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永
政
报
2020年第4期
(总第46期)
12月30日出版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本刊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目 录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函〔2020〕29号…......................…... ....................….....….....(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桃川镇建安亭砖厂等39座矿山予以关闭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0〕19号JYDR—2020—00008….................................. (7)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函〔2020〕28号………....….... ....………....…...……….... ....(10)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周绍武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0〕4号…………....….......….………....……...... .....(21)
发布政令 公开政务
指导工作 服务社会
主管:
江永县人民政府
主办: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委员会
顾 问:唐德荣 蒋俊善
主 任:夏 涛
副主任:周 艳
委 员:顾杨峰 钱 欣
责任编辑:顾杨峰
钱 欣
校对:周 艳 钱 欣
全芬芬
地址:江永县人民政府
电话:5722015
电子邮箱:
邮编:425400
湘江永文准字(2009)第2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欧文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0〕5号…......................…..........................................(22)
江
永
政
报
2020年第4期
(总第46期)
12月30日出版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本刊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目 录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函〔2020〕29号…......................…... ....................….....….....(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桃川镇建安亭砖厂等39座矿山予以关闭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0〕19号JYDR—2020—00008….................................. (7)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函〔2020〕28号………....….... ....………....…...……….... ....(10)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周绍武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0〕4号…………....….......….………....……...... .....(21)
发布政令 公开政务
指导工作 服务社会
主管:
江永县人民政府
主办: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委员会
顾 问:唐德荣 蒋俊善
主 任:夏 涛
副主任:周 艳
委 员:顾杨峰 钱 欣
责任编辑:顾杨峰
钱 欣
校对:周 艳 钱 欣
全芬芬
地址:江永县人民政府
电话:5722015
电子邮箱:
邮编:425400
湘江永文准字(2009)第2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欧文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0〕5号…......................…..........................................(22)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函〔2020〕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江永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秩序,统筹露天矿山环保安全开发,推动我县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南省露天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湘国土资办发〔2018〕70号)等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规划布局科学合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开发利用节约集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原则,以“停产整治、关闭取缔、优化重组、生态修复、督查验收”为主要手段,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现开采秩序明显规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全生产明显加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集约节约水平显著提高。
通过综合整治,露天矿山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三率”指标和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矿山大气扬尘得到有效抑制。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进行治理与修复,“三区两线”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到100%以上。形成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绿色环保、安全规范、效益突出的开采、加工优势企业,促进我县矿业绿色发展,为加快建设美丽江永做出更大贡献。
二、具体任务
1.明确关闭名单。全面查清我县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现状及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和采矿废石废渣情况,逐矿逐项统计分析汇总,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实行清查整治台账管理。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强制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经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经调查计划关闭退出矿山39个(详见附件1),均为直接关闭退出。
2.明确限期退出矿山名单。对处于有效期内,但不符合单独保留条件,又无法参与整合,不宜扩界调整,且取得采矿、环保、安全生产许可的资源储量少、开采条件差露天矿山限期退出。计划限期退出矿山8个(详见附件2)。
3.明确保留矿山名单。对资源条件好、服务年限长、开采规范的可以扩充资源的已设采矿权调整露天矿山,予以保留(详见附件3)。
4.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因地制宜加强修复绿化,减少和抑制大气扬尘。重点对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级各类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域、城镇规划区及周边历史遗留露天矿山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生态修复治理,采取以“自然修复为主、工程治理为辅”的措施,对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开展综合整治。规划到2021年10月,全面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28.0公顷,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率达到100%。
三、责任分工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违反《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对露天矿山企业采矿、用地合法性开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开采、违法占地行为。组织巡查队伍,不间断巡查,确保每一处露天矿山不游离于监管之外,依法查处明停暗干、顶风非法开采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依法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对拒不整改的矿山,要提请政府实施关闭,并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主体灭失露天矿山,采取地质环境治理、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治理等综合手段,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景则景因地制宜原则,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和绿化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加强对露天矿山的环境保护监察,严格控制矿区场地扬尘污染,督促矿山企业在穿孔、爆破作业时,实施喷淋洒水湿式作业。在破碎、筛分环节,安装封闭传送装置、自动喷淋装置,按规范化要求建设矿产品堆场和弃渣场,并进行全面覆盖,督促矿山企业对厂区道路实施硬化。严格控制水污染,设置截排洪沟,雨水收集沉淀池,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合理安排施工场所及时间,禁止夜间高噪声设备作业。控制矿山开采区及堆场、工业场地的扬尘、废水排放,防止污染周边生态环境。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露天矿山及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不达标的提请县政府实施关闭。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查处有采矿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基建批复),而违法生产(或施工)的矿山企业。对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安全距离小于300米,且采石场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重要生产生活设施的进行处理。监督矿山企业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生产台阶高度、边坡角、凿岩平台宽度等必须符合安全设计要求,排土场、尾矿库管理符合安监行业标准要求,切实加强边坡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边坡安全措施。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矿山,限期整改不达标的提请县政府实施关闭。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公安部门负责对停产整顿的露天矿山收缴火工用品异地封存,并对妨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严厉打击矿山开采领域的涉黑涉恶势力。对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移交的涉刑案件从重从快处理。
