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永 政 报 2018年第4期 (总第38期) 12月30日出版 |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本刊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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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8〕22号JYDR—2018—00013…………....…........(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23号………......................................................(5)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县香柚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8〕24号…………....…...…………......................(16)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江永县瑶城市场回迁暨城北市场关停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25号JYDR—2018—00008…............……..…(2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8〕26号JYDR—2018—00018…..........................(22)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餐厨剩余物(泔水)管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27号JYDR—2018—00019………........…..….(42) |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8〕22号
JYDR—2018—000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8〕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涉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11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部门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或变相执行;对上级政府下放的事项,县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承接落实;对调整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调整到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及时调整本部门权力清单。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配合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网上信息更新工作,确保权力清单的时效性、准确性、规范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1项)》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3日
附件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1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县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取消审批后,县林业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会同工商、环境保护、质监、物价、税务等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5.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引导木材加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加工木材。
2 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 县农业委员会(县畜牧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 取消审批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在渔业船舶出厂检验环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检查渔业船舶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的环境和条件,并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电台使用的频段、呼号等信息。2.在渔业船舶营运环节,要加强对渔业无线电台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县民宗文体广新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县民宗文体广新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2.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县水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水利部门要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取消审批后,水利部门要制定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6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督: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7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县农业委员会(县农机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为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8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县农业委员会(县畜牧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实行报告制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明确进出港报告的内容,加强渔船管理,简化船舶进出港手续。2.通过信息系统或渔船身份识别系统掌握进出港船舶的状况。3.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渔船的管理,伏季休渔期保证休渔地区渔船回船籍港休渔,大力整治涉渔“三无”船舶。
9 设立分公司备案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该事项后,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监管。
10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原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 取消该事项后,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11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该事项后,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23号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县政府文件的权威性,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县政府在2016年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2018年7月1日以前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县政府决定,对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者是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等的6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有效期未满,继续有效的7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与本通告发布前连续计算)。对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沿用的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
各级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关于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18年7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
1.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6)
2.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1)
3.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3日
附件1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6)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制文单位 文号 登记号
1 江永县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1〕37号 JYDR-2011-01013
2 江永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财政补助办法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2〕4号 JYDR-2012-01004
3 关于印发《江永县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2〕11号 JYDR-2012-01011
4 关于加强乡镇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2〕14号 JYDR-2012-01012
5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的意见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3〕5号 JYDR-2013-01003
6 江永县进一步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3〕6号 JYDR-2013-01004
7 江永县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3〕14号 JYDR-2013-01006
8 关于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责任制的意见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3〕15号 JYDR-2013-01007
9 江永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4〕26号 JYDR-2014-01005
10 江永县人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4〕25号 JYDR-2014-01006
11 关于印发《江永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4〕29号 JYDR-2014-01007
12 关于江永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5〕5号 JYDR-2015-01001
13 关于印发《江永县2015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5〕6号 JYDR-2015-01002
14 江永县职业教育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5〕8号 JYDR-2015-01003
15 江永县安全生产“三三”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5〕10号 JYDR-2015-01005
16 江永县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5〕11号 JYDR-2015-01006
17 江永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5〕14号 JYDR-2015-01008
18 江永县2016年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计划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6〕3号 JYDR-2016-01001
19 关于印发《江永县2016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6〕6号 JYDR-2016-01004
20 关于进一步加快蔬菜产业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1〕6号 JYDR-2011-00006
21 江永县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1〕9号 JYDR-2011-00011
22 关于加强全县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3〕2号 JYDR-2013-00002
23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意见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3〕12号 JYDR-2013-00011
24 江永县2013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3〕23号 JYDR-2013-00017
25 关于印发《江永县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4〕27号 JYDR-2014-00016
26 关于印发《江永县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4〕36号 JYDR-2014-00019
27 关于印发《江永县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4〕37号 JYDR-2014-00020
28 关于39个单位188项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4〕41号 JYDR-2014-00022
29 关于发布县本级第一批监管清单目录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4〕53号 JYDR-2014-00027
30 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4〕54号 JYDR-2014-00028
31 关于新增、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令
〔2015〕1号 JYDR-2015-00001
32 关于公布新增和保留的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令
〔2015〕2号 JYDR-2015-00002
33 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保留其他管理事务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5〕3号 JYDR-2015-00004
34 关于公布新增和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5〕2号 JYDR-2015-00003
35 关于印发《江永县金融产业扶贫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5〕6号 JYDR-2015-00006
36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秩序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5〕54号 JYDR-2015-00015
37 江永县推进“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5〕45号 JYDR-2015-00017
38 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意见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5〕56号 JYDR-2015-00018
39 关于严厉打击“三强三堵”行为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6〕3号 JYDR-2016-00001
40 关于对兰溪瑶族乡通乡公路两侧违法建筑物清理拆除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6〕8号 JYDR-2016-00003
41 关于设立洛湛铁路通道新建永州至岑溪铁路(江永县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6〕14号 JYDR-2016-00007
42 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若干意见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2〕3号 JYDR-2012-00003
43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6〕15号 JYDR-2016-00008
44 关于加强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6〕16号 JYDR-2016-00009
45 关于取消、承接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6〕19号 JYDR-2016-00010
46 江永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令
〔2016〕1号 JYDR-2016-00011
47 关于对龙溪路等六路段进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6〕27号 JYDR-2016-00013
48 关于规范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6〕28号 JYDR-2016-00014
49 关于对潇浦街路段进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6〕32号 JYDR-2016-00017
50 关于县城城中市场活禽交易临时休市的公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7〕1号 JYDR-2017-00001
51 关于县城城中市场活禽交易临时休市的公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7〕2号 JYDR-2017-00002
52 关于县城城中、城北、城东市场活禽交易临时休市的公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7〕5号 JYDR-2017-00003
53 关于印发《江永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7〕3号 JYDR-2017-00004
54 关于开展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百日大会战”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7〕6号 JYDR-2017-00005
55 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7〕4号 JYDR-2017-00006
56 关于县城城北市场活禽交易临时休市的公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7〕7号 JYDR-2017-00007
57 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7〕10号 JYDR-2017-00008
58 关于加强全县食盐市场监督管理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7〕15号 JYDR-2017-00011
59 关于对凤田桥和水库二桥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7〕16号 JYDR-2017-00012
60 关于开展全域旅游通道沿线整治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7〕17号 JYDR-2017-00013
61 关于加强烟草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7〕20号 JYDR-2017-00016
62 江永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令
〔2017〕1号 JYDR-2017-00018
63 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8〕6号 JYDR-2018-00005
64 关于《江永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6〕9号 JYDR-2016-01007
65 江永县2017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7〕6号 JYDR-2017-01005
66 关于印发《江永县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7〕10号 JYDR-2017-01007
附件2
重新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71)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制文单位 文号 登记号 生效期截止日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1 江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实施办法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3〕16号 JYDR-2013-01008 2018年8月5日
2 关于印发《江永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3〕19号 JYDR-2013-01011 2018年11月5日
3 关于印发《江永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3〕22号 JYDR-2013-01013 2018年12月31日
