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永 政 报 2021年第3期 (总第49期) 9月30日出版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本刊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目 录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通告 江永政发〔2021〕22号JYDR—2021—00007..…….... …….... .....(1) 江永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江永政令〔2021〕1号JYDR—2021—00008…....……...... ..... ....(2)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1〕12号JYDR—2021—01001.......................... (2)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函〔2021〕15号..............................................................(6)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何仰荣同志免职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1〕4号......................................................................(10) 发布政令 公开政务 指导工作 服务社会 主管: 江永县人民政府 主办: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委员会 顾 问:何德波 主 任:夏 涛 副主任:周 艳 委 员:赵凤君 顾杨峰 责任编辑:赵凤君 顾杨峰 校对:周 艳 赵凤君 全芬芬 地址:江永县人民政府 电话:5722015 电子邮箱: 邮编:425400 湘江永文准字(2009)第2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通告
江永政发〔2021〕22号
JYDR—2021—00007
为加强全县烟叶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做好烟叶收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我县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叶收购市场实行专卖管理。烟叶是国家烟草专卖品,烟农生产的烟叶由县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和调拨,未经委托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二、对在本县境内抢购、套购烟叶的二道贩子进行坚决打击。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擅自收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非法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三、严禁无证运输烟叶。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非法运输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非法运输烟叶价值的20%以上50%以下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坚决取缔烟叶、烟丝非法交易市场,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生产烟丝窝点。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五十三条规定,非法进行烟叶、烟丝销售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叶、烟丝公开销毁。对非法加工烟丝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加工的烟丝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并将非法加工的烟丝公开销毁。
五、严禁烟农跨区域交售烟叶。烟叶由县烟草公司依法收购,烟叶实行入户预检,按标准预约定点收购,烟农凭预约单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到指定的收购站(点)交售已预检的烟叶。对违反收购合同规定在站外交易,跨乡(镇)交易,将烟叶出售给烟贩子或外县收购站点的,一经发现追回政府和烟草部门为烟农提供的各项烤烟生产投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从严整治烟叶收购市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交警、烟草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维护烟叶收购秩序,加强烟叶市场专卖管理,杜绝烟叶外流。对插手收购、强买强卖、扰乱收购秩序、侵害烟农合法权益的不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对屡查屡犯者要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无证运输或违法收购烟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鉴定,有使用价值的,按罚没收入的15%奖励给举报人,每次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县烟草局举报电话:0746-5727056,13874625165;县烤烟办举报电话:0746-5722541,18974606166)。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令
江永政令〔2021〕1号
JYDR—2021—00008
为严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令。
一、森林防火时期: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18日为春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15日为清明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除上述两个时段外,如遇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也为特别防护期,
二、森林防火地域:全县所有山林及距离山林边缘300米范围内。
三、森林防火时期的防火地域内,实行“七个严禁”:严禁携带火种;严禁烧田埂地坡、稻草、秸秆、草皮灰、落叶等可燃物;严禁燃放“孔明灯”;严禁吸烟、野炊、明火照明;严禁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严禁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严禁违规炼山。
四、对违规野外用火,情节较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并责令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特别防护期内,严格执行扫“防火码”进入林区。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代县长:何德波
2021年8月31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1〕12号
JYDR—2021—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江永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简化交易程序,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湖南省实施办法》)、《永州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永州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永政发改〔2018〕152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属于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交易:
(一)工程建设项目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
(二)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
投资额超过上述规模标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章 交易原则和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交易,缩短交易时间、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第二条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除外),由建设方通过集体决策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直接发包。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实施单位纪检监察组依法对直接发包进行监督。建设方在发包确定之日起15日内将发包情况的书面报告向县发改局进行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第二条第(一)款中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第(二)款中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除外)、第(三)款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方通过集体决策可选择公开发包或者邀请发包方式。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实施单位纪检监察组依法对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进行监督,建设方向县发改局申请核准。采用公开发包或邀请发包方式的工程项目其工程发包文件可参照国家、省相关的示范文本编制。
第六条 规模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程序如下:
(一)项目核准。
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称招标人)到县发改局进行项目公开招标核准。招标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招标核准申请表(详见附件1);
2.财评中心结论预算审查结论(财评中心公章);
3.招标单位社会统一机构代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资金落实证明(争取项目前期申报的需勘察、设计等服务性项目除外);
5.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6.承诺书(详见附件2)。
告知性备案。
招标人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县发改局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复;
2.县财政局出具的财政评审批复;
3.经审批的招标核准申请表;
4.招标代理合同(县代理公司);
5.招标人签字并盖章的工程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住所;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项目资金来源和招标价格;项目完成期限;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报价和承诺书格式要求;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6.招标人向行业监管部门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在江永县人民政府网发布招标公告和工程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从网站自行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
潜在投标人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投标报价和承诺书等,并密封装订,在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到项目交易地点,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为5日(节假日不顺延)。
