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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永政报第二期
  • 2019-08-22 11:18
  • 来源: 江永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江永县人民政府
  • 字体【      】

2019年第2

(总第40期)

710日出版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本刊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目    录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98号JYDR—201900002…………..................(1)

江永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永政发〔201911号JYDR—201900005.....………….......(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910号JYDR—201900004....................................(3)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912号JYDR—201900006............................(4)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94号JYDR—201901003.................................(6)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95...............................................................(10)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9〕6号JYDR—2019—01004........................(12)

发布政令  公开政务

指导工作  服务社会

主管:

江永县人民政府

主办: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委员会

顾  问:唐德荣蒋俊善

主  任:  

副主任:  

委  员:  顾杨峰        

责任编辑:顾杨峰

          何  颖

校对:周  艳  顾杨峰

      全芬芬  

地址:江永县人民政府

电话:5722015

电子邮箱:

jyzfbwms@163.com

邮编:425400

湘江永文准字(2009)第2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2019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93.........................................................(15)

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函〔20195.............................................................(19)

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谭志全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20193.................................................................(21)

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蒋少平同志免职的通知

江永政〔20194................................................................(22)

永县人民政府关于顾亚萍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江永政〔20195................................................................(22)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9〕8号

JYDR—2019—00002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及省、市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防控非洲猪瘟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害猪肉、有毒有害肉、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等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所有生猪必须在潇浦镇市场服务中心定点屠宰场和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屠宰点屠宰(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生猪除外)。

二、严禁未取得资质的屠宰场(点)屠宰生猪。

三、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上市流通和交易。

四、严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五、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公安局等单位应相互配合,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牵头打击无证屠宰、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猪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的生猪产品等违法行为。县公安局配合开展生猪及其产品行政执法工作,及时查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维护执法秩序;对涉嫌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屠宰企业的升级改造。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生猪屠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

江永政发〔2019〕11号

JYDR—2019—0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我县电子信息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依据我县区位特点、政策优势和产业基础,充分结合全省电子信息产业空间布局情况,以创新融合为动力,以重点产业项目为抓手,以政策环境为支撑,加速承接沿海产业转移,持续扩大产业规模,推动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化、融合化、集群化、特色化发展。到2020年,基本完善我县信息技术产业园区建设,落地1个以上产业公共服务平台、1个以上公共应用平台,落地15家以上电子信息技术企业,实现30亿元以上营业收入规模,初步打造产业集群。

二、发展方向

抓住电子信息产业向中西部转移的有利机遇,大力引进发展移动智能终端、智能可穿戴设备、电子元器件等高端电子制造业。完善电子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三、扶持政策

(一)加大企业引进支持力度

1.实施龙头企业引进计划,对新引进的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参照《江永县发展开放型经济优惠政策》有关总部经济的政策给予扶持与奖励,由专人负责推进企业落地的各项服务。

2.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等院校等团体机构推荐引进企业、项目入驻,对成功引进项目的有关团体和个人,依据《江永县发展开放型经济优惠政策》给予招商奖励。

(二)扶持产业支撑体系建设

1.鼓励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经我县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电子信息和软件产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

2.鼓励研发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电子信息研发设计(评测检测)机构来江永建立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3.营造产业发展环境。支持在我县举办电子信息领域的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性具影响力的会议(展会、比赛),给予费用的80%的补助。鼓励在我县设立永久会址,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政策扶持。

(三)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1.县财政局统筹安排电子信息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电子信息的发展。按照《江永县发展开放型经济优惠政策》的有关用地、厂房租赁、财税方面、上市奖励的优惠政策对电子产业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2.对租用园区标准厂房的电子信息产业企业百级、千级无尘车间装修给予600至10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贴,对其它车间及办公室装修给予100至2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贴。

3.对年产值过亿的电子信息产业企业,前三年按其产值的千分之八的比例给予物流补贴。

4.对新引进的电子信息产业企业按每使用一万平方米标准厂房,根据入驻设备价值给予50至400万元的设备搬迁及原厂员工遣散补贴。

5.帮助电子信息产业企业积极争取高新技术新购设备补贴。

6.设立园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发挥基金杠杆作用,为电子信息企业短期融资提供担保。

