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永
政
报
2021年第1期
(总第47期)
4月15日出版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本刊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目 录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和质量提升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发〔2021〕2号JYDR—2021—00001…….... ....…….... ...(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建成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1〕3号JYDR—2021—00002…....……...... ..……...... ....(3)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江永政发〔2021〕5号JYDR—2021—00003….............................. (4)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发〔2021〕8号JYDR—2021—00005............................(6)
发布政令 公开政务
指导工作 服务社会
主管:
江永县人民政府
主办: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委员会
顾 问:唐德荣
主 任:夏 涛
副主任:周 艳
委 员:赵凤君 顾杨峰
责任编辑:赵凤君
顾杨峰
校对:周 艳 赵凤君
全芬芬
地址:江永县人民政府
电话:5722015
电子邮箱:
邮编:425400
湘江永文准字(2009)第2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永县城区及9个乡镇基准地价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1〕4号JYDR—2021—00004….....…....……......(10)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蒲智全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1〕1号…....……...... ..……...... ....... ..……...... ....(17)
江
永
政
报
2021年第1期
(总第47期)
4月15日出版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本刊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目 录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和质量提升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发〔2021〕2号JYDR—2021—00001…….... ....…….... ...(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建成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1〕3号JYDR—2021—00002…....……...... ..……...... ....(3)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江永政发〔2021〕5号JYDR—2021—00003….............................. (4)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发〔2021〕8号JYDR—2021—00005............................(6)
发布政令 公开政务
指导工作 服务社会
主管:
江永县人民政府
主办: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委员会
顾 问:唐德荣
主 任:夏 涛
副主任:周 艳
委 员:赵凤君 顾杨峰
责任编辑:赵凤君
顾杨峰
校对:周 艳 赵凤君
全芬芬
地址:江永县人民政府
电话:5722015
电子邮箱:
邮编:425400
湘江永文准字(2009)第2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永县城区及9个乡镇基准地价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1〕4号JYDR—2021—00004….....…....……......(10)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蒲智全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1〕1号…....……...... ..……...... ....... ..……...... ....(17)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和
质量提升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发〔2021〕2号
JYDR—2021—0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和质量提升奖补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江永县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和质量提升奖补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县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支柱产业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快速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7号)、《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行〔2019〕11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6〕2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科技服务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补对象是为全县知识产权发展与质量提升做出贡献的企业、团体、协会、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与质量提升奖补是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保护和运用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与质量提升奖补资金设置年限为2020-2022年,县财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奖补资金管理、申报、评定、分配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五条 县财政从每年的产业扶持资金安排300万元,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与质量提升奖补资金。
第六条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与质量提升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组织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培训;引导企业、学校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申报、保护和运用;对知识产权、质量提升研发经费投入、成果转化、创新赛事、宣传、培训活动等进行奖补。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 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报单位、机构、协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单位、机构、协会或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已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制定了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机构、协会或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新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的商标持有人并在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的,按每件2万元一次性给予商标申请人资助。
