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0〕3号 JYDR—2020—0000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号)等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对已纳入城镇规划区或成片征拆范围的,不列入此次确权登记范围。 二、工作内容:以已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结果为基础,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结果。权籍调查完成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要求,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以村组为单位集中申请,乡镇不动产登记窗口批量受理、审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登簿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模式: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总调查模式开展。 四、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组负责做好权籍调查、指界确认和纠纷处理等工作。 五、完成时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现“应登尽登”。 六、配合事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范围涉及的相关权利人应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七、其他要求:单位指界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 个人指界提交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指界的,须提供指界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本次确权登记颁证的费用由县财政承担,不收取调查测量费和登记费。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0〕9号 JYDR—2020—00003
为加强全县烟叶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搞好烟叶收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我县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叶收购市场实行专卖管理。烟叶是国家烟草专卖品,烟农生产的烟叶由县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和调拨,未经委托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二、对在本县境内抢购、套购烟叶的二道贩子进行坚决打击。对擅自收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非法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三、严禁无证运输烟叶。对非法运输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非法运输烟叶价值的20%以上50%以下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坚决取缔烟叶、烟丝非法交易市场,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生产烟丝窝点。非法进行烟叶、烟丝销售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叶、烟丝公开销毁;对非法加工烟丝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加工的烟丝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并将非法加工的烟丝公开销毁。 五、严禁烟农跨区域交售烟叶。烟叶由江永县烟草公司依法收购,烟叶实行入户预检,按标准预约定点收购,烟农凭预约单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到指定的收购站(点)交售已预检的烟叶。对违反收购合同规定在站外交易,跨乡(镇)交易,将烟叶出售给烟贩子或外县收购站点的,一经发现要追回政府和烟草部门为烟农提供的各项烤烟生产投入,并按每亩2.5担,每担150元的标准追缴税款。 六、从严整治烟叶收购市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交警、烟草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维护烟叶收购秩序,加强烟叶市场专卖管理,杜绝烟叶外流。对插手收购、强买强卖、扰乱收购秩序、侵害烟农合法权益的不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对屡查屡犯者要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无证运输或违法收购烟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鉴定,有使用价值的,按罚没收入的15%奖励给举报人,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县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0746-5727056;烤烟办举报电话:0746-5722541)。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2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0〕4号 JYDR—2020—01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 江永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切实保护耕地,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到位,审批、监管、执法规范有序,实现农村村民建房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面积法定、户有所居。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严控新增宅基地违法建设,基本实现违建零增长。持续开展农村“空心房”整治,继续引导村民适度集中建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二、主要工作 1.厘清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的主管部分负责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利用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和登记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县住建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编制和指导示范图集推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监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等;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能,理顺行业监管体系,压实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申请、审批、监管、执法和颁证等全程管理工作。 2.强化属地责任。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压实乡镇、村的属地管理责任。一是强化县农业农村局行业主体责任。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将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归并县农业农村局管理,做到上下对口、指导顺畅。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县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计划、村民建房全程监管和违法建房查处等工作。二是强化乡镇政府直接责任。推动乡镇实施村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及监管,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乡镇域范围内宅基地管理责任,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 3.规范审批管理。县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一是赋予乡镇审批权。按照法定职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要依法合理赋予乡镇相应审批和执法权限,乡镇成立村民建房规划理事会,依托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中心(站、所),建立集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设计与施工监管、违法查处等一体的综合管理机构,健全宅基地联审、联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二是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乡镇审批”的程序。(详见附件2),依法依规审批。三是把握审批原则。坚持规划先行。乡镇各村要依照法定程序,抓紧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和批准实施。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坚持一户一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方可申请一处宅基地。