(四)强化人才支撑力度

1.鼓励引进高素质的电子信息技术创新人才,特别是领军型人才和创新团队。对于电子信息产业急需人才,在人才(含配偶、子女)户口落地、住房、就业、入学等政策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园区认定的重点电子信息企业人才,按县人才引进有关规定执行。

2.支持人才培训。对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的电子信息企业,对场地建设、设备购置、课程引进和师资聘请等投入超100万元的院校实训基地、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相应培训资质的企业,按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实施一年。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1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9〕10号

JYDR—2019—00004

经省林业局确认,我县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全县已启动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IV级响应,松材线虫病是松树的一种毁灭性病害,具有传播蔓延快、除治难度高、危害程度大等特点,松树感染松材线虫病40天后即会死亡。为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有效保护我县松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所有疫区松树均视同疫木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疫木监管责任,严禁擅自采伐和借疫木采伐进行滥砍乱伐。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枯死松树清理和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病、枯死松木清理和防治性松林采伐改造等疫情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松木及其剩余物,所有感病疫木采伐后必须经过集中除害处理。

二、加强松木及其制品的调运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松类苗木、木材及其制品,不得将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木转卖、异地加工或转作他用。禁止从国内外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进口)松材及其制成品。木材加工企业、项目建设单位从非疫区调入的松材及其包装制品(包括各种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松木包装材料,如松木包装箱、电缆盘、光缆盘、托盘、垫木、衬木等)在林地及其边缘500米范围内施工或使用的,需事前向县级森林植物检疫部门报告,经复检后方可使用。森林公安、交通、市监、住建、供电、通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加大对松木及其制品的检疫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调运及使用行为。

三、严格执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落实疫木监管责任,确保疫木不进入流通领域。要组织力量集中清理村民房前屋后、除治山场周边群众自用堆放的病、枯死松薪材,并进行集中安全处置。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快防治进度,提高防治质量,确保在松褐天牛非羽化期内(当年11月至次年3月31日)彻底清理病、枯死松木。要做好群众宣传动员工作,确保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借疫木采伐进行滥砍乱伐,擅自收购、存放、买卖、调运、经营、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制品。对违反规定的,森林公安机关和林业执法机构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引起疫情或者引起疫情扩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3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9〕12号

JYDR—2019—00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0日

江永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简化交易程序,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湖南省实施办法》《关于调整永州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永政发改〔2018〕15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属于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交易:

(一)工程建设项目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

(二)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

投资额超过上述规模标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章  交易原则和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交易,缩短交易时间、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第二条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除外),由建设方向县发改局申请核准不采用招标方式,通过集体决策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第二条第(一)款中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第(二)款中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除外)、第(三)款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参照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由建设方通过集体决策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和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投标人。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第二条第(一)款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第(二)款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除外)、第(三)款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方通过集体决策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按简易程序在县级进行公开交易,采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对政府投资的小型扶贫项目,单项投资总额度400万元以下(货物采购200万元以下,服务100万元以下)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江永实际,可按照《关于加快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实施的通知》(湘财农〔2018〕20号)第二条第(二)款“一审一议一评”模式建设。

简易公开招标程序如下:

(一)项目核准。

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称招标人)到县发改局进行项目招标核准。

备案。

招标人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的审批、招投标核准资料;

2.工程预算及财政评审报告;

3.交易委托代理合同;

4.工程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住所;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项目资金来源和招标价格;必要的图纸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完成期限;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报价和承诺书格式要求;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5.招标人向行业主管部门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发布交易公告。

招标人在江永县人民政府网发布交易公告和工程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从网站自行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

潜在投标人按交易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投标报价和承诺书,并密封装订,在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到项目交易地点,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为5日(节假日不顺延)。

(五)组织评审。

1.专家抽取。从江永县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2.合格性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若报名投标人过多,超过15家(含15家)时,先从所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7家入围,再对入围投标人进行合格性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

(六)抽取中标候选人。

从合格投标人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依先后顺序确定3家中标候选人并排序,按照原公告发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3日(节假日不顺延)。

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在公示结束后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发出《工程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按排序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水利项目由县水利局监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由县住建局监管;工业项目、室内装修装饰项目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监管;农业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监管;交通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监管;其他行业项目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工作和交易事项核准工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要求的按有关要求实行监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划小合同段等方式将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标,工程项目合同必须按照交易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工程设计、预算的监管,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对未按程序审批,擅自进行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财政部门对预算内的按时结算,对超过预算的按预算包干结算,超过预算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 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结算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由县纪委监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原有关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县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管理办法 》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9〕4号