第十条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全社会积极申请专利,县内企业或个人一个年度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给予1000元/件的资助(突击性的非正常发明专利申请不予计算);支持企业和个人开展发明创造、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于授权当年分别给予申请人或企业2万元、5000元、2000元/件奖励,对企业购买或授权取得的有效发明专利的,该专利实施产业化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件的奖励(不与上述2万元/件的奖励重复);对获得国际专利(PCT)授权的每件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对于在一个年度内,县内发明专利申请成功达到10件(含10件以上不到20件)、20件(含20件以上不到40件)、40件(含40件以上),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10万元奖励给知识产权主管单位。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8万元、6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长质量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协助企业获得省长质量奖、省长质量提名奖、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提名奖的单位或团体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的分别给10 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一定额度给予评估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贷款额度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含100万元),补贴1万元;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300万元的(含300万元),补贴2万元;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500万元的(含500万元),补贴3万元;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补贴4万元;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贴5万元。
第十九条 对银行金融机构,按专利权质押贷款成功额度的1%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申报认定以及复核并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县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商标品牌创业创新基地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经费支持。对申报认定以及复核并通过了湖南省知识产权建设强县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经费支持。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与质量提升奖补资金的报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报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与质量提升奖补资金的单位、企业或个人须依法获得相关证书,自行提供相关证书的原件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复核,提出奖补资金的支持建议,按财政拨付相关程序和规定,及时拨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建成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 告
江永政发〔2021〕3号
JYDR—2021—00002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优化人居环境,巩固“创国卫”“创省文”成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规定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
二、“禁燃”具体范围:
1.县城建成区内所有主次干道、公园、广场、住宅区及县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省、市驻江永单位等场所。
2.潇浦镇辖区县城四个社区所辖范围内的城中村:消江村、唐家村、陈家街村、三元宫村、何家村、江丰村等6个村的县城建成区范围。
三、从2021年2月6日起,在“禁燃”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节日庆典、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理由燃放烟花爆竹。在殡仪馆吊唁大厅摆设灵堂的可以使用电子替代品。
四、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违法烟花爆竹燃放,在全县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并积极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为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案件提供线索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举报电话:0746-5722197)
六、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1年2月6日起实施。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江永政发〔2021〕5号
JYDR—2021—00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适应消防执法改革,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永政发〔2020〕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实施监督管理,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并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消防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履行《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规定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本辖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县政府专题报告本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监管机制,建立消防安全专(兼)职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职责,使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形成闭环,全面提升本辖区消防安全风险治理能力。