4 江永县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4〕11号 JYDR-2014-01002 2019年8月5日
5 关于县级发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资金收存和管理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4〕16号 JYDR-2014-01003 2019年8月7日
6 关于印发《江永县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4〕18号 JYDR-2014-01004 2019年6月3日
7 关于印发《江永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5〕9号 JYDR-2015-01004 2020年6月2日
8 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管理的规定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5〕12号 JYDR-2015-01007 2020年8月12日
9 关于印发《江永县地理标志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5〕15号 JYDR-2015-01009 2020年11月23日
10 江永县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5〕21号 JYDR-2015-01010 2018年12月31日
11 关于印发《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6〕5号 JYDR-2016-01002 2021年4月27日
12 关于印发《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6〕4号 JYDR-2016-01003 2021年4月27日
13 关于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5〕22号 JYDR-2015-01011 2020年12月31日
14 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3〕27号 JYDR-2013-00018 2018年12月2日
15 关于印发《江永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4〕26号 JYDR-2014-00015 2019年9月22日
16 关于实施江永县城区及10个乡镇基准地价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5〕22号 JYDR-2015-00010 2020年6月3日
17 关于进一步推动油菜产业发展建设油菜强县的意见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5〕29号 JYDR-2015-00012 2020年7月29日
18 关于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5〕53号 JYDR-2015-00016 2020年12月1日
19 关于印发《江永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6〕12号 JYDR-2016-00005 2021年4月30日
20 关于印发《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规划》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6〕11号 JYDR-2016-00006 2021年5月11日
21 关于印发《江永县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6〕25号 JYDR-2016-00012 2021年10月12日
22 关于印发《江永县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6〕30号 JYDR-2016-00015 2020年12月31日
23 关于印发《江永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6〕33号 JYDR-2016-00016 2021年12月19日
24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6〕35号 JYDR-2016-00019 2021年12月23日
25 关于印发《江永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6〕34号 JYDR-2016-00018 2021年12月23日
26 关于印发《江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7〕11号 JYDR-2017-00009 2019年4月24日
27 关于印发《江永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7〕12号 JYDR-2017-00010 2019年4月24日
28 关于印发《江永县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和江永县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7〕18号 JYDR-2017-00014 2020年12月31日
29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7〕19号 JYDR-2017-00015 2022年7月18日
30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7〕22号 JYDR-2017-00017 2022年8月22日
3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7〕23号 JYDR-2017-00019 2022年9月12日
32 关于公布2017年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7〕26号 JYDR-2017-00020 2022年11月27日
33 关于印发《江永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7〕33号 JYDR-2017-00021 2022年12月27日
34 江永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8〕1号 JYDR-2018-00001 2023年1月16日
35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管理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8〕2号 JYDR-2018-00002 2018年12月31日
36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8〕3号 JYDR-2018-00003 2018年12月31日
37 关于加强柑橘苗木管理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8〕4号 JYDR-2018-00004 2018年12月31日
38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全县河道水域僵尸船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8〕7号 JYDR-2018-00006 2018年12月31日
39 关于禁止在大古源水库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8〕10号 JYDR-2018-00007 2023年5月23日
40 关于促进江永县电子商务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8〕11号 JYDR-2018-00009 2023年6月19日
41 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8〕12号 JYDR-2018-00010 2019年6月19日
42 关于在全县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8〕15号 JYDR-2018-00011 2018年12月31日
43 关于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8〕13号 JYDR-2018-00012 2018年12月31日
44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永县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8〕16号 JYDR-2018-00014 2023年7月30日
45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8〕18号 JYDR-2018-00015 2018年12月31日
46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
〔2018〕19号 JYDR-2018-00016 2018年12月31日
47 江永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令
〔2018〕1号 JYDR-2018-00017 2019年4月30日
48 关于印发《江永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6〕7号 JYDR-2016-01005 2020年12月31日
49 关于切实做好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6〕10号 JYDR-2016-01008 2021年9月9日
50 关于印发《江永县2016-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6〕13号 JYDR-2016-01010 2020年12月31日
51 关于印发《江永县教育扶贫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6〕16号 JYDR-2016-01011 2020年12月31日
52 关于印发《江永县医疗服务体系五年规划(2016-2020)》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6〕26号 JYDR-2016-01012 2020年12月31日
53 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6〕27号 JYDR-2016-01013 2021年12月31日
54 江永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7〕4号 JYDR-2017-01001 2019年5月23日
55 江永县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7〕5号 JYDR-2017-01002 2019年5月23日
56 关于印发《江永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7〕3号 JYDR-2017-01003 2022年5月24日
57 关于印发《江永县全民科学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7〕2号 JYDR-2017-01004 2020年12月31日
58 关于印发《江永县精准扶贫产业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7〕8号 JYDR-2017-01006 2019年7月19日
59 关于印发《江永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7〕11号 JYDR-2017-01008 2022年8月22日
60 关于印发《江永县关于建立村级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协管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7〕13号 JYDR-2017-01010 2022年11月14日
61 关于印发《江永县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7〕15号 JYDR-2017-01011 2022年8月30日
62 关于印发《江永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7〕16号 JYDR-2017-01012 2022年12月27日
63 江永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8〕1号 JYDR-2018-01001 2023年3月5日
64 关于印发《江永县2018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8〕3号 JYDR-2018-01002 2018年12月31日
65 关于印发《江永县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8〕6号 JYDR-2018-01003 2023年7月20日
66 关于印发《江永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8〕7号 JYDR-2018-01004 2020年7月30日
67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09〕2号 JYDR-2009-01012 2021年10月19日
68 关于环卫有偿服务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09〕14号 JYDR-2009-01021 2021年10月19日
二、有效期已满,重新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69 关于印发《江永县客渡船舶签单发航制度》和《江永县学生渡运交接制度》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2〕12号 JYDR-2012-01009 2023年11月8日
70 关于印发《江永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6〕12号 JYDR-2016-01009 2020年11月8日
71 关于印发《江永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6〕 8号 JYDR-2016-01006 2020年11月8日
附件3
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3)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制文单位 文号 登记号
1 江永县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施方案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1〕39号 JYDR-2011-010014
2 江永县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1〕38号 JYDR-2011-010015
3 江永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
〔2013〕3号 JYDR-2013-010002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县香柚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8〕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县香柚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5日
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县香柚产业发展的意见
香柚是我县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也是我县优势特色产业,大力发展香柚产业,对于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推进我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近年柑橘黄龙病疫情给我县香柚产业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为提振信心,加大对我县香柚产业发展扶持力度,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江永香柚产业转型升级,确保我县香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定我县香柚产业发展信心
目前全国柚类产业稳定发展,前景看好,我县又具有适宜发展江永香柚的独特优势,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前景,因此,我们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对我县香柚产业发展的信心。
1.坚定发展我县香柚产业思想不动摇。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历届县委县政府带领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艰苦创业,不懈努力,持续开发,江永香柚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成功建成了十万亩香柚基地。目前江永香柚已成为我县最大的农业支柱产业和广大农民群众最大的经济来源,持续发
展好这一支柱产业,对于我县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社会经济持续繁荣稳定,巩固农民脱贫致富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一定要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江永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坚持抓好江永香柚产业持续发展的思想不动摇。
2.充分认识发展我县香柚产业的独特优势。一是独特的资源优势。江永地处湘南,属南岭褶皱带中段,土质肥沃,气候适宜,土壤和灌溉水中富含硒元素和其它有益微量元素,生产出的香柚品质独特,被国内专家确认为“长江以南名优果蔬最佳种植基地”。江永香柚先后被纳入《全国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5)》《全国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2013-2020)》《永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二是成熟的技术优势。江永香柚种植历史悠久,大规模开发种植达30余年,经过长期的生产实践和艰辛探索,栽培技术日益成熟,尤其是粗石江、桃川、源口三个主产区的果农对香柚的栽培技术普遍掌握得比较娴熟,形成了明显的技术优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香柚科研推广工作,我县先后公布了《香柚》(NY/T1265-2007)《江永香柚》(AGI2008-04-00018)《江永香柚栽培技术规范》(DB43/T 406-2008)《绿色食品 江永香柚生产技术规程》(HNZ073-2014)等标准,2009年获得“中国香柚无公害科技示范县”称号,在全国柚类科研生产协会上连续六届获得金杯奖。三是明显的品牌优势。按照“质量为先,品牌为重,管理为本”的理念。通过大力推行“三统一三引导”工作,全面提升江永香柚品质;高度重视香柚品牌的创立、宣传和推介工作,有效提高了江永香柚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目前江永香柚品牌效应和市场比较效益明显,省内、全国柚类市场份额分别占70%、10%以上。江永香柚售价持续增长,2017年产地销价每公斤5元以上,市场销价每公斤8元以上,最高销价超过每公斤30元,比同类产品的市场销价高20%以上。江永香柚基地被评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江永香柚被中国水果流通协会认定为中华名果,分别获得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登记,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登记,绿色食品认证;成功注册多个江永香柚商标,其中“永明牌”商标多次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2016年江永香柚获得湖南省十大农业品牌。
3.树立柑橘黄龙病可防可控的信心。柑橘黄龙病对我县柑橘产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决不能因此丧失对我县柑橘产业尤其是香柚产业的信心。近年来,通过推广堵病源、清病树、控传媒、优环境“四板斧”,有效遏制了柑橘黄龙病的蔓延势头,特别是香柚防控效果较为明显,通过综合防治,其患病株率,柑橘木虱虫口量较其他品种低了许多,尤其在旱地、岗坡种植的香柚疫情危害不大,只要我们按“统防统治”的要求,科学防治,加强培管,柑橘黄龙病是可防可控的,是可以实现保香柚这一目标的。
二、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科学规划我县香柚产业发展布局
按照“保香柚,培产业”的思想,以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规模种植”的思路,继续实施已有规划,调整完善规划布局,用好现行政策,搞活土地流转,扶持大户种植,建好标准化示范园,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1.坚持香柚主导,调优柑橘产业结构。按照全国《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13-2020年)》《永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实践经验,要坚持保香柚思想,培育壮大香柚主导产业,按“南柚橙北柑橘”分布态势,调优柑橘产业结构,即潇浦镇(原允山镇区域)至粗石江镇重点恢复江永香柚和夏橙面积,其它乡镇重点发展宽皮柑橘和功能性柑橘,到2020年达到江永香柚、夏橙、其它柑橘面积比为2:1:1。
2.科学布局种植,建好标准化示范园。一是科学布局香柚种植。依据《江永香柚》(AGI2008-04-00018)、全国《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13-2020年)》、《永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实践经验,不提倡香柚下水田;香柚、夏橙规划分布在粗石江镇、桃川镇、源口瑶族乡、夏层铺镇,兰溪瑶族乡、潇浦镇(原允山镇区域)等6个乡镇,提倡香柚旱地、荒坡种植,其它乡镇不提倡种植香柚,并且按生态区域集中连片规模化种植,同一生态区域内香柚面积占比不低于80%。二是突出极品香柚示范。推广《绿色食品 江永香柚生产技术规程》(HNZ073-2014)等绿色食品标准,《江永香柚》(AGI2008-04-00018)规划区域内的每个乡镇建设一个集中连片不低于500亩的绿色食品香柚桔标准化示范园。重点抓好零陵卷烟厂粗石江城下云雾山高标准香柚产业示范园建设,示范园建设要实现农业产业与观光旅游业的高度融合,完善交通路网,水利灌溉等设施,融入农事体验,旅游观光等内容,打造成优质高产、高标准、高品位、高效益的现代农业示范园。要创造条件,推进有机食品香柚生产,使其占香柚总面积比例达5%以上。三是融入乡村振兴战略。重点扶持香柚休闲农业和香柚创意农业的发展,实现香柚产业的改造升级;将香柚文化导入到企业的产、供、销的每一个过程,实现“水果香柚”向“文化香柚”的转变,积极做好“江永县全域旅游景区提质改造项目”融入工作,推进三大产业融合发展,把江永香柚产业建设成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具佳的设施型、生态型、绿色环保型、休闲观光型的标准化现代农业产业。