JYDR—2019—01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

江永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受让人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付。划拨土地的预付款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  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全县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建立收入台账;收集、填报、汇总、上报土地收支统计报表;按规定计提各项资金;结算土地收益;执行土地收支预算。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编制供地计划、用地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按土地出让宗地建立台账;计算土地开发成本;填报土地出让收支有关统计报表,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督促土地受让人及时履行合同。

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核算土地出让收支;及时向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规定及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通过县财政局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国库。

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名称、编号、面积、供地方式、土地出让收入总额和缴纳时限,依法批准分期缴纳的,还应载明分期缴纳同级财政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和财政局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县财政。

县自然资源局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上报县政府同意后,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县自然资源局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县自然资源局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以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或者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等,依法应当补办出让手续的,补缴土地价款等于正常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其最低补缴额,商业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40%;商品住宅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5%;工业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25%;其他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0%。

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补缴。

调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调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发生土地增值的、同时调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与容积率发生土地增值的、其他土地利用条件调整需补缴土地价款的有关具体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补缴的土地价款必须一次性足额缴清。

第九条  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含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其转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以及获得的占地补偿收入,扣除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和有关税费以后,作为非税收入中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原则上按旬定期划缴国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滞留、挪用、坐支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财政专户管理,不得转移、截留、延迟缴库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上缴财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等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被拆迁人等。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按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下列政府性基金和专项资金:

(一)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四)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五)教育资金;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

(七)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各项支出根据有关规定和县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安排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按照县自然资源局批准的开发方案安排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县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土地储备机构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第十五条  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农田水利建设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指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

(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指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

(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指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

(四)农田水利建设支出。指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技术等。

(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指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支出。指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城市供水排水、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七条  其他支出。包括根据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教育资金支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支出。

第十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规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征地补偿费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部分,根据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经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从国库中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要制定有效的成本控制机制,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控制土地出让成本,尤其是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和土地出让业务费。要严格界定有关土地出让成本支出项目的范围和内容,严禁超范围、超比例增加土地出让成本支出。不得违反相关规定以奖励等名义扩大土地出让成本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报经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第三季度,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下一年度供地计划,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征地、供地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终,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依法向县人大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支按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进行核算。县自然资源局与财政局要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县自然资源局。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要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制定江永县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使用核算与对账的操作细则,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江永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推动爱国卫生运动社会化,提高公共卫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永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和公民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卫生创建等工作。

    第三条 江永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并将爱国卫生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设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爱国卫生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配备爱国卫生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爱卫会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宣传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规范;

    (三) 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

    (四) 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五) 开展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每年四月为全县爱国卫生活动月、重点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文明卫生单位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制度,完善卫生设施,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改善本单位的工作生活环境质量,提高卫生水平。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乡镇、村(社区)建设规划整治环境,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结合清洁能源工程修建卫生厕所、加强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和除害防病为重点,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社区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公民应以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为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积极参加爱国卫生义务劳动,维护公共卫生。

    第十二条 县爱卫办主管本辖区内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杀灭病媒生物活动,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各单位和个人应参加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

杀灭病媒生物所需药品、工具等工本费,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承担;公共地段由当地政府承担。

第十三条 县乡(镇)两级财政应当保证除“四害”经费,对公共环境以及全县临时性除“四害”活动经费予以补贴。

县城管局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及时收集、转运、处理好辖区内的垃圾、类便。

    城区街道、广场和农村居民集居区、公路沿线、不得存放垃圾,不得向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

    各类基建垃圾必须由基建单位负责,在基建工程完工时清运完毕。

    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封无泄露,并按渣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清运。

    医疗机构、生物制品企业等必须对有毒有害度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建立县健康教育所,乡镇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配备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公民卫生素质。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开设健康教育专栏和专题节目。

    第十五条 加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在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对吸烟者应劝其停止吸烟。 

机关、医院、学校等应当率先做好控烟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

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或者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烟草促销活动。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四)电影院、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体育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

(六)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的办事场所、会议室;

(七)金融机构、商场、超市等营业场所;

(八)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九)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和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十六条 加强行业卫生管理。环境保护、学校卫生、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酒店及娱乐场所卫生、理发业卫生、车站卫生、集贸市场卫生等要严格按照各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爱国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聘任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

