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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永政报第四期
  • 2020-12-31 09:59
  • 来源: 江永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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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4

(总第42期)

1231日出版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本刊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目    录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920号JYDR—2019—00011....………….......(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四条措施》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921号JYDR—2019—00012…………...........(1)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912号JYDR—2019—01008.........................(6)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914号JYDR—201901009...................(10)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915号JYDR—2019—01010............................(13)

发布政令  公开政务

指导工作  服务社会

主管:

江永县人民政府

主办: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委员会

顾  问:唐德荣 蒋俊善

主  任:  

副主任:  

委  员:顾杨峰        

责任编辑:顾杨峰

          

校对:周  艳  顾杨峰

      全芬芬  

地址:江永县人民政府

电话:5722015

电子邮箱:

jyzfbwms@163.com

邮编:425400

湘江永文准字(2009)第2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函〔201926....................................................(2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何洪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19〕6号........................................................................(25)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920

JYDR—2019—00011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江永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油菜、玉米、烟叶等农作物秸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逐步推进收储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四、严格依法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对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因秸秆焚烧导致火灾事故或其他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9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921

JYDR—2019—000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江永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四条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全县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湘政发〔2018〕30号)、《永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三条措施》(永政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按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享受上述返还政策。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6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落实风险分担机制,扩大融资担保业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进一步做好企业减税降费负担,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减负10%的目标。(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金融办、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江永办事处、国网江永供电公司等)

(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社保费征管体制调整过程中,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调整现有社会保险征收政策、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对企业历史欠费不得自行集中清缴。按规定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根据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和基金收支水平,按规定在一定区间内确定示范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率水平,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在5%到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具体办法按省文件执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等)

(四)优先安排子女就学。县工业园区企业员工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按区域划分在县城就近入学。园区企业负责人、中层技术、管理骨干的子女可选择一所县属学校就学。学校可优先录取。(责任单位:县工业园管委会、县教育局等)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五)加强创业引导。对依法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个体工商户带动就业2人以上、初创企业与合作社带动就业5人以上,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发放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以支持创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等)

(六)实施创新创业带动就业“3311”工程。结合实际适时开展创业大赛及创业带动就业典型创建活动,评选3个优质初创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3个优质初创个体工商户(含家庭农场、农家乐)、1个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街道(乡镇)、1个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社区(村),给予初创企业、街道(街道)各3万元奖补,初创个体工商户、社区(村)各1万元奖补。具体评选奖励办法按照湘人社发〔2015〕83号、84号文件执行。同时,每年及时向省、市推荐一批优质初创企业、优质初创个体工商户,参与省级创业“双百资助工程”评选。(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

(七)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加快建设青年创业者、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进一步提质优化全县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遵循“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培育特色、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资源整合的发展思路,为创业者打造优质资源共享平台。配合做好省级创业载体建设“四个一”工程,到2020年,推荐一批优秀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进入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对全县创业孵化基地在孵企业达到30家,新增就业岗位150个以上的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具体评选奖励办法按照湘人社发〔2015〕82号和〔2017〕88号文件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政府主办或扶持的创业载体,要积极吸纳失业人员入场自主创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积极推进“扶贫车间”下乡村,给予一定政策和资金扶持,按湘人社发〔2018〕75号、江永人社〔2019〕10文件落实。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等)

(八)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可纳入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创业人数,每人最高15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按规定全额贴息3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奖补,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所需资金从省财政厅下达的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邮政银行江永支行、县农商行等)

三、加强培训稳定就业

(九)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指导规模性裁员企业提前制定分流职工培训方案,开展针对性的就业创业培训,合理引导企业职工向上下游产业或邻近产业转移。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参保职工,给予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补贴申领条件由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补贴办法按湘人社发〔2017〕50号文件执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支持,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100%,补贴办法按湘人社发〔2019〕42号文件执行。以上两项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

(十)加强重点群体技能培训。2020年12月31日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可免费参加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按每天20元发给生活费补贴,补贴办法按湘人社发〔2019〕42号文件执行。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按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再给予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政策每人每年不能超过3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等)

