部门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
71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
72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
73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
74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
75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
|
|||||
76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
77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 |
同时委托下放江永产业开发区 |
|||||
78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同时委托下放江永产业开发区 |
|||||
79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
80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同时委托下放江永产业开发区 |
|||||
81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82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同时委托下放江永产业开发区 |
|||||
83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同时委托下放江永产业开发区 |
|||||
84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许可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
85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
86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同时委托下放江永产业开发区 |
|||||
87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
88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89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绿化条例》 |
同时委托下放江永产业开发区 |
|||||
90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同时委托下放江永产业开发区 |
|||||
91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同时委托下放江永产业开发区 |
|||||
92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
93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
94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
95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
96 |
县交通运输局 |
涉路施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
97 |
县交通运输局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
98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
99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
100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
101 |
县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102 |
县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县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103 |
县交通运输局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
104 |
县交通运输局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及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湘审改发〔2021〕5号) |
|||||
105 |
县交通运输局 |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及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湘审改发〔2021〕5号) |
|||||
106 |
县交通运输局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县人民政府(由县交通运输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
107 |
县交通运输局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
|||||
108 |
县交通运输局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
|
|||||
109 |
县交通运输局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
|
|||||
110 |
县交通运输局 |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
|
|||||
111 |
县交通运输局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
|
|||||
112 |
县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113 |
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
114 |
县水利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
115 |
县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20〕15号) |
|
|||||
116 |
县水利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
117 |
县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
118 |
县水利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
119 |
县水利局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县人民政府(由县水利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永政发〔2018〕11号) |
|||||
120 |
县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县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永政发〔2018〕11号) |
|||||
121 |
县水利局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
122 |
县水利局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
|||||
123 |
县水利局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县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2011年至2013年暂未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处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2014〕第2号) |
|||||
124 |
县水利局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县水利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
|||||
125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 |
|
|||||
126 |
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管理条例》 |
|
|||||
127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
128 |
县农业农村局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
129 |
县农业农村局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县人民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
130 |
县农业农村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
131 |
县农业农村局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
132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
|||||
133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
|||||
134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
|||||
135 |
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
136 |
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
137 |
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
138 |
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139 |
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140 |
县农业农村局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县、乡镇人民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
|||||
141 |
县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
142 |
县农业农村局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
143 |
县农业农村局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县人民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
144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
145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
146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
147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
148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
149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受理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
150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受理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
151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受理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
152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初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
153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
154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初审)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
|||||
155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初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
156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157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全民健身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
|
|||||
158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
|||||
159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县人民政府(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承办,征得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
160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
161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县人民政府(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承办,征得市文旅广体局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
162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
163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