    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配戴标志,出示证件。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监督、制止、举报的权利。

    县爱卫会要公布举报电话,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要及时受理并督促有关都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要通知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县爱卫会及爱卫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或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后因卫生质量下降而名不副实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拒不履行爱国卫生义务的,由县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有关部门未处理的,县爱卫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处理的部门,由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爱卫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9〕6号

JYDR—2019—01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江永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鼠、蚊、蝇、蟑等病媒生物(以下简称“四害”)的滋生和扩散,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54号)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的方针。推行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工地、县道路管网设施、环卫公用设施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负责辖内物业小区、公租房、廉租房和拆迁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县卫健局负责各类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五)县教育局负责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七)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八)县水利局负责河道提防安全管理范围内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九)县城管局负责广场、绿地、公园等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监督管理。

(十一)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十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单位和村(居)民开展杀灭病媒生物和治理孳生场所的活动。

第七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并及时将检测结果通报县爱卫办,协助开展病媒生物预

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八条  全县群众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县爱卫会统一组织部署,各乡镇、社区爱卫会负责实施。

    第九条  城镇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建筑物管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条  县爱卫会应当按照国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和省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对各乡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  县卫健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的设置情况。

    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各级各单位应当保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对公共环境及全县临时除“四害”活动经费予以补助。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集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个体经营户办公、经营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个体经营户负责。

    实行物业服务居住区的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服务居住区的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村(居)民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

    建设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单位由当地爱卫会或者其共同的上一级爱卫会确定。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爱卫会的规定参加群众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病媒生物密度,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繁衍。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建筑施工、农副产品市场、公共交通运营、医疗卫生、宾馆、酒店等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责任人。

    第十六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市场化服务。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有合法资质;

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 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业协会,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生产、 经营,使用的杀灭病媒生物药物和器城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严禁生产、经管和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第二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要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单位,不得参加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卫生单位的评比;已评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卫生单位的,由评定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由县主管爱国卫生的行政部门依据《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爱卫会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县爱卫会成员单位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县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2019年度农业保险实施

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2019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9日

江永县2019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9〕7号)精神,深入推进《农业保险条例》的扎实落地,进一步做好2019年农业保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发展农业保险精神,规范农业保险经营,保护农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支农惠农富农作用,带动其他经济乃至整个农村商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三、开办险种、规模及承保机构

(一)开办险种: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保费补贴规模及要求,2019年我县开办的险种有水稻、油菜、玉米、柑橘、能繁母猪、育肥猪、森林、烟叶、家禽(鸡、鸭、鹅)、能繁母牛、香芋、水稻制种。

(二)承保规模:各险种的承保规模控制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规模之内,不得擅自扩大承保规模,要求各家主体据实承保,挤出虚假水份。

(三)承保机构: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承保的品种为:水稻、玉米、烟叶、柑橘、育肥猪、香芋;

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承保的品种为:育肥猪、能繁母牛;

3.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品种为:油菜、能繁母猪、家禽(鸡、鸭、鹅)、商品林、公益林。

四、主要内容

(一)水稻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为280元,分蘖拔节期为320元,成熟期为360元。

保险费率:5%,即每亩收取保费18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7.2元/亩),省财政补贴25%(4.5元/亩),县财政补贴10%(1.8元/亩),其余25%(4.5元/亩)由农户承担。

(二)油菜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死茵、死杆、倒伏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90元,蕾薹期为110元,成熟期为150元。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9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3.6元/亩),省财政补贴25%(2.25元/亩),县财政补贴10%(0.9元/亩),其余25%(2.25元/亩)由农户承担。

(三)玉米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风灾、雹灾、旱灾等自然灾害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亩300元。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18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7.2元/亩),省财政补贴25%(4.5元/亩),县财政补贴10%(1.8元/亩),其余25%(4.5元/亩)由农户承担。

(四)柑橘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旱灾、暴风、暴雨、洪水、内涝、雹灾、冻灾、冷害、崩塌、山体滑坡、地陷、泥石流、地震以及碎叶病、衰退病、萎缩病、溃疡病、黄龙病、脚腐病、炭疽病、线虫病、红蜘蛛、糠白蚧、天牛、黑蚱蝉、锈壁虱、吸果夜蛾等病虫害直接造成保险果树掩埋、主干折断、连根拔起、死亡、推定死亡或当年挂果期内不结果,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亩为2000元。

