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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永政报第三期
  • 2019-10-14 15:11
  • 来源: 江永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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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3

(总第41期)

1010日出版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本刊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目    录

江永县人民政府江永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江永政令〔20191号JYDR—2019—00010.....………….......(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915号JYDR—2019—00007…………...........(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916号JYDR—2019—00008..............................(2)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918号JYDR—2019—00009....................(3)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穿着瑶族服装的规定》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99号JYDR—2019—01006.................................(4)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9〕10号JYDR—2019—01005.........................(5)

江永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江永政令〔20191

JYDR—2019—00010


为有效预防和杜绝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县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令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包括国有、集体、个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封山育林区、林区工程项目区和其它有林地。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理。防火期内禁止携带任何火种进入防火区域内;严禁在林区及边缘地带烧荒开垦、烧火土灰、烧秸秆、烧田埂地边杂草及农作物残留物;严禁在林区内烧木炭;严禁在林区内烧火取暖及野炊;严禁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头、火柴梗及其他引火物品;严禁烧蜂驱兽、点火把照明;严禁在林区墓地点蜡、烧纸、燃放鞭炮及其它违章用火。

四、在森林防火期间,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巡查制度,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灭。各乡镇场、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人员巡山护林,在重点地段和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和哨卡,对进山车辆、行人进行严格检查;积极开展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扑火技能培训及森林防火法规、安全避险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对精神病患者、痴呆人员要加强管理、落实好监管人及监管措施。所有护林员要到岗到位加强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野外违章用火。所有进山人员要服从护林员管理,自觉遵守本防火令。

五、加强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林区生产性用火及林、农地接合部的野外生产用火,必须先由用火单位和个人写出申请,经乡镇林业站审查验收,报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的乡镇政府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取得烧垦许可证后,严格按烧垦许可证的规定用火。

六、森林防火期内,各级防火机构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各扑火应急队要进入战备状态,一旦有火情,要迅速出击,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禁动员中小学生、妇女、老人参与扑救山火。

七、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由于思想麻痹,工作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永政发〔2016〕5号)及《中共江永县委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十条规定》(永发〔2008〕5号)文件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发现森林火情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电话:12119   0746-5723773)。

                  长:唐德荣

2019年9月1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915

JYDR—2019—00007


为加强全县烟叶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搞好烟叶收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我县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叶收购市场实行专卖管理。烟叶是国家烟草专卖品,烟农生产的烟叶由县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和调拨,未经委托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二、对在本县境内抢购、套购烟叶的二道贩子进行坚决打击。对擅自收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非法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三、严禁无证运输烟叶。对非法运输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非法运输烟叶价值的20%以上50%以下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坚决取缔烟叶、烟丝非法交易市场,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生产烟丝窝点。非法进行烟叶、烟丝销售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叶、烟丝公开销毁;对非法加工烟丝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加工的烟丝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并将非法加工的烟丝公开销毁。

五、严禁烟农跨区域交售烟叶。烟叶由江永县烟草公司依法收购,烟叶实行入户预检,按标准预约定点收购,烟农凭预约单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到指定的收购站(点)交售已预检的烟叶。对违反收购合同规定在站外交易,跨乡(镇)交易,将烟叶出售给烟贩子或外县收购站点的,一经发现要追回政府和烟草部门为烟农提供的各项烤烟生产投入,并按每亩2.5担,每担150元的标准追缴税款。

六、从严整治烟叶收购市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交警、烟草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维护烟叶收购秩序,加强烟叶市场专卖管理,杜绝烟叶外流。对插手收购、强买强卖、扰乱收购秩序、侵害烟农合法权益的不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对屡查屡犯者要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无证运输或违法收购烟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鉴定,有使用价值的,按罚没收入的15%奖励给举报人,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烟草局举报电话:0746-5727056 ;烤烟办举报电话:0746-5722541)。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916

JYDR—2019—00008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现就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各类学校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场所;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服务站(所)室内场所;

(三)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书店、体育馆、健身馆、游泳馆、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各类文化体育场馆(所);

(四)酒店、宾馆、餐厅店、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公共服务场所;

(五)金融、电讯、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六)汽车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售票室、候车室、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七)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并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吸烟区(室)与禁烟区有效隔离。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和巡查员,对在禁烟区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三、进入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单位制止吸烟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卫健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五、卫健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爱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1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