(五)组织评审。
1.专家抽取。从江永县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2.合格性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若报名投标人过多,超过15家(含15家)时,先从所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7家入围,再对入围投标人进行合格性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
(六)抽取或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公示。
施工招标从合格招标人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依先后顺序确定3家中标候选人并排序;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货物或服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排序。招标人按照原公告发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3日(节假日不顺延)。
(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3日后(无异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发出《工程中标通知书》。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按排序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第七条 规模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程序如下:
(一)项目核准。
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称招标人)到县发改局进行项目邀请招标核准。招标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招标核准申请表(详见附件1);
2.财评中心结论预算审查结论(财评中心公章);
3.招标单位社会统一机构代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资金落实证明(争取项目前期申报的需勘察、设计等服务性项目除外);
5.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6.承诺书(详见附件2)。
(二)告知性备案。
招标人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县发改局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复;
2.县财政局出具的财政评审批复;
3.经审批的招标核准申请表;
4.招标代理合同(县代理公司);
5.招标人签字并盖章的工程邀请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住所;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项目资金来源和招标价格;项目完成期限;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报价和承诺书格式要求;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6.招标人向行业监管部门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提交投标文件。
被邀请投标人按邀请函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投标报价和承诺书等,并密封装订,在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到项目交易地点,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为5日(节假日不顺延)。
(四)组织评审。
1.专家抽取。从江永县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2.合格性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
(五)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
施工招标从合格招标人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依先后顺序确定3家中标候选人并排序;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货物或服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候选人3日后(无异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发出《工程中标通知书》。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按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利用标段划分等方式将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标,工程项目合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签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工程设计、预算的监管,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项目,对未按程序审批,擅自进行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项目的,县财政局对预算内的按实结算,对超过预算的按投标人的投标承诺不予结算付款。邀请招标的项目,严禁超预算结算。
第十条 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结算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的项目。
本规定中所称“以内”均不含本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原有关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关于核准XXXX项目招标的申请表(略)
2.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承诺书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承诺书
我单位(公司)已知晓你方告知的全部内容,现对XXX项目的核准郑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我单位(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我单位(公司)承担后果:
1.我单位(公司)保证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2.我单位承诺(公司)该工程项目在核准和招标前未开工建设;
3.我单位(公司)承诺没有将该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肢解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以规避招标;
4.我单位(公司)承诺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
(单位/公司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司名称:XXX(公章)
XX年XX月XX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
预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函〔202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江永县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江永县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处置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州市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指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质量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体系
江永县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县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县市监局、县卫健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局、县科工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做好较大以上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县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市监局,由县市监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县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市监局:牵头组织开展疫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风险控制、分析研判、应急处置等工作;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牵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相关医疗卫生领域专家参与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承担事后补种的组织实施。
县委宣传部:统筹、协调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委网信办:负责对互联网传播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进行管控处置,指导县内网站及媒体平台规范转载推送官方平台发布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
县教育局:协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对学校(含托幼机构)发生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县科工局:负责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供给。
县公安局:负责与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相关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保障应急救援道路畅通;做好涉嫌犯罪案件侦查,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苗安全犯罪行为。
县司法局:负责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法律援
助。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保障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经费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应急预案修订和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需要,县应急处置工作组设立综合协调、医疗救治、风险控制、事件调查、舆情引导、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其中,综合协调、事件调查组由县市监局牵头,医疗救治、风险控制组由县卫健局牵头,舆情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3.1.1 县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县卫生健康部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加强对本县疫苗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管理、监督和指导;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舆情监测,及时收集、分析、研判可能导致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