保险费率:1.2%,即每亩收取保费24元。

保费补贴:省财政补贴40%,县级财政补贴10%,其余50%(12元/亩)保费由农户承担。

(五)能繁母猪保险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难产、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6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30元/头),省财政补贴30%(18元/头),其余20%(12元/头)由养殖户、场承担。

(六)育肥猪保险

保险责任:因口蹄疫、猪瘟等22种疾病直接造成保险猪只的死亡。

保险金额:每头为500元。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3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共补贴50%(15元/头),省财政补贴20%(6元/头),县财政补贴10%(3元/头),其余20%(6元/头)由养殖户、场承担。

(七)能繁母牛保险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牛白血病、支气管肺炎、胸膜肺炎、难产;吞食尖锐硬物引起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腹膜炎或胸膜炎。

自然灾害包括:洪水、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按每头保险金额扣减各级政府对每头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后赔付。

保险金额:每头6000元。

保险费率:4%,即每头收取保费240元。

保费补贴:省财政补贴40%(96元/头),县财政补贴10%(24元/头),其余50%(120元/头)由养殖户、场承担。

(八)森林保险

1.公益林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由于火灾或人力无法抗拒的洪水、旱灾、冻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损失亩数达到权利人承保面积的10%(含起赔点最高不超过10亩)以上,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亩为500元。

保险费率:3‰,即每亩收取保费1.5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0.75元/亩),省财政补贴30%(0.45元/亩),县财政补贴10%(0.15元/亩),林权权利人承担10%(0.15元/亩)。

2.商品林保险

保险责任:同公益林保险一致。

保险金额:每亩为500元。

保险费率:3‰,即每亩收取保费1.5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30%(0.45元/亩),省财政补贴25%(0.375元/亩),林权权利人承担45%(0.675元/亩)。

(九)烟叶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种植的烟叶因遭受人力无法抗拒的洪涝(政府行、蓄洪之外)、雹灾、旱灾、风灾、毁灭性的黑胫病和青枯病直接造成叶片毁坏、茎杆折断、根系枯萎导致的植株损毁,且每亩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条款的约定予以赔偿。

保险金额:每亩1300元。

保险费率:7.5%,即每亩收取保费97.5元。

保费补贴:县烟草公司补贴64%(62.4元/亩),省财政补贴16%(15.6元/亩),县财政补贴16%(15.6元/亩),其余4%(3.9元/亩)由种植户承担。

(十)家禽(鸡、鸭、鹅)保险

保险责任:因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禽霍乱等致命性疾病导致家禽死亡以及由于家禽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

保险金额:鸡、鸭、鹅每只保险金额分别为12元、20元、48元。

保险费率:5%,鸡、鸭、鹅每只保险费分别为0.6元、1元、2.4元。

保费补贴:省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10%,养殖户承担50%。

五、投保方式

除烟叶保险由县烟草部门统一投保外,其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承保须按分配规模,原则上以村(场)为单位投保,不得按总数量的比例部分承保或插花性承保。有条件的地区应签单到组、到户,种植双季以上的作物要分季签单。

耕种方式是“土地流转”、“承包经营”、“代耕代种”等情形的,承保公司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验标,收齐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包括与农户直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或土地承包合同、费用支付凭据、营业执照、种植大户身份证等复印件)后方可承保出单,且被保险人必须为实际土地耕种者或经营者。出单时,必须是将农户自缴保费收齐,并将保费缴至承保公司账户后,方可出单承保。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的一项服务民生工程。为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蒋俊善任组长,副县长何福明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气象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县财政局,由钱建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副局长何红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经理邬海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公司经理盘龙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经理蒋新任副主任,负责农业保险日常工作。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工作班子,提高认识,广泛动员,着力营造良好的农业保险工作环境。

2.加大宣传力度。县广播电视台、江永新闻网等媒体要把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种养殖户的参保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种养殖户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各有关单位也要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采取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册(宣传单)、发出保险告知书、制作墙体广告等多种方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使农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同时,要开展有广度、有深度、有力度的专题报道,提高种养殖户的防灾意识。要大力宣传《农业保险条例》,以“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构筑农业保险保障网”为主题,积极开展贯穿全年的主题宣传活动。