3.加快土地流转,扶持大户种植。没有规模就没有效益,只有加快土地流转,才能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土地、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组合,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各乡镇要把加快土地流转作为破解“农业难发展,农民难增收”的突破口,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思路,统筹兼顾,多措并举,千方百计盘活土地资源,使土地向经济能人、种植大户集中。各乡镇要搞好区域布局,因村施策,统一规划,做到集中连片种植,实行一村一品。要引导果农适度规模种植,鼓励大户实施基地化开发,要把重点放在扶持大户上,原则上新区农户每户新种香柚应连片种植面积不得低于10亩,不提倡散户零散种植。
三、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我县香柚产业转型升级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香柚产业发展,加大资金投入和扶持力度,并整合全县涉农部门资源,形成合力,全力扶持我县香柚产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我县香柚产业转型升级。
(一)扶持香柚生产环节
1.加大柑橘黄龙病防控力度。一是持续抓好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源工作。由乡镇统一组织整村整片砍伐清除,对清除面积,经实地核实,县财政按“柑橘黄龙病综合防控年度实施方案”给予适当奖补。二是持续统防统治柑橘木虱。鼓励与专业防治单位签订协议,各乡镇场呈报审批,在春梢期、秋梢期、冬季清园期,实行区域化、专业化整村连片统防统治柑橘木虱,经县、乡两级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奖补10元/亩•次。
2.加大扶持建设假植苗圃力度。县桃管委、县农委根据各乡镇场扩种、复种、补种江永香柚苗木需求计划,规划指导种苗公司或育苗大户集中在江永县现代农业综合产业园(地址在夏层铺镇)新建假植香柚大苗防虫网棚等设施苗圃,大苗与生产苗比例不低于1:5、出圃定植1年即可投产。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一次性奖补防虫网等设施建设费3000元/亩,对其中假植容器大苗再一次性奖补300元/亩。
3.加大扶持恢复香柚种植面积力度。复种(即恢复种植)和新种江永香柚,乡镇核准呈报,县政府免费提供合格香柚苗木。同时经验收合格后,一是对复种的柚农,复种当年、第二年、第三年的分别奖补500元、300元、200元,用于整地改土、柚树培管等生产投入;二是对集中连片新种香柚1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主体,新植当年、第二年、第三年的分别奖补500元/亩、300元/亩、200元/亩,用于防护林带或防虫网墙(高5米以上)建设、整地改土、柚树培管等生产投入,同时优先申报香柚产业项目,扶持完善基本设施建设。
4.加大扶持建设标准化示范园力度。《江永香柚》(AGI2008-04-00018)规划区域内的乡镇场呈报审批,每个乡镇场建设一个标准化香柚示范园,规格为集中连片挂果面积不低于500亩、实施《绿色食品 江永香柚生产技术规程》(HNN073-2014)等标准。经验收合格后,绿色食品标准化示范园一次性奖励500元/亩并给予授牌、有机食品标准化示范园一次性奖励1000元/亩并给予授牌、富有机硒食品标准化示范园一次性奖励1000元/亩并给予授牌。
(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鼓励土地适度规模流转。扶持集中连片香柚面积(含新种香柚面积)不低于80亩的大户或现代家庭农场、不低于500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低于1000亩农业产业化企业,经县、乡两级验收合格后,对新流转土地按江永政函〔2014〕91号文件进行奖补。
2.扶持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建设。一是继续落实《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现代家庭农场的意见》(江永政函〔2014〕91号)的有关扶持政策。二是有自己的商标,并愿与“江永香柚公用品牌”权属单位签署相关协议,《江永香柚》(AGI2008-04-00018)规划区域内集中连片香柚面积不低于1000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县、乡两级验收合格,香柚营业年收入1000~1500万元、1501~3000万元、3001万元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三是农业产业化企业的优惠,按照江永县发展开放型经济有关政策执行。
3.创建质量溯源体系。对自愿加入江永县香柚质量溯源体系建设的业主,县有关部门无偿提供技术指导,无偿提供必要的网络设备或农事操作记录册,无偿提供土壤、肥料、果品质量检测(业主联系有关部门科学采样、自费送样),无偿进行相关标准培训和信息采集培训,优先享受农产品品牌建设扶持政策,及时将溯源信息录入“江永县香柚质量溯源系统”。
(三)鼓励香柚品牌建设
1.开展“中国农业品牌提升行动”。一是开展星级江永香柚园评比。对评出的年度一、二、三、四、五星级江永香柚园分别5、4、3、2、1个,分别奖励1、2、3、4、5万元。二是开展极品江永香柚评比。对评出的年度极品江永香柚一、二、三等分别1、3、5个,分别奖励3、2、1万元。三是鼓励品牌认定认证。对新获GAP认证,一次性奖补5万元/证。对新获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每证分别奖励1.0万元/证、5.0万元/证;对新获永州市知名品牌、湖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证、5万元/证、10万元/证。
2.开展品牌宣传推介活动。一是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独立或牵头举办香柚品牌展销会等活动,经核实后,根据展销规模和效果,每次给予2~10万元奖补;二是县组织参加有关展销会,县里承担展位费。
3.引导品牌组合使用。对诚信生产经营户,依法依规与有关权属人签订“三品一标”标识使用协议,优惠或免费提供相关“三品一标”标识,允许在品牌产品销售期间使用相关“三品一标”标识。
(四)鼓励香柚产业转型升级
1.培养和引进技术人才。一是设立香柚产业技术体系。设立香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配备本地具备中级职称以上的香柚栽培、植保、土肥、气象、经济、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若干名,建设香柚科技项目库,县财政每年预算科研推广经费,保障体系专家开展产业科技创新、解决产业发展疑难;派具中级职称以上的香柚产业科技人才到相关院校培训1~2次/年•人,更新知识,提升能力;组织全县香柚产业技术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香柚技术骨干、香柚职业农民,培训2~3期/年,提高全产业科技水平。二是储备香柚产业技术人才。每年免费选送3~5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香柚产业技术骨干到有关院校培训急需专业知识,列入县人才培训计划。三是引进香柚产业技术人才。遵照江永县公开引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有关政策和江永县发展开放型经济有关政策执行,但同项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
2.增强香柚科技支撑能力。一是提高“县院校”合作效应。江永香柚产业技术体系、江永香柚新型主体与“县院校”合作项目,奖补科研经费为所获科技进步奖奖金的2倍。二是增加香柚科技含量。向香柚营业年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派驻具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特派员;对应用创新科技成果新增香柚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业主,一次性奖补科技成果转化经费10万元;引进新型农业机械,实现香柚生产全程机械化率不低于50%的、面积不低于1000亩,一次性奖补100元/亩。三是创新核心技术。引进新种面积不低于50亩的具有商品价值的香柚授粉新品种,一次性奖补1000元/亩;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在县内实现产业化,应用该发明专利新增香柚经营收入年均不低于300万元,一次性奖励15万元/项;制定并被颁布的企业、地方、行业、国家标准,一次性奖补制标费分别为1、3、5、10万元/个。
3.促进香柚产业融合发展。一是做强文化香柚。成立江永县香柚文化资源挖掘工作小组,编写江永香柚文化资源调查报告,对提供江永香柚文物者,给予适当奖励,最高奖可超过1万元/件;开发香柚创意新产品、年销售该创意新产品收入不低于50万元、1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一次性分别奖补每项1万元、3万元、5万元。二是发展休闲农业。开展星级香柚休闲农庄评比活动,按《星级江永香柚农庄评价办法》,评出年度一、二、三、四、五星级江永香柚农庄,分别奖补2、4、6、8、10万元;建设香柚文化资源网站、年经营香柚文化产品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一次性奖补5万元/站;建设香柚文化博物馆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一次性奖补5万元/馆;建设世界柚(橘)博园面积不低于100亩,奖励10万元/园。三是做大三产融合。对实行一、二、三产业融合的业主,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并遵照《江永县发展开放型经济优惠政策》给予优惠用地;开展香柚文化民间民俗节庆活动,参与人员不低于1000人(其中举办地点在县内的外来参与者不低于200人),一次性奖补5万元。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江永县瑶城市场回迁暨城北市场
关停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25号
JYDR—2018—00008
江永县瑶城市场于2014年启动改造升级,目前已全面竣工通过验收。为确保瑶城市场回迁得以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瑶城市场定于2018年12月5日(农历十月二十八日)正式启用。
二、城北市场经营户应服从市场搬迁决定,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必须于2018年12月4日前全部完成搬迁工作,并服从有关单位的管理,按要求搬迁到县市场服务中心指定地点经营交易。自2018年12月5日起城北市场关闭停止营业。
三、县公安局、县食药工质局、县城管局等相关职能单位对城北市场周边的环境依法进行综合整治,维护好城市良好环境,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四、对不按时搬迁,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欺行霸市,妨碍执行职务的行为,有关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2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8〕26号
JYDR—2018—000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2018-2025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江永县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2018-2025年)
第一章 概 述
1.1 规划背景
为促进江永县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基本思想,以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建设目标,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政策法规,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以及行政手段,积极推动商品混凝土行业在江永县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2〕205号)和《永州市散装水泥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江永县商品混凝土发展情况编制本规划。
1.2 规划年限、范围、目标
一、规划年限:
2018~2025年。
二、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江永县行政区。
三、总体规划目标:
贯彻落实《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市有关文件精神,大力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鼓励新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良性竞争,保障市场供应。到2018年底,县城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比例应达到100%以上,农村地区达到50%以上,到2020年前,县城及镇区(集镇区)全面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农村地区70%以上。科学合理规划布局混凝土搅拌站,对全县预拌商品混凝土产能实行总量控制,保证供应与充分竞争,同时避免盲目建设与产能过剩,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实现环境与社会协调发展。
1.3 江永县概况
江永县是镶嵌在湖南省南部边陲的一颗绿色明珠,位于永州市南部,都庞岭南麓,东邻江华瑶族自治县,南毗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西交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北与广西灌阳县相邻,东北与道县接壤,距广州500公里,距桂林194公里,是沿海的内地,内地的前沿。全县辖5镇4乡,2个国有农林场,1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532.5平方公里,总人口27.43万,以瑶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人口17.34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63.2%,少数民族聚居区占全县总面积的87%。
第二章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依据
2.1 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基本思想,以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建设目标,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政策法规,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以及行政手段,积极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坚持走工业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道路,以节约能源资源、实现绿色环保、改善施工工艺、提升建筑质量为目的,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有序发展和应用,全面提升江永县的城市质量和形象。
2.2 规划原则
(1)统一规划。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要贯彻和坚持以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为目标,推动需求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的平衡和调整,促进人与自然、资源之间的和谐,树立经济、社会、生态三者之间均衡原则,把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放在第一位,做到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主体区域规划相统一。
(2)合理布局。新建(改扩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应与城区和县域各乡镇社会经济发展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和行业的需求相匹配,整合现有资源,提倡充分利用现有工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发展,鼓励充分竞争。
(3)方便需求。新建生产线选址应综合考虑水泥、砂等原材料和工程使用的合理运距,为需求方提供便捷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服务。
(4)绿色发展。加强对废弃物源的开发利用,贯彻实施国家关于绿色发展的新理念,鼓励使用工业废渣、推广使用机制砂,减少对天然砂采掘,对于低强度非主体结构混凝土推广使用再生骨料资料,合理使用资源。
2.3规划依据
2.3.1相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自然资源部第61号令)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2016.7.30
《湖南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十三五”发展规划》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15号)
《关于加强企业备案管理通知的工作通知》(湘经信节能〔2011〕212号)
2.3.2上位规划
《江永县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
2.3.3相关标准
《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质量管理体系》(IS09001:2015)
《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2015)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OHSAS18001:2007)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T/T328-2014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2011
《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2000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4)江永县统计局和其它部门的统计数据
第三章 江永县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现状
3.1 江永县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现状
至2017年底,江永县共有合法手续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2家。
(1)江永县同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潇浦镇允山社区占地30亩,拥有180m3/h搅拌生产线1条,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m3,混凝土搅拌车辆11辆,各类泵送设备2辆。
(2)江永县绿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松柏瑶族乡凤田村,占地面积30亩,拥有180m3/h搅拌生产线2条,年设计生产能力60万m3,混凝土搅拌车辆11辆,各类泵送设备2辆。
3.2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重要意义
(1)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
据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提供的标准,由于生产和利用散装水泥节省包装消耗、减少损耗、循环利用工业废渣、减少排放等因素,每万吨散装水泥可节约标准煤153.29吨,减排粉尘100.5吨,减排二氧化碳450吨、二氧化硫0.333吨。每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可节约水泥800吨,节约标准煤133.09吨,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1800吨。
(2)实现清洁生产,保护人居环境
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可杜绝水泥、粗细骨料等粉粒状材料搬运到建筑施工现场所产生的“跑、冒、滴、漏”等污染;减少施工现场露天堆放的粉粒状建筑材料所产生的二次扬尘污染;避免现场搅拌的噪音扰民;防止雨季水泥、粗细骨料等建筑材料变成泥砂土,流入城市的排污管道,造成堵塞,影响人居环境。
(3)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及施工效率
预拌商品混凝土是建筑和建材行业的重大科技进步。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可以改变现场搅拌混凝土配比由人工控制,质量波动大等落后的生产方式,进一步提高混凝土质量;提高建设施工现场装卸作业效率,缩短施工周期;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和效率;有利于节能、环保等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
(4)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保护身心健康
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取代了传统落后的靠人拉肩扛、人工装卸、人工搅拌的施工方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作业,极大地减轻了工人的劳动强度;改变了施工现场机器轰鸣、尘土飞扬的作业环境,使劳动者身心健康得到保护。
3.3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带动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
3.3.1工业建筑行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2016年全年全部工业实现增加值11.2亿元,比上年增长5.6%。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9.7亿元,增长6.7%。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主要产品产量中,发电量62589万千瓦时,大米47430吨,水泥113848吨。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产值37.9亿元,比上年增长12.9%,销售产值37.9亿元,比上年增长12.9%,工业产品销售率达100%。在全县生产总值中,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9.4%,比上年下降1.2个百分点。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16.2%,拉动经济增长1.1个百分点。节能降耗成效显著,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比上年下降19.5%。
全年建筑业实现增加值4.4亿元,比上年增长5.8%。全县三级及三级以上建筑企业3家,完成总产值9.2亿元,比上年增长11.0%;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6.8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2.0%;房屋竣工面积69.9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4.9%。