江永政发〔201918

JYDR—2019—00009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税收公平,防止税收流失,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相关规定,现就江永县县城住宅类和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纳税评估系统”)更新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将依据更新后“纳税评估系统”对住宅类存量房交易进行纳税评估;自2019年10月21日起,将依据更新后的“纳税评估系统”对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进行纳税评估。

二、存量房交易纳税义务人在申报办理纳税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如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如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纳税评估系统”评估价格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纳税评估系统”的评估价格计算各项税费。

三、更新后的“纳税评估系统”在启用日期之前已交易的存量房纳税人,住宅类应在2019年9月30日前、非住宅类应在2019年10月20日前履行完纳税义务,否则将按照更新后的“纳税评估系统”的评估价格计算各项税费。

    特此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6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推行穿着瑶族服装的规定》的

江永政办发〔20199

JYDR—2019—01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推行穿着瑶族服装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

关于推行穿着瑶族服装的规定    


为展示我县深厚的瑶族文化底蕴,弘扬民族传统文化,营造浓郁的民族氛围,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豪感,进一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繁荣发展,扩大瑶族文化的影响力,决定在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校、服务行业中推行穿着瑶族服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瑶族干部职工在出席重大会议、参加重大活动及对外接待活动时应当穿着瑶族服装。

    二、全县对外接待服务窗口的瑶族干部职工和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穿着瑶族服装(按法律规定应穿着制服的单位除外)。

    三、县内各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酒店宾馆、饭店等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提倡穿着瑶族服装或体现江永瑶族特色的工作制服。

    四、全县各中小学校在举行重大会议、活动时,瑶族教职员工应当穿着瑶族服装,提倡各中小学校学生穿着体现江永瑶族特色的校服。

    五、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瑶族代表、委员在出席重要会议、参加重大活动时,应当穿着瑶族服装。

    六、县内企业对外接待服务窗口的瑶族员工提倡穿着瑶族服装或穿着体现江永瑶族特色的工作制服。

    七、本规定所称瑶族服装包括盛装和便装,款式可采用传统的瑶族服装样式,亦可在保留原有瑶族元素的基础上进行改良设计,力求穿着方便、美观舒适、大方得体。

八、县财政在每年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瑶族服装的研究设计和服饰文化的保护传承。

九、瑶族服装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9〕10

JYDR—2019—01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后《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5

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12号)、《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江永政办发〔2016〕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江永政办发〔2016〕5号),结合我县实际,特调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养老有保障。

二、组织保障

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县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任顾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人社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经管站)、审计局、城投公司、相关乡镇和项目指挥部负责人为成员。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领导为召集人,联席会议定期听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汇报,指导、监督和协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研究拟定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处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重大事项,协调各成员单位间的相关工作。

三、部门职责

1)县人社局: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负责用地项目单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负责核算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及金额;负责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及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负责建立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台账。

2)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及政府补助资金的划拨工作;负责5%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入的解缴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的落实。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补助的计提,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10%的土地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负责用地单位按政策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负责审核确定保障对象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被征土地面积和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金额;牵头会同相关乡镇负责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人员名单;负责建立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历年征收台账;负责会同县城投公司、各乡镇整理建立历年(2008年10月16日至今)征地补偿费发放台账。

4)县公安局:负责审核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被征地户中保障对象的户籍是否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被征地户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数;负责建立全县被征地居民户籍台账。

5)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户是否具有被征土地的承包经营资格,核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确定该户应纳入保障对象人数。负责建立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变化台账。

6)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申报、初审和公示;负责审核申请对象是否享有该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款,以及开展政策宣传等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人员名单;负责会同县城投公司、县自然资源局整理建立历年(2008年10月16日至今)征地补偿费发放台账。

7)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8)县城投公司:负责牵头会同各乡镇、县自然资源局整理建立历年(2008年10月16日至今)征地补偿费发放台账,送县人社局备案,便于及时催缴土地补偿费10%的集体补助资金。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经办人员,严把审核关,对审核通过的表格要由经办人员、相关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在经办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分步实施