(十一)强化产业技能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围绕全县新兴产业链,按计划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按规定向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办法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9〕29号)文件执行。开展“省卓越职业院校、省一流特色专业群”建设,鼓励和引导县职业中专学校开设一批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紧缺急需的相关专业,并开展相关职业培训,按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县职业中专学校在校生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工局等)

(十二)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在职职工参加由具有办学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组织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新晋级为高级技师的,除享受培训补贴外,另给予一次性晋级补助5000元/人。所需资金从县人才专项经费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

四、聚焦重点帮扶就业

(十三)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800元/人提高至1500元/人。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社会组织纳入就业见习基地范围,并适时扩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规模。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由6—12个月调整为3—12个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高于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服务工作。2019年1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

(十四)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对创业成功,已取得营业执照且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的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属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降耗、出口创汇和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3年期满后正常经营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成功奖励5000元。高校毕业生租赁房屋用于自主创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自取的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按300元/月给予3年的房租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

(十五)扶持贫困劳动力就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转移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到乡镇、村投资兴业,建立扶贫车间,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给予奖补,补贴办法按江永人社〔2019〕10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等)

(十六)实施兜底帮扶。全面梳理公益性岗位,按规定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安排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全县62个贫困村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统筹林业、环保、交通、水利等相关资金,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综合开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道路维护、山林防护、河道协管、水库看护、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特色岗位和公益性岗位360个,重点安置家庭特别困难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具体的补贴标准和岗位开发管理按照《关于开发江永县2019年就业扶贫特色岗位工作的意见》(江永人社发〔2019〕5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等)

(十七)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贫。(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医保局等)

五、提升能力服务就业

(十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配强配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乡镇(街道)明确人员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推动公共服务向下延伸。按照省里部署,实施基层平台5年提升计划,到2023年全面完成基层平台标准化建设。完善全县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对接“永州就业地图”和“湖南就业地图”,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健全农村劳务经纪人队伍,也可采取委托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他们进行管理,为贫困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推荐等方面作用,精准采集贫困劳动力人力资源数据信息,推动信息化、智能化人岗匹配,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及时享受“311”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扶持建设一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逐步建立适应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特点,集群化、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吸纳一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园区,按规定落实补贴。整治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倡导成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价格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二十)强化就业资金保障。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由地方统筹纳入当地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当地稳就业工作需要。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进行归并简化,优化资金支出结构,适当降低保障性支出比例,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

(二十一)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园区招工服务。建立健全全县企业人才需求目录,建立全县工业园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通过召开专场招聘会等方式,积极为重点用工企业提供招工服务。鼓励用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户等就业困难人员,对就业带动性强的用工企业,按规定给予奖补。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鼓励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经费用于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多元化、专业化、特色化。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工业园管委会等)

六、落实责任促进就业

(二十二)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结合此次机构改革,及时调整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积极出台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要积极宣传政策,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人社局,县直各有关部门)

(二十三)加强监测研判。要完善全方位就业监测体系,积极开展前瞻性研究,重点加强宏观经济运行、企业生产经营与用工、农民工返乡回流等方面的情况监测,及时分析了解企业用工、劳动力分布和流向变化,准确把握就业形势。要继续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企业园区,全面摸排就业情况,查找困难问题,制定应对预案,对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要健全就业失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严格统计数据流程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定期分析通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市场管局、县统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等)

(二十四)强化考核激励。将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和绩效评估。对就业创业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912

JYDR—2019—01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20日        

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部际协调工作组2016-2018年任务分工》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永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维护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采用市县一体化模式,依托数字永州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搭建,是一个面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用户的开放式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具有唯一性、权威性和公共性。平台分为基础版、政务版和公众版,其中公众版面向社会公众,政务版重点针对政府、行业部门的需求;基础版又称为涉密版,面向对绝对精度有严格要求的专业用户。平台由数据资源、软件、硬件支撑环境等构成,全县各级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公开和共享地理空间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确保公开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数据更新和应用推广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管理与更新维护,并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提交给地理信息脱密部门处理;