5.水利部门负责矿山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未按水土保持方案的矿山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规范弃渣场的水土保持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做好防洪设计等措施,严厉查处露天矿山在建设、生产中违反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水源保护地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应关闭的矿山提出关闭方案。
6.林业部门负责对露天矿山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和擅自采伐树木的行为,对政策性关闭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及周边地形地貌整治后绿化的技术指导。
7.科工部门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对所有露天矿山开采企业采取断电措施(要做到高压三档落地、变压器移除),对有证露天矿山企业只保留照明用电。
8.市场监管部门对非法经营的矿山企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处理。
9.露天矿山企业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包矿驻矿监管责任。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且长期不能妥善处理矿群和谐稳定工作的矿山,提请县政府实施关闭。
四、保障措施
按照“短期综合整治、中长期总量控制规范布局及监管”的原则,全方位多举措加强辖区内露天开采矿山的科学规划和严格管理,实现总量控制和矿山企业合理布局。
(一)加强源头管控。充分考虑资源状况、资源有效供给的辐射半径、范围及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开采区块,合理设置开采规模,保障供给能力,同时防止产能过剩。全面停止新建零星分散规模的露天矿山项目。严格建材类露天矿山准入,限小上大,新设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对开采规模为小型的建筑石料类矿山2020年底全面退出。
(二)实行退出机制。对2020年12月底前企业主动申请关闭退出的露天矿山,由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退还剩余资源储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对整治验收不合格被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和因违法违规被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不予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
(三)加快推进矿山升级改造。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中,要将矿山升级改造作为重点,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矿业经济绿色发展。培育环境保护到位、资源利用率高、综合效益突出的新型矿业企业。矿山企业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企业升级改造,要安排专项资金,在开采、加工、装运、储存等主要环节,积极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的开采加工设备、技术和工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地质环境、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做到真投入、真建设,取得真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是一项任务艰巨、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相关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政策要求,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透明公开,快速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中,各相关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围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重心,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和监管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 将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要通过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使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督等部门在矿山管理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各负其责,共同监管,实现审批、生产、安全、环保等各个环节无漏洞监管。
(三)建立整治台账,强化督导检查。各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及时制定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检查、验收标准。抓紧时间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台账,按照台账督促整治和销号,针对台账要有计划管理,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形成社会共识。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凝聚社会共识,赢得全社会的支持和理解。同时要加大对整治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矿山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形成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高压态势。
(五)严肃追究责任。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执法监管不履职、整治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安全生产、环境破坏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附件:
1.关闭退出露天矿山采矿权名单一览表
2.限期退出露天矿山采矿权名单一览表
3.保留扩界露天矿山采矿权名单一览表
附件1
关闭退出露天矿山采矿权名单一览表 |
||||||
序号 |
采矿许可证号 |
矿山名称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直接关闭退出或补偿关闭退出 |
补偿金额 (万元) |
退出截止时间 |
1 |
C4311252010107120076517 |
桃川镇建安亭砖厂 |
2013/12/3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2 |
C4311252012017130122225 |
江永县黄甲岭乡万亩林场大理岩 |
2015/1/16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3 |
C4311252009047130010556 |
江永县松柏乡永兴砖厂 |
2018/5/20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4 |
C4311252010127120094702 |
江永县松柏椿木山采石场 |
2013/12/27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5 |
C4311252010127120093948 |
山水口周兆军 采石场 |
2019/7/27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6 |
4311250710171 |
阳平采石场 |
2008/11/5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7 |
C4311252012017130122227 |
江永县松柏乡黄龙砖厂 |
2015/1/5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8 |
C4311252010057130063789 |
马安口砖厂 |
2013/5/10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9 |
C4311252009077120027525 |
雕堡山石场 |
2012/7/13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10 |
C4311252009127120049704 |
江永县永兴砖厂 |
2012/12/24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11 |
C4311252010087120073506 |
南城寨采石场 |
2021/8/2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12 |
C4311252009047120010500 |
江永县潇浦镇中间岭石场 |
2017/5/2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13 |
C4311252009127120045999 |
下圩真空高压砖制砖厂 |
2018/4/21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14 |
C4311252009087130031825 |
马鞍山采石场 |
2018/4/20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15 |
C4311252010117130081429 |
黄甲岭页岩石岭砖厂 |
2018/9/2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16 |
C4311252010127120094674 |
中间岭横山石场 |
2016/7/13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17 |
