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江永汽车总站搬迁至汽车西站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0〕1号 JYDR—2020—00001 为缓解城区交通拥堵,提升道路运输服务功能,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部署,2020年2月28日江永汽车总站搬迁到汽车西站营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2月28日零时起江永汽车总站停业,不再经营道路客运站业务。 二、自2020年2月28日起,广东、贺州、长沙、永州、郴州、宁远、道县、江华方向的班线车辆搬迁到汽车西站(环城路与千灌线交汇处)发班;上江圩、松柏、回龙圩方向的车辆临时安排到江永老车站(五一路)发班。 三、所有客运班线车辆必须按规定进站、按规定线路行驶,不得在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四、公安、交警、交通、城管等相关职能单位积极支持配合车站搬迁,确保搬迁顺利进行,共同维护我县客运市场稳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本通告自2020年2月28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4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畜禽规模养殖“三区” 划定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0〕1号 JYDR—2020—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畜禽规模养殖“三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江永县畜禽规模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合理布局养殖区域,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9号),依据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布局原则,结合江永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富民强县、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9号)。 (二)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5.《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 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8.《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指南》(湘环函〔2016〕196号); 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16〕176号); 10.《湖南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1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12.《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9〕189号); 1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14.县畜牧水产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划定原则 1.统筹规划原则 统筹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并根据不同养殖区逐步开展整治工作。 2.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以及适养区。 3.可持续发展原则 养殖区划分应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实现资源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4.划定从严原则 同一区域属于不同畜禽养殖区域类型时,则按照要求较严者(禁养区严于限养区、限养区严于适养区)作为该区域的畜禽规模养殖划定类型。 四、划定类型 本方案适用于江永县范围内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养殖区域划分。 (一)养殖区域划分类型 江永县辖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实行区域分类管理,区域划分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和畜禽规模养殖适养区(以下简称适养区)三大类型。 1.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区域。 2.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规模养殖数量和规模。在限养区域范围内新、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建设。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由辖区人民政府责令搬迁或关闭。 3.适养区: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均可作为畜禽规模养殖适养区。在畜禽规模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养殖规模划分标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根据《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第一章第三条,单一品种畜禽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详见附件1。 五、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及非规模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不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及非规模养殖场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时限内依法关停或搬迁。结合江永县实际情况,江永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基本范围如下。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根据《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相关条款约定,江永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1)江永县大坪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及拐点坐标详见附件2) 一级保护区:水域,大坪坳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陆域,大坪坳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遇水库大坝以大坝为边界。 二级保护区:水域,引水水源古宅水库所有水域;陆域,大坪坳水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永州市江永县源口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结果图》,源口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总面积15.32km2,一级保护区面积0.11km2(水域0.08 km2,陆域0.03km2),二级保护区面积15.21km2(水域1.35km2,陆域13.86km2),不设准保护区。源口水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结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范围详见附件3)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关于批准永州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的批复》予以公布,并遵照执行。 2.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江永县内自然保护区有:湖南江永永明河国家湿地公园、都庞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源口省级自然保护区。 (1)湖南江永永明河国家湿地公园 永明河国家湿地公园位于南岭山脉的江永县西北部,有熔岩喀斯特地貌特征,属于交错过渡地带,发源于大坪坳,东至江永与道县交界处,北至都庞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至松柏瑶族乡棠景村。规划区内总面积1415公顷,湿地总面积为991公顷,湿地率为69%。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河北蔚县壶流河等64处湿地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湿发〔2017〕151号),同意河北蔚县壶流河等64处湿地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64处湿地中包括湖南江永永明河国家湿地公园。 (2)都庞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都庞岭自然保护区(拐点坐标详见附件4)地处我国南岭五岭(大廋岭、越城岭、都庞岭、萌诸岭、骑田岭)中部山地之一——都庞岭主脉,总面积10048公顷(15.072万亩)。该保护区是由江永县大远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道县千家峒省级自然保护区合并于2000年4月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中亚热带向南亚热带过渡地带上最具典型和代表性植被类型及森林生态系统。 (3)源口省级自然保护区 江永源口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111°2′57、北纬24°58′14,东南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接壤,西南与江永县粗石江镇相邻,北与江永县源口瑶族乡相连,距离江永县城54公里。