3.加强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宣传部门要把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的参加农业保险。

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大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检查、审核力度。季度报表数据作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务必要指定专人认真核实数据,切实避免出现虚假和错误数据。

农业、林业等部门要负责提供相关承保基础信息,同时协同做好农业保险承保、灾害鉴定和查勘定损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及早防范、减少农业损失。在灾后及时提供气象灾害证明资料,以便后续理赔服务及时跟进。

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从落实支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全局出发,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各项服务工作。夯实承保基础工作,履行农业保险条款应尽义务。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单等相关资料。发生灾情后,及时准确地做好查勘定损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款。

4.规范保险管理。一是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要深入农村,对农户种养情况进行投保信息核对,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二是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三是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四是县财政部门要发挥监督作用,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保险公司承保理赔业务、工作费用提取和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面不得低于30%。

5.按期完成任务。烟叶保险必须在4月2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水稻保险早稻必须在5月3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中稻必须在6月3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晚稻必须在8月15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油菜保险必须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玉米保险必须在8月31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柑橘保险必须在12月2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必须在10月31日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能繁母牛必须在7月30前日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森林保险必须在10月31日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家禽保险必须在7月31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附件:1.2019年江永县农业保险投保及财政补贴分配计划表(常规险种)

2.2019年江永县农业保险投保及财政补贴分配计划表(特色险种)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函〔201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1日

江永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治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使用管理中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国务院扶贫办 银保监会关于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财监〔2019〕11号)要求,在全县组织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惠民惠农领域政策落实情况,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使用管理中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摸清“钱从哪来”“发到哪去”“发了多少”,整治“政出多门”“卡出多行” “人卡分离”等管理问题,查处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针对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坚持举一反三, 拿出治理规范措施,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到群众身上,让“一卡通”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明白卡”、“幸福卡”。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治理范围

2017- 2018年中央、省市县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不含社会保险和教育类资金,下同)“一卡通”管理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发放情况,重大事项可以追溯至以前年度。

(二) 治理内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检查、清理、纠正和规范以下问题:

1.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不到位问题。摸清中央、省、市、县四级通过“一卡通”管理发放的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有多少项、归哪些部门管、分配标准、发了多少、发放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等及是否存在:

(1)违规将资金大项拆成小项,多头管理等问题。

(2)资金发放不及时、不足额,应享受政策未享受等问题。

(3)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应退出未退出、不该享受的违规享受等问题。

(4)该通过“一卡通”发放,而发现金或以其它银行卡发放的,该直发的又进行“二次分配”的。

(5)政策宣传和分配结果公示公开不到位,群众对相关政策及分配情况不知晓。

(6)主管部门、乡镇、村没有建立“一卡通”资金管理台账,没有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和监督责任,没有及时核实更新补贴对象身份信息,未发放的资金没有按规定存放等向题。

(7)财政补贴政策不符合实际、漏洞较多、政策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2.“一卡通”办理、发放和使用不规范问题。摸清各部门都办理了多少种卡、涉及多少家银行机构、是怎么委托代理银行的等问题及是否存在:

(1)部门画地为牢,竞相办理“一卡通”,导致群众“多卡”、使用不便等问题。

(2)代理银行过多过滥,在选择代理银行过程中未进行公开招标等问题

(3)有关部门和代理银行违规收费、增加群众负担等问题。

3.违法违规问题。摸清“一卡通”和其它惠民惠农卡在哪里?谁在用卡?钱去哪了?是否存在:

(1)在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办卡过程中优亲厚友、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问题。

(2)通过收买欺骗等手段,用无关人员身份证件办理“一卡通”,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

(3)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

(4)未经本人同意,私自保管甚至扣押群众“一卡通”。

原则上只要在省级298项一卡通发放范围内且各级各单位有的项目,均应纳入县乡财一卡通平台统一发放。本次检查重点是应纳入县乡财一卡通发放,而以现金或其它银行卡发放的行为。

三、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成立江永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蒋俊善任组长,县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宋飞云、县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提名人选钱建洪、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提名人选蒋继任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民政局、人社局、扶贫办、林业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健局、住建局、残联、医保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联系电话5723749,电子邮箱:1078110067@qq.com。

四、职责分工

1.县财政局:拟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收集各主管部门汇总的自查情况,形成我县专项治理自查报告。