3.3.2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带动作用
新型城镇化(2015年湖南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约50%,2020年将达到58%,江永目前城镇化率才38%,远低于湖南省平均水平。)在释放消费潜力的同时,也将通过城市基础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建设规模的扩大稳定产品消费市场。
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的重要指示批示和以及部省“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部署要求,江永将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大力新建各类乡村基础设施,农村水泥及混凝土的需求量呈稳步增长的态势。
正是因为高速发展的江永县需要完成大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结合历年数据资料,采用多种方法综合分析研究,预测2018年江永混凝土需求量为44万m3,2025年约为65万m3。未来几年对商品混凝土的需求会保持较高水平并有较好的发展。
第四章 江永县商品混凝土需求预测
4.1国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行业发展分析
(1)产业政策有利推动
近几年来,国家对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法规,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各地也相应制定了散装水泥管理的办法和措施,要求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并且配备相对应得设施、设备。湖南省各市州均出台了新的有关使用及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方面的地方政策法规。
为更好的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不少地方的混凝土协会都出台了《混凝土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达到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目的。“禁现”城市覆盖了中国大部分地域,同时各地也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扶持行业发展。
(2)宏观经济及重大项目提供契机
未来十年间,中国经济仍将保持稳步健康增长。中国建材工业发展速度将高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3~4个百分点。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它的供需必然受国家基础建设牵制。随着国家房地产产业的继续发展和交通基础建设、水利工程的建设,以及商品混凝土的普及率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产量将逐年提高;国家的重点工程项目也是拉动预拌商品混凝土产量的另一个重要原因。2016年,全国水泥产量240295万吨,同比增长2.5%,上年为下降4.9%;商品混凝土产量179200万立方米,增长7.4%,增速同比提高5.3个百分点。
4.2 国内行业发展概况
4.2.1 产业发展的必要性
预拌商品混凝土是建筑施工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对水泥产业链带来深刻变化——改变了传统的水泥、粗细骨料直接运输到施工现场的搅拌、使用模式,使产业链中分化出又一类专业化的水泥制品加工企业,其生产过程中工厂化专业生产,水资尖循环利用,集中设置除尘集水等环保设施,无工业废水排放,促进了该行业的转型升级。主要有以下优点:
(1)预拌商品混凝土工厂化生产,数字化控制,全过程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有保证;
(2)产品种类众多,规格齐全,能生产各级别强度及特殊用途混凝土,满足各类工程的需求;
(3)预拌商品混凝土可消化一部分工业废渣,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
(4)性能可通过加入添加剂来调节,适应性强;
(5)和易性好,方便泵送,可显著提高施工效率;
(6)便于运输与储存,可减少材料损失与浪费;
(7)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文明施工。
4.2.2 在国内的发展情况
(1)我们混凝土行业起步晚、用量大、发展快
我国是世界上房屋建筑量最大的国家,所需用的建筑材料总量也是世界最大。由于品种多,几乎所有大型工程都使用。
生产设备制造已经起步。近几年来,我国生产设备制造领域也得到较快发展。单湖南省内就有三一重工、中联重科等大型机械设备企业,国外生产巨头也纷纷看好我国市场,并将我国作为重要市场。而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投资力度,使我国物流和施工机器设备水平大大提高,缩短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2)全国各地发展不平衡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大力发展,大中城市基本普及了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且混凝土搅拌站数量多、规模大、技术先进,市场竞争充分,部分地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产能过剩。
截止到2015年8月底,经北京市建委认定后发布的具备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站点共162家,混凝土年设计生产能力16916.30万m3,行业产能利用率约33%。
湖南是全国预拌商品混凝土产业规模、企业数量、生产使用量较高的省份之一。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由“十二五”初期的122个增加到期末的491个,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能力由2010年的5810万m3增加到2015年的26600万m3,年均增长率为35.56%;实际生产量由2010年的2510万m3增加到2015年的8900万m3,年均增长率28.81%,比同期全国商品混凝土产量年均增速15%高出13个百分点,2015年全省商品混凝土行业设计产能利用率为33.46%。长沙2015年全市商品混凝土使用量为2950万m3,2016年末长沙常住人口达743万人,人均混凝土用量3.97m3,设计产能利用率为51.14%。
4.2.3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的政策
国家为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3条规定:“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也明确规定:“进一步推广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措施”。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2〕205号)要求各地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城市建设规模以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需要,遵照“既满足城市建设需要,又防范过度恶性竞争”的基本原则,牵头制定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砂浆专项规划科学规划。对混凝土搅拌站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资质审批,把好准入关,深化动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监管,确保混凝土质量。
2013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1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绿色建材。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范和引导绿色建材发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成立了绿材办并出台了相关政策,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混凝土作为绿色建材其中一个产品类别,新形势下混凝土生产企业发展必须向绿色建材方向发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了《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的通知(建建〔2017〕240号),通知要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含新建、迁建)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专项规划,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规划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不得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有力保证了从政策、设计到造价和施工等方面的闭环管理,形成部门联动、政策集成、合力推动的机制,对规范和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4.3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提供机遇
4.3.1行业规划重点
(1)科学控制产能,为促进我县商品混凝土行业有序发展,按照“既满足市场需求,又防止恶性竞争”的基本原则,依据江永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模。
(2)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用地依据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规定进行。
(3)选址要求:新建扩建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按照基建程序进行规划选址并符合环保、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4.3.2 完善产品的结构,确保产品质量
规划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均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原材料、配比、生产、运输等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全部达到合格标准,争取一至两家企业获得“绿色建材”二星以上认定证书。
4.3.3 保障措施
(1)部门联动、有机协调,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项目。发改、经信、规划、国土、工商、环保、交通、水利、住建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以项目评估为重点开展行政指导,共同实施项目的选址、审批、验收及运行监管。
(2)强化资质许可和定期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3)强化质量控制监管,建立以实验室为核心的全过程质量监管机制,提升企业内控水平。
(4)加快诚信体系建设,鼓励争先创优,创建示范企业。
(5)建立行业协会,鼓励协会建立行业自律规则,引导合理、有序的竞争。
4.4根据水泥用量预测混凝土需求量(方法一)
水泥是混凝土最重要的胶凝材料之一,根据不同强度等级及施工要求每一方混凝土水泥用量不同,但一般普通混凝土每方混凝土用量不超过400kg,不小于200kg。而目前江永县建筑业中使用量最大的一般为C25-C40强度等级混凝土,一般水泥用量为300kg左右。为此,可根据历年水泥用量及未来几年水泥预测量得出混凝土需求量数据。
4.4.1近年混凝土用量估算
由于缺乏混凝土实际数量统计数据,根据水泥用量估算近年混凝土用量,以预测的水泥用量估算未来几年混凝土需求量。根据水泥消费量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预测水泥消费峰值,再通过水泥与混凝土的生产关系推算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需求量。据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提供的资料,在水泥消费中,用于生产混凝土所消耗的水泥一般占水泥总量的80%左右。每立方混凝土中所需配比水泥量约0.3吨。由此可得混凝土量计算公式:
Sn=C总×80%÷0.3
式中Sn为混凝土总量;C总为某年水泥消费总量。
表4-1江永县近年水泥用量统计表
年份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用量/吨 87900 96000 96820 107900 113848
(数据来源:历年江永统计年览)
表4-2江永县近年混凝土用量估算表
年份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混凝土量/万m3 23.44 25.6 25.82 28.77 30.36
4.4.2未来几年水泥用量预测
根据世界发达国家及地区的发展经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水泥需求量或消费量与该国或该地区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发展趋势一般遵从“S”形曲线规律,如下图所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处在经济起步阶段时,水泥需求量呈缓慢上升态势;当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期时,水泥需求量呈快速增长态势;而达到水泥需求的高峰期(亦称拐点、饱和点或顶点)时,通常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的大规模建设阶段;当经济进入成熟期后,水泥需求量会逐渐下降并趋近于一个常量。
图4.1 水泥需求趋势变化示意图
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水泥发展的历程也将经历3个阶段,分别是起步阶段,高速发展期和稳定期。起步阶段从1949年开始一直到1984年,共经历了35年,该阶段年人均水泥消费量在50-100公斤。高速发展期从1984年开始,需求呈现快速增长,平均每年的经济增长率和水泥增长率都保持在10%左右,预计这一阶段会在2015-2020年之间陆续结束,如下表所示。随后,水泥发展逐渐进入稳定期,进入稳定期后水泥产量将逐步回落,最后接近恒定,年人均水泥消费量约为400-600公斤,与发达国家目前的情况相近。
图4.2我国水泥发展的主要阶段
因此,根据水泥产量已进入饱和阶段的发达国家经验,以及我国水泥需求特点,提出本规划中水泥消费量预测的综合思路:
(1)在达到饱和阶段前,水泥需求量基本与经济保持同步发展,我国1985-2009年的水泥消费量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线性拟合结果显示,两者之间具有很高的相关性,因此可采用弹性系数法来预测饱和点前的消费量。
(2)达到饱和点后,根据拉动水泥需求的主要因素预测水泥产量维持在高位的时间,此时间段内水泥消费量基本保持不变。
(3)饱和阶段结束后,水泥产量开始出现下降,和其他发达国家类似,消费量最终达到稳定阶段。水泥需求量达到饱和阶段后将明显下降,届时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成熟,水泥需求量大大减少;随着行业技术发展,将不断出现可大量替代水泥的新型建筑材料。因此采取峰值预测的方法基本符合水泥行业的发展实际。
一、确定水泥需求饱和点出现时间
国内外有许多针对我国水泥消费峰值的研究,较为一致的研究结论是全国水泥消费峰值最有可能出现的时间段为2016-2018年,中部地区水泥消费峰值出现的时间与全国水泥消费峰值出现的时间基本一致或推后1-2年,江永县为湖南省贫困县,2017年人均GDP为27561元。根据人均水泥用量统计,2016年江永县人均水泥用量为400kg,还未到饱和期,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水泥用量每年约保持10%左右的增长速度,水泥消费峰值约在2025年左右。
表4-3 不同途径预测我国水泥消费量峰值结果汇总表
序号 研究途径 预测峰值时间 预测水泥峰值(亿吨)
1 通过城市化率与水泥消费量的关系分析我国水泥消费峰值 2017 22.4
2 通过对人均GDP的变化和资本形成额所要求的边界条件分析水泥消费峰值 2019 -
3 通过GDP增长与水泥消费变化弹性系数分析我国水泥消费峰值 2018-2020 23.8-24.1
4 三产比例的变化对水泥消费峰值的影响分析 2020-2025 -
5 通过人均累积消费量的变化分析我国水泥消费量峰值—时间序列拟合曲线分析 2017 22.5
通过人均累积消费量的变化分析我国水泥消费量峰值—应用GDP增长与水泥消费量变化回归关系分析 2016 24
6 通过钢铁消费峰值的研究成果对水泥消费峰值进行分析 2020 22
二、峰值计算
采用弹性系数法预测饱和点前的消费量。弹性系数指水泥年递增率与国内生产总值年递增率的比值。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当经济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时,水泥弹性系数一般<1;当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期时,水泥弹性系数一般>1;随着建设成熟度提高,水泥弹性系数降到1以下。
C总=x(1+弹性系数×y)n
式中,C总为预测年的水泥消费量(万吨),x为某年已知水泥消费量(万吨),y为GDP年增长率,n为间隔年数。由此公式,即可以根据某年已知水泥消费量和GDP增速来预测之后年份的水泥消费量。
(注:公式来源《中国水泥需求量预测研究》一文)
从表4-6可看出,2011~2013年之间江永县GDP增速均在10%以上,其中,2014年受房地产政策影响,新开工建筑少,水泥用量微增;2015年水泥消费量弹性系数值为1.27>1,处于大规模建设期;在2016年,水泥消费量弹性系数回落至0.77,该弹性系数值与GDP增速吻合,此时GDP增速也出现了下降,回落至7.1%。未来几年,江永县新开工一批省市重点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对混凝土需求量大增。
表4-4 江永县历年水泥消费量与国内生产总值关系一览表
年份 GDP 水泥消费量 弹性
系数
产值(亿元) 年均递增率(%) 消费量(万吨) 年均递增率(%)
2011 35.6 12.4 / /
2012 40.12 10.7 8.7900 /
2013 44.5 10.9 9.6000 9.22 0.85
2014 48.9 8.2 9.6820 0.85 0.10
2015 52.3 9.0 10.7900 11.44 1.27
2016 57.9 7.1 11.3848 5.47 0.77
2017 65.7 7.7
(注:数据来源《江永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十三五期间江永县GDP目标增长率为9%左右。故在公式C总=x(1+弹性系数×y)n中,年GDP增长率y取9%,2017至2021年弹性系数取1.05,2022年后基础设施建设量趋于稳定,弹性系数逐上减小至1.0,由此可根据弹性系数法计算出达到饱和点前的各年水泥产量及估算出混凝土需求量。计算结果如下表:
表4-5 江永县水泥消费量预测一览表
年份 弹性系数 水泥需求量(万吨) 混凝土需求量/万方
2017 1.05 12.31 32.81
2018 1.05 13.34 35.57
2019 1.05 14.46 38.56
2020 1.05 15.68 41.81
2021 1.05 16.99 45.31
2022 1.03 18.39 49.04
2023 1.01 19.87 53.00
2024 1.00 21.46 57.23
2025 1.00 23.18 61.81
4.5 商品混凝土需求量预测:按固定资产投资和商品混凝土产量关系(方法二)
4.5.1固定资产投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产量的关系
当一地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完全是市场机制起主要作用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量应接近一临界值,或有变动,但变化很小;预拌商品混凝土产量和固定资产投资应表现为线性增长关系,在此状态之前,由于区域性的扩张性发展及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量的增长而呈现为指数增长关系。
预拌商品混凝土产量将随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而呈线性增长。但各地的产业结构具有各自的特点,显然第一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产量无拉动作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产量固定资产投资定基弹性系数关系如下:发展期→成熟期→趋近临界状态→临界状态。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要预测江永商品混凝土产量发展趋势,需预测江永的固定资产投资、水泥用量、人均GDP、产业GDP结构等基础数据。
表4-6江永县2011-2017年固定资产投资、人均GDP、产业GDP结构情况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GDP 35.6 40.12 44.5 48.9 52.3 57.9 65.7
固定资产投资(亿元) 28.97 39.4 52.3 54.3 63.6 69.7 78.6
固投与GDP比值 0.81 0.98 1.18 1.11 1.22 1.20 1.2
人均GDP(元) 15298 17168 18912 20620 21799 24187 27561
一产业GDP(亿元) 14.8 15.96 17.27 17.02 18.61 20.64 18.26
二产业GDP(亿元) 10.2 11.9 13.04 13.95 14.87 16.14 18.26
三产业GDP(亿元) 10.6 12.25 14.16 16.51 18.83 21.62 26.00
二、三产占GDP比重 0.58 0.60 0.61 0.62 0.64 0.65 0.67
人均住房面积/m2 22.3 25.7 27.5 39.8 44.3 53.5 54.9
(数据来源:历年江永统计年览)
4.5.2 GDP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预测
表4-7 江永历年GDP与固定投资统计与预测
年份 GDP/亿元 GDP增长率 固定投资/亿元 固投增长率 固投占GDP比重
2011 35.6 28.97 0.81
2012 40.12 10.70% 39.4 36% 0.98
2013 44.5 10.9% 52.3 32.74% 1.18
2014 48.9 8.2% 54.3 3.82% 1.11
2015 52.3 9.0% 63.6 17.13% 1.21
2016 57.9 7.1% 69.7 9.59% 1.20
2017 65.7 7.7% 78.6 12.7% 1.20
平均 8.93% 18.66%
2018 71.61 9% 91.18 16%
2019 78.05 9% 105.76 16%
2020 85.08 9% 122.69 16%
2021 92.74 9% 142.32 16%
2022 101.08 9% 165.09 16%
2023 110.18 9% 191.50 16%
2024 120.10 9% 222.14 16%
2025 130.91 9% 257.68 16%
江永商品混凝土需求量(使用量)=上一年商品混凝土需求量(使用量)×(1+下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增加比率预测值)
表4-8历年混凝土用量与固定投资关系
年份 固定投资/亿元 固投增长率 混凝土实际用量/万m3 混凝土预测值/万m3 关联系数
2012 39.4 36% 23.44 24.40 /