江永源口省级自然保护区于1982年4月3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区总面积8.24万亩,其中核心保护区面积26745亩,防护区面积12942亩,经营区面积35938亩,森林覆盖率始终保持在85%以上。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因此,都庞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源口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湖南江永永明河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3.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千家峒风景名胜区位于江永县的西北,地处东经 110°08′—110°13′、北纬 25°15′—25°22′之间。距离江永县城 13 公里,东与江永县上江圩镇接壤,西与广西灌阳瑶族自治县紧邻,北临湖南道县,南连江永县潇浦镇,紧邻都庞岭国家自然保护区、千家峒国家森林公园。千家峒风景名胜区北以天门坳、风水岭等周边可见山体山脊为界,西以天门岭等自然山脊为界,南至红岩村,东至将军岭、排溪岭自然山脊为界,总面积为 116.65 平方公里。外围保护地带总面积为 78.73 平方公里。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湘政办函〔1999〕58号),永州市千家峒风景名胜区列入第六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单中。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因此,江永县千家峒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1)县城建成区范围。江永县城范围包括四方井社区、麒麟社区、凤凰社区、永新社区等4个社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2)各乡镇建成区范围。上江圩镇、潇浦镇、夏层铺镇、桃川镇、粗石江镇,松柏瑶族乡、千家峒瑶族乡、兰溪瑶族乡、源口瑶族乡等5镇4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1)公益林 根据《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中“附件2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江永县公益林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2)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等条款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江永县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限养区范围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1.饮用水源保护区: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延500米范围和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为限养区。江永县乡镇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为限养区,各保护区范围详见附件5。 2.都庞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源口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范围为限养区,湖南江永永明河国家湿地公园外延500米为限养区。 3.江永县千家峒省级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外延500米为限养区。 4.千家峒国家森林公园、江永云雾山香柚产业园、江永女书园、千年古村上甘棠、黄家村勾兰瑶寨范围内为限养区。 5.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禁养区外延500米为限养区。 6.江永县工业园区范围为限养区。 7.江永县各行政村范围为限养区。 8.县域内消江河干流、桃川河干流两岸300米范围内,支流两侧200米以内的水陆域范围为限养区。 9.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区域:道贺高速、S325省道江永县段两侧各200米,以及县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10.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江永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满足环境容量区域的为适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并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执行标准 统一实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督促各养殖场履行环保义务。禁养区内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应按规定关闭、搬迁并完全消除遗留环境污染。限养区内不再新增养殖场,督导限养区内的已有养殖场配套畜禽粪便治理设施。适养区内各养殖场整治工作要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进行整改。 根据江永县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容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原则上要求禁养区外规模化养殖场在完成整改等措施后,均需实现养殖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位于划定的适养区和限养区的规模养殖场,需进行相应污染治理措施整改的,验收标准按原环评、环评批复以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程序 1.前期报备。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各养殖场进行报备通知。报备内容应包括养殖地点、养殖类型与最大规模、现有环保设施与当前养殖粪污处理方式。 2.政策通知。在本划分方案由江永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进行公示,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管辖区域内的规模化、非规模化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 3.摸底排查。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完成全面摸底清查,对未进行报备、未据实报备的规模化养殖场下达限期改正或处罚通知。 4.方案执行。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由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上报县人民政府对禁养区内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下达关停或限期搬迁通知,对限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下达限养区管理通知,对适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进行现场核查。 禁养区的规模化养殖场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关停或搬迁方案与时间表、遗留环境污染治理方案;限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环保验收资料、不在原址扩大养殖规模的承诺书;适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环保验收资料。 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内的原有规模化养殖场应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如未能提供环保验收资料,建设单位需在限定期限内完成环保验收手续。污染治理措施缺失或具有较大缺陷的,应立即按照环保要求制定环保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并报环保局审查,审查通过后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施工,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环保治理工程实施方案中应说明养殖场的常年存栏量、粪污处置的技术工艺与设施建造规模及加工处理能力、粪污承载农田或山林面积、粪污浇灌方式与浇灌量。养殖场应对其上报常年存栏量的准确性负责,不得少报瞒报,主动接受环境监察单位的监管。 适养区内拟新建或改扩建、迁建的规模化养殖场须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后才能够合法进行建设,在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后才能够正式运营。 七、保障措施 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本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各乡镇、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抓好规划实施工作。各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规划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1.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规划,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要对辖区内畜牧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执行负总责,确定一位政府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定期检查督促,确保辖区内畜禽养殖控制在环境可承载范围内。 