各乡镇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本辖区宅基地供应情况,对建房资格、分户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坚持依法管控。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坚持按图建房。在乡镇审批环节,应免费提供示范图集给村民选择使用,做到村民新建住房风貌协调、建筑美观、彰显民族特色。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村民建房应尽量在集中建房点或使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原有宅基地、现聚居区或老屋场的缝隙地。拆旧房新选址建房的,原宅基地必须交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严守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四是严格全程监管。落实村民建房“五有三到场”要求,即有村庄规划、有审批手续、有示范图集、有施工管理、有奖惩措施,批前选址审查到场、开工放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五是优化工作流程。乡镇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办理的工作机制,健全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明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4.压实村组责任。一是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二是行使集体所有权。宅基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在村级审查环节,应充分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力,通过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使宅基地仅限于具备本村建房资格的村民使用。三是落实动态巡查管控。设立村民建房协管员,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5.查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耕地保护、规划许可、用途管控等方面执法;县住建局负责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推进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各乡镇要将农村宅基地改革纳入今年农村改革重点内容,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因地制宜探索盘活利用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有条件的地方推广农村闲置宅基地合作社,做到有序使用、有偿使用、规划使用,村民受益、集体受益。 7.适度集中建房。依法推进,按照村庄规划引导村民建房适度集中。自治推进,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通过村民自我管理,实现自觉到集中建房点建房。示范推进,提高已经建成的集中建房点绿化美化以及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已经规划的集中建房点的配套设施,吸引村民集中建房。 三、工作措施 1.开展摸底调查。组织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管理情况调查摸底,自下而上,对农村村民建房情况进行全面普查,6月底前基本摸清农村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结合今年开展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数据,全面核准各乡镇的宅基地和农房底数。 2.完善管理机制。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必须将偏杂屋、庭院围墙纳入宅基地管理范围,并限定在宅基地占地面积之内,从根本上解决乱搭乱建的问题。各乡镇实施方案于6月份前报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服务站)。 3.组织分级培训。按照“省培训到县、市培训到乡镇、县培训到村”的要求,组织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培训,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主管领导、业务骨干参加。 4.搞好督促指导。设立举报电话0746-5722863,邮箱jy5722863@163.com,在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和查处宅基地违规审批和违法建设等方面投诉,并建立举报、信访处理台账。每季度开展一次明查暗访,重点检查违规审批、监管缺位和新增违法建设查处等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重点检查乡镇审批程序、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违法查处和规范村民建房等情况。建立相应督导制度,加大对乡镇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督查督办,坚决杜绝监管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5.加大奖惩力度。将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工作纳入我县综合绩效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督管理不到位、非法占用土地建房行为处置不力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等处理;对新增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四、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各乡镇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集中联合办公,乡镇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动员部署,统筹推进抓好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工作。 2.整合专业队伍。按照法定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县、乡镇两级要明确监管力量,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明确监管人员。 3.搞好经费保障。县财政在足额预算安排规范村民建房奖补资金的同时,安排好主管部门的宅基地管理与改革的工作、培训、执法等经费。 4.搞好资料移交和信息系统共享。县农业农村局要主动与县自然资源局沟通,收集整理有关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尽快掌握本地区宅基地管理现状、基本做法、主要问题、工作经验,确保有序推进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支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共享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职责业务移交平稳有序。涉及宅基地的信访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职能移交前仍以县自然资源局为主,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妥善解决;对于职能移交后出现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处理。 5.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宣传,形成建房户自觉依法申请、村民自觉相互监督、监管队伍自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的良好氛围,全面落实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推进规范村民建房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江永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领导小组 2.农村宅基地乡镇审批流程图(略)