(二)负责公共服务平台地理信息数据资源目录和服务列表的编制,并每年更新发布一次;

(三)负责审批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

(四)负责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五)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全县的推广应用工作;

(六)负责结合数字江永建设的要求对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考评。

第六条 拥有或使用本县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

(二)负责对本单位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并审批使用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申请;

(三)积极参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

第七条 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保密指导与监督检查,避免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发生泄密事件。

第八条 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应加强用于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审查工作,确保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县共用的、唯一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避免重复投入与建设。

第九条 县财政局要将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和平台日常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政务平台维护和推广应用工作,保障平台长效运行。  

第三章 服务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县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地理信息数据均以服务形式通过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可直接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提供权威、可靠、适时更新的地理信息在线服务;也可向各用户提供标准服务接口,支持其基于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专业应用系统的开发工作。

第十二条  地理信息服务的提供方式分为网络在线方式、服务器托管方式以及专网专线方式。

(一)网络在线提供服务的方式为基于自然资源系统内网(涉密网)、电子政务外网及互联网(非涉密网)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的方式。

(二)服务器托管提供服务的方式为将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内容封装在服务器中,托管在用户的应用环境下的方式。

(三)专网专线提供服务的方式为通过专网专线提供基础版涉密地理信息数据服务。

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批准后,根据权限提供无偿接入服务;其它企业单位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批准后,由平台运维机构提供有偿接入服务。 

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管理

 第十四条  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分为四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内容包括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数字高程模型、三维模型、地名地址等数据,是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基础。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涉密网络(自然资源系统内网)。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县自然资源局交地理信息脱密部门处理,并删除控制点、管线、地貌等要素以及相关敏感属性信息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电子政务外网。

(三)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电子政务外网。

(四)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中的相关敏感信息进一步处理后形成的数据。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国际互联网。

第十五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县自然资源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进行分布式管理,没有条件的部门可以将建设好的数据交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建库托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中建库管理。

第十六条  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更新工作应由有合法资质单位实施,数据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按照《数字永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采集更新。

第十七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全县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管理,以充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一致性。

(二)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将年度计划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性投资。

(三)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县自然资源局每年开展一次辖区内道路、行政区划等重要要素更新以及城镇1:500地形图和地名地址数据更新,每3-5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县域的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更新,并根据需求相应地开展1:2000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三维景观模型数据的采集、更新工作。

(四)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将更新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汇交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公众地理信息更新和发布。

第十八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统一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更新周期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相同。

第十九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一)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县政府各级各部门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开展更新,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发布,实现全县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统一由县自然资源局交地理信息数据脱密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应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三)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应每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一)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二)公众地理新数据集更新完毕后应及时汇交县自然资源。

第二十一条 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前立项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组织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汇交给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进行管理与更新维护。

第二十二条 各类数据库被更新后应该形成历史版本数据库完整保留,保证数据可追溯、查询、比对。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数字永州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中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地理信息数据通过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的原则,各级各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数据提供方不因所提供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服务列表、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

第二十六条  全县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公众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七条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电子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八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给政府部门共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政府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在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初期,对尚未接入内网且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迫切需求的单位,可采用服务器托管和点对点专线方式进行数据共享。确实需要离线拷贝的,需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

第二十九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电子政务外网等网络在公共服务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各部门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权限范围内共享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和其他部门相关专题信息。

第三十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经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

第三十一条 平台数据共享与交换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第六章 平台应用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调用公共服务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不得重复投入,也不得单独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其中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开发建设应由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统一到公共服务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平台运维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成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对平台进行运维更新,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要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电子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在电子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且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

(四)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信息或在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涉密、敏感数据的;

(五)擅自将通过离线拷贝共享的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用于申请用途之外的工作或复制、转让或者转借调用给他人。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共享地理信息数据;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批准或者核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或进行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的;

(四)未按国家、省、市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数据无法共享使用的;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立项前未征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

(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方案未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做好平台运行维护工作,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丢失、损坏或失去应用效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意见重新修订。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914