C4311252011047120110993 |
华鑫采石场 |
2018/8/23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18 |
C4311252010077120070893 |
夏层铺红砖厂 |
2013/7/23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19 |
4311250710504 |
雕堡山西面采石场 |
2010/7/3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20 |
C4311252009107120038842 |
允山建华砖厂 |
2018/12/2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21 |
4311250810263 |
神湾大岭采石场 |
2009/11/13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22 |
C4311252010057130064657 |
社头小小山石场 |
2017/6/15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23 |
C4311252012016130122226 |
江永县允山镇上欧村北面山 |
2018/9/1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24 |
C4311252009077130030029 |
永富红砖厂 |
2015/7/30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25 |
C4311252009037120006777 |
江永县潇浦镇北岭路采石场 |
2011/3/27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26 |
C4311252009087130032775 |
开盛采石场 |
2017/6/8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27 |
C4311252009077130029380 |
江永县四发砖厂 |
2013/9/1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28 |
C4311252009037120006780 |
潇浦镇桐岩砖厂 |
2018/12/16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29 |
C4311252009097120046008 |
长山采石场 |
2012/8/25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30 |
C4311252010127120094745 |
众元口红砖厂 |
2013/12/27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31 |
C4311252010127120094691 |
钕泳工班石场 |
2014/10/31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32 |
C4311252010117130084264 |
江永县上江圩镇荆山采石场 |
2019/7/4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33 |
C4311252009127120049643 |
周家塘红砖厂 |
2018/12/12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34 |
C4311252010127120094716 |
夏层铺永安石材厂 |
2017/7/1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35 |
C4311252009077130058032 |
永富红砖厂 |
2015/9/17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36 |
C4311252009077120027527 |
葵阳山南面采石场 |
2012/7/13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37 |
4311250710502 |
葵阳西面采石场 |
2009/5/28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38 |
C4311252009077130027538 |
道贺高速公路A5合同段项目部李家山采石场 |
2012/7/13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39 |
C4311252010077120070571 |
江永县油田采石场 |
2020/9/30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附件2
限期退出露天矿山采矿权名单一览表 |
||||||
序号 |
采矿 许可证号 |
矿山名称 |
有效 截止日期 |
矿区面积(km2) |
保有资源储量(万吨) |
退出 截止时间 |
1 |
C4311252009127120049695 |
潇浦镇永兴石场 |
2022/9/25 |
0.1048 |
60.20 |
2022/9/25 |
2 |
C4311252009057130018499 |
桂发采石场 |
2022/1/18 |
0.0527 |
237.60 |
2022/1/18 |
3 |
C4311252010087130073409 |
黄甲岭乡众力砖瓦页岩砖厂 |
2021/9/2 |
0.0120 |
23.6 |
2021/9/2 |
4 |
C4311252010017120054741 |
朱家湾砖厂 |
2021/3/15 |
0.0440 |
75.50 |
2021/3/15 |
5 |
C4311252009077120027526 |
上江圩镇神湾村页岩砖厂 |
2021/11/9 |
0.0104 |
8.10 |
2021/11/9 |
6 |
C4311252010017120054758 |
桃川镇试验区砖厂 |
2020/1/30 |
0.0810 |
75.23 |
2020/12/31 |
7 |
C4311252010127120094727 |
永发新型环保砖厂 |
2021/7/2 |
0.0154 |
17.60 |
2021/7/2 |
8 |
C4311252010017120054756 |
桃川镇第二环保砖厂 |
2021/4/20 |
0.0229 |
19.40 |
2021/4/20 |
附件3
保留扩界露天矿山采矿权名单一览表 |
||||||||
序号 |
区块名称 |
扩界 矿山名称 |
矿种 |
采矿 许可证号 |
有效期 截止日期 |
调整前、后矿区 面积(km2) |
调整前、后保有资源储量(万吨) |
生产 规模(万吨/年) |
1 |
江永县松柏瑶族乡谷母溪村苗雨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
松柏顺发采石场 |
建筑 石料用 灰岩 |
C4311252010117120081774 |
2022/4/2 |
0.0713、0.1627 |
640.1、800 |
45 |
2 |
江永县松柏瑶族乡龙洋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
三元牌精白石灰采石场 |
建筑 石料用 灰岩 |
C4311252009087130031784 |
2021/1/4 |
0.0361、0.2696 |
50.2、850 |
30 |
3 |
江永县桃川镇社头村木脑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
桃川镇社头村木脑山采石场 |
建筑 石料用 灰岩 |
C4311252010127120101896 |
2022/1/22 |
0.0359、0.2117 |
229、1000 |
30 |
4 |
江永县夏层铺镇大文山文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
夏层铺镇大文山文富采石场 |
建筑 石料用 灰岩 |
C4311252010117120081419 |
2022/1/18 |
0.1004、0.4189 |
449.8、1500 |
100 |
5 |
回龙圩管理区大扁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
回龙圩管理区扁山一号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
建筑 石料用 灰岩 |
C4311252009117120046380 |
2015/12/3 |
0.0050、0.1044 |
28、300 |
30 |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桃川镇建安亭砖厂等39座矿山予以关闭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0〕19号
JYDR—2020—00008
根据《江永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方案》的要求,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二条及《湖南省露天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湘国土资办发〔2018〕70号)等文件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部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桃川镇建安亭砖厂等39座矿山予以关闭(详见附件)。
矿山企业要自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生态环境修复,水土保持等法定义务,配合做好矿山关闭等相关工作。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市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证照注销等工作,并督导矿山企业履行好法定义务。
附件:关闭退出露天矿山采矿权名单一览表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关闭退出露天矿山采矿权名单一览表 |
||||||
序号 |
采矿许可证号 |
矿山名称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直接关闭退出或补偿关闭退出 |
补偿金额 (万元) |
退出截止时间 |
1 |
C4311252010107120076517 |
桃川镇建安亭砖厂 |
2013/12/3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2 |
C4311252012017130122225 |
江永县黄甲岭乡万亩林场大理岩 |
2015/1/16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3 |
C4311252009047130010556 |
江永县松柏乡永兴砖厂 |
2018/5/20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4 |
C4311252010127120094702 |
江永县松柏椿木山采石场 |
2013/12/27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5 |
C4311252010127120093948 |
山水口周兆军采石场 |
2019/7/27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6 |
4311250710171 |
阳平采石场 |
2008/11/5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7 |
C4311252012017130122227 |
江永县松柏乡黄龙砖厂 |
2015/1/5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8 |
C4311252010057130063789 |