(二)强化行业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专兼职机构,将消防安全与安全生产和业务工作做到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从行业规划、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并牵头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内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管理对象负责人的培训,提升会发现和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问题的能力,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共同研究制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全力推进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强化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风险管控。
(三)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并按照《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管理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要应依规向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申报备案。此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负责人、管理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坚决杜绝消防安全无人管的现象,特别防护期期间责任人或管理人必须在岗在位,并主动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
(四)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文明创建、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和政务督查等工作范畴,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考评体系,建立日常考评和年终考核机制,对各部门和乡镇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和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或绩效考核等内容,推动消防工作责任的落实。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发生亡人火灾和社会影响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相关部门协作依法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倒查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并根据责任情形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完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
(一)强化消安委统筹协调职能。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县长为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督查考核消防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判火灾形势,每半年向重点行业部门通报1次行业系统火灾情况和突出问题。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大队行政负责人兼任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二)固化消防监管执法模式。住建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负责建设领域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承担消防安全的源头管理,审批结果要与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共享;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依法对社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抽查;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住建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对消防救援机构重点监管之外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开展辖区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辖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对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三)建立消防执法协作机制。对涉及亡人火灾和社会有影响的火灾,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要建立并行调查机制,加强协同合作,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统一法律适用,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协作工作机制;消防救援机构、公安交警、城市管理、住建等部门建立消防车通道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共享相关执法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三、建立消防安全防控体系
(一)加强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本辖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评估,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一单四制”制度,定期召开整改协调会,及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建立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建立本辖区不放心的区域、场所和单位台账,在重点时段和特别防护期,采取严看死守、强制措施、救援力量前置等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万无一失。
(二)加强消防安全信息化管控。将智慧消防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利用物联网技术和视频监控系统,融合消防监督业务管理系统、全国火灾和警情统计管理系统,统筹城市大数据和平安建设数据,通过开发个性化功能,建成县域火灾防控中心,提升城市火灾风险预判预警能力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风险管控的精准性。
(三)积极发挥市场管控作用。积极发挥市场推动作用,将消防安全信息纳入信用体系,利用信用惩戒倒逼社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消防安全风险管控的威慑力;各部门要加大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把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许可发放,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等措施;对失信情节较轻的,视情节实行警告、行业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