164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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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县卫生健康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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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县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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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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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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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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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县卫生健康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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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县卫生健康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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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县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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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县卫生健康局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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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县卫生健康局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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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县卫生健康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护士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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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广告审查 |
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县市区实施。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西医医疗机构广告审核发证权限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湘卫医发〔2017〕11 号)直接下放市州卫生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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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县应急管理局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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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县应急管理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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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县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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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县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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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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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县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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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县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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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县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县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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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县应急管理局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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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县林业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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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县林业局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林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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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县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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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县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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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县林业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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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县林业局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县林业局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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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县林业局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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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县林业局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县林业局(省直管县市区林业部门、受省林业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20〕15号)委托实施 |
|||||
194 |
县林业局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县林业局(省直管县市区林业部门、受省林业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20〕16号)委托实施 |
|||||
195 |
县林业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县人民政府(由县林业局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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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 |
县林业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县林业局 |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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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 |
县林业局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县人民政府(由县林业局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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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县林业局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县人民政府(由县林业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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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县林业局 |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 |
县林业局(省直管县市区林业部门)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20〕15号)委托下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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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县林业局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
县林业局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20〕15号)委托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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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县林业局 |
猎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审批 |
县林业局(由市林业局审核,经县市区林业部门同意省林业局委托实施)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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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县林业局 |
移植古树名木审批 |
县林业局 |
《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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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县林业局 |
植物园设立许可 |
县人民政府(由县林业局承办,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
《湖南省植物园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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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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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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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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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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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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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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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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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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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县档案局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县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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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县委宣传部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县委宣传部 |
《出版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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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县委宣传部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 |
县委宣传部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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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县委宣传部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委宣传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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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 |
