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永 政 报
2022年第3期 (总第53期) 10月10日出版 |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本刊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
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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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2〕8号JYDR—2022—00007..... .......(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2〕9号JYDR—2022—00008....... ......(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永政发〔2022〕10号JYDR—2022—00009.............(2)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永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2〕11号JYDR—2022—00010.............(6)
江永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江永政发〔2022〕12号JYDR—2022—00011..............(9)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发〔2021〕21号JYDR—2022—0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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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政令 公开政务 指导工作 服务社会 |
主管: 江永县人民政府 主办: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委员会 顾 问:何德波 主 任:李世忠 副主任:周 艳 委 员:赵凤君 顾杨峰 责任编辑:赵凤君 顾杨峰
校对:周 艳 赵凤君 全芬芬 地址:江永县人民政府 电话:5722015 电子邮箱: 邮编:425400 湘江永文准字(2009)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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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2〕8号
JYDR—2022—00007
为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湖南省渔业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我县实施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江永县境内的永明河、桃川河,其中永明河从县城幸福桥至西门桥河段为永久性禁渔区。
二、禁渔时间: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四、在禁渔范围和禁渔时间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除外)及其他任何形式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凡违反禁捕规定非法捕捞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人民群众相互转告,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服从指挥和管理,并欢迎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0746-5730815(县农业农村局),0746-5752619(县市监局)。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12日发布的《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江永政发〔2017〕10号)同时废止。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5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2〕9号
JYDR—2022—00008
为加强全县烟叶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做好烟叶收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我县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叶收购市场实行专卖管理。烟叶是国家烟草专卖品,烟农生产的烟叶由县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和调拨,未经委托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二、对在本县境内抢购、套购烟叶的二道贩子进行坚决打击。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擅自收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非法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三、严禁无证运输烟叶。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运输烟叶的,处以违法运输烟叶价值的20%以上50%以下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坚决取缔烟叶、烟丝非法交易市场,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生产烟丝窝点。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八条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叶、烟丝公开销毁。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丝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丝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并将违法生产的烟丝公开销毁。
五、严禁烟农跨区域交售烟叶。烟叶由县烟草公司依法收购,烟叶实行入户预检,按标准预约定点收购,烟农凭预约单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到指定的收购站(点)交售已预检的烟叶。对违反收购合同规定在站外交易,跨乡(镇)交易,将烟叶出售给烟贩子或外县收购站点的,一经发现追回政府和烟草部门为烟农提供的各项烤烟生产投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从严整治烟叶收购市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市监、税务、交警、烟草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按各自职责积极维护烟叶收购秩序,加强烟叶市场专卖管理,杜绝烟叶外流。对插手收购、强买强卖、扰乱收购秩序、侵害烟农合法权益的不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对屡查屡犯者要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无证运输或违法收购烟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鉴定,有使用价值的,按罚没收入的15%奖励给举报人,每次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县烟草局举报电话:0746-5727056,13974668817;县烤烟办举报电话:0746-5722541,1331746616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永政发〔2022〕10号
JYDR—2022—00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现将《江永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
江永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房地产业做为我县支柱产业,近年来,受外部大环境及新冠疫情影响,我县房地产业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带动我县GDP稳定增长,按照市住建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永州市中心城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永住建发〔202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实行购房契税补贴。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购买江永县城区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签订网签合同并缴纳契税的,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契税额的8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享比例分别由县财政承担。具体实施细则由县住建局商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切实解决业主子女入学问题。购房业主子女可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并契税缴纳凭证,享受房屋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三、加大房地产信贷支持力度。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个人按揭贷款放款周期缩短到3个月内,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金融机构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银行对符合展期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予以展期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做到应展尽展。对部分困难的开发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与企业协商调整还款方式。支持企业新增开发贷款,做到可贷尽贷。对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各行政策适当调整贷款利率,降息减费,做到能降尽降。(责任单位:各商业银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全面放开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到江永购房,不受缴存地、户籍地的限制。对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在我县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现行贷款额度的2倍即100万元,最低可达现行贷款限额的1.6倍即80万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在我县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0万元和2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所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划拨”变更为“出让”,且未发生产权人变更的,补缴的土地价款、税费等费用,可相应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停止新建安置房和自建安置房。县城区内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不再统一新建安置房,也不再批准自建安置房,采用以货币化为主的安置方式,鼓励征收户就近选择已经建好的安置房或团购的商品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因安置房房源不足,选择团购商品房(现房)安置的,同等享受安置房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六、下调二手房评税价格。按年度调整二手房评估计税价格。住房类存量房按当前系统评估价下调20%;商业类非住宅存量房按当前系统评估价格下调40%;其他非住宅存量房(工业用房、公寓、写字楼、车库、杂物间等)按当前系统评估价格下调30%。(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住建局)