四、夯实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一)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坚持补短板、强弱项、管长远的原则,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县发改局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各乡镇要合理规划,加大投入,推动小型消防站和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永明集团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消防用水。
(二)强化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各级各单位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工、司法、人社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新闻、通信等单位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宣传。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消防科普基地建设,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利用三年时间对城乡居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普训,全面提升城乡居民消防安全素质。
五、构建消防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要积极解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转型升级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把政府专职消防员作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第二梯队力量建设,根据任务和形势需要,增加招录人数和经费保障。为适应“全灾种、大应急”的需要,突出专业性和实用性,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配齐山岳、水域、化危事故、地质灾害等专业综合救援装备,加强森林火灾、抗旱排涝、战勤保障等特殊装备配备,加快基础训练设施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能,强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集中调度指挥,对各类应急事故处置进行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按照《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要求,所有乡镇建立专职消防队、村组建立志愿消防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形成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为辅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依托县消防救援大队建立高效的指挥平台,进一步完善消防员的职业保障办法,推动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江永县2021年消防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清单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发〔2021〕8号
JYDR—2021—0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江永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精神,继续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目标任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落实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适龄参保人员应保尽保。全面建成更加公平、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本县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普通参保人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3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县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各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等。
1.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财政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分类分档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2.建立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分级给予补贴。对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人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选择年缴纳15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选择年缴纳20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选择年缴纳25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选择年缴纳30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3.为特别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未满60周岁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人社局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县人社局凭《残疾人证》代其缴纳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因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困人员,由卫健部门认定,县人社局代其缴纳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社保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不得提前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分别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参保居民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不含补缴年限)的,每增加1年缴费,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4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丧葬补助金。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在一个月内主动办理注销登记后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600元/人。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年7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各乡镇要在其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的1个月内将情况上报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待遇停发手续。鼓励对冒领、骗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行为予以举报,对举报人奖励按查实冒领、骗取城乡居民养老金金额的1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100元,最多不超过500元。