2013 52.3 32.74% 25.6 31.11 1.22
2014 54.3 3.82% 25.82 26.58 1.03
2015 63.6 17.13% 28.77 30.24 1.05
2016 69.7 9.59% 30.36 31.53 1.04
2017 78.6 12.7% 32.81 34.22 1.04
平均值 1.07
说明:2017年混凝土用量根据2017年水泥预测用量估算得出
2012至2017年混凝土用量根据固投的预测值与实际值(以水泥为基数的估算值)比值平均值为1.07,即根据固投预测计算的数值偏大,我们采取1.07为系数。
表4-9混凝土用量与固定投资预测
年份 混凝土实际用量 固定投资/亿元 固投增长率 混凝土预测用量/万方
2017 32.81 78.6 12.7% /
2018 91.18 16% 35.57
2019 105.76 16% 38.56
2020 122.69 16% 41.81
2021 142.32 16% 45.32
2022 165.09 16% 49.13
2023 191.50 16% 53.26
2024 222.14 16% 57.74
2025 257.68 16% 62.60
4.6商品混凝土需求量预测:江永县建筑行业发展预测(方法三)
江永县近五年建筑面积如下表:
表4-10 建筑施工面积一览表
年份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五年平均
施工面积
(万㎡) 81.48 100.9 103 104.7 106.8 99.38
(数据来源:历年江永统计年鉴)
根据江永县提供相关数据及相关经验值,多层砖混建筑需要使用混凝土0.3-0.33m³/平方米,多层框架建筑需要使用混凝土0.33-0.35 m³/平方米,11-12层建筑需要使用混凝土0.35 m³/平方米,17-18层建筑需要使用混凝土0.36 m³/平方米,30层建筑需要使用混凝土0.42-0.47 m³/平方米,根据现状混凝土综合预测,施工面积每平方米需混凝土按0.35 m³/平方米计算。
一般城市房屋建筑工程所需混凝土占总需混凝土的1/3的标准(参考相关城市建筑行业占总行业(建筑、交通、水利等)的比重),考虑到江永属于经济欠发达县,2017年人均GDP为2.75万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等规模较小,江永县2015年、2016年公路桥梁及水利建设两项合计混凝土用量分别为8.47万方、8.08万方,约占混凝土总使用量的1/3,公路桥梁、水利建设及市政工程三项用量约占总用量的一半,房屋建筑工程所需混凝土约占总需混凝土总量的50%。
近五年江永平均建筑面积达100万㎡,考虑到江永总人口、经济发展速度及人均住宅面积已达到54.9m2,超过全国48m2的人均值,未来几年建筑面积不会有较大增长,2018年建筑面积以100万㎡为基数计算, 2025年建筑面积以110万㎡为基数计算
2018年需商品混凝土总量: 100万㎡×0.35×2=70万m³;
2025年需商品混凝土总量: 110万㎡×0.35×2=77万m³。
4.7 商品混凝土需求量预测:人均混凝土用量(方法四)
众所周知,商品混凝土发展与经济发达程度息息相关,而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一般评价指标是人均GDP。
依据《江永县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及2011—2017年江永县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根据总体经济判断。
在人口数量变动不大的情况下,人均GDP跟随GDP增长,预计2020年超过3.2万元,2025年达到5.2万元以上。
表4-11 不同地区人均每万元GDP混凝土需求量统计
城市 年份 常住人口/万人 人均GDP/元 商品混凝土供应量/万立方 人均商品混凝土用量/立方 人均万元GDP商品混凝土需求量(立方/人·万元GDP)
长沙市 2015 743 116393 2950 3.97 0.3414
浏阳市 2013 143.97 64200 220 1.53 0.2383
2014 145.32 69696 280 1.93 0.2769
江永 2012 23.43 17168 23.44 1.00 0.58
2013 23.53 18912 25.6 1.09 0.58
2014 23.81 20620 25.82 1.08 0.52
2015 24.09 21799 28.77 1.19 0.55
2016 23.75 24187 30.36 1.28 0.53
2017 23.94 27561 32.81 1.37 0.50
由表4-7可知,江永县近年人口稳步增长, 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研究放开,未来几年江永县人口预计仍成稳步增长状态,初步预计2020年江永县人口29万,到2025年达30万,常住人口预计可达25万。
表4-12江永县按人均每万元GDP混凝土需求量预测
年份 人口/万人 人均GDP/元 人均万元GDP商品混凝土需求量(立方/人·万元GDP) 人均商品混凝土用量/立方 混凝土供应量/万立方
2017 23.94 27561 0.50 1.37 32.81 统计值
2018 24 29100 0.50 1.455 34.92 预测值
2025 25 48000 0.50 2.4 60.0 预测值
说明:表中人口以常住人口计算
根据人均每万元GDP混凝土需求量预测,2018年江永县混凝土需求量为34.92万m3,2025年江永县需用混凝土60万m3。
4.8 商品混凝土需求量预测结论
依据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方法(四),结合预测的科学合理性,综合以上四种预测结论,未来江永县2025年县商品混凝土为:
2018年江永县商品混凝土需求量:(35.57+35.57+70+34.92)/4≈44万m³。
2025年江永县商品混凝土需求量:(61.81+62.6+77+60)/4≈65万m³
第五章 江永县商品混凝土及企业总体布局
5.1商品混凝土产能规划
(1)现状:商品混凝土行业以提高行业集中度,注重技术创新、品牌建设、质量提升为主。
(2)产能规划:按照《湖南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年湖南整个商品混凝土行业的达产率平均为33.5%,长沙市设计产能实际利用率为51.14%。而2015年北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产能利用率为33.4%,整个行业的产能利用率偏低。
为避免产能过剩同时保证充分竞争,江永现有关两家混凝土搅拌站不能满足本县混凝土供应,为保证短期内混凝土供应及搅拌站建设的时间效应,近期本规划产能利用率取值33%,与全省平均水平持平;2025年产能利用率达50%左右,产能利用率大幅提升。
2018年商品混凝土设计产能:44/33%=133.33≈140万m3;
2025年商品混凝土设计产能:65/50%=130≈140万m3;
县城周边布局30万m3生产线4条,乡镇两个点布局10万m3生产线各一条。
5.2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数量、产能和布局的确定
生产企业数量和能力必须遵循与市场需求相匹配,合理选址、布局,综合考虑物流效益。在选址、布局中严格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鼓励适当竞争。
到2025年,江永县商品混凝土用途上各有特色,实行差异化发展、产品特色化竞争,使江永县商品混凝土行业后来居上,注重在质量和服务上进入全省、全永州市优秀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行列中,争取年一半以上的搅拌站获得绿色建材评价认证。
表5-1 江永县商品混凝土生产能力、产能确定
布局点 主要服务范围 企业数 生产能力/万m3 备注
松柏瑶族乡凤田村(县城东出口、高速连接线处) 县城、上江圩镇、铜山岭农场、松柏瑶族乡 1 60 现有
工业园 县城、工业园、回龙圩农场、 1 30 规划
潇浦镇允山社区 县城、允山镇、千家峒瑶族乡 1 30 现有
夏层铺镇 夏层镇镇、兰溪瑶族乡、桃川镇、 1 10 规划
粗石江镇 粗石江镇、源口瑶族乡、桃川镇、 1 10 规划
合计 5 140
【注释】具体详细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
第六章 江永县商品混凝土发展战略
6.1江永县商品混凝土发展思路
通过政府引导、政策调控、协调服务相结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江永商品混凝土发展,确保实现规划发展目标。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绿色发展的原则,不断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质量水平,突出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实现商品混凝土和又好又快发展。
6.2产品质量
商品混凝土主要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在生产过程中,试验室应根据原材料的变化以及工地反馈的信息等,及时做好配合比的调整,均匀拌和,保证搅拌时间,规范出厂检验。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应能够保证产品质量和施工的连续性。
原材料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并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3 技术创新
重点发展高性能商品混凝土和绿色预拌商品混凝土。
一方面,随着我县高层建筑的增多,对混凝土的某些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商品混凝土产品必然会朝着高强方向发展,如高强、超早强、高耐久性、高耐磨、吸声混凝土等。
另一方面,为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预拌商品混凝土产业发展应符合节能环保相关要求,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依靠科技进步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生产厂区的基建、设备设施选用、环境保护等方面应符合绿色生产标准,实施全过程污染控制,大力推广低噪声、低能耗和低排放的先进技术,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审计。
6.4 市场秩序
鼓励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之间开展良性竞争,以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同时,竞争应维持在适度、有序的范围之内,反对不正当竞争,避免出现恶性竞争。
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规范,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为规范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引导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走上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携手共进的自律性管理轨道,要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七章 规划实施
7.1 制订落实政策措施,规范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江永县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主体责任。做到依法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到位,资格到位。
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网络。加强对本县建筑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加强本规划实施的督查和政策研究。坚持依法行政,实施规划引导,发展,要加强协调,明确工作职责,从设计、审图、概预算、造价、招标、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环节对使用商品混凝土各个环节把好关,实施绿色环保管理。
7.2 加强管理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水平
强化联动协调。江永县住建、经信、安监等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依据本发展规划中的发展目标组织贯彻实施,协调处理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商品混凝土发展工作。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积极为企业服务。加强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和执法程序,提高管理工作水平。运用现代信息科技成果,加强商品混凝土信息化体系建设,完善商品混凝土信息统计体系,形成高效、快捷、全面的信息反馈机制。
7.3 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利用媒体资源,广泛宣传商品混凝土行业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意义,使社会各界能够充分认识到商品混凝土的节能减排效应、环境保护效应、社会效应。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把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等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围。
7.4 加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管
加强混凝土监管,严格要求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取得资质的商品混凝土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商品混凝土;
二是未取得资质的商品混凝土企业不得以其他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商品混凝土;
三是商品混凝土企业未按照设计的配合比进行生产,对使用的原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检验;
四是商品混凝土实际生产地点与企业资质证书注明的生产地点不一致;
五是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向混凝土拌合物中添加水或其它组分。
7.5加强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依法承担商品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
2.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每季度应对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质量、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自查,提高质量控制水平。
3.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加强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采购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帐,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
4.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加强混凝土配合比管理。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合同的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配备、使用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当具备实时存储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生产数据,保证生产机组计算机控制系统中的生产数据唯一、真实,应长期保存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不得篡改、伪造。
5.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加强混凝土试验室管理。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立专项试验室,负责质量检验工作。
6.实行严格的绿色环保生产管理。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完善环保设备设施,实行严格的绿色生产。
第八章 附则
8.1 本规划经江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若对规划进行调整,按法定程序进行。同时《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规划〉的通知》(江永政发〔2016〕11号)文件予以废止。
8.2 本规划的分区为地域概念,并非行政区界线。
附件1
预拌混凝土相关主要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包括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包括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包括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包括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5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七条: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1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包括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包括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三、刑事责任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包括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餐厨剩余物(泔水)管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27号
JYDR—2018—00019
根据国外研究,非洲猪瘟病毒在餐厨剩余物(俗称潲水,以下简称泔水)可长期存活,泔水喂猪是非洲猪瘟传播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加强泔水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明电〔2018〕62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厨剩余物监管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泔水是指酒店、饭店、餐厅、学校、工地及单位等食堂和家庭厨房废弃的剩饭剩菜,包括做菜前废弃的蔬菜、鱼、肉等下脚料的混合物。
二、县城管局负责牵头泔水监督管理工作,县畜牧水产、县食药工质、县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监管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泔水收运、处置环节的监督工作,对泔水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建立台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和牵头联合执法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养殖者使用泔水饲喂生猪的行为,各级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和人员不得为泔水饲喂的生猪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县食药工质局负责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将泔水交给养殖场户。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以泔水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广泛宣传严禁泔水喂猪政策,对在监管中发现的收集、使用泔水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通报城管、畜牧水产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县公安局配合城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泔水非法收集、运输、处置和使用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泔水产生、收集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所辖区域内的养殖场户禁用泔水喂猪,并做好宣传工作。
三、泔水产生、收集、运输单位和个人以及生猪养殖场户必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泔水产生单位要与有关企业签订泔水收集、运输协议或直接将泔水运送到指定地点,严禁将泔水交给生猪养殖场户或个人。
泔水收集运输单位要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泔水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泔水处理企业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处置泔水。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畜牧水产局要与生猪养殖场户签订不使用泔水饲喂生猪的承诺书或责任状。
四、开展专项整治,形成监管合力。
县城管局牵头组织县畜牧水产、公安、食药工质等部门,对非法收集、运输、处置和使用泔水饲喂生猪等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重处,对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予以严厉打击;涉及违法犯罪的,县公安局迅速立案查处。
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参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746-5722197。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6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18年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8〕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永政发〔2018〕11号),下放给县区56项权力事项(见附件),我县对市级要求做了相应的调整,并将相关职权纳入“权力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单制度
县政府31个工作部门共保留行政权力3028项(详见江永县人民政府网站),其中行政许可258项,行政处罚1896项,行政强制153项、行政征收34项、行政给付31项、行政确认90项、行政奖励23项、行政检查254项、行政裁决10项、其他行政权力274项、审核转报5项。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对公布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程序、缩短时限,不得擅自超越“清单”自行行使审批、罚款等行政职权,坚决杜绝扩大自由裁量权。