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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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县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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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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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县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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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县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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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县气象局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县气象局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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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持续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2〕14号
JYDR—2022—01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持续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十条政策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2022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江永县持续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十条政策措施
为持续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推动以水稻为重点的粮食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力争2022年全县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7%,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2.47%以上,水稻机插机抛率达到50%以上;到2025年,全县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以上,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7%以上,水稻机插机抛率达到61%以上,主要经济作物机械化水平明显提升。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补齐农机作业条件短板。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建设机耕道、下田坡道、通行桥涵等附属设施,确保高标准农田达到适宜农业机械化操作要求,到2025年,力争全县高标准农田达到20万亩以上。加快选育、推广适于机械化作业、轻简化栽培的品种,推进农机农艺融合,每年创建农机农艺融合示范基地1个以上。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农村土地向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农业企业集中连片流转。(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各乡镇)
二、充分发挥农机服务主体作用。引导支持种植大户、致富能人、返乡农民工、企业家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农机专业合作社,实现乡镇农机合作社全覆盖。全县每年新发展农机合作社2-3家,到2025年,全县农机合作社发展到50家以上。大力推广供销部门采取以国家项目资金入股与农业服务主体合作的模式,发展壮大一批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培育2家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加强农机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实现合作社真合作、真服务、真分红。(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供销联社)
三、切实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快构建以农机大户为基础、农机合作社为骨干、区域性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中心为主力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开展“十代”(代育秧、代旋耕、代机插、代管理、代防治、代收割、代烘干、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套餐服务,支持开展跨区作业、订单作业、农业生产托管等多种形式的农机社会化服务。成立农业机械化服务有限公司、实行“政府主导、企买民租”模式,政、企、民三方共推机械化。到2025年,全县农机服务作业面积达到200万亩以上。加快构建“县-乡-合作社-农机手-农户”相互联通的农机服务网络,年内所有乡镇均应建成能顺利对接省级的农机管理服务平台。依托农机合作社、农机产销企业,稳步推进农机维修网点建设,全县规划建设1个区域性农机维修中心,每个乡镇、农机合作社要建有农机维修点。支持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建设,切实解决农机维修难、维修慢、维修贵的问题。(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监局)
四、加快先进适用农机具推广应用。制定新机具推广规划,积极引进适合丘陵山区的先进适用、高性能、智能化和多功能农机新装备。加大农机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一批研发、生产适宜丘陵山区农机具龙头企业落户江永,培育发展本土农机装备产业。2022年,全县引进推广高速插秧机22台以上,有序抛秧机12台以上,收割机9台以上。到2025年,全县农机总动力达到30万千瓦,农机装备拥有量达到7.8万台套。(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科工局)
五、高标准建设水稻油菜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推动开展水稻、油菜等主要产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示范基地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要达到90%以上。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开展全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乡镇创建工作。从2022年起,每年选择2个乡镇创办水稻、油菜等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面积不少于5000亩,每个省级农机合作社要创办1个水稻、油菜等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点,面积不少于200亩。到2025年,全县水稻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面积要达到5万亩以上。(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六、加快培育农机人才队伍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负责人及农机操作手等骨干成员列为高素质农民、农村实用人才等各类培训项目的重点培训对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农机技术培训纳入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县职业中专要开设农机操作培训课程,每年分别在在读学生中培训农机手和植保无人机系统操作手10人以上。加强乡、村两级农机推广队伍建设,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指导、培训农民正确使用、保养、维修农机设备。全县每年多途径培训农机合作社负责人、农机大户、农机手不少于100人。(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科工局、县财政局)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引导农民购买、使用先进适用农机具,加大老旧农机淘汰报废力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设立农机合作社建设专项奖补资金,每年重点支持1家左右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示范创建。县财政要相应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创办2-3家省级现代农机合作社和省级现代农机示范社。实施县级财政累加补贴政策,每个农机合作社补贴3万元,农机示范社补贴5万元。加大对新型插秧机、抛秧机、烘干机和打捆式收割机的扶持力度,在享受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另给予插秧机每台3万元,抛秧机每台5万元,打捆式收割机每台5万元,烘干机12吨的每组3万元,20吨的每组5万元的县级累加补贴,从而调动购机户的积极性。实施农机作业补贴,县级财政要对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农业企业开展机耕、机插、机收、机烘、病虫害统防统治等粮食生产机械化作业服务的,给予作业补贴。实施集中育秧补贴,全县要创办1-2处高标准、设施化、专业化集中育秧点,对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为机插机抛而集中育秧供秧,且机插或机抛面积在400亩以上的,每亩增加10元集中育秧补贴。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机服务组织的信贷投放力度。全面落实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对贷款购买农机的主体,除享受省里50%的贴息外,县级财政再给予25%的利息贴息。加快推进农机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到2024年,全县参保范围内农机安责险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县财产保险公司、县政府金融办)
八、确保机棚机库建设用地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对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建设机棚、机库、育秧棚、烘干机安装等方面的用地需求予以优先安排和保障,依法依规简化用地登记备案手续,减免相关费用。鼓励村级集体将闲置的厂房、仓库、学校等设施以租赁、入股、转让等方式,作为农机合作社机棚机库。(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九、强化农机生产安全与产品质量监管。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建设,全面落实免费监理,保障安全技术检验、应急救援、驾驶考试等必要设备设施。加强拖拉机等农机装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严厉打击拖拉机人货混装、非法载人等行为。开展变型拖拉机等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淘汰老旧农业机械。加强农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升事故处置能力。增强农机鉴定能力,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把农机产品质量关口。(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监局)
十、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进农机化工作。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共抓共管,以乡镇为主的工作机制。县成立工作专班,由县长统筹抓总,分管副县长牵头负责,县农业农村局等县直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强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乡镇也要组建相应的工作专班。县、乡(镇)两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办点示范,指导所联系的乡镇、村,分别创办一个5000亩水稻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示范点。县、乡(镇)两级要建立健全督办落实机制,将农业机械化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和问责。(责任单位:各乡镇及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乡村振兴局等县直相关单位)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022-2025年全县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22-2025年全县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
|||||||||||
乡镇 |
2022年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农机具 |
2022年新发展农机合作社(家) |
2022年培育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家) |
水稻综合机械化水平(%) |
水稻机插机抛率(%) |
油菜综合机械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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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秧机(台) |
抛秧机(台) |
收割机(台) |
2022年目标 |
2025年目标 |
2022年目标 |
2025年目标 |
2022年目标 |
2025年目标 |
|||
江永县 |
22 |
12 |
9 |
9 |
2 |
82.47% |
87% |
50.00% |
60% |
60.00% |
65% |
潇浦镇 |
5 |
2 |
1 |
1 |
1 |
84% |
88% |
51.00% |
61% |
61% |
66% |
上江圩镇 |
3 |
2 |
1 |
1 |
1 |
84% |
88% |
51.00% |
61% |
61% |
66% |
夏层铺镇 |
2 |
1 |
1 |
1 |
|
83% |
87% |
50.00% |
60% |
60% |
65% |
桃川镇 |
3 |
2 |
1 |
1 |
|
83% |
88% |
51.00% |
60% |
60% |
65% |
粗石江镇 |
2 |
1 |
1 |
1 |
|
82% |
87% |
50.00% |
60% |
60% |
65% |
松柏瑶族乡 |
2 |
1 |
1 |
1 |
|
83% |
87% |
50.00% |
60% |
60% |
65% |
千家峒瑶族乡 |
2 |
1 |
1 |
1 |
|
83% |
87% |
50.00% |
60% |
60% |
65% |
兰溪瑶族乡 |
1 |
1 |
1 |
1 |
|
82% |
87% |
50.00% |
60% |
60% |
65% |
源口瑶族乡 |
2 |
1 |
1 |
1 |
|
83% |
87% |
50.00% |
60% |
60% |
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