JYDR—201901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5

江永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单村或联村工程),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供水水源、水厂、公共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政策,对工程规划、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各受益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各行政村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基本运行、管护部门,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和水质监测;林业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电力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落实电价优惠政策。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同时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合理核定水价、计量收费,以水养水,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使用。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城投贷款、群众自筹、社会资本等组成。工程建成且经验收后必须明晰产权归属,确定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

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管理。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社会资本投资的供水工程除外)竣工且经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移交给受益乡镇和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2.社会资本投资的供水工程,合同期内由投资方负责管理,同时应接受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等部门共同监督。

3.县水利局作为技术指导单位,负责县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技术指导,形成监管同步,技术保障的管理新机制。

各行政村要成立村级供水管护组织,明确专人管护职责,制定工程管理维护制度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集体决定管理方式。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租赁、承包和经营权转让,要明确工程使用年限,首先要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用水户饮用水,不得擅自调整供水性质。租赁、承包和经营权转让经费,用于弥补工程运行管护过程中发生的特大维修管护支出,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条  受益行政村对所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含水源地),应具体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或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投肥(药)养殖;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等;在供水主管线两侧保护范围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对供水主、支管线应设立明显标志。

第八条  受益行政村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使管理权,落实专管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切实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基金用于补助供水水价低于成本和实际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供水工程的运行费用以及维修和养护;用于各供水管理单位的人员培训、考核、奖惩和新技术推广等。

第十条  县水利局每年适时向县财政提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奖补资金拨付申请,并建立银行账户,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奖补资金使用由县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共同监督,由县水利部门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工程运行水质检测记录、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及日常巡查制度,同时搞好工程运行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必须服从受益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并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水域水质的一切活动。

第十六条  受益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和供水管理单位(人员)要加强对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应加强农村安全饮用水水质监测和检测。每年至少应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安排一次全面的水质检测,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十八条  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对所供水水质负责,工程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第二十条  直接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水利局应会同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的生活用水,有条件的可兼顾工业和第三产业等生产用水。

第二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

第二十四条  新增用水户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人员)提出申请,由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安排专业人员勘察和施工安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用水户有维护入户管道、水表和水表井等设施安全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县卫健局和县水利局应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供水企业及其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并对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在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行成本。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承诺,定期向用水户征询管理服务意见,接受用水户代表的咨询和监督。加强水费管理,推行“水价、水量、水质、水费”公示制度。

第二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二)依照议定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和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水行政部门报送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资料。

第二十八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水价核定和水费计收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所有供水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第二、三产业生产用水和乡镇机关等非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公平负担、节约用水的原则在乡(镇)主导下由工程受益村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其价格由供水成本(包括制水成本和输水成本)、管理、维护等费用构成。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实行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均要安装水表,按量付费。用水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公示水费收缴情况,并接受各受益镇人民政府对其固定资产、水费收入和使用等事项的监督。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农村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达不到供水条件要求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安装有净化消毒设施但未启用的等);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擅自扩大供水范围或改变供水性质的;

(四)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五)对水源及出厂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三十六条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及时制止,限期改正,据实追偿损失。蓄意破坏供水设施的,公安部门应予介入,依法调查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的;

(二)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

(三)毁坏供水设备和管网设施的;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蓄意投放危险物质的。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单位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擅自离岗影响生产或无故停水的;

(二)违章操作致使水质污染或设备损坏,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伙同用水户窃水的;

(四)玩忽职守,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12月4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915

JYDR—2019—01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江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指导意见


为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我县村(含社区,下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江永县委江永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永委〔2018〕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户籍关系,承包关系为基础,依法依规,应给尽给为总要求”的成员认定基本原则。对长期居住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而且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依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保障基本生活可以确认,成员确认采取会议表决,进行公开、公示

1.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的原则。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依规进行,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程序必须规范,防止不按程序或走虚假程序,损害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2.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历史和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历史,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注意协调平衡各方利益。

3.坚持民主协商、群众认可的原则。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遇到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情况,必须由村组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主会议民主协商、民主讨论、民主决定,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以多数人的名义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要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成员确认结果必须进行公示公开,得到群众认可。