七、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延期纳税申报。对于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统一下调至10%。对于纳税信用等级好、管理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部门依法受理审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确保税收优惠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八、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政策。适当放宽预售资金解控比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良好、开发项目销售资金全额归集、申请资金保证用于项目建设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额度可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因商品房销售进度不理想,监管账户内资金未达到项目监管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使用预售资金支付本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可以向县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用款申请,经审核后,启动应急用款方式支付资金。在满足相关税费、农民工工资保障和备案价格要求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实行少量工程款抵购房款。(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九、分期缴纳土地价款,调整延缓缴纳相关费用。本政策有效期内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意向摘牌人按起始价20%缴纳预付款;土地出让金1亿元以下的项目,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即办理土地出让审批相关手续;土地出让金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中标后缴纳50%土地出让金,可以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余款应在6个月内分次交清;土地出让金额较大的个别片区开发项目,可以约定在12个月内分次缴清。上述情况用地,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以办理立项、规划、施工等建设许可手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从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19日,全县土地挂牌出让交易服务费按现行标准下浮40%。延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节点,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清延缓至取得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缴清,并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届时协调落实预售资金拨付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十、实行“商改住”。对已出让尚未动工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并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以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教育及新型产业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分期实施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对未建设的部分用地,通过土地评估和规划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可以适当降低商住配比。(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在建已建的商业公寓项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结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和项目原设计单位出具可行性意见的前提下,向县住建部门备案后,建设单位可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商改住”。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自律性组织等需要增加业务用房的,或是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房或租赁。鼓励购买或租赁存量公寓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售租并举”模式转型发展,引导专业租赁公司收购或租赁非住宅商品房,并按规定享受住房租赁有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降低使用成本。居住在公寓的居民住房,符合“一表一户”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的,在水、电、气抄表到户后,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可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和水、电、气服务企业指导配合居民住户完成抄表到户工作。(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国网江永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
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购买商铺、公寓等非住宅商品房,各银行机构按房地产贷款政策给予利率优惠;创新信贷产品,在客户准入、贷款额度、还款方式、定价等方面给予灵活性政策支持,满足市场主体对非住宅商品房的信贷需求。(责任单位:各商业银行)
十一、加速公共服务配套。积极破解“大开发、小配套”问题,对于项目周边基础设施不到位的,由县委、县政府牵头集中处置,建立问题台账,及时协调解决。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将片区的道路、养老、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带建设方案”进行招拍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引入优质医疗、教育等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按照自愿申请、全额出资、无偿移交、计入开发成本等原则投资建设配套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设施。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需要配建中小学校的地块,县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商住用地和教育用地“带建设方案”挂牌出让方案,由商住用地竞得人按要求配建学校,实现配建学校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鼓励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各商业银行)
十二、实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通过部门协同、整合平台、强化监管、再造流程、信息共享等方式,缩短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从竣工验收到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的全过程时限。努力构建行之有效、可复制的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模式。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车库的归属,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十三、打击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针对未批先售、虚假宣传、恶意哄抬房价及低价(如低于成本价、变相降价)倾销、打价格战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监局)
以上措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施行,至2023年7月26日,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签订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如遇退房应当退还享受的相应补贴。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的政策执行。
附件:1.《江永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江永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略)
附件1
江永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江永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中针对购买我县新建商品房契税减免财政补贴的申领和发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时间与补贴对象:2022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在江永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