1.2008年10月16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以下时间规定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年龄段逐年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具体是:2019年度对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年龄段的保障对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020年度对女性年满50-54周岁、男性年满50-59周岁的保障对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2021年度对年满16-49周岁的保障对象办理参保手续。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按年龄段逐年参保,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

2.2019年6月1日以后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应在政府缴费补贴确定后的自然年度内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

3.缴费补贴计发规定。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应在上述规定的年度内参保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因缴费基数提高而增加的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承担。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政府缴费补贴仍按当年确定的补贴标准不变。

五、保障对象的范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以县人民政府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的在册农业人口。

(一)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可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2.征地时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城镇户口居民,入学、入伍或服刑前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嫁但户口未迁出的人员均纳入社会保障对象范围。

(二)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集体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在编工作人员(含上述单位已退休人员),其他因工作原因享受了国家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人员。征地时符合政府缴费补贴条件,但在办理参保手续前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集体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正式录用人员。

2.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3.征地时符合政府补贴条件,但在办理参保手续前或过程中已死亡人员。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其他人员。

六、办理程序和流程

第一步:启动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征地补偿安置与社会保障同步的工作机制。自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抄送县人社局、财政局及相关乡镇,并向其提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的资料。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该用地项目是否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县自然资源局在用地单位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后,方可向省市报批用地手续。

县人社局自收到两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启动××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部署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村委会(社区)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二步:确定保障对象。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工作流程如下:

1.保障对象本人申请。被征地村委会(社区)组织被征地的家庭按该户应纳入的保障对象人数,申报具体的保障对象,以户为单位填写《江永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表》。申请认定需提供:《江永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表》、身份证、户口本、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

2.村委会讨论通过并公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提交个人申请后,所在的村委会(社区)讨论通过,以村组为单位填写《江永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初审被征地户应纳入的保障人数、所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数额,同时审核被征地村委会(社区)是否按照程序规定召开村民大会,是否讨论和公示了保障对象名单。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村委会(社区)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资料:(1)《江永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表》和《江永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加盖村委会(社区)公章);(2)《江永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张榜公示的照片(远近照各一张,注明张贴时间、地点、拍摄人拍摄时间等信息);(3)县自然资源局、用地单位、被征地村委会(社区)共同盖章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汇总表;(4)被征地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领取原始凭证;(5)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县级相关部门审核。县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情况,每个部门工作时限分别为7个工作日:

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审核确定被征地户是否具有被征土地的承包经营资格,核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确定该户应纳入保障对象人数。

县公安局:审核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县人民政府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的被征地户中保障对象的户籍是否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被征地户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数。

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确定保障对象被征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以县人民政府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被征土地面积和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金额。负责牵头认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具体人员名单。

5.返回村级公示。县自然资源局将部门联审认定的《江永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返回被征地村委会(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送县人社局及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6.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县人社局根据本实施方案的参保时间规定,以村(社区)为单位通知符合条件的、缴清集体补助的人员填报《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等资料办理参保手续,测算政府缴费补贴金额及个人缴费金额,参保对象缴纳个人应缴费部分,并建立好相关台账。

第三步:社保办理和政府补贴拨付

县人社局牵头,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配合,开展社会保障政策宣传;村(社区)负责通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按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保障对象补贴年限未满前,不得改变养老保险参保方式。

县人社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测算政府缴费补贴金额及个人缴费金额,参保对象缴纳个人应缴费部分。根据参保登记及个人缴费情况,填制《江永县被征地人民政府缴费补贴拨付申报表》送县财政局审核。

财政局在收到《江永县被征地人民政府缴费补贴拨付申报表》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补贴资金拨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补贴资金到位后的当月,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政府缴费补贴按《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支付;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将其缴费补贴按补贴年限逐年均等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核算待遇,从次月起发放待遇。

七、资金筹集

(一)清收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1.用地单位欠缴的部分,必须在本实施方案出台后三个月内将欠缴的部分缴纳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2.对集体补助欠缴的资金,按湘政办发〔2014〕31号规定,以10%的征地补偿费为标准计提集体补助。集体补助已发到村(社区)集体的,由所在村(社区)全额交清后,其所辖被征地农民方能办理参保手续;已经分配到户的,以户为单位必须在办理参保手续前缴清,不缴清的视为该户放弃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3.应由财政承担的历年欠账部分,由县财政局根据参保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同时,县财政局根据我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将政府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政府补贴专项资金,根据参保情况按时拨付到位。