3.1.2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工作,建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共享机制。
3.1.3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委托配送(储运)企业要落实疫苗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自查,排查和消除疫苗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发现疑似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可能影响疫苗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问题时,要立即报告。
3.2 预警
县市监局、县卫健局要加强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风险因素的收集、分析,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和接种指导信息,根据需要采取警示、通报、暂停使用等措施进行预警。
3.3 信息报告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重大以上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和较大级别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于2小时内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应急响应
4.1 分级标准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Ⅰ级)、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Ⅱ级)、较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和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4.1.1 特别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1)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5例以上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其他危害特别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4.1.2 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1)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2例以上、5例以下患者死亡,疑似与疫苗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3人以上、5人以下,疑似与疫苗质量相关的事件;
(3)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涉及2个以上省份的;
(4)其他危害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4.1.3 较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1)同一批号疫苗引起1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 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2人以上、3人以下,疑似与疫苗质量相关的事件;
(3)确认出现质量问题,只涉及江永县行政区域内的;
(4)其他危害较大且引发社会影响局限于江永县行政区域内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4.1.4 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1—2人,疑似与疫苗质量相关的事件;
(2)其他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先期处置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卫健局应立即组织医疗机构对健康损害人进行救治,县市监局应立即到现场初步调查核实,依法对相关疫苗产品进行封存,视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涉事疫苗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进行应急抽样送检。
4.3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经评估认为符合特别重大、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标准时,按照国务院及国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与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指挥下,县应急处置工作组相应启动Ⅰ级和Ⅱ级响应,按照省、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的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1 县应急处置工作组收到省、市应急处置工作组通知或通报后,第一时间通知县市场监管部门和县卫生健康部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疫苗配送企业、接种单位立即停止采购、配送和使用涉事疫苗;组织对涉事疫苗进行就地封存、核查采购和配送渠道、追踪流向并进行汇总统计;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疫苗不良事件进行统计。
4.3.2 事发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按照省、市、县应急处置工作组的部署要求,县市监局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工作、县卫健局组织对病人开展医疗救治;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事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4.4 Ⅲ级应急响应
经评估认为符合较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标准时,在省应急处置工作组统一指挥下,由市应急处置工作组相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1 县应急处置工作组收到市应急处置工作组通知或通报后,第一时间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疫苗配送企业和接种单位立即停止采购、配送和使用涉事疫苗。
4.4.2 事发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县市监局联合县卫健局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现场核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疫苗的名称和生产批号,不良事件表现,事件涉及的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组织对病人开展医疗救治;组织对疫苗的生产、配送、使用进行现场调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事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涉事疫苗进行就地封存、核查疫苗采购和配送渠道、流向追踪并进行汇总统计;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4.5 Ⅳ级响应
4.5.1 发生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县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提出响应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报告进展,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
4.5.2 协调派出医疗队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发展趋势评估等。
4.5.3 核实涉事疫苗品种及生产批号,指导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委托配送(储运)企业和县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依法采取就地封存、暂停使用、汇总统计、核查疫苗采购和配送渠道、追踪流向、抽样送检等紧急控制措施。
4.5.4 及时制定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方案,及时、客观、准确发布事件信息;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5.5 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治安管理、信访接访、法律服务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6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应结合事件实际发展情况和评估结论,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作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4.7 信息发布
Ⅰ级、Ⅱ级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信息;Ⅲ级响应由市应急处置工作组发布信息;Ⅳ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劣疫苗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违规生产、储运导致疫苗质量问题的,依法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委托配送(储运)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进行查处;违规接种导致预防接种事故的,依法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进行处理。
5.2 总结评估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县应急处置工作组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
6.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要完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体系,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信息报送准确、及时。
6.2 人员及技术保障
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3 物资和经费保障
要加强经费保障,确保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与调用得到有效保障。
6.4 宣教与应急演练
要加大疫苗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提高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意识,避免因不合理接种疫苗而发生预防接种事故。引导媒体正确宣传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避免社会恐慌,营造疫苗管理工作良好氛围。
县市监局、县卫健局要牵头组织应急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7.附则
县市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何仰荣同志免职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免去何仰荣同志的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职务。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