二、补贴条件: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购房人,可享受购房契税财政补贴;
1.仅限于购买江永县城区通过公开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土地及已获得预售许可的新建的商品房。
2.办理了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
3.网签备案且缴纳契税的时间必须在2022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
三、补贴方式和标准:先缴后补,银行转帐。按购房人所缴纳契税金额的80%给予补贴。
四、申请购房财政补贴需提交的资料
1.《江永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请表》(原件)
2.购房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3.购房人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4.契税完税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5.购房人银行帐号(复印件)
五、办理方式
1.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2.设置便民服务专窗。县住建局在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窗口设置购房财政补贴服务专窗,购房人递交申领购房财政补贴所需资料到服务专窗,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一个季度内将财政补贴资金转入购房人银行账户。
六、其他事项
1.在《江永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前,已网签或备案的,不享受补贴;已网签或备案的,在实施期间,通过退签、撤销备案重新签约备案的不予补贴。
2.购房人提交财政补贴申请资料时间截止到2023年7月26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财政补贴权利,有关部门不再受理。
3.购买商品房因特殊原因需退房退税的,由县税务局核对其是否享受购房财政补贴政策,已享受补贴政策的必须先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财政补贴,凭相关退款证明才能办理退房、退税手续。
七、责任追究
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件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追缴已领取的购房财政补贴。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江永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评估成果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2〕11号
JYDR—2022—00010
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公布实施江永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函》,江永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已经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
附件:江永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一览表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9日
附件
江永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一览表
一、基准地价内涵
表 1 江永县集体建设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内涵表
级别 |
土地权利 |
商服用地 |
宅基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Ⅱ |
开发程度 |
估价期日 |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
一级 |
宅基地为宅基地使用权;其他用途为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40年 |
1.4 |
无年期限制 |
1.4 |
50年 |
1.2 |
50年 |
1.2 |
50年 |
1.0 |
三通一平 |
2021.12.31 |
二级 |
40年 |
1.3 |
无年期限制 |
1.3 |
50年 |
1.1 |
50年 |
1.1 |
50年 |
1.0 |
|||
三级 |
40年 |
1.2 |
无年期限制 |
1.2 |
50年 |
1.0 |
50年 |
1.0 |
50年 |
1.0 |
|||
注: 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Ⅰ类指: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中的室内体育用地部分。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Ⅱ类指: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体育用地(除室内体育用地部分)。 3、三通一平指: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红线内场地平整。 |
二、级别范围
表 2 江永县集体建设用地级别范围描述
级别 |
所属乡镇 |
行政村/社区名 |
一级 |
潇浦镇 |
允山社区、凤凰社区、麒麟社区、四方井社区、永新社区 |
桃川镇 |
桃源社区、里川村、所城村 |
|
上江圩镇 |
上江圩社区 |
|
千家峒瑶族乡 |
古龙社区 |
|
二级 |
潇浦镇 |
塘背社区、工业园社区、团结村、车田村、接龙桥村、下界头村、枇杷井村、古宅新村 |
上江圩镇 |
呼家村、新华村、锦江村 |
|
夏层铺镇 |
夏层铺社区、上甘棠村、昔形塘村 |
|
桃川镇 |
建安亭村、富美村、上洞村、周棠村、新宅村、邑口村 |
|
粗石江镇 |
粗石江社区、光明村、城下村 |
|
松柏瑶族乡 |
黄甲岭社区、龙凤村、莲花岗村 |
|
兰溪瑶族乡 |
勾蓝瑶村、棠下村 |
|
源口瑶族乡 |
源口社区、白美村、七工岭村、锦堂村、朝阳村 |
|
千家峒瑶族乡 |
大溪源村、凤岩山村、刘家庄村、大远村、古源村、莲洞村 |
|
三级 |
潇浦镇 |
古宅村、何家湾村、和兴村、紫荆村、向光村、石角村、回岗村、永新社区 |
上江圩镇 |
桐口村、甘益村、龙田村、夏湾村、河渊村 |
|
夏层铺镇 |
雄川村、东铺村、洞美村、水田村、福洞村、高家村、高云村、李家村、马蹄村、下甘棠村 |
|
桃川镇 |
六十工村、石枧村、向阳村、富隆村、大地坪村 |
|
粗石江镇 |
矮寨村、宋村、槐木村、竹桂村、鸡嘴营村、白土村 |
|
松柏瑶族乡 |
松柏社区、白马村、石岭村、大同村、水美塘村、南峰山村、西栎尾村、枇杷所村、水美村、三脉下村、黄锦村 |
|
兰溪瑶族乡 |
香花井村、新桥村、狮形村、石盘村 |
|
源口瑶族乡 |
三源村、清溪村、小古螺村、黄金山村、古调村、清溪源村、八十工村 |
|
千家峒瑶族乡 |
大畔村、瓦扎湾村、井玉村、管家村、山口村 |
三、基准地价
表 3 江永县集体建设用地级别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用地类型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商服用地 |
356 |
262 |
210 |
|
宅基地 |
268 |
200 |
172 |
|
工矿仓储用地 |
154 |
139 |
117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Ⅰ |
195 |
162 |
135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Ⅱ |
161 |
144 |
124 |
江永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江永政发〔2022〕12号
JYDR—2022—00011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7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林区及林地草地边缘2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内,严禁带火种上山;严禁造林炼山;严禁烧荒、烧田埂、烧稻草、烧草木灰;严禁在林区内和林缘边乱丢烟头、烧烤野炊、烧蜂窝;严禁祭祀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鞭炮;严禁放“孔明灯”等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因防治病虫害、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野外用火的,按程序报批。
四、在禁火期内,对未经批准擅自在禁火范围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庆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和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为森林防火特护期,期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违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禁火令,并积极监督举报,一旦发生火情,请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江永县森林火警电话:0746-5723773或12119。
七、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7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发〔2021〕21号
JYDR—2022—000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1日
江永县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全面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构建形成房地产办证长效机制,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政务管理服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交房即交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0〕3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通过部门协同、整合平台、强化监管、精简流程、信息共享等方式, 缩短新建商品房项目从预售、竣工验收到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的全过程时限,逐步实现交房即可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实现“住权与产权同步”。在2021年9月底前选取新建楼盘建立改革试点,2022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交房即交证”,所有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必须实施“交房即交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工作常态化。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完善办事窗口,搭建无缝对接平台。