4.坚持身份唯一、不重不漏的原则。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必须始终把握这条基本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符合条件的人员一个都不能遗漏,一个也不得重复。特别要避免婚嫁人员“两头占”或“两头空”的情况发生。

二、成员身份的确认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确认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世居本地且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籍的(第(六)项民主协商确认的除外)。 

2.因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第(五)项婚嫁人员特殊情形确认的除外)。

3.因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的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出生子女

6.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注销户籍,后又返回原籍常住生活,且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7.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半边户”农转非,或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购买城镇户口农转非,事实上长期居住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2.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和中级以下士官。

3.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人员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已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4.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已在部队提干或转为三级及以上士官的、符合安置条件可回乡安置的。

5.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籍落户外地的。

6.被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招录或正式聘用,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确认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的。

2.户口挂在本村的空挂户。

3.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离退休人员回乡退养,将户口回迁本集体经济组织,以退休工资等稳定性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4.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未承担义务、未享受权益的搬迁户。

5.户口迁入或回迁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时,该户承诺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或者提出了申请但当时没有被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的。

(五)婚嫁人员(嫁入赘入、嫁出赘出)特殊情形的成员身份确认:

1.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结婚的婚入人员,基准登记日前户口暂未迁入,放弃户籍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合法婚姻嫁出赘出,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在配偶方,应当在配偶方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于特殊情况还没有取得配偶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可以确认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结婚的婚入人员,离异或丧偶后,再婚迁入的配偶及其随迁未成年子女,放弃原户籍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再婚后生育的新出生子女自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合法婚姻嫁出赘出,离异或丧偶后,将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返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生活,放弃原户籍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上述第1条暂未迁入户口的婚入人员、第3条再婚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第4条迁回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应当分别出具放弃户籍地或原籍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诺书,才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身份确认。

上述第2条未迁出户口的婚出人员,应当出具未取得配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书面证明,才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身份确认。

(六)民主协商确认:

1.有下列特殊情形的,经本人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户主会议民主协商决定:

1上述第(五)项第3条再婚人员、第4条返回人员的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2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第二轮土地承包后,以公开告知的形式退回承包地或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没有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

3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外迁入设区的市,转为了非农户口,没有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义务,基准登记日前又回迁到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4其他特殊人员需要民主协商确认的。

2.民主协商决定必须遵照以下条款进行:

(1)村党组织或村委会派人组织和主持会议。

(2)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召开成员会议或户主会议),参会人员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会议须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参加方能召开。 

(3)会议决议必须有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方能有效。

(4)根据上述第(2)(3)项作出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作为有效依据。

(5)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将书面决议存档。

(6)违反上述办法或者暗箱操作的均为无效。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同类型人员必须一视同仁,否则决议无效。

3.民主协商形成的决议不得与现行法律政策相违背。

三、成员确认的程序

(一)明确工作班子。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指导各村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负责文件的宣传、成员身份登记和排查、召开民主协商评定会、形成确认成员身份的书面决议等。

(二)开展摸底排查。村工作组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家庭为单元,采取上门登记和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查清各组户籍人员、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实名制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见附件4。内容包括组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是否本村户籍、户籍性质、身份证号码、进村入户时间、身份确认缘由、备注等,核实登记要由户主或户主代表签字认可。

(三)进行公示确认。清查核实结果应当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张榜公示应不少于三次,每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要将所有公示影像资料存档备案。

工作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进行核实汇总,进行初榜公示。对确认人员存在异议的,工作组应重新审核,再榜公示。再榜公示后,形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正式名单,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然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由村民委员会进行三榜公示。

三榜公示后的名单报乡镇审定签字,上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榜公示后,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四、基准登记日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基准登记日,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户主)代表会议决定,并张榜公示。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指导组、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各工作组要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身份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2.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村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成员身份确认全过程公开透明。

3.加强成员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要建立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含电子档)报送乡镇。乡镇要建立电脑数据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成员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收养证、申请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报告、承诺书或书面证明、民主协商会议记录及决议、会议影像资料、确认结果公示等)的复印件收集归档,并将身份确认成果报送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责任追究