4.政府划拨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实施办法》精神,地方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的比例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县财政局要在本方案出台后的三个月内将2016年以来的土地出让收入5%的部分缴纳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要相应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相关部门既要分工协作又要紧密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确定是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前提和关键,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审核,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障对象确定,并张榜公示,防止错报、漏报、虚报。县人社局在计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时,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审核,严格把关,杜绝虚报冒领和基金流失。

(三)强化监督管理,依法追究责任。县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人社局应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定期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收尽收和运行安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它事项

1.政府没有发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征地,由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相关资料报县人民政府认定后再办理参保等手续;对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一年以上仍没有完成征地工作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重新确定补偿安置日期后,另行计算政府缴费补贴。

2.在落实本方案过程中,遇到政策性问题,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意见上报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3.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6年5月10日印发的《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江永政办发〔2016〕5号)同步废止。  

附件:1.《江永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表》

2.《江永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

3.《江永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2019年消除义务教育

大班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函〔2019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2019年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10

江永县2019年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专项

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统筹推进我县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加快缩小城乡义务教育差距,努力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现象,促进全县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9年基本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工作任务的通知》(湘教通〔2019〕23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编报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通〔2018〕16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97所,其中初中7所、九年一贯制学校8所、县直小学3所、乡镇中心小学5所、完全小学9所、教学点65个。义务教育阶段班级总数785个,其中初中223个,小学565个。在校学生36292人,其中小学学生24945人,初中学生11347人。

全县大班额202个,超额人数1288人,大班额比例25.7%;其中,小学56人以上大班级131个,超额人数802人,大班数比例占小学班级数的23.2%;初中超56人以上大班级71个,超额人数486人,大班数比例占初中班级数的31.8%。

小学阶段大班额集中在城区,城区现有江永一小、实验小学、江永三小(校本部)、三中附小4所小学,在校学生7009人,127个班,平均班额为55.2人。初中阶段大班额也集中在城区,城区现有江永三中、江永民族中学2所初中,在校学生4331人,75个班,平均班额为57.8人。

二、工作目标

  2019年:消除大班额163个,消除大班额超额人数984人;其中消除小学大班额112个,消除大班额超额人数667人;初中消除大班额51个,消除大班超额人数317人。起始年级按标准班额,其他年级杜绝新增大班额及超大班额。 

    2020年:全面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

三、工作措施

(一)科学规划学校布局

1.合理制定规划,优化教育布局。依据城镇化发展、计生政策调整、户籍制度改革、流动人口情况,统筹考虑现有教育资源状况、交通条件、中小学服务半径、建设标准和教学保障能力等因素,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源变化动态监测机制,制定辖区学校建设总体布局规划,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

2.加大建设投入,扩大学位供给。对于因学位不足造成大班额的城镇,要有序扩大城镇学校学位供给。2019-2020年,规划建设9所中小学,概算2.8亿元。其中小学学位新增5040个,初中学位新增2850个。城区要综合考虑区位特点、人口流动状况、群众需求等因素,抓好学校改建、扩建工作,基本解决城区学位总体不足问题,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不同层次教育的需求。

3.改善薄弱学校,减少校际间差距。把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的首要任务,建立薄弱学校改造专项投入机制,对列入全县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实施计划的中小学,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紧密围绕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工作,统筹“全面改薄”等相关资金,优先用于学校新建、改扩建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迅速扩增教室、学生宿舍等办学资源,完善学校教学、师生生活基本设施,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快缩小城乡学校办学条件差距,为消除“大班额”夯实基础。

(二)足额均衡配置师资

1.及时调整教师编制。统筹城乡师资配备,着力解决当前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县编办、人社局、教育局要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教职工编制的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并从全县事业编制中调剂全县各学校教辅人员、后勤管理人员编制,盘活编制存量,提供使用效率。县教育局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2.适时补充紧缺教师。按省定标准核算,全县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教师城区缺口143人,其中小学缺54人、初中缺89人。为逐步解决教师紧缺问题,要建立中小学教师正常补充录用机制,及时补充教师编制,落实免费师范生、特岗教师计划有关政策,采取招录为主、政府购买服务为辅的方式,拓宽教育人才引进渠道,补充紧缺学科教师,为化解大班额提供师资保障。