各乡镇、村(社区)要积极宣传引导参保人主动下载利用“智慧人社APP”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以奖代补制度,对全部完成资格认证工作的,给予该村1元/人的认证工作补助。县社保中心应每年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金待遇的应及时追回。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按年统一进行结算;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户籍迁移前已满60周岁的,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四五”期间,在认定农村和城市低保对象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基金管理和运营
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核算,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县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部规定的社保专户开户范围之内,设专账核算。
进一步完善个人账户基金省级集中管理制度,当年筹集的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支付当年个人账户支出后,按规定的期限结算上解,不得用于其他支出或与其他资金混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十、基金监督
县人社局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局、审计局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违规投资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按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经办力量,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
县人社局主要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以及参保登记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和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宣传咨询等工作。县税务局主要负责受理缴费申报和保费征收等工作。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安排政府补助资金,按规定设立财政专户等工作。县民政局主要负责提供特困人员以及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县残联主要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有关信息等工作。县卫健局主要负责提供计划生育家庭特困人员有关信息工作。县社保中心要按内部控制要求,配齐配足各岗位所需工作人员。
各乡镇要明确1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并保证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各乡镇经办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和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接续等初审,组织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采集、录入、核对、上报有关信息和情况,对村(社区)村委会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
村(社区)村委会要明确1名人员协助乡镇经办人员办理业务,并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具体负责参保登记、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开展政策宣传和适龄人员参保动员,代收费款,进行死亡申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情况摸底调查等信息采集和公示工作。
十二、金融服务
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要按照就地、就近、就便满足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服务机构。确定合作金融服务机构后,县人社局应建立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参保群众对金融服务的意见。
十三、财政保障
将县级财政补助资金、政府代缴资金、丧葬补助制度所需资金、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定期拨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以奖代补制度所需资金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江永县城区及9个乡镇基准地价
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1〕4号
JYDR—2021—00004
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公布实施江永县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函》,江永县城区及9个乡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专家评审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
附件:江永县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一览表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1日
附件
江永县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一览表
一.基准地价内涵
表1 江永县城区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土地 级别 |
土地权利 |
使 用 年 期 |
容积率 |
内涵深度 |
开发程度 |
估价 期日 |
||
主干道 |
次干道 |
支路 |
||||||
Ⅰ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40 |
2.0 |
20 |
16 |
12 |
五通一平 |
2020.10.1 |
Ⅱ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40 |
1.8 |
20 |
16 |
12 |
五通一平 |
2020.10.1 |
Ⅲ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40 |
1.6 |
20 |
16 |
12 |
五通一平 |
2020.10.1 |
Ⅳ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40 |
1.4 |
20 |
16 |
12 |
五通一平 |
2020.10.1 |
Ⅴ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40 |
1.2 |
20 |
16 |
12 |
五通一平 |
2020.10.1 |
备注:标准深度是以人行道边线起计算。
表2 江永县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土地 级别 |
土地权利状况 |
使用年期(年) |
容积率 |
开发程度 |
估价期日 |
Ⅰ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70 |