二、加强动态管理
对新增、取消、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县直相关部门要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今后,将加强对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并按要求确定公布。
三、强化监督管理
县直相关部门要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平台,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评估。县纪检监察、政府办(优化办、法制办)、编办(审改办)、发改委、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和随机抽查,纠正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的现象。
本通知自发行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附件: 承接市级下放的事项(56项)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承接市级下放的事项(共56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下放后实施主体
1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防治船舶油污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五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
2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限国、省道)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
3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确认 行政确认 市交通局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1008号)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
4 道路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局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十八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二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
5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
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的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2号) 第四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
7 客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局 《湖南省道路运输调理》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12年第70号第四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
8 三级客运站服务质量及站级等级核定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局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
9 道路运输车辆临时调用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局 1.《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0号)第六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
10 客运站站级验收定级认定 行政确认 市交通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
11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确认 行政确认 市交通局(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11号)第四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
12 通航安全评估认定 行政确认 市交通局(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第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
13 水上交通事故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统计分析认定 行政确认 市交通局(海事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3.《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0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
14 水上交通事故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交通局(海事局)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
15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局(海事局)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
16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局(海事局)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
17 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局(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
18 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和水上过驳作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局(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11号)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
19 布设围油栏方案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局(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11号)第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
20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局(海事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
21 船舶管理协议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局(海事局)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
22 因拆船污染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责任和赔偿额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局(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
23 水路旅客、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开航、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局(海事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2号)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
24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主要信息变更及经营状况、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局(海事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2号)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
25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以及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局(海事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
26 水路运输经营者及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情况变更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局(海事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
27 行业统计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局(海事局) 1.《港口法》 第三十条
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
28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六、十七条 县公安局
29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3.《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 第三条 县公安局
30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发放 其他行政权力 市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公安局
31 户籍登记 行政确认 市公安局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县公安局
32 印章刻制备案和准刻证明办理 其他行政权力 市公安局 1.《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第三条
2.《湖南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3.《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 县公安局
33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水务局
34 林木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林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二条 县林业局
35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市林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第八条 县林业局
36 广告发布登记 行政许可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第(二)项 县食药工质局
37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行政许可 市旅游外事侨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十三条 县政府办(旅发委)
38 权限内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第六条
3.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权划分意见(暂行)》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5〕42号)
县食药工质局
39 农药经营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市农业委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业委来文要求直接下放县区,拟同意。 县农业委
40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行政确认 市农业委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28号)第三条 县农业委
41 产品质量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市质监局 1、《产品质量申述处理办法》第7条
2、《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20条
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40条
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32条 县食药工质局
42 计量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市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县食药工质局
43 汽车“三包”争议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市质监局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50号) 县食药工质局
44 未经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计委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二条 县卫计委
45 学校环境卫生质量和相关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计委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三条 县卫计委
46 学校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计委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四条 县卫计委
47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计委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 县卫计委
48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计委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 县卫计委
49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 其他行政权力 市卫计委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 县卫计委
50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市财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 县财政局
51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撤销 行政处罚 市财政局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
52 就业失业登记 行政确认 市人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五条中(五)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章 就业与失业管理第六十一条 县人社局
53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行政确认 市人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二条
2.《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第一条 县人社局
54 组织开展拆船单位关闭或者搬迁检查验收 行政确认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县环保局
55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和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补助给付 行政给付 市民政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
56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市经信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县科商粮经信委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向乡镇下放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 知
江永政发〔2018〕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县“放管服”改革,提升乡镇政府管理服务能力,激发市场活力,切实便民利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52项行政权力到乡镇(详见附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务实管用。下放的权力必须是乡镇政府迫切需要且有能力和条件做好的,且不会引发重大政策风险和法律纠纷。对迫切需要而难以做好的,待条件成熟后下放。对可以做好但无业务可做的,暂缓下放。
二、权责一致。权力下放后,县直部门仍可单独实施,也可联合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实施。承接机构为辖区内相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施行为负直接责任,下放单位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三、密切协作。权力下放后,县直单位要加强对承接机构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提高其履职能力,并及时纠正承接机构的不当行为。承接机构要主动向县直单位反映情况,实施前后均要通报县直单位。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人员设备要求较多的事项,承接机构难以单独实施的,县直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县政府将一并追究责任。
四、检查评估。县政府将对下放权力进行跟踪调查,评估下放权力的实施效果。对成效显著的,要继续下放并加大力度;对应当实施而不实施的及时收回,并按规定问责。
附件:江永县向乡镇下放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清单(第一批)(共52项)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江永县向乡镇下放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清单(第一批)
(共52项)
序号 赋权部门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依据 授权方式 备注
1 县安监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24号令)第六条至第八条;
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湘安监﹝2014﹞3号)。 委托下放
2 县城管局 临街门店经营者店外经营、作业,将垃圾弃置店外,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2.湖南省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委托下放
3 县城管局 张贴栏、广告栏(牌)、宣传栏(画)、画廊、标语牌、招牌、路牌、橱窗、霓虹灯等,残破或者内容过时,未及时维修或者拆除的处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委托下放
4 县城管局 擅自在县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乱停乱放交通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3.《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委托下放
5 县城管局 擅自摆设摊点,客运车辆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委托下放
6 县城管局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委托下放
7 县城管局 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委托下放
8 县城管局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委托下放
9 县城管局 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 委托下放
10 县畜牧水产局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六条。 委托下放
11 县畜牧水产局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服务前移
12 县畜牧水产局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七十三条。 服务前移
13 县畜牧水产局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乡村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第四条、第十九条。 服务前移
14 县畜牧水产局 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服务前移
15 县畜牧水产局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服务前移
16 县畜牧水产局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及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五十六条。 服务前移
17 县畜牧水产局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八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一条、第四十六条。 服务前移
18 县畜牧水产局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委托下放