马安口砖厂 |
2013/5/10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9 |
C4311252009077120027525 |
雕堡山石场 |
2012/7/13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10 |
C4311252009127120049704 |
江永县永兴砖厂 |
2012/12/24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11 |
C4311252010087120073506 |
南城寨采石场 |
2021/8/2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12 |
C4311252009047120010500 |
江永县潇浦镇中间岭石场 |
2017/5/2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13 |
C4311252009127120045999 |
下圩真空高压砖制砖厂 |
2018/4/21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14 |
C4311252009087130031825 |
马鞍山采石场 |
2018/4/20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15 |
C4311252010117130081429 |
黄甲岭页岩石岭砖厂 |
2018/9/2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16 |
C4311252010127120094674 |
中间岭横山石场 |
2016/7/13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17 |
C4311252011047120110993 |
华鑫采石场 |
2018/8/23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18 |
C4311252010077120070893 |
夏层铺红砖厂 |
2013/7/23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19 |
4311250710504 |
雕堡山西面采石场 |
2010/7/3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20 |
C4311252009107120038842 |
允山建华砖厂 |
2018/12/2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21 |
4311250810263 |
神湾大岭采石场 |
2009/11/13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22 |
C4311252010057130064657 |
社头小小山石场 |
2017/6/15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23 |
C4311252012016130122226 |
江永县允山镇上欧村北面山 |
2018/9/1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24 |
C4311252009077130030029 |
永富红砖厂 |
2015/7/30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25 |
C4311252009037120006777 |
江永县潇浦镇北岭路采石场 |
2011/3/27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26 |
C4311252009087130032775 |
开盛采石场 |
2017/6/8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27 |
C4311252009077130029380 |
江永县四发砖厂 |
2013/9/1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28 |
C4311252009037120006780 |
潇浦镇桐岩砖厂 |
2018/12/16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29 |
C4311252009097120046008 |
长山采石场 |
2012/8/25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30 |
C4311252010127120094745 |
众元口红砖厂 |
2013/12/27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31 |
C4311252010127120094691 |
钕泳工班石场 |
2014/10/31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32 |
C4311252010117130084264 |
江永县上江圩镇荆山采石场 |
2019/7/4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33 |
C4311252009127120049643 |
周家塘红砖厂 |
2018/12/12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34 |
C4311252010127120094716 |
夏层铺永安石材厂 |
2017/7/1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35 |
C4311252009077130058032 |
永富红砖厂 |
2015/9/17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36 |
C4311252009077120027527 |
葵阳山南面采石场 |
2012/7/13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37 |
4311250710502 |
葵阳西面采石场 |
2009/5/28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38 |
C4311252009077130027538 |
道贺高速公路A5合同段项目部李家山采石场 |
2012/7/13 |
直接关闭 |
0 |
2020/3/9 |
39 |
C4311252010077120070571 |
江永油田采石场 |
2020/9/30 |
直接关闭 |
0 |
2020/12/31 |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函〔2020〕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
江永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响应原则
4.4 应急响应措施
4.5应急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与经费保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和教育
7.2 应急演练
7.3奖励与责任
7.4 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9.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全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江永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工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县林业局、县市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文旅广体局、县红十字会、江永火车站、县湘运公司、江永武警中队等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卫生应急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
负责对发生在全县的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在省市卫生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处置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2 县卫生应急办公室
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章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性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2.3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政府办 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 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中外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境外疫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县卫健局 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发改局 负责会商有关单位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改善应急基础设施条件,组织落实建设资金,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体系,负责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县教育局 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师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
县科工局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工作;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 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健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县民政局 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分配、拨付、人力资源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 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监督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待遇的落实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汽车、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确保疫区公路、水路畅通,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人畜共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毒病菌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市监局 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涉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物中毒事件调查、控制和处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 协调并参与防控;负责发生疫情后的应急处置等工作,及时收集、汇总、上报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提出合理性工作建议;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职业危害控制工作。