2.0 |
五通一平 |
2020.10.1 |
Ⅱ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70 |
1.8 |
五通一平 |
2020.10.1 |
Ⅲ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70 |
1.6 |
五通一平 |
2020.10.1 |
Ⅳ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70 |
1.4 |
五通一平 |
2020.10.1 |
Ⅴ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70 |
1.2 |
五通一平 |
2020.10.1 |
表3 江永县城区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土地级别 |
土地权利状况 |
使用年期(年) |
容积率 |
开发程度 |
估价期日 |
Ⅰ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50 |
1 |
五通一平 |
2020.10.1 |
Ⅱ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50 |
1 |
五通一平 |
2020.10.1 |
Ⅲ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50 |
1 |
五通一平 |
2020.10.1 |
Ⅳ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50 |
1 |
五通一平 |
2020.10.1 |
Ⅴ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50 |
1 |
五通一平 |
2020.10.1 |
表4 江永县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用途 |
土地级别 |
土地权利状况 |
使用年期(年) |
容积率 |
开发程度 |
估价期日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Ⅰ类) |
Ⅰ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50 |
1.6 |
五通一平 |
2020.10.1 |
Ⅱ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50 |
1.4 |
五通一平 |
||
Ⅲ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50 |
1.2 |
五通一平 |
||
Ⅳ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50 |
1.0 |
五通一平 |
||
Ⅴ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50 |
1.0 |
五通一平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Ⅱ类) |
Ⅰ-Ⅴ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50 |
1.0 |
公园与绿地为“五通”; 体育用地、公用设施 用地为“五通一平” |
备注:“五通一平”是指红线外“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和红线内场地平整。
表5 江永县乡镇商、住、工基准地价内涵
级 别 |
土地权利 |
开发程度 |
商服 |
住宅 |
工矿仓储 |
估价 |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期日 |
|||
Ⅰ级 |
出让土地 使用权 |
五通一平 |
40年 |
1.2 |
70年 |
1.2 |
50年 |
1 |
2020.10.1 |
Ⅱ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五通一平 |
40年 |
1.0 |
70年 |
1.0 |
50年 |
1 |
2020.10.1 |
Ⅲ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五通一平 |
40年 |
1.0 |
70年 |
1.0 |
50年 |
1 |
2020.10.1 |
表6 江永县乡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级别 |
土地权利 |
开发程度 |
一类用地 |
二类用地 |
基准日 |
||
年期 |
容积率 |
年期 |
容积率 |
||||
Ⅰ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五通一平 |
50年 |
1.2 |
50年 |
1.0 |
2020.10.1 |
Ⅱ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五通一平 |
50年 |
1.0 |
50年 |
1.0 |
2020.10.1 |
Ⅲ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五通一平 |
50年 |
1.0 |
50年 |
1.0 |
2020.10.1 |
二.级别范围
表7 江永县城区土地级别范围
级别 |
范围描述 |
Ⅰ级 |
滨河北路—文艺路—北岭路—永明北路—滨河北路 |
滨河南路—环城东路—永回路—白牛山路—黑牛山路—伟恒路—永香路—知青路—三元宫路—滨河南路 |
|
Ⅱ级 |
凤凰路—幸福路—滨河北路—永明北路—北岭路—文艺路—滨河北路—解放街—环城北路—北山塘路—凤凰路 |
滨河南路—女书大道—白牛山路—麒麟岩路—盘王大道—永回路—永新路—永明东路—环城东路—永回路—白牛山路—黑牛山路—伟恒路—永香路—知青路—三元宫路—滨河南路 |
|
永明东路(环城东路—永新路)以北区域 |
|
环城东路以东,滨河南路以南,白岭岗路以北区域 |
|
Ⅲ级 |
永新路以东区域 |
滨河南路—环城西路—道亭路—永回路—盘王大道—麒麟岩路—白牛山路—女书大道—滨河南路 |
|
水厂路—千家峒路—永盛路—滨河北路—解放街—环城北路—北山塘路 |
|
凤凰路以北,幸福路(滨河北路以北段)以东区域 |
|
Ⅳ级 |
外环大道—滨河北路—永盛路—千家峒路—外环大道 |
永桃路—外环大道—凉湾路—道亭路—大岗路—塔山路—麒麟岩路—岩岭路—溪岭路—永回路—道亭路—环城西路—永桃路 |
|
永富路(溪岭路-扶塘路)两侧20米 |
|
Ⅴ级 |
其它区域 |
备注:所有级别范围需结合级别图确定。
三.城区基准地价
表8 江永县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
商服用地 |
住宅用地 |
工矿仓储 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Ⅰ类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Ⅱ类 |
Ⅰ |
2710 |
1210 |
350 |
750 |
400 |
Ⅱ |
1765 |
890 |
300 |
570 |
350 |
Ⅲ |
1275 |
650 |
260 |
430 |
305 |
Ⅳ |
945 |
480 |
225 |
335 |
270 |
Ⅴ |
630 |
345 |
195 |
280 |
235 |
表9 江永县城区商服用地路线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
路段名 |
起点 |
止点 |
路线所属级 |
级别价 |
路线价 |
1 |
永明中路Ⅰ |
滨河南路 |
幸福路 |
一级 |
2710 |
5920 |
2 |
永明北路Ⅰ |
环城北路 |
滨河北路 |
一级 |
2710 |
5450 |
3 |
知青路Ⅰ |
个体街 |
黑牛山路 |
一级 |
2710 |
5290 |
4 |
永明中路Ⅱ |
幸福路 |
环城东路 |
一级 |
2710 |
5230 |
5 |
营浦路 |
永明中路 |
黑牛山路 |
一级 |
2710 |
5020 |
6 |
个体街 |
知青路 |
永明中路 |
一级 |
2710 |
4830 |
7 |
谢沐路Ⅰ |
永明中路 |
永香路 |
一级 |
2710 |
4620 |
8 |
幸福路Ⅰ |
滨河南路 |
永明中路 |
一级 |
2710 |
4530 |
9 |
环城北路Ⅰ |
文艺路 |
永明北路 |
一级 |
2710 |
4310 |
10 |
城西路Ⅰ |
文艺路 |
永明北路 |
一级 |
2710 |
4270 |
11 |
永迴路Ⅰ |
永明中路 |
白牛山路 |
一级 |
2710 |
4250 |
12 |
黑牛山路Ⅰ |
知青路 |
永明中路 |
一级 |
2710 |
4210 |
13 |
知青路Ⅱ |
黑牛山路 |
安康路 |
一级 |
2710 |
3950 |
14 |
永明东路Ⅰ |
环城东路 |
永新路 |