2.明确各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申请后,必须派出人员到现场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畜禽养殖建设条件,涉及违法占地的应严肃进行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对在适养区内新建、扩建的规模养殖场,对其环保设施“三同时”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畜牧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要求,积极做好经批准新、扩建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建设工作,做好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指导规模养殖场的合理选址布局。科学界定各区域养殖量,控制养殖总量。做好畜禽养殖场登记备案和畜禽养殖代码发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违法占地、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工作。实行农村能源工程与治污工程相结合。积极做好以畜禽排泄物为主的生物有机肥厂建设,加大有机肥推广力度。 3.落实方案,严格执法。畜禽养殖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主体,要主动积极地投入污染治理。县自然资源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整治执法,严厉查处和打击畜禽养殖污染存在的违法行为。 4.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和范围,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5.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大力推广“猪--沼--菜/果”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抓好典型示范推广,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八、附则 1.本方案所称畜禽,是指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国家和省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具体范围以划定方案及《湖南省江永县畜禽规模养殖“三区”划定图》相结合为准。 3.随着城市城镇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本方案应适时进行补充修正。 4.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补充和解释。
附件:1.养殖规模划分标准 2.江永县大坪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及拐点坐标一览表 3.源口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及拐点坐标一览表 4.都庞岭自然保护区拐点坐标一览表 5.江永县乡镇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表
附件1 养殖规模划分标准
具有不同畜禽养殖种类的,可将其它畜禽养殖量折算为猪的养殖量,以猪的养殖量确定养殖规模。换算比例为30羽蛋鸡、30羽鸭、15羽鹅、60羽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为1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 本方案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指:生猪(年出栏)≥500头、奶牛(年存栏)≥5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蛋鸡(年存栏)≥15000只、肉鸡(年出栏)≥30000只。
附件2
江永县大坪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表
江永县大坪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拐点坐标一览表
附件3
源口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
源口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拐点坐标一览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保护范围以相关部门划定结果为准,江永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附件4 都庞岭自然保护区拐点坐标一览表
附件5 江永县乡镇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表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义鸿志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义鸿志同志任县职业中专学校校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县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周劲松同志的县职业中专学校校长职务。 谷广国同志任县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县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职务; 张微欢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 何贤文同志任县统计局总统计师(试用期一年); 李小青同志任县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荣永安同志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曹国军同志的县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何辉学同志的县千家峒国家森林公园景区管理所所长(试用期一年)职务,按原职级进行管理。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0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伍守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伍守军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蒲频硕同志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1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周绍武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周绍武同志任县人民政府调处纠纷办公室主任; 陈正同志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黄明强同志挂职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时间一年),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不改变其原行政关系、身份、行政级别,挂职期满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李应祥同志任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副主任(副台长),免去其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职务; 欧阳鑫同志任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副主任(副台长)、副总编辑(兼),免去其县广播电视台总工程师职务; 任泽旺同志任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副主任(副台长)、副总编辑(兼),免去其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职务; 杨运良同志任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免去其县房产局局长职务; 何喜华同志任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免去其县房产局副局长职务; 张建勋同志任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卢奇同志任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县“三千文化”保护中心)副主任,免去其县“三千文化”保护管理处副主任职务; 吴若谷同志任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主任; 徐宇星同志任县供销合作联社理事会主任,免去其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职务; 蒋安平任县供销合作联社监事会主任,免去其县供销合作社监事会主任职务; 王忠辉、雷兴雄同志任县供销合作联社理事会副主任,免去其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职务; 唐少平同志任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主任,免去其县公路局局长职务; 魏发林同志任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副主任,免去其县公路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欧阳辉平同志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陈春华同志的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主任职务。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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