3.完善交流培训机制。建立健全县域内中小学校长教师定期合理流动机制,不断完善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对口支援制度,将到农村和薄弱学校任职任教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选先进的必备条件,促进县域内中小学校长教师合理流动。加大教师培训力度,提升教师整体素质,优先落实教师待遇,积极改善教师的生活条件,确保教师进得来、留得住。

(三)严格监管招生行为

1.严格招生管理。全面实行阳光招生,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制度,遏制家长“择校热”,合理确定各中小学生源范围和在校生规模。严格控制小学入学年龄,禁止跨区域招生。对擅自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不予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务必确保每年新生班额达到国家标准。各中小学校不得无故突破招生计划,对确因招生范围内生源增加需突破招生计划的,必须报县教育局批准。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家长放弃择校,为消除“择校热”“大班额”创造条件。

2.实行均衡编班。根据年度目标要求,逐步实行标准班额,遏制家长“择班”行为。对起始年级所有学生进行均衡编班,同年级教师一律均衡搭配,随机确定教学班级,禁止由班主任选择任课教师而制造强强联合的不良做法,禁止举办重点班、特长班,坚决遏制家长“择班”导致的“大班额”。

3.严格学籍管理。加强各中小学校学籍管理,遏制借转学变相择校行为。严格执行学生转学有关规定,严把转学入口关,控制学生入学后的转校行为,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无正当理由不能转学的规定,严格规范转学的条件和程序,禁止随意转学插班,对已经达到班额上限的中小学校或班级,原则上不再接收转学学生。县教育局要加强学籍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得办理转学;对于进城务工流动人口子女,可在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受办学规模限制不能接收的,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避免出现因转学、插班等形式增大学校班额的现象。

(四)深化教育内部管理

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落实教育教学常规管理细则,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教育教学管理方法,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各校因校制宜,明确办学方向,提炼办学理念,提升学校办学品位;继续推行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推进“一校一品”建设,进一步丰富学校内涵,提升学校品质,影响和带动学校的整体发展。创新学校办学模式,采取“强校+弱校”、“强校+新校”、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优质学校办分校等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规模。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实施智慧教育,加强教育网络资源体系建设,建立县域内开放灵活、便捷高效的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 

四、实施步骤

(一)2019年3月-2019年9月,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消除大班163个。

(二)2019年9月-2020年9月,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消除大班额。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书记为顾问,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教育、发改、财政、人社、住建、自然资源、各乡镇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除大班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专门机构,确保工作顺利实施。从2019年起,县政府把此项工作列入县重点民生实事,纳入对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的年度考核目标体系,实行目标管理。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县教育局是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出台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确定消除大班额分年度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教育、编办、发改、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部门协调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县教育局要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问题。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资金要素保障,不断增加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积极向中央、省、市争取项目资金,采取申报政策性贷款、教育基金会等方式筹措资金,整合各类资金,千方百计解决影响消除大班额项目建设的资金难题。县教育局要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类建设项目和资金。2019-2020年,资金重点向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倾斜。

(四)加强政策宣传。要加大对消除大班额工作的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发展、积极消除大班额的良好氛围。要加大对招生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消除大班额的宣传力度。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和推广,使消除大班额专项工作成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办学质量的强大动力。

(五)严格督查问责。定期对全县大班额问题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大班额化解工作进度和质量。对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造成大班额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严肃追究责任。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

预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函〔2019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2

江永县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提高警觉,预防为主。保持高度警惕,强化全社会防范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传染性疾病暴发流行的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做出预测、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2.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部门、单位责任,设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保持高效有序的工作状态。

1.2.3 快速有效,减少损失。对重大传染性疾病流行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社会秩序,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1.2.4 依法管理,科学防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制定工作方案,规范防治措施,整合卫生资源,加强信息交流,实施依法与科学防治。

1.2.5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平时措施与紧急措施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落实日常防治措施;一旦发生疫情,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迅速控制疫情。

1.3 现状

传染病是严重影响和威胁人类健康的一类疾病。历史上天花、鼠疫、霍乱等烈性传染病在世界范围内的大流行对人类造成很大灾难。目前,我县消灭了天花,解放后未发生过鼠疫,基本控制了疟疾、丝虫病、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常见传染病流行。但近年来,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狂犬病、人感染H7N9 禽流感、麻疹、艾滋病等是我县重点防治的传染病。