2.县审计局:组织实施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使用“一卡通”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检查,集中排查一批惠民惠农领域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委。

3.县纪委监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督促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狠抓任务落实;督促各部门将(省定298项内)应纳入而未纳入“一卡通”而以现金或其它银行卡发放的惠民资金纳入“一卡通”发放。

4.县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林业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健局、民政局、住建局、扶贫办、残联、医保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各乡镇对本部门管理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的管理情况、享受补贴项目和标准、补贴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与各乡镇上报的基础数据进行比对。

5.各乡镇:按照“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原则,对辖区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及“一卡通”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清理。

五、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5月12日)。针对本次惠民补贴专项治理内容相关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各资金管理部门分2017年和2018年度填写自查表格(附件1、附件2),各乡镇分2017年和2018年度填写基本情况表(附件2) 及典型案例,并于5月12日前上报专项治理办公室(县财政局)。

(二)县级检查阶段:(5月11日至5月25日)。县财政局将会同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通过查看单位会计账目凭证、银行划款记录、相关业务资料、询问当事人或村民,核实单位自查情况。每个乡镇至少抽查2个行政村,对每个村的“一卡通”及补贴资金进行全面检查,每个村入户调查不少于10户。

(三)总结规范及上报(5月31日前)。专项治理办公室对检查的问题应深入分析原因,认真研究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建立长效机制,并根据有关情况填写附件3,并写成书面总结上报,同时,做好迎接省、市有关部门来我县检查的准备。

六、其它要求:

1.相关单位要及时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及时上交自查表格,不得隐瞒、拖延、敷衍。被检查单位和村(居)委会应积极配合重点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阻挠、拒绝;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认真整改到位。否则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2.各检查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取得实效。检查人员应严守廉洁纪律和八项规定,不接受被检查单位和村(居)委会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和土特产。对应纳入而未纳入一卡通发放的项目和本方案中其他违反规定的问题不得代为隐瞒,否则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 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

理基本情况表

2. 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问题统计表

3.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县级情况汇总表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谭志全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县人民政府决定:

谭志全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免去其县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唐树红、杨英杰、蒋江生、谢月良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陈小龙、胡敏同志任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

蒋琴同志任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总经济师;

杨忠义同志任县司法局副局长;

何红忠同志任县财政局副局长;

邓新林、欧阳小平、张志军同志任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蒋永平同志任县自然资源局总工程师;

熊运正、李荣波、张运明同志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蒋师同志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周明东、周国辉、胡永森、唐崇勇、何满新、田文龙同志任县水利局副局长;

胡润民同志任县水利局总工程师(继续试用至2019年4月);

黄世文、杨幼全、唐文胜、刘敏辉、石文义、何流宣、欧晖同志任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碧海、刘运香、周安宇、陈军同志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副局长;

田清玉、欧阳卫、何霞、周维善同志任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任远辉同志任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尹兆荣同志任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免去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唐文胜、毛小卫同志任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李刚同志任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继续试用至2019年4月);

吴进旺、顾亚萍、陈亚辉、胡嫔华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余华跃同志任县信访局(县调处纠纷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

欧阳辉平、杨晓频、王丽华、蒋民生同志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周祯猛、周光志同志任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蒋红辉同志任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审计局总审计师职务;

何新军、夏江波同志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何治国同志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何丽娟同志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总工程师;

李跃志同志任县烤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周翠飞同志任县商业事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何兰同志任县物资事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免去钱建洪、莫胜、唐江桥同志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顾鸣同志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赵昌华、蒋民桂同志的县民族宗教和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蒲雪强同志的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谭宏志同志的县畜牧水产局局长职务;

免去何建德同志的县商业事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因机构改革,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科技商务粮食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农业委员会、县蔬菜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副主任、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原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与城市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民族宗教和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副局长、总工程师;原县生态能源局、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县移民开发局、县农村经营管理局等单位局长、副局长;原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主任、副主任和原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主任等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蒋少平同志免职的通知

江永政人〔201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免去蒋少平同志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8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顾亚萍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江永政人〔201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免去顾亚萍同志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蒋琴同志的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总经济师职务;

免去周翠辉同志的县商业事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王丽华同志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何新华同志的县财政局总会计师职务;

免去何新军同志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王丽梅同志的县畜牧水产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何流宣同志的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刘运香同志的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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