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工作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成员资格的,取消其成员资格;获得了利益的,必须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组、社区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纪委监委、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权益,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义务。

2.对成员身份确认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今后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申请书(模板)

2.承诺书(模板)

3.证明(模板)

4.《××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模板)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函〔2019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4

                                                             江永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22号)和《湖南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税函〔2019〕23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6〕30号)及其他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参保缴费任务。江永县2020年度参保缴费任务人数为24.1万人,全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率达到95%以上,2020年基金征缴任务数为6025万元。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政策,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目标管理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层层分解任务指标,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乡镇、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确保参保缴费任务顺利完成。

二、管理运行机制

1.县城乡居民医保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数据治理和特殊人员标识工作,县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拟定各乡镇年度征缴目标任务,县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成立联合工作小组,督查指导全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①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数据治理和特殊人员标识工作;②下达各村(社区)年度参保缴费目标任务;③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信息的导出、录入;④个人缴费的筹集、审核、上缴;⑤基金收据的领取、发放、审核和核销;⑥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申报和发放;⑦督查指导本辖区各村(社区)的参保缴费、政策宣传、咨询服务等其他相关工作。

各乡镇在完成各村(社区)参保缴费资料的审核后,按各村(社区)上报的参保名册以户为单位录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县扶贫办认定的贫困人口标识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属性,对县民政局认定的四类贫困人口(“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标识其中的一个身份属性(不能标识多重身份),对县残联认定的残疾人纳入贫困人口的标识为“贫困残疾人”身份属性,属于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残联等多部门认定的可标识多重身份属性,完成参保缴费信息录入。

3.各村(社区)负责:①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信息资料的核实、登记、修改;②个人保费的收取和上缴;③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申报、发放;④基金收据的领取、开具、缴销;⑤政策宣传咨询等其他相关工作。

4.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部门的资助对象和人数的摸底、核定以及参保资助资金的划拨。

三、参保缴费政策

(一)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人员、在校学生、在本县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的常住人口。

(二)参保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在户籍地以外统筹地区已经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后可不以户为单位重复参保。

(三)缴费和资助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25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对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资助:①对特困人员、社会保障兜底对象(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A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全额资助由政府代缴,其他资助对象采取先交后补方式);②低保对象(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B、C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的非低保对象给予参保资助132元。除特困人员、社会保障兜底对象外,其他参保资助对象采取先征后补方式,资助对象信息采集以2019年9月县扶贫办、县民政局核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社会保障兜底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为依据,2019年10月1日-2020年2月29日新增的贫困人口在此期间缴费也给予资助。

(四)参保缴费时间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201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参保缴费情况,可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以户为单位参保的可从2020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未以户为单位参保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及享受医保待遇,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ロ、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60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扶贫部门认定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参保的)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四、经办管理流程

(一)人员信息导出

1.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启动征缴工作前,与各乡镇一起完成城乡居民医保数据治理工作,在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本县参保人员的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对身份信息不准确的参保缴费人员,全面采集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实现参保缴费人员信息准确率达到100%。

2.各乡镇应在全县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大会召开后,迅速在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中将所属各村、社区的参保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参保花名册)导出并打印后交至各村(社区)。

3.各乡镇在完成各村(社区)参保缴费资料的审核后,按各村(社区)上报的参保名册以户为单位录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县扶贫办认定的贫困人口标识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属性,对县民政局认定的四类贫困人口(“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标识其中的一个身份属性(不能标识多重身份),对县残联认定的残疾人纳入贫困人口的标识为“贫困残疾人”身份属性,属于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残联等多部门认定的可标识多重身份属性,完成参保缴费信息录入。

4.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残联应在全县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大会召开后,迅速将2019年9月的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对象的名单发至各乡镇,各乡镇再下发至各村(社区)。

(二)基金收据领发

票证按原有模式管理,继续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

1.票证收据适用人群。收据开具对象为无身份证人员或公安系统无法核准的参保缴费人员,此类人员需要通过收取现金,开具收据征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票证收据领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的社保基金收据由县财政局负责统一管理。