1.4 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江永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卫健单位可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所辖区域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1.4.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重大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是一项复杂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防治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指导全县防治重大传染性疾病工作,制定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性疾病的预案和技术方案;做好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和发布;及时排查救治病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的流行和扩散;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加强卫生监督监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执法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使防治工作有序高效进行。县政府成立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城管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财政局、县融媒体中心、疾控中心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卫健局,办公室主任由卫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信息收集整理、情况综合、部门协调、指挥调度等日常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做好防治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防治重大传染性疾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系统协调、指挥疫情的扑灭和病人抢救等工作。

2.疫情监测与报告

2.1 监测

2.1.1 法定传染病监测

监测内容:39 种法定传染病个案资料和县卫健局规定疾病的监测资料。

监测方法:建立完善现有的法定传染病报告网,将报告网络系统由现有的国家、省、地市、县延伸到乡级,在村级设立专人报告制度,做好常规监测。同时,对某些重点传染病设立哨点监测。

监测和报告机构:监测机构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控制中心;报告机构为县卫健局认定的机构和个人。

2.1.2 疾病的症状监测

监测内容:主要对一些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状进行监测。

监测方法:省、市指定的医院建立监测哨点。

监测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

2.1.3 实验室监测

监测内容: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害物质及灾害事件等。

监测方法:建立统一的实验室网络,并将监测结果分别报上级、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监测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2.1.4 报告和举报电话

建立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衔接的信息收集渠道,国家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为95120。

2.2 传染病自动预警信息系统

利用疾病监测信息资源,根据当年和历史传染病报告卡报表数据进行传染病暴发的早期自动预警和辅助分析。

2.2.1 预警类型。指发出预警消息的预警计算方法,包括单病例预警、时间序列预警和时间聚集探测算法。

2.2.2 预警参数。具体的一种预警算法在实际运行时都需要指定其作用的范围和病种等具体的信息,这些特性信息按照一个计算的轮回组合成为一个算法的参数。

2.2.3 关注级别。具体所作用地区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市、县的四级进行表示。如一个单病例预警的参数作用于全国的范围,则其关注级别为全国,其余类推。

2.2.4 操作流程。每个地区每种疾病只能设置一个计算参数,在参数设置完成之后,系统每天自动对用户辖区内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中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的数据按照参数设置进行计算,并将预警结果自动通知用户。在收到并核实预警短信后,用户需要对核实结果和现场调查结果进行上报。

3. 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报告和通报

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报告要按报告规范进行,分初始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3.1 重大传染性疾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保健人员、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人。

3.2 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报告时限和程序:重大传染性疾病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后,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县卫健局报告。

县卫健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 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卫健委。

建立重大传染性疾病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国家公布的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传染性疾病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履行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情况。

4.疫情预警与应急反应

4.1 疫情预警与评估

县卫健局要指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日常监测,密切关注疫情动态,科学预警预测预报。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专家对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进行评估,判定疫情的预警级别,提出是否启动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及时调整级别。

4.2 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传染性疾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 级)四级。

4.2.1 特别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释义: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发生1 例以上肺鼠疫病例或 2 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明确的流行病学联系,以下同)在两个以上省份均有病例发生。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释义: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者发生2 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者在县辖区内,多点散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释义: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释义:在我国发生全球首次发现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传染病,短期内不断出现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在我国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病死率的传染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或者发现我国已经消灭的天花和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释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烈性致病因子丢失,已经对人群造成严重健康危害的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释义: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为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传染病疾病事件。

释义: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特别重大的传染性疾病事件。

4.2.2 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Ⅱ级):

1)县辖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释义:县辖区内,6天内肺鼠疫或肺炭疽累计发病达到5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或肺炭疽疫情在2个以上县(市、区)均有病例发生。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释义:一个省份内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者发生 1 例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县辖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释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辖区内,6 天内出现多个疫点(以鼠疫患者的住处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邻舍或帐篷划定),累计发病2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2个以上市均有病例发生。