1.设立办证咨询窗口,业务平台协调联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窗口,安排专岗做好政策咨询引导,构建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与工程建设改革综合服务窗口的联动机制,提供水、电、气、网络等开户业务联动办理。推动工程建设项目“一网通办”,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多测合一”信息平台、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等无缝对接;实现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阶段的测绘事项“多测合一”,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平台联审”;加大对测绘机构和人员的从业、诚信等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2.推进窗口服务延伸,完善监管平台功能。依托湖南省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将申请端口加快延伸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银行金融机构,实现交房现场在线同步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完善“多测合一”模块功能,实现业务委托、数据推送、成果汇交、项目监管等全流程管理功能。建立与各部门信息系统的有效关联,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成果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利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二)精简优化业务流程,实现科学高效审批。
1.测绘流程。在房屋竣工验收之前完成房产、规划、土地、人防测绘工作。建筑物主体封顶、完成工程量达到部门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可委托开展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包含的各项测绘业务。经备案的测绘成果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成果库,相关部门共享利用测绘成果数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2.相关费用核算缴交流程。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土地价款、报建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费、人防费)的核费和清缴,在不动产办证时不再对相关费用进行核算。优化税费征缴方式,积极推动网上缴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者的税费征缴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3.不动产权籍备案等工作流程。测绘成果备案后开展土地指标核算、不动产权籍备案等工作,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流程。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督促购房业主在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前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至专项账户;对于未售 (含自持物业) 房屋应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缴纳。(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5.土地指标核算程序。在规划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已备案的房屋实测面积与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可建面积和商住比存在差异,需核算国土指标修改土地出让合同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按已备案的房屋实测面积直接核算需缴纳的价款,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由开发建设单位补缴相关价款及契税。(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6.验收备案流程。严格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15号)要求进行新建商品房竣工联合验收。完成联合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接入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进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做好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7.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在确保房屋质量和建筑安全、配套设施完善等前提下,由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将“竣工结算备案”和“建设工程档案归档”事项调整到竣工验收备案后,加快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承诺期内补齐相关资料。(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8.优化登记办证服务。逐步探索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同步开展。在规划验收合格的前提下,以经确认的竣工图和房屋实测报告作为不动产部门办理首次登记的依据。房屋实测时,测绘机构比对出已备案的施工图与竣工图之间的差异,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落实建筑物外部尺寸、容积率等相关规划指标差异的变更认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的变更认可,同时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把关。进一步精简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严格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申请资料,规划差异确认、物管用房确认、报建费核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催缴和建筑耗材税费核验等前期挂靠的行政管理要求不再作为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三)构建约束监管机制,加强工作执行力度。
1.落实全程监管。各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把关,落实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作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规定的验收事项、流程、时限、材料等,推动将消防验收要求纳入施工过程监管,强化过程监管和过程纠偏。(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2.强化“施工图”依据。加强施工图审查与已审批建筑方案衔接,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审批要求,尤其是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建筑高度、容积率等规划管控强制性要素。以经审查备案的房屋施工图作为房屋面积预测绘的依据,利用已复核备案的预测绘成果建立楼盘表,用于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房屋交易(含转让、抵押、租赁)、物业用房确认、契税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等业务办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
3.强化合同约束。在招拍挂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文件中明确“交房即交证”相关条件,并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予以明确,督促土地受让人及时缴纳土地价款。完善标准化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按照“交房即交证”要求,明确交房时间和条件,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交房即交证”的权利义务,确保交房即具备办理商品房分户证条件。合同责任履行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范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4.建立诚信体系。将“交房即交证”纳入不动产登记领域信用体系及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评价,评价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与其开发资质年审、银行信贷等方面所获得的优惠政策相挂钩,并建立对不诚信开发商的限制清单和黑名单制度,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成立江永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高厚德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统筹解决改革过程的重大问题、个案问题,制定有关配套政策,确保改革环节有序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黄友仁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张志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紧抓落实,协同推进改革。县住建局牵头负责交房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办证工作,县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政务服务协调工作并统筹协调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县发改局负责改革配套工作,县税务局负责优化税费征缴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督促执收单位做好费用征缴工作。
(三)加强督导考核,定期通报情况。该项工作纳入2021年县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考核内容,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建立年度考评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落实情况。
(四)加快信息公开,宣传经验做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络媒体、政务中心窗口、项目现场会等途径,加强信息公开,引导群众、企业了解房屋预售和交房交证条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推广“交房即交证”的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改革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