县医保局 将新型传染病纳入医保范畴,将重症病例纳入大病救治范畴等。
县文旅广体局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组织全县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县红十字会 负责实施全体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培训,并依法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江永火车站、县湘运公司 负责对辖区内进出车站和乘坐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运输环节传播。确保我县境内道路畅通安全,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武警中队 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发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购进储备、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相关法规制订以及上级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3 专家组
县卫生应急办公室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负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应采取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中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卫生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4.1全县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2.4.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医疗机构 规范开放发热门诊,负责病人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样本采集、检测,配合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及传染病的网络报告等。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3)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主要协助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统一的举报电话。各医疗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执法监督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同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要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到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辖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县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
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卫生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毗邻县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怀疑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畜牧水产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乡镇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应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本县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本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县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本县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3)霍乱在本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
(4)一周内在本县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县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县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4)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5)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8)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9)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3)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可根据需要向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提供技术支持。
4.2.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各级各有关单位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县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3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省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各相关部门单位对在学校或全国、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县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按事件级别响应报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传染病二级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响应疫区实施封锁需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可以在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单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督导检查: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6)开展技术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开展健康教育:根据事件性质,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4.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工作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疾病的发病机理、诊断治疗、预防、防护方面的研究。加强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4.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各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协助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协助制订全国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开展技术培训:负责对县、乡相关人员及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4.5 执法监督局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4.6 县外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响应措施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县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以上卫生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2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问题、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利用现有的国家信息平台,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县情、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按照《湖南省院前急救建设与管理规范》的标准和要求, 确定县人民医院为我县紧急救援中心,同时根据需要县二级医疗机构设立院前急救网点。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人民医院为紧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县人民医院建立传染病科,传染病科要设置重症监护病房,配备相应的救治技术力量和设备,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科和重症监护室等科室的医师组成的专家组,并配足医务人员。各乡镇卫生院要设立发热门诊和传染病隔离留观室。
6.1.4 卫计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规范执法监督行为,提高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素质,增强卫生执法监督能力。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组建县卫生应急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各10人左右。