各乡镇按本辖区城乡居民需求数向县财政局申请领取社保基金收据。

各村(社区)按本辖区城乡居民需求数向乡镇财政所(各乡镇政府)申请领取社保基金收据。

(三)参保登记

各村(社区)应根据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残联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特殊人员名单对参保名册中的人员身份信息进行修正并标识,并按照下述方式对本辖区内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进行核实、登记、修改、增减变动和身份标识等。

1.各村(社区)在进行参保信息登记时,应仔细核实参保人员的以下信息:户口簿(或身份证)、特困供养、低保、贫困人员等资助人员。

2.各村(社区)在核实户口簿信息时,若发现参保名册上的家庭成员信息与户口簿不一致时,应以户口簿为准,对参保名册上的成员信息进行增减修改,并与户口簿上的人员信息保持一致;若有参保人员增加的,直接在该户下面的空白栏上填列新增人员的相关信息;若有新参保家庭的,则在参保名册最后的空白栏填入新增家庭的参保信息;参保名册上若存在同一个户主分多个家庭参保的,应进行并户操作,将该家庭所有参保人员合并到户主(以户口簿为准)名下。

3.各村(社区)在核实身份证(或户口簿)信息时,若发现参保名册上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或户口簿)信息不一致或缺失身份证号码时,应以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准对参保名册上的人员信息进行修改,没有办理户籍或第二代身份证的,应督促其办理后再参保缴费。

4.各乡镇在完成各村(社区)参保缴费资料的审核后,按各村(社区)上报的参保名册以户为单位录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县扶贫办认定的贫困人口标识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属性,对县民政局认定的四类贫困人口标识其中的一个身份属性(不能标识多重身份),对县残联认定的残疾人纳入贫困人口的标识为“贫困残疾人”身份属性,属于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残联等多部门认定的可标识多重身份属性,完成参保缴费信息录入。

(四)费款征收方式及渠道

2020年度江永县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按照“村组(社区)代收方式为主,自主缴费方式为辅;以银行端、手机APP线上缴费渠道为主,村组(社区)收现为辅”的原则进行,为保证资金效率和安全,应尽量减少现金收取,大力推行银行柜台、银行智能终端、湘税社保APP、网上银行等直接缴费方式。

1.根据参保信息质量,采取以下不同的征收方式(或流程):

(1)参保登记信息达标人员的征收。参保数据符合登记规范(城乡居民的“姓名、身份证号、证件类型”符合金三标准版数据要求)的,其征收信息直接发送至金三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采取以下方式及渠道征收:①协调当地代收银行,为村组代收人员配备足够的智能POS机下户征收;②智能POS机配备不够或POS机通讯不畅的地区,鼓励代收人员使用“湘税社保”APP为居民代缴;③鼓励代收银行与居民签订“两两协议”,每月定期开展批量扣款;④动员居民前往代收银行柜台或使用“湘税社保”APP网上(掌上)银行缴费。

(2)参保登记数据不达标人员的征收。各代收人员在使用智能POS机、“湘税社保”APP代收过程中,发现无法查询到人员参保信息或缴费信息的,按以下流程办理:第一步,代收人员要准确登记好缴费人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等);第二步,代收人员前往医保部门(含乡镇经办机构)将准确的人员参保信息录入医保业务系统进行数据修正,修正后的数据将通过共享平台传递至税务部门;第三步,由申报测算系统每天定期将上述修改后的人员应征信息发送至金三标准版系统;第四步,由代收人员使用智能POS机或“湘税社保”APP完成缴费。

此类人群的征收,流程复杂,工作量大,但也是克服数据不准确导致费款无法入库的有效方式,是数据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医保部门(含乡镇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安部门身份信息校验标准进行数据校验,逐步提高参保数据质量。