江永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 小组名单 组 长:龙 亮 县委副书记 副组长:何福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唐亚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何继锋 县政府办副主任 陈健林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义辉平 县委深改委专职副主任 李道恒 县委编办副主任 何景发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 黄世文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欧阳小平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何廷虔 县住建局人防办副主任 卢相真 县财政局副局长 郭 星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田文龙 县水利局副局长 潘剑飞 县公安局副局长 田 祎 县信访局副局长 许建平 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二级主任科员 赵永成 县林业局二级主任科员 陈小龙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 杨 华 县农村经营服务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农业农村局,由何景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因人员变动,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单位自行调整,向县政府报备,不再另外行文。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自主选择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0〕5号 JYDR—2020—01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自主选择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 江永县自主选择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试点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增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适地性和实现度,着力解决特色农业生产“一县一特”和精细农业发展所需机具和设备设施购置补贴问题,根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自主选择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试点的通知》(湘农机产发﹝2018﹞49号)精神,结合我县生产实际需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品目 自主选择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品目:微灌设备(大类为排灌机械、小类为喷灌机械设备);试点品目机具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推广鉴定证书);二是在我县现场演示,获得我县农机部门的认可与推荐。 二、补贴标准 试点机具根据《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8年-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8〕67号)要求实行定额补贴,整档产品补贴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档产品我省上年度市场销售均价的30%,单个产品补贴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同类产品我省上年度市场销售均价的40%。补贴资金总量暂定300万元,有需要再增补。 微灌设备含首部和喷滴灌系统,补贴标准为1200元/亩,20亩起补。灌溉首部和喷滴灌系统品牌应一致,且配套安装。灌溉首部应满足喷滴灌系统供水需要。 灌溉首部主要参数及配置:水泵流量≥50、过滤器、施肥(药)装置、量测;安装。 喷滴灌系统主要参数及配置(按照1亩果园标配):过滤器、调节阀、⊙50以上的主管≥40米、⊙32支管≥100米、⊙16微管≥100米、补偿喷滴头≥50个及配套安装件;滴水元件为恒流式;安装。(水管长度和零部件数量可根据安装实际需求,作必要的、适当的调整) 三、补贴对象 全县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业生产企业)。微灌设备个人限补100亩,单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限补300亩。超出数量的,需经县级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批。 四、实施时间 2020年6月1日—2020年10月30日。 五、产品申报及归档 1.企业申报。面向全国企业自愿申报,参加自主选择品目试点的企业向县农业农村局递交申请书及承诺书(见附件1)。 2.现场演示。按照《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新进补贴机具实行现场演示评价制度的通知》(湘农机产发〔2016〕18 号)要求,试点品目农机生产企业需在我县对其产品进行现场演示,并获得我县农业部门认可。 3.组织归档。根据《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管理办法(试行)》(湘农机产发〔2016〕55 号)要求,组织现场演示通过的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投档,对投档资料进行归档评审,并集中公布归档产品信息汇总表。同一试点品目的生产企业原则上应有 2 家以上。 4.导入信息。县农业农村局将补贴品目、补贴额一览表、归档产品信息表等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将相关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将归档评审通过的补贴产品信息导入全省购置补贴信息系统。 六、补贴程序 (一)购机申请。购机者向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事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2),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事务中心根据机具适用性、必要性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其是否可购机。 (二)机具核查。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试点机具进行核查。采取安装中抽查与安装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微灌设备的核查。(见附件3)。 (三)补贴申请。经核查无问题后,购机者于15个工作日内到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事务中心申办补贴,申办补贴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补贴产品购销合同原件、惠农补贴“一卡通”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四)补贴审批发放。县农业农村局对机具核查结果和申办补贴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资料齐全、真实无误的,出具购置补贴结算文件送县财政局,财政部门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或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补贴人。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永县自主选择品目开展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何福明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何继锋、县农业农村局局长谭宏志、县财政局局长钱建洪任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杨幼全、县财政局副局长卢相真、县农机事务中心推广站站长黎峰、县财政局农财股唐玲为成员。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县自主选择品目开展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审议相关规划方案、加强项目资金监管、检查督导和考核等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杨幼全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加强政策扶持。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促进我县土地流转和种植调整结构后的农产品生产、农资供应、产后处理加工、产品促销、市场开拓和配套产业发展等给予倾斜支持;对参与种植结构调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给予支持。 3.切实履行职责。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本方案切实把好各环节的核查关、审批关,做好试点品目购置补贴相关工作;县财政局配合农机部门加快补贴支付进度,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去向及效果;购机者对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试点机具原则上自购机之日起2年内不允许转卖或者变更建设场地,一经发现即追回补贴款,且自发现之日起购机者2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确需转卖或变更建设场地的,需县农业农村局审批。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承担主体责任,应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且其性能达到企业承诺的标准,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试点产品经销商应配合生产企业做好售后服务,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因违法违规被农机管理部门暂停、取消试点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试点产品资格,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试点结束后,本实施方案即行废止。
附件:1.《江永县自主选择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承诺书》 2.《江永县自主选择农机购置补贴购机申请表》 3.《江永县微灌设备核查表》