19 县公安局 对违反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委托下放
20 县公安局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7号修订)第七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直接下放
21 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及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因登记产生的权属纠纷调处 行政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修订)第十六条;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自然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30日自然资源部令第4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直接下放
22 县国土资源局 对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条。 委托下放
23 县国土资源局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九条。 委托下放
24 县国土资源局 闲置土地处置 其他行政权力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3号)第四条。 委托下放
25 县国土资源局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 委托下放
26 县国土资源局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委托下放
27 县环保局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 委托下放
28 县环保局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委托下放
29 县环保局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四条。 委托下放
30 县交通运输局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服务前移
31 县交通运输局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服务前移
32 县交通运输局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服务前移
33 县交通运输局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服务前移
34 县林业局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十六条。 直接下放
35 县林业局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委托下放
36 县林业局 违规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的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 委托下放
37 县林业局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三条。 委托下放
38 县林业局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2.《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三条。 委托下放
39 县民政局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第十二条。 服务前移
40 县民政局 城乡医疗救助给付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服务前移
41 县民政局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行政确认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001年1月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服务前移
42 县农机局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三条。 委托下放
43 县农机局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二条。 委托下放
44 县农机局 农机购置补贴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27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条。 委托下放
45 县农委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第七十六条。 服务前移
46 县农委 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二条。 服务前移
47 县农委 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1]92号)第三条、第四条。 服务前移
48 县卫计委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四十一条。 服务前移
49 县卫计委 对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五条;
2.《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服务前移
50 县卫计委 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金给付 行政给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九条。 服务前移
51 县卫计委 对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生委第8号令)第二条第二款;
2.《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第194号令)第二条。 服务前移
52 县卫计委 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委托下放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
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函〔2018〕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
江永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县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快实现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着力解决县城公交车发展滞后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建设及建设湘西南城乡一体化先进区位的战略思想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充分发挥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公交优先战略,以群众满意、政府放心为目标,以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科技创新为抓手,大力推进公共交通现代化、智能化建设,让公共出行成为城乡居民的首选方式,把公共交通打造成县城的亮点工程、政府的民心工程、百姓的幸福工程,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实施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科学规划、相互衔接、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城乡统筹、线网一体的要求,统筹制定公交专项规划,调整优化线网布局,科学设置站场设施,合理调配运营结构,分年度、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规划实施,逐步建立以城区为中心、乡镇为节点、站场为依托、线路覆盖城乡的公共交通新格局。
(二)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在公交资源配置、站场设施建设、行业改革、市场准入和退出等方面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城乡公共交通作为城乡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必须在线路运营、站场建设、车辆更新(燃油车改纯电驱动车)、票价优惠(城乡客运票价改为公交票价)、税费减免、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支持、优先安排、优先实施,全力推进城乡公交升级改造。
(三)统一标准,规范经营。制定统一的城乡客运运营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公交运营服务监管制度,加快打造“惠民、优质、舒适、便捷”的城乡公交品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加强行业监管,提升城乡公交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公交行业自律。
(四)尊重现实,科学调配。充分考虑现有城乡客运班线已相对稳定但安全风险高,城乡公交一体化线路规划调整采取尊重现实的原则,在现有合理存在的城乡营运线路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调整,力争实现既尊重现实,维护稳定,又科学合理,满足需要。
三、实施主要任务及要求
(一)明确经营主体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控股、规模经营,优质服务”,及“一县一公司、公车公营、系统规划、乡村全通、价格惠民”的原则,采取企业回购、现有车主参股或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等形式,明确城乡公交运营主体。根据江永县客运实际情况,明确由政府主导,县交通运输局及相关部门协调,以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江永分公司为经营主体,成立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江永城乡公交公司来开展我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
(二)收购现有道路客运车辆
1.收购范围及基本情况
本次收购范围为江永县域内除城市公交外所有城乡道路客运车辆(不含跨境车辆)。江永县现有城乡道路客运车辆总共143台,目前已报废换置新车11台(已经并入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江永分公司),其它在运营的车辆目前均属个体经营。
2.收购期限
本次收购期限为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一年以内必须改造收购完成。
3.车辆收购部门
政府方代表:江永县交通运输局
收购方代表:江永城乡公交公司
4.收购方法
根据省交通厅对建设城乡一体化客运的相关要求,对目前江永农村营运车辆,实行整体收购,按照“谁经营、谁收购”的原则,具体收购方法如下:
(1)现有运营车辆到报废更新期,其经营权自然终止,无条件退出客运市场。在预定收购期内对于已报废搁置车辆按20000元/台的标准进行补偿或者以不超过原始购车发票金额的50%入股江永县城乡公交公司。超过收购期,则无相关优惠补偿。
(2)提前终止经营。鼓励未到报废更新期的农村运营车辆提前终止经营,退出农村客运市场,接受整车收购。收购价格由车辆现值、剩余经营期预期收益补偿、配合退出奖制组成。
车辆现值:以购车原始发票为基准,按照城市公交车8年、农村普通班线7年、农村空调班线8年的基本原则直线折旧,并以江永县交通运输局的批复为最终标准。
剩余经营期预期收益补偿(过渡性补偿):每台运营车辆补偿金额按照车辆剩余生命周期的年限,并以每年5000元/台补偿予以补偿。
配合退出奖:道路客运车辆经营者为江永公共交通事业的贡献补贴,标准约为30000元/台。
过渡期间,对于不愿意参与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的车辆和车主(尚存特许经营权车辆),按照正常程序,强制性纳入江永县营运管理办法条例,一旦特许经营期结束,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不再予以审批,自动退出营运市场。
(3)城乡公交公司入股优先权机制。鼓励车辆经营者参与江永县公交一体化项目发展规划,对于报废期将至车辆和提前终止经营的经营者,可以选择性享受相关入股机制,处理办法有以下两点组成:
一是对于自然年限淘汰车辆经营者,可享受以不高于原始购车发票金额的50%予以自有资金入股(选择入股则不可享受配合退出奖30000元/台)。
二是对于提前终止经营的经营者,可享受以车辆净现值补贴计入城乡公交公司股权(选择入股则不可享受配合退出奖和剩余经营期预期收益补偿)。
(4)江永县域内车辆一旦被收购,其资产所有权归江永城乡公交公司所有,江永城乡公交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
(5)江永县公交一体化项目收购资金来源:江永县城乡公交一体化项目相关收购费用由确定的经营主体江永城乡公交公司承担。
(三)对从业人员的处置办法
对公交运营体制改革涉及的驾驶员,如本人愿意且符合新的城乡公交公司入职条件的,由江永城乡公交公司按规定优先聘用,并与公司正式员工享有的权利与承担义务一致。
(四)对现公交站牌等设施、设备的处置办法
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议价)后,扣除政府出资入股部分资产,剩余资产通过租赁给城乡公交公司使用,目的是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维护运营好现有设施、设备。
具体流程:由江永县交通运输局向国资委申请办理资产转让手续,然后委托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现农村客运站(场)等设施、设备资产的价值,最后将政府方认缴部分出资额的财产权转移到城乡公交公司。剩余部分的资产通过租赁方式交由江永城乡公交公司运营维护使用。
(五)新车辆配置计划
1.收购后的车辆,根据其使用年限能继续营运的,调整到村至镇或村至村农村公交线营运至期满。
2.无法继续营运的车辆逐台更新,更新车辆拟以新能源车辆为主。
3.后期根据客流量变化适当增减车辆。
(六)完善基础设施
1.加强站场建设。加强站场建设,完善硬件设施,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争取省级立项建设,县乡财政要加大配套资金投入力度,把站场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推进实施。
2.完善安保设施。加大农村公路安保设施、警示标识标志的建设力度,除争取上级立项逐步改造外,县级财政要加大投入,推动农村公路提质改造。
3.积极落实新能源汽车在公交领域推广的应用。各职部门相互配合,加快推进充电站、公交充电桩等公交基础设施及辅助设施建设,确保新能源公交运力顺利投放,保障新能源公交正常运行。
4.加快推进交通一卡通工作。推广交通一卡通(公交IC卡),能为百姓提供快捷的移动支付工具,减少携带零钱的不便,为公交企业避免假钞、残钞,减轻点钞压力。同时可对老人、学生等特殊群体提供实名专属卡服务,解决补贴无法精准计量、公交拒载事件频发等问题。在公交信息化方面,可以通过系统的给政府提供详实数据,有利于公交线路调整(规划)、价格调整、公交补贴发放等工作增加决策依据;有利于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
(七)加大政策支持和完善配套
一是落实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公交站台建设,如全县开通城乡公交大概需要建设约200个公交站台,每个需5万元的建设资金,共需约1000万元建设资金。二是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凡经全县综合交通规划、城乡公交网络线路方案确定的公交首末站、公交候车亭、农村客运站、公交充电桩(站)、招呼站等重要公交基础设施,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三是依据“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本微利、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原则,制定公共交通运行的财政保障政策和配套措施,设立专项资金,落实公交基本补贴和公交运营安全质量绩效补贴资金,对公交投入和补贴形成长效机制,确保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使用等规范化、制度化。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涉及公交补贴的财政支出,确保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交通资源和财力保障公交的平稳运行。四是实施政策性乘车优待政策补助。对因为实施现役军人、中小学生、残障人、老年人和离休干部等乘车优惠政策而造成新能源城乡公交企业的经济损失,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交补贴,全县约5万老年人需补贴,参考郴州嘉禾县的标准70元/人,需县财政投入约350万元/年。
(八)城乡线路规划、运营票价方案
江永县城乡公交线路规划形成条主干公交线路、4条旅游公交线路和6条次干公交线路的放射型线路网络结构,其中一期规划5条主干公交线路,二期规划5条主干公交线路。规划旅游线路4条。
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结合地方财政补贴情况,科学合理核定城乡公交运营票价,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城乡公交运营票价拟在物价部门核定的农村班线客运票价的基础上下浮动15%以上。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是我县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富民强县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利民、惠民的民生工程,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切实保证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各相关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抓紧落实各项工作。县政府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见附件),具体负责全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交通运输局,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人工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二)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明确职责,齐抓共管,狠抓工作落实,合力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乡公交一体化推进及相关改造工作,做好城乡公交客运行业管理及全县公交发展规划、公交网络规划、站场设施规划及运行管理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站场建设、车辆更新、公交补贴等各项资金的落实;县公安局负责及时处理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依法查处扰乱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公交运行秩序,为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提供畅通有序的环境;县交警大队配合做好站场选址、公路桥梁安保设施规划、旅客运输市场管理工作,开展交通秩序整顿;县发改委负责做好城乡公交一体化工程有关站场建设、公交规划等立项审批工作、制定公交票价政策,并对票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负责配合做好城乡公交网络规划和站场建设规划,在城区(园区)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将公交站场等相关规划纳入城市(园区)总体规划,做到“三同步”: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县教育局根据学校布局规划情况,配合做好招呼站建设选址工作;县食药工质局、县税务局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积极搞好配合,提供税费优惠政策。各乡镇负责做好辖区二级公交运营管理,提供农村客运站、招呼站建设场地,全力配合做好公交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三)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各项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加强政策研究,制定细致的工作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推进我县公共交通发展上水平、上台阶,让群众有更多的幸福感、获得感。
(四)加强督查,整体推进。将加强公共交通管理、发展公共交通纳入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明确第一责任人,完善责任体系,强化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确保公共交通发展在县整体推进。加大督查力度,认真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附件:《江永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江永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顾 问:唐德荣 县人民政府县长
组 长:邬双飞 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欧阳小泉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郑明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义忠文 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欧树荣 千家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高泽源林场)场长
谢明尧 县副处级职级干部、县住建局负责人(主持工作)
王建勋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荣永安 县政府办副主任
黄智东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福印 县财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何忠明 县发改委主任
潘旺全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建文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唐 兵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黄仁友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徐弟旺 县信访局局长
吴荣军 县司法局局长
卢俊旺 县审计局局长
唐少平 县公路局局长
左湘军 县政务中心主任