4)霍乱县辖区内流行,1 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释义:霍乱在县辖区内流行,7天内累计发病3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疫情在2个以上市均有病例发生,并连续出现病例。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释义: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判定。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释义: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释义:县辖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县(市、区),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释义: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院感染),发生5 例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3人以上死亡。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释义:发生与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事件相关的死亡病例,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定死亡原因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所致。

10)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释义:因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或烈性生物毒素,已经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发病或死亡。

1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

释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重大的传染性疾病疫情。

4.2.3 较大传染性疾病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传染性疾病疫情(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辖区内。

释义:县辖区内,6天内肺鼠疫或肺炭疽累计发病在5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县辖区内, 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

释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县辖区内,6 天内累计发病 10 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 2 个以上县(市)均有病例发生。

3)霍乱在县辖区内发生,1 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释义:县辖区内,7天内霍乱累计发病10-29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霍乱疫情在2个以上的县(市、区)均有发生;或者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当年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县辖区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释义: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暂按下列标准:

A.痢疾、甲肝、伤寒副伤寒、麻疹:县辖区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 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B.流脑、出血热:县辖区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C.流感:县辖区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数500例以上。

5)县辖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释义:县辖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释义: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

7)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传染性疾病疫情。

释义: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疫情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较大传染性疾病疫情。

4.2.4 一般传染性疾病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传染性疾病疫情(Ⅳ级):

1)腺鼠疫在县辖区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释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县辖区内,6 天内累计发病 10 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2)霍乱在县辖区内发生,1 周内发病9例以下。

释义:县辖区内,7天内霍乱累计发病在9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传染性疾病疫情。

4.3 应急反应

4.3.1 启动预案。

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后,由县卫健局派出疾控中心和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进行深入的流行病学调查,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可能发展趋势做出初步判定,立刻向县卫健局报告。县卫健局立刻组织对重大传染性疾病进行评估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重大传染性疾病预案级别的建议。

4.3.2 工作程序

应急处理工作原则是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包括调配应急人员、物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实验室检测、诊断和病原学鉴定。确定的新发传染病适时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划定控制区域;采取控制措施;追踪调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开展群防群治;开展医疗救治;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督察与指导;发布信息与通报;普及卫生知识;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组织对外宣传;维护社会稳定;进行事件评估;写出调查处理报告。

4.3.3 一般传染性疾病应急反应

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卫生健康局要加强领导;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疫情监测,主动搜集疫情信息,密切关注疫情动态,科学分析和做好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卫健局和县政府汇报;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病人甄别诊断,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和医院消毒,逐日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及病人情况。

4.3.4 重大及较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反应

一旦发生疫情,县卫健局要立即进入紧急状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领导小组成员到岗到位,全面指挥、调度防治工作,启动应急基金和储备的物资。县卫健局及时向县政府、市卫健委报告,并组织县疾控中心、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性疾病的疫情控制工作。县疾控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以传播链为主线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和医学观察,疫点(包括病人住所、工作场所等)和公共场所的消毒及现场处理以及工作人员的防护。医疗机构要做好相应的接诊、病人的抢救治疗、医院内感染的控制、配合县疾控中心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工作等。卫生监督机构督促检查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控制重大传染性疾病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县卫健局要报请市卫健委立即组派临床和疾控等相关专家,对报告的病人进行判定,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组织疾控中心等专业防治机构指导、协助对传染性疾病进行疫情处理;及时向全县发出通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应急基金和储备的物资。未发生地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并开展防治工作。

4.3.5 特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反应

全县进入紧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通告,全民动员,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建立组织指挥、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群防群控三大体系,突出抓好重点单位(医疗机构、学校、宾馆等)、重点人群(医护人员、流动人口等)、重点场所(车站、码头等)的防控工作,调集全县各方面力量,坚决有效控制疫情。

4.4 应急处理措施

4.4.1 处置病人和疑似病人

严重的重大传染性疾病会造成大量传染病患者和疑似患者,因此在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的最初,最紧迫的任务就是进行及时的诊断和隔离救治。

4.4.2 公共卫生管理

在救治病员的同时,搞好紧急情况下的公共卫生管理,开展疫区消毒工作,有助于防止疫情的蔓延或发生。

4.4.3 稳定群众情绪

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后,尤其是病死率较高疾病的暴发会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因此,要防止谣言,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及时解答群众疑问,消除恐慌,指导群众做好个体防范,必要时开展应急免疫接种和预防服药,以稳定群众情绪,为救援或防制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4.4.4 寻求合作和援助