(3)无身份证件信息人员的征收。第一步,由村组(社区)负责以现金方式收取应缴费款;第二步,税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在金三核心系统做好代缴户税务登记,并与金三标准版相关信息做好关联登记;第三步,各乡镇负责将无身份证件信息人员录入医保业务系统;第四步,由乡镇将核对后的无身份证件信息人员及费款信息导入申报测算系统(乡镇端),并通过代缴户形式发送至金三标准版系统;第五步,乡镇安排人员到税务大厅通过税库银POS刷卡缴纳费款。

(4)新生儿或户籍变动人员的征收(非集中征期)。由缴费人自行前往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后,可通过银行柜台、智能POS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湘税社保”APP直接缴费。

2.各村(社区)在保费收缴完成后,应将整理后的参保名册、基金收据、村(社区)级参保缴费汇总表报送至乡镇审核缴销。

3.特殊群体费款的征收:对于由政府全额代缴的特殊群体,由医保部门完成身份标识后直接在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系统中进行代缴操作。

(五)缴款审核

1.各乡镇应认真对各村(社区)上报的参保名册、基金收据进行审核,确保有效参保人员总数和缴费总额、基金收据总额和现金缴款额的合计金额完全一致。

2.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认真复核各乡镇报送的参保资料,确保参保人员身份等相关信息与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完全一致,在接收到税务部门的缴费数据后,及时通知做好待遇开通等业务处理。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

成立县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税务局、县残联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统筹全县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解决征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强化缴费完成情况的督查通报,全面实施绩效考核。各乡镇要成立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强化职责,使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缴费任务顺利完成。

(二)做好配合

县人社、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及时解决参保登记数据规范化(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等基础信息完整准确,特殊群体身份标识精准)、数据共享等问题,各乡镇街道、村组要积极做好存量数据的核对工作,确保缴费人参保信息准确无误、缴费人待遇不受影响。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经费。

(三)提升服务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为促进全县城乡居民医保事业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加强对经办、征缴、代收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参保缴费程序,提供微信支付、支付宝、网银、银行柜台、银行POS机、现金等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缴费渠道。

(四)加强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视频、手机短信、微信、宣传栏、宣传单、宣传标语、广播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介,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基层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让广大群众了解熟悉城乡居民“两险”这项惠民利民政策,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主动参保(续保)缴费,提升全民参保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我要参保”的良好氛围。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何洪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1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何洪同志任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免去其县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杨帆同志任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任,免去其源口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职务;

朱东平同志任县永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集团)董事长;

何忠彪同志任县永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集团)总经理,免去其县县域经济与产业发展融资管理中心(城投公司)副主任(副总经理)职务;

免去蒲频硕同志的县市场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陈小娟同志的县“三千文化”保护管理处主任职务;

免去欧应湘同志的县第三中学校长职务。

杨忠德同志任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总工程师;

蒋向阳同志任县民政局副局长;

蒋小珍同志任县财政局总会计师(试用期一年);

周祯猛同志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尹玲同志任县审计局副局长,免去其县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陈自成同志任县统计局副局长;

欧永福同志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田祎同志任县信访局(县政府调处纠纷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

陈文生同志任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免去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邓照洋、欧阳珍同志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欧阳印权同志任县教育局主任督学(副科级),免去其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督学职务;

何永煌同志任县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免去其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何罗生同志任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星同志任县投资促进事务局局长,免去其县“三千文化”保护管理处副主任职务;

何烈良同志任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戴玮同志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周伟同志任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欧琳同志任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县三千文化保护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蒋联明同志任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免去其县市场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申永祥同志任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何旻同志任县市场服务中心主任;

张译匀同志任县民政事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奉晓权同志任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主任,免去其县环卫局局长职务;

郑少平同志任县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主任,免去其县园林局局长职务;

王东清同志任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试用期一年);

杨华同志任县农村经营服务站站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李荣波同志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文亚农同志的县商业事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郭为同志的县县域经济与产业发展融资管理中心副主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免去伍守军同志的县投资促进事务局局长职务;

免去周文远同志的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

贺军、杨红华同志任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蒋志成、王雪梅同志任县中医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何登日同志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文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蒋宾同志任县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周远东、陈超同志任县商业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胡小云同志任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副主任。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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