二级 |
1765 |
3920 |
15 |
永香路Ⅰ |
女书大道 |
谢沐路 |
一级 |
2710 |
3850 |
16 |
滨河北路Ⅰ |
文艺路 |
永明中路 |
一级 |
2710 |
3620 |
17 |
滨河南路Ⅰ |
永明中路 |
幸福路 |
一级 |
2710 |
3510 |
18 |
知青路Ⅲ |
永香路 |
个体街 |
一级 |
2710 |
3470 |
19 |
知青路Ⅳ |
安康路 |
环城东路 |
一级 |
2710 |
3420 |
20 |
永明东路Ⅱ |
永新路 |
溪岭路 |
三级 |
1275 |
3310 |
21 |
永明北路Ⅱ |
环城北路 |
北岭路 |
一级 |
2710 |
3280 |
22 |
黑牛山路Ⅱ |
永明中路 |
伟恒路 |
一级 |
2710 |
3250 |
23 |
环城北路Ⅱ |
环城西路 |
文艺路 |
二级 |
1765 |
3150 |
24 |
环城东路Ⅰ |
永明东路 |
永阳路 |
一级 |
2710 |
3130 |
25 |
文艺路 |
北岭路 |
滨河北路 |
一级 |
2710 |
3120 |
26 |
营浦路 |
黑牛山路 |
幸福路 |
一级 |
2710 |
3120 |
27 |
伟恒路 |
谢沐路 |
黑牛山路 |
一级 |
2710 |
3060 |
28 |
安康路 |
滨河南路 |
永明东路 |
一级 |
2710 |
2970 |
29 |
滨河南路Ⅱ |
幸福路 |
凤凰桥 |
一级 |
2710 |
2860 |
30 |
环城东路Ⅱ |
滨河南路 |
永明东路 |
一级 |
2710 |
2810 |
31 |
永迴路Ⅱ |
白牛山路 |
环城东路 |
一级 |
2710 |
2790 |
32 |
自立路 |
全段 |
一级 |
2710 |
2790 |
|
33 |
更生路 |
全段 |
一级 |
2710 |
2790 |
|
34 |
三元宫路 |
滨河南路 |
知青路 |
一级 |
2710 |
2760 |
35 |
滨河南路Ⅲ |
女书大道 |
永明路 |
一级 |
1765 |
2750 |
36 |
陈家街 |
永明北路 |
体育路 |
二级 |
1765 |
2680 |
37 |
幸福路Ⅱ |
凤凰路 |
滨河北路 |
二级 |
1765 |
2660 |
38 |
解放街 |
环城北路 |
滨河北路 |
二级 |
1765 |
2660 |
39 |
北岭路Ⅰ |
文艺路 |
永明北路 |
二级 |
1765 |
2650 |
40 |
滨河北路Ⅱ |
永明中路 |
幸福路 |
二级 |
1765 |
2630 |
41 |
女书大道Ⅰ |
滨河南路 |
永香路 |
二级 |
1765 |
2610 |
42 |
永明东路Ⅲ |
溪岭路 |
白水路 |
三级 |
1765 |
2560 |
43 |
北山塘路 |
凤凰路 |
环城北路 |
二级 |
1765 |
2540 |
44 |
滨河北路Ⅲ |
环城西路 |
文艺路 |
二级 |
1765 |
2530 |
45 |
城西路Ⅱ |
解放街 |
文艺路 |
二级 |
1765 |
2520 |
46 |
永明北路Ⅲ |
北岭路 |
凤凰路 |
二级 |
1765 |
2470 |
47 |
城西路Ⅲ |
环城西路 |
解放街 |
二级 |
1765 |
2460 |
48 |
凤凰路Ⅰ |
永明北路 |
县一中 |
二级 |
1765 |
2390 |
49 |
谢沐路Ⅱ |
永香路 |
盘王大道 |
二级 |
1765 |
2360 |
50 |
体育路Ⅰ |
环城北路 |
滨河北路 |
二级 |
1765 |
2350 |
51 |
环城东路Ⅲ |
永阳路 |
盘王大道 |
二级 |
1765 |
2320 |
52 |
凤凰路Ⅱ |
北山塘路 |
永明北路 |
二级 |
1765 |
2280 |
53 |
永阳路Ⅰ |
环城东路 |
永新路 |
二级 |
1765 |
2210 |
54 |
北岭路Ⅱ |
北山塘路 |
文艺路 |
二级 |
1765 |
2190 |
55 |
盘王大道Ⅰ |
永迴路 |
谢沐路 |
二级 |
1765 |
2170 |
56 |
永香路Ⅱ |
环城西路 |
女书大道 |
二级 |
1765 |
2170 |
57 |
千家峒路Ⅰ |
临江路 |
北山塘路 |
二级 |
1765 |
2160 |
58 |
体育路Ⅱ |
凤凰路 |
环城北路 |
二级 |
1765 |
2160 |
59 |
白牛山路 |
环城西路 |
永迴路 |
二级 |
1765 |
2120 |
60 |
北岭路Ⅲ |
永明北路 |
幸福路 |
二级 |
1765 |
2120 |
61 |
永新路 |
永明东路 |
永迴路 |
二级 |
1765 |
2080 |
62 |
永迴路Ⅲ |
环城东路 |
永新路 |
二级 |
1765 |
2030 |
63 |
永发路 |
浦美路 |
永新路 |
二级 |
1765 |
1990 |
64 |
黑牛山路Ⅲ |
伟恒路 |
盘王大道 |
二级 |
1765 |
1975 |
65 |
浦美路 |
永明东路 |
永迴路 |
二级 |
1765 |
1950 |
66 |
环城北路Ⅲ |
永明北路 |
幸福路 |
二级 |
1765 |
1950 |
67 |
盘王大道Ⅱ |
环城西路 |
谢沐路 |
三级 |
1275 |
1930 |
68 |
龙溪路 |
永明东路 |
永迴路 |
三级 |
1275 |
1920 |
69 |
女书大道Ⅱ |
永香路 |
盘王大道 |
三级 |
1275 |
1920 |
70 |
溪岭路 |
永明东路 |
永迴路 |
三级 |
1275 |
1890 |
71 |
永阳路Ⅱ |
永新路 |
溪岭路 |
三级 |
1275 |
1870 |
72 |
风亭路 |
永明东路 |
永迴路 |
三级 |
1275 |
1870 |
73 |
永迴路Ⅳ |
永新路 |
溪岭路 |
三级 |
1275 |
1860 |
74 |
环城西路Ⅰ |
环城北路 |
滨河北路 |
三级 |
1275 |
1850 |
75 |
滨河北路Ⅳ |
幸福路 |
凤凰桥 |
三级 |
1275 |
1830 |
76 |
环城西路Ⅱ |
滨河南路 |
盘王大道 |
三级 |
1275 |
1820 |
77 |
麒麟岩路Ⅰ |
伟恒路 |
盘王大道 |
三级 |
1275 |
1820 |
78 |
永明东路Ⅳ |
白水路 |
汽车东站 |
三级 |
1275 |
1810 |
79 |
猴岭路 |
永新路 |
溪岭路 |
三级 |
1275 |
1780 |
80 |
滨河南路Ⅳ |
环城西路 |
女书大道 |
三级 |
1275 |
1720 |
81 |
千家峒路Ⅱ |
临江路 |
外环大道 |
四级 |
945 |
1720 |
82 |
滨河北路Ⅴ |
临江路 |
环城西路 |
四级 |
945 |
1620 |
83 |
永桃路 |
外环大道 |
环城西路 |
四级 |
945 |
1150 |
四.乡镇基准地价
表10 江永县乡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 |
区域及级别 |
商服 |
住宅 |
工矿仓储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Ⅰ类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Ⅱ类 |
|
一等 |
桃川镇、上江圩镇 |
一级 |
870 |
615 |
245 |
420 |
260 |
二级 |
575 |
460 |
200 |
320 |
210 |
||
三级 |
400 |
285 |
160 |
220 |
180 |
||
二等 |
粗石江镇、夏层铺镇、潇浦镇(允山) |
一级 |
750 |
515 |
245 |
350 |
260 |
二级 |
495 |
340 |
200 |
250 |
210 |
||
三级 |
350 |
255 |
160 |
200 |
180 |
||
三等 |
松柏瑶族乡、千家峒瑶族乡、兰溪瑶族乡、源口瑶族乡、黄甲岭 |
一级 |
505 |
375 |
200 |
260 |
210 |
二级 |
285 |
200 |
160 |
190 |
180 |
五.本通告自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实施。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蒲智全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蒲智全同志任县第三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县第一中学副校长职务;
周彩娟同志任县第一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何枝良同志任县第一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欧阳清泉同志任县第二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县第三中学副校长职务。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