发生重大传染性疾病时必须尽量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完成防治工作,但当本地力量和技术有限时,要积极争取市级、省级及周边兄弟县市的援助。

4.4.5 重大传染性疾病平息后的工作                

卫健局所要做的工作是迅速恢复和重建遭受破坏的卫生设施,提供正常的卫生医疗服务;做好受害人群躯体伤害的康复工作,预防和处理受威胁人群的心理疾患等。

5. 实验室检测与消毒处理

5.1 实验室检测

按照市卫健委制订的重大传染性疾病涉及的相关检验操作规范执行。

5.2 消毒处理

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制订的《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执行。

6.重大传染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流程



7. 信息与发布

7.1 信息收集

县疾控中心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的重大传染性疾病的疫情动态。

7.2 信息汇总与分析

县疾控中心负责分析县内外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信息动态,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要做专题分析,做出预测,提出技术对策,报市卫健委。县卫健局根据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流行特征及其疫情在国内外及本省、市及周边县的发展动态,以及疫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或流行等情况,对本县疫情情况进行分级,确定疫情级别。

7.3 信息报告与发布

疫情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疫情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8.保障

8.1 政策保障

8.1.1 经费支持

县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保障防治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理工作必需经费。县卫健局要合理调整和利用卫生资源,积极落实防治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8.1.2 强制措施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和对与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8.1.3 避免歧视

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要关爱他们,避免歧视,以利控制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8.2 物资保障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范,建设、改造和完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隔离病房、隔离病区和定点医院,补充必要的诊治设备,通讯网络设备,储备一定的治疗药品、防护设备、消毒器械和药品、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试剂等。

8.3 技术保障

县卫健局和全县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学习和掌握有关专业知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分析疫情趋势,充分论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与预案。

县卫健局要成立诊断专家组、医疗急救组、疫情处置组,开展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理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紧急疫情应急模拟演习演练,以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并根据应急反应需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疫情,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必要时县卫健局集中全市相关学科的医护技术人员,集中专门培训,形成梯队,统一调度开展临床医疗救治。

9. 附则

9.1 奖惩

对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由县卫健局给予表彰奖励。

在执行本方案时,对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的;不接受指定隔离观察、隔离治疗,阻碍、干扰防治重大传染性疾病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流调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应根据重大传染性疾病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和适用情况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及时进行修改。

9.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制定,由县卫健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9.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永县重大传染性疾病诊断专家组、医疗急救组、疫情处置组

附件

一、江永县重大传染性疾病诊断专家组

长:周维善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副组长:熊连辉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周文远县中医院负责人

         李志莲县妇计中心负责人

员:县妇计中心曾水环,县人民医院蒋美珍、刘剑琴、蒋志成、杨华、江滨、杨义斌、唐建姣、义彦华、朱秀萍、聂昌豪、欧阳玉宝、蒋杰、刘继云

二、江永县重大传染性疾病医疗急救组

长:周维善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副组长:蒲兰英县人民医院院长

熊连辉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李志莲县妇计中心负责人

员:人民医院朱建忠、曾水环、唐建姣、蒋美珍、王雪梅、朱秀萍、刘剑琴、蒋志成、何少平、周润珍、刘继云、江滨、董洁、蒋杰、杨华、蒋艺、义彦华、陈华、郭智平、聂昌豪、唐红林、欧阳玉宝、张玉华、刘黎明、张冬洋、黎明珍、何贞忠、蒋红杰、周命连、蒋裴莉、彭妍娟、宋美婷、曾慧、赵树英、何秀丽、尹春梅、何丽丽、周经英、余飞燕、叶碧清、邓赛兰、张润秀、杨义斌,各乡镇卫生院院长

三、江永县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处置组

长:欧阳卫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副组长:周绍礼县疾控中心主任

        蒲兰英县人民医院院长

        周文远县中医院负责人

        李志莲县妇计中心负责人

员:县疾控中心毛转辉、何登日、义维、廖建华、陈枝锋、吴青春、王增平、霍胜权、义秀红、何丽华、王美丽、魏响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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