附件1 江永县自主选择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承诺书 1.我企业完全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保证补贴产品主要技术参数、配置、材质、安装标准等与农机推广鉴定报告一致,保证补贴产品经过出厂检验且非旧机(旧件)改造的合格产品。 2.保证补贴产品唯一性和标志标识规范,合格证、铭牌(标牌) 样式统一,内容规范完整。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凡因产品配置不全、铭牌编码不规范、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导致购机者不能获得补贴者,由我公司负责。 3.严格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企业售后服务承诺,对购机者进行机具使用操作和维修技能培训,作业季节在用户报修后24小时内抢修机具。保证所售机具作业季节零配件供应及时,价格合理。承诺不借购机补贴政策随意涨价;同厂牌型号、同配置补贴产品价格不高于未享受补贴产品价格。 4.严格遵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推荐经销商的管理,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5.如违反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给国家补贴资金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经查证落实,本企业承诺负责追回,承担相应损失,同意视违法违规性质情况,接受处罚。 农机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农机生产企业全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江永县自主选择农机购置补贴购机申请表 江永县 乡(镇) 村 号
年 月 日 附件3 江永县微灌设备核查表 乡(镇) 村 组
核查人员: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生产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0〕6号 JYDR—2020—01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 江永县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生产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一、总则 1.为加强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开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17〕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我县行政区域内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以及为农村移民增产增收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为扶持对象,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除外。 3.对本县范围内发展“种、养、加”及特色产业、二三产业进行项目资金扶持。 二、种养业验收标准 水果、茶叶、油茶等多年生农作物必须是当年新种植的。水果、茶叶、油茶、林下经济、食用菌、畜禽养殖产业由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按行业标准进行实地验收。 三、种植业扶持标准 1.移民户种植水果5亩或油茶3亩以上10亩以下,移民户家庭人均可享受一次移民后期产业扶持资金1500元。连片种植10亩以上100亩以下水果、油茶新建扩建基地补助500元/亩。移民户集中连片新建水果、油茶基地100亩以上,且符合全县产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经验收合格的,按6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已经挂果的水果、油茶种植基地,管护良好且有经济效益的给予200元/亩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移民户集中连片种植茶叶5亩至10亩、10亩至20亩和20亩以上的新建扩建基地分别补助1000元/亩、1200元/亩、1500元/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老茶叶园,管护良好且有经济效益,连片种植达20亩以上的给予200元/亩的扶持,最高不超过3万元。 3.移民户承包(流转)耕地种植粮食作物及烤烟10亩以上,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4.移民户新开发种植药材(如金银花、杜仲、厚朴等)连片种植面积达到10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4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5.移民户种植食用菌1万袋以上的补助0.5元/袋。对新建、改建食用菌大棚(标准为钢结构,肩高2.4米以上),给予一次性4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购买全新柴油机、电动机、冷库压缩机、粉碎机、装袋机、烘干机等设备,凭税务发票经审定按发票额20%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6.鼓励建立“公司+基地+移民户”大型种植基地,具体扶持方式实行一事一议。 7.鼓励成立种植专业合作社,按照要求成立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移民成员5户以上,并实施种植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经验收合格的,除按上述标准进行扶持外,每个合作社一次性扶持2-5万元。 四、养殖业扶持标准 1.鼓励移民发展山塘、稻田等水面养殖,对养殖效益好且规模在5亩以上的,每亩给予1000元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2.移民户年养殖家禽100羽以上,禽舍达到50平方米以上,每羽补助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3.移民户养殖肉牛规模20头以上,牛舍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每头补助8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4.移民户养殖牲猪规模年出栏100头以上,猪舍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每头补助200元。与温氏集团合作的移民户,仅给予一次性猪舍补助1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5.移民户养殖蜜蜂在10箱以上,每箱补助1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6.鼓励建立“公司+基地+移民户”大型养殖基地,具体扶持方式一事一议。 7.鼓励成立养殖专业合作社,按照要求成立养殖专业合作社,并实施养殖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合作社成员5户以上,经验收合格的,除按上述标准进行奖补外,每个合作社一次性扶持2-5万元。 8.进行特种养殖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具体扶持方式一事一议。 五、中小微企业办厂项目扶持标准 1.厂房补助:对自建厂房和租赁厂房进行补助。凡建成投产、正在正常运营、聘用移民务工人员占员工比例50%以上的,可享受40元/㎡的自建厂房一次性补助,租赁厂房可享受30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基础设施配套:按企业投资基础设施(水电路讯)总金额的4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3.设备补助:购买办厂主要新设备,凭税务发票经审定按发票额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4.用工补助:凡进移民村企业招用移民进厂务工的,务工工资由银行打卡发放。就业时间在3-6个月的,按600元/人岗位补贴到企业;6-12个月的按1200元/人岗位补贴到企业;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1800元/人岗位补贴到企业,最高不超过8万元。在县工业园集中区等安置点外区域的企业招用移民务工的,参照本用工补贴标准给予扶持。 六、乡村旅游扶持 1.对成功创建省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分别给予二星级1万元、三星级2万元、四星级3万元、五星级4万元的奖励。 2.对新发展的民族客栈,农家乐、民宿等合法经营半年以上,经验收后,按3000元/标准间给予一次性补助。 3.新建实体旅游商品商店、网店,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合法经营一年以上,且销售情况良好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 七、个体工商户补助 移民从事个体工商户进行自主创业就业,有营业执照等证照且合法经营半年以上的实体店,按其生产经营场地面积及规模,给予2000元至2万元的扶持。从事电商经营的,根据销售额,给予2000元至1万元的扶持。 八、扶持资金筹措与管理 1.扶持资金的筹措,由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每年从后扶项目资金中申报产业项目解决。 2.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度,专账管理,分类核算,专项使用,不得挪用。项目资金结算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支付方式,严禁现金支付。 3.移民资金年度计划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同意后组织实施。 九、监督检查 项目实施主体自觉接受移民管理机构实施的定期专项检查和不定期专项稽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侵占、截留、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附则 1.对库区移民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发展产业给予重点优先扶持,并在正常扶持标准基础上提高30%。 2.本办法不影响扶持对象享受其他行业部门的优惠政策。 3.对本办法未涵盖的生产发展项目扶持实行一事一议,根据项目规模及具体情况予以适当扶持。 4.当年给予了扶持的生产发展项目,原则上三年内不再享受扶持,但改建扩建除外。 