汤海妍 县民族宗教和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唐瑞荣 潇浦镇镇长
熊 方 松柏瑶族乡乡长
吴芳旭 上江圩镇镇长提名人选
何小攀 千家峒瑶族乡乡长提名人选
毛正平 夏层铺镇镇长提名人选
蒋团军 兰溪瑶族乡乡长提名人选
唐梦琳 桃川镇镇长提名人选
唐永军 源口瑶族乡乡长
唐志辉 粗石江镇镇长
蒋雪红 铜山岭农场场长
蒋建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蒋少平 原县政府法制室副主任
李全胜 国网江永供电公司总经理
辛吉芳 湘运公司总经理
齐玉平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交通运输局,由潘旺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齐玉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事宜,处理日常事务工作。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的接替同志自然替补,不在另行文。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饮用水专项整治行动
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函〔2018〕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饮用水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江永县饮用水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饮用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切实加强我县饮用水管理,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住建部《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及《永州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方案》(2016-2020年),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饮用水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饮用水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组织力量,集中一个月时间,对本县范围内饮用水源管理工作进行排查、清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县直各相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抓好我县饮用水管理工作,指导好我县饮用水的整治工作。通过全县范围内的专项整治,建章立制,确保中央、省、市饮用水各项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我县饮用水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成立江永县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委、县卫计委、县城管局、县畜牧水产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县水务局负责。
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职责分工,切实落实责任,认真开展整治。
明确工作职责。
此次行动,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直各部门具体实施,县直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职责,开展整治工作。在集中整治期间相关职能部门要牵头做好以下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水源地管理以及城乡供水、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整治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安全的整治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饮用水源地流域的矿场的整治工作;
县农委及畜牧水产局负责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及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城市市政供水行业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及以自来水为水源的多种深度处理水的的检测和监督的整治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县城河道污染源的整治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强化饮用水安全监管。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县内饮用水水源水质(县环保局负责),开展县城河道污染的整治(县城管局负责),加强对用户水龙头水质检测(县卫计委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县环保局牵头,县城管局、县卫计委等参与具体实施)
(二)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全面开展县区、乡镇、村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的污染整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清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一切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污染型建设项目。(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局、县农委、县城管局、县卫计委、县畜牧水产局等参与具体实施)
(三)强化城乡供水水源安全监管。全面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安全排查,规范清理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开展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及养殖污染整治,解决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县水务局、县农委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卫计委、县畜牧水产局等参与)
(四)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和全县地下水环境状况,大力开展地下水污染治理,取缔或搬迁影响地下水水质的畜禽养殖、工矿企业、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报废矿井、钻井、现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畜牧水产局等参与具体实施)
(五)强化河流“三清治理”。强化清理河面漂浮物、清除倾倒在河边的垃圾、清理非法渔网,建立和完善河道清洁制度,在全县大小河流开展清洁河道、清除排污口、清理整治乱搭建和违章畜禽养殖场等治理。(县水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农委、县城管局、县畜牧水产局等参与)
四、实施步骤
(一)梳理排查阶段(2018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15日)。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本方案,立即制定专门的实施方案并于12月15日前报县水务局(联系人:黄兴好)。县直相关部门对饮用水管理全面开展梳理自查,查找问题,建立台帐,细化分解任务,做到责任到人。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25日)。县直相关部门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发现的问题,根据本方案,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集中人员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饮用水专项治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县饮用水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对各责任单位任务落实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结合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建立全县饮用水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和提高全县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县直相关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12月25日前报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汇总后上报县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切实提高对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开展整治工作。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县长、县直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直接安排调度、现场排查隐患,解决问题。
(二)明确整治要求。县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排查,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不留死角。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到位,要把城乡供水水质安全、水源地水质安全、水源地矿场整治、农村面源及养殖污染的整治和供水行业供水、出厂水、管道水、二次供水的检测管理作为本次整治的重点,切实抓出成效。
(三)严格落实责任。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密切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执法制度,形成各负其责、综合整治的工作格局。
(四)强化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对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得力、效果好的,给予通报表彰;对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将约谈、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小水电站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函〔2018〕56号
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小水电站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江永县小水电站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强我县小水电站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小水电站安全度汛,保障河流生态安全,推进小水电的转型升级,特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专项整治,力争在2019年10月底前基本消除全县28座小水电站突出问题,规范建设秩序和运行管理,彻底整治安全隐患,保障度汛安全,有效解决河道生态问题,将我县小水电打造成“民生水电、平安水电、绿色水电、和谐水电”。
二、整治内容
(一)全面整顿建设秩序。清理小水电站建设手续,包括项目可研(立项)、初设、取水许可、水土保持、防洪影响、林地占用、国土用地、环评、移民、消防、安全等行政许可手续。无任何行政许可手续的水电站一律予以取缔,依法立即拆除。手续不齐全、未按设计批复规模建设的水电站,必须从运行安全、度汛安全、生态安全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评价未通过的,依法予以退出;评价通过的,须按评价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并通过验收,同时,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补齐相关手续。擅自加高大坝、扩大装机容量、增加引水量等改扩建的水电站,一律停电整改,开展综合评价,评价未通过的,依法拆除改扩建项目,恢复原状;评价通过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二)全面清理“僵尸”电站。根据《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停建一年以上的水电站,由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业主要对已建工程做好安全和度汛等防范措施。建设手续齐全的停运水电站,应尽快恢复生产,暂时不能恢复生产的,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否则,依法予以处置;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由业主选择补办手续恢复运行,或申请报废。报废电站由业主申请报废,应拆除的设备设施全面拆除到位,未拆除的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报废电站找不到业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上公示报废事项,公示期满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单位负责拆除,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三)全面整改安全隐患。落实“政府监督、行业监管、企业主体”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实施在建电站和已建电站安全隐患整改,按照立行立改、限期整改的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通过验收。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停电整改,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整改完成后报主管部门验收后恢复发电。
(四)全面保障生态安全。认真落实《湖南省国家级、省級自然保护区水电项目环境整治指导意见》(湘水发〔2018〕8号),全面核查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电站,位于禁止开发区内的水电站按要求退出,恢复河流原貌。实施水电站生态改造,保护生态环境,引水式和混合式水电站必须设置专门的生态流量下泄设施,坝后式(河床式)水电站要制定保证下游生态需要的方案和措施,与主管部门签订生态流量下泄承诺书。位于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电站应按照水源保护区的要求,制定禁止污水、废油随意排放和垃圾乱倒制度和措施。与农村生产生活用水有矛盾的水电站,要与当地村签订保证农村生产生活用水承诺书,否则,一律关停。
三、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问题排查(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2月31日)。水电站业主全面自查,整改措施报主管部门备案。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小水电站开展“地毯式”排查,按照有关政策规程规范要求,制定“一站一策”整改方案,建档立卡,做到整改任务明确、整改时限明确、整改责任人明确、跟踪监督责任人明确。
笫二阶段:全面整改(2019年1月1日-2019年8月30日)。突出解决影响生产安全和度汛安全问题(2019年1月1日-2019年3月31日),各部门要把握好时间节点,根据水电站整改方案,建立整改进度台账,全面消除水电站生产和度汛事故隐患,报废水电站按要求拆除到位,做到安全生产达标、安全度汛措施到位。全面推进小水电站整改(2019年4月1日-2019年8月30日),全面解决小水电站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生态环境问题、用水矛盾问题、停运报废电站处置问题,以及小水电站规章制度完善和落实问题,进一步排查和整改小水电站存在的事故隐患,做到生产运行安全、度汛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19年9月1日-2019年10月31日)。各部门要组织“回头看”,跟踪检查小水电站自查及督查时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县小水电站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人员督查、检查和随机抽查。县专项整治办要加强文字图像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时向市整治办报告、通报工作进展情况。2019年10月31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总结及汇总资料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责任分工
县水务局:负责制定专项行动方案,负责与各部门衔接,负责水利方面建设手续的核查,负责停运、报废电站的处置,与县安监局共同负责组织对水电站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负责水电站的整改工作,牵头组织小水电站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各项工作。
县发改委:参与小水电站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工作,负责核查电站的可研(立项)许可手续。
县科商粮经信委:参与小水电站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工作,负责核查电站并网手续,负责停电整改工作。
县环保局:参与小水电站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工作,负责核查水电站环评手续,查处生态环境方面的违法违纪活动。
县国土资源局:参与小水电站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工作,负责核查国土占用许可手续。
县安监局:参与小水电站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工作,与县水务局共同负责组织对电站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负责对电站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罚。
县林业局:参与小水电站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工作,负责查处自然保护区(地)违规兴建电站工作,负责查处电站非法占用林地建设行为。
县食药工质局: 参与小水电站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寻、协调、督查工作,负责查处电站的工商注册和报废电站工商登记注销工作。负责查处电站特种设备未进行使用登记未进行定期检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违纪行为。
县移民局:参与小水电站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工作,负责核查电站移民许可手续。
国网江永县供电公司:参与小水电站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工作,负责责令停电整改电站的停电工作。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水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县水务局、县发改委、县科商粮经信委、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食药工质局、县移民局、国网江永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小水电站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县小水电站突出问题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协调相关工作和信息汇总。
2.落实责任。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按照主次分清、重点突出、分期实施的原则,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小水电站突岀问题整治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3.强化督查。各部门要对专项行动进行跟踪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排查信息在2018年12月20日前、整改信息每月29日前、专项整治总结及汇总资料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对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得力、效果好的给予通报表彰,对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等进行追责。
附件:《江永县小水电站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江永县小水电站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何福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孟阳 县人民政府办副主任
罗声军 县水务局局长
成 员:邓新平 县科商粮经信委主任
蒋江生 县发改委副主任
唐文胜 县安监局副局长
许建平 县环保局主任科员
毛小卫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蒋治安 县林业局原副主任科员
蒲雪强 县食药工质局副局长
田文龙 县移民局副局长
彭德雅 国网江永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邹建文 县水务局农电副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罗声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曹国军同志任职的通知
江永政人〔201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曹国军同志任县统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 14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刘勇同志任职的通知
江永政人〔201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刘勇同志任县第一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