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管理与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2 物资与经费保障
6.2.1 物资保障
卫生、发改、财政和科工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发改、县科工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县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商发改、财政和科工等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县财政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财政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教育
县委宣传部要组织有关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应急演练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县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县“两办”督查室、县卫健局、县应急局会同有关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卫健局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件
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附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项目 |
监测内容 |
监测方法 |
监测机构和个人 |
法定传染病 |
法定传染病 |
建立县及乡镇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 |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 |
卫生监测 |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社会因素、行为因素等卫生监测 |
在全县科学合理建立监测哨点,按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与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 |
报告和举报电话 |
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衔接的信息收集渠道 |
举报 |
公众 |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周绍武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周绍武同志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免去其县政府调处纠纷办公室主任职务;
熊方同志任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主任(台长)、总编辑(兼);
高志升同志任县永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集团)董事长;
陈名军同志任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县三千文化保护中心)主任;
陆先灵同志任黑山林场(铜山岭农场)场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县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蒋雪红同志的铜山岭农场场长职务;
免去朱东平同志的县永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集团)董事长职务;
刘孟学同志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练玉山、陈燕同志任县民政局副局长;
胡诗君同志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唐善空同志任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
卢美蓉同志任县审计局总审计师;
蒲支球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蒋英凤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局总经济师;
何丽娟同志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总工程师职务;
何俊同志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总工程师;
王运向同志任县永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集团)副总经理,免去其会计核算中心主任职务;
王洪波同志任县永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集团)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尹奋松同志任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副主任(副台长),副总编辑(兼)(试用期一年);
李琼同志任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青春同志任县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主任,免去其县人民政府驻长沙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罗光吉同志任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主任,免去其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陈小洪同志任县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免去其县重大项目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重点项目稽查办公室)主任职务;
范素芳同志任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免去其县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主任职务;
游海龙同志任县财政事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谭宏福同志任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张丽霞同志任县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蒋家龙同志任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杨海涛同志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副科级),免去其县公安局源口派出所所长职务;
邹勇同志任县公安局千家峒派出所所长;
万爱国同志任县公安局源口派出所所长;
蒋新红同志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何喜龙同志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免去张亚明同志的县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欧阳锦璋同志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周维善同志的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贺兰波、首永雄、尹金松、田荣华同志的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唐树红、蒋江生、杨英杰同志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杨晓频同志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胡敏同志的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李应祥同志的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副主任(副台长)职务;
免去任泽旺同志的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副主任(副台长)、副总编辑(兼)职务;
免去杨建湘同志的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免去陈厚安同志的县公路养护管理所所长(试用期一年)职务,按原职级进行管理;
免去欧阳解清同志的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副科级)职务;
免去曹志博同志的县公安局千家峒派出所所长职务;
周晓翠同志挂职任县信访局(县政府调处纠纷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时间1年);
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不改变其原行政关系、身份、行政级别,挂职期满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 11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欧文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县人民政府决定:
欧文君同志任县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何思宏同志任江永源口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王晓林同志任黑山国有林场(铜山岭农场)副场长(试用期一年);
杨永华同志任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段振花同志任县投资促进事务中心主任;
何武进同志任县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周维杰同志任县第二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王林同志任县第二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杨建忠同志任县第三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欧阳翀同志任县职业中专学校副校长;
卢永军同志任县职业中专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周永辉同志任县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免去其县第三中学副校长职务;
免去周安宇同志的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卢奇同志的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县三千文化保护中心)副主任职务;
免去李星同志的县投资促进事务局局长职务;
免去卢恩才同志的县第二中学校长职务;
免去申克永同志的县第二中学副校长职务;
免去周乔文同志的县第二中学副校长职务;
免去何子祥同志的县职业中专学校副校长职务。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