5.本办法中扶持的生产发展项目只种不管无收益或以骗取奖补资金为目的,弄虚作假的,不予补助。 6.本办法中扶持的生产发展项目若有重叠的,只能享受其中扶持最高的一项。 十一、本办法试行一年,试行后若适用则继续实施,本办法由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永县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流程规定 附件 江永县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项目 实施流程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规范后扶项目实施流程,根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流程 (一)项目确定 1.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一般采取一年一报方式进行。由移民乡镇指导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当年度项目实施地点、实施必要性、效益分析、资金投入额、资金筹措的渠道等,并形成会议记录,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村委员会写出申请报告(须加盖村委会公章并附会议记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项目审核汇总后,由主要领导和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在汇总表上签字盖章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单个基础设施项目上报,由村写出书面报告,经乡镇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 2.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采取听取意见和到实地查看方式,确定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通过审核后列入江永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 (二)项目实施 1.项目设计、预算阶段。计划资金文件下达后,1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到实地勘查,并作出工程设计、预算,根据工程量的大小确定项目的实施主体(单项工程由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指定的项目建设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单项设计、预算)。 2.项目建设业主的确定。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或由中心书面委托当地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建设业主;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担任建设业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 3.项目的招标方式核准。5万元以上项目业主单位须向县发改局写出项目招投标方式请示,提交请示前应事先到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由主要负责人在请示上签署资金出处并加盖中心公章后,再持请示到县发改局办理招投标方式批复。未经我中心签署资金出处意见的不予办理拨款手续。 4.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项目,由中心确定的机构进行预算审核,并按审核确定的预算总价作为合同总价。 5.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在办理招标核准手续后,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对工程的进度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10天内申请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进行验收。 6.结算阶段。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接到完工验收申请后及时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项目验收完成后,由财政局财评中心进行结算审核,并按结算审核报告确定的金额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二、产业开发项目实施流程 (一)项目确定 1.项目申报。 ①移民村集体类产业开发项目的确定要由乡镇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形成会议纪录,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村委员会写出的申请报告(须加盖村委会公章并附会议记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 ②个人类产业开发项目由个人根据本人项目情况向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扶持报告。申请报告后必须附项目相关的影相资料、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承包租赁合同、产业发展支出单据(如租赁费、生产支出票据等)作为奖补报账佐证资料。 2.申请报告相关要求。 申请报告由项目实施地所在村审核签字盖章,送乡镇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审核。 (二)项目实施及验收 1.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实地查看,对该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及规模进行确认验收,列入后扶项目扶持计划。 2.计划资金文件下达后,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对已审核通过的产业项目进行研究,并根据当年上级批复的产业项目资金量、移民实际的产业项目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统筹确定单个产业项目扶持资金额度。 (三)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度。 (四)项目要求 严禁通过虚假“挂靠”、“合伙”等方式骗取套取移民后扶资金,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社会扶助实施流程 (一)高考升学奖励流程 对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免试推荐,被高等院校(国家教育部认可)正式录取为全日制本科(二本及以上普通高校)的农村移民子女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标准暂定为2000-4000元/人)。根据当年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的奖励通知要求,凡符合条件的农村移民子女,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原件资料到村委会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审核,乡镇审核合格后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复印属实”公章,报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由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审定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中长期职业教育补助流程 为鼓励农村移民子女接受中长期职业教育,成为专业技能型人才。对当年考取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教育部门认定的中职以上院校)的在读农村移民子女,每年(一般不超过3年)给予适当的补助(标准暂定为1000元/人.年)。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第一年使用)、当年下学期入学缴费凭证、后扶直补发放卡(家长银行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村委会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审核合格后报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审定。其他就读年限凭学校当年在读证明(学校盖章)、后扶直补发放卡(家长银行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领。补助资金领取时间一般在每年秋季开学前后。 (三)大病救助流程 对当年患大病(大病类型)的农村移民户,医保报销以后,自费部分超过1万元的,给予30%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原已享受补助或已死亡的农村移民不再进行救助。大病救助凭申请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由居住地村和乡镇报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审核。 (四)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流程 对当年因病因灾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农村移民户,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0元的临时救助。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农村移民户须写出申请报告由所在村和乡镇签署意见,报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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