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永 政 报 2018年第2期 (总第36期) 7月8日出版 |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本刊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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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2018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8〕3号JYDR—2018—01002…………....…....….........(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大古源水库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10号JYDR—2018—00007………..........................…(6) 江永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江永县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8〕11号JYDR—2018—00009………............................(6)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8〕12号JYDR—2018—00010….... .....…..…...….........(9)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13号JYDR—2018—00012………........................….(12)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徐宇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18〕2号……….... …......…..….... …......…..……..…(13) |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2018年度农业保险实施
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8〕3号
JYDR—2018—01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2018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江永县2018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关于201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8〕9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杂交水稻制种保险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8〕5号)、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电视电话会议有关精神,深入推进《农业保险条例》的扎实落地,进一步做好2018年农业保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发展农业保险精神,规范农业保险经营,保护农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支农惠农富农作用,带动其他经济乃至整个农村商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三、开办险种、规模及承保机构
(一)开办险种: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保费补贴规模及要求,2017年我县开办的险种有水稻、油菜、玉米、柑橘、能繁母猪、育肥猪、森林、烟叶、家禽(鸡、鸭、鹅)、能繁母牛、香芋、水稻制种。
(二)承保规模:各险种的承保规模控制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规模之内,不得擅自扩大承保规模,要求各家主体据实承保,挤出虚假水份。
(三)承保机构: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承保的品种为:水稻(早、中稻)、春玉米、烟叶、柑橘、育肥猪、水稻制种、香芋(因特殊原因调出的晚稻、夏秋玉米二个险种,2019年回归人保财险江永支公司)
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承保的品种为:育肥猪、能繁母牛;
3.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品种为:油菜、能繁母猪、家禽(鸡、鸭、鹅)、商品林、公益林,其中油菜、能繁母猪、家禽(鸡、鸭、鹅)、晚稻、夏秋玉米。
(四)2018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承保的,对3月15日前签单的继续做好后续服务。3月15日之后的农业保险新业务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江永支公司承保。
四、主要内容
(一)水稻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为280元,分蘖拔节期为320元,成熟期为360元。
保险费率:5%,即每亩收取保费18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7.2元/亩),省财政补贴25%(4.5元/亩),县财政补贴10%(1.8元/亩),其余25%(4.5元/亩)由农户承担。
(二)油菜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死茵、死杆、倒伏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90元,蕾薹期为110元,成熟期为150元。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9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3.6元/亩),省财政补贴25%(2.25元/亩),县财政补贴10%(0.9元/亩),其余25%(2.25元/亩)由农户承担。
(三)玉米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风灾、雹灾、旱灾等自然灾害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亩300元。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18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7.2元/亩),省财政补贴25%(4.5元/亩),县财政补贴10%(1.8元/亩),其余25%(4.5元/亩)由农户承担。
(四)柑橘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旱灾、暴风、暴雨、洪水、内涝、雹灾、冻灾、冷害、崩塌、山体滑坡、地陷、泥石流、地震以及碎叶病、衰退病、萎缩病、溃疡病、黄龙病、脚腐病、炭疽病、线虫病、红蜘蛛、糠白蚧、天牛、黑蚱蝉、锈壁虱、吸果夜蛾等病虫害直接造成保险果树掩埋、主干折断、连根拔起、死亡、推定死亡或当年挂果期内不结果,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亩为2000元。
保险费率:1.2%,即每亩收取保费24元。
保费补贴:省财政补贴40%,县级财政补贴10%,其余50%(12元/亩)保费由农户承担。
(五)能繁母猪保险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难产、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6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30元/头),省财政补贴30%(18元/头),其余20%(12元/头)由养殖户、场承担。
(六)育肥猪保险
保险责任:因口蹄疫、猪瘟等22种疾病直接造成保险猪只的死亡。
保险金额:每头为500元。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3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共补贴50%(15元/头),省财政补贴20%(6元/头),县财政补贴10%(3元/头),其余20%(6元/头)由养殖户、场承担。
(七)能繁母牛保险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 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牛白血病、支气管肺炎、胸膜肺炎、难产;吞食尖锐硬物引起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腹膜炎或胸膜炎。
自然灾害包括:洪水、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按每头保险金额扣减各级政府对每头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后赔付。
保险金额:每头6000元。
保险费率:4%,即每头收取保费240元。
保费补贴:省财政补贴40%(96元/头),县财政补贴10%(24元/头),其余50%(120元/头)由养殖户、场承担。
(八)森林保险
1.公益林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由于火灾或人力无法抗拒的洪水、旱灾、冻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损失亩数达到权利人承保面积的10%(含起赔点最高不超过10亩)以上,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亩为400元。
保险费率:4‰,即每亩收取保费1.6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0.8元/亩),省财政补贴30%(0.48元/亩),县财政补贴10%(0.16元/亩),林权权利人承担10%(0.16元/亩)。
2.商品林保险
保险责任:同公益林保险一致。
保险金额:每亩为400元。
保险费率:4‰,即每亩收取保费1.6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30%(0.48元/亩),省财政补贴25%(0.4元/亩),林权权利人承担45%(0.72元/亩)。
(九)烟叶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种植的烟叶因遭受人力无法抗拒的洪涝(政府行、蓄洪之外)、雹灾、旱灾、风灾、毁灭性的黑胫病和青枯病直接造成叶片毁坏、茎杆折断、根系枯萎导致的植株损毁,且每亩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条款的约定予以赔偿。
保险金额:每亩1000元。
保险费率:7%,即每亩收取保费70元。
保费补贴:县烟草公司补贴44.8%(32元/亩),省财政补贴16%(12.32元/亩),县财政补贴16%12.32元/亩),其余1.4%(2元/亩)由种植户承担。
(十)家禽(鸡、鸭、鹅)保险
保险责任:因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禽霍乱等致命性疾病导致家禽死亡以及由于家禽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
保险金额:鸡、鸭、鹅每只保险金额分别为12元、20元、48元。
保险费率:5%,鸡、鸭、鹅每只保险费分别为0.6元、1元、2.4元。
保费补贴:省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10%,养殖户承担50%。
五、投保方式
除烟叶保险由县烟草部门统一投保外,其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承保须按分配规模,原则上以村(场)为单位投保,不得按总数量的比例部分承保或插花性承保。有条件的地区应签单到组、到户,种植双季以上的作物要分季签单。
耕种方式是“土地流转”、“承包经营”、“代耕代种”等情形的,承保公司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验标,收齐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包括与农户直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或土地承包合同、费用支付凭据、营业执照、种植大户身份证等复印件)后方可承保出单,且被保险人必须为实际土地耕种者或经营者。出单时,必须是将农户自缴保费收齐,并将保费缴至承保公司账户后,方可出单承保。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的一项服务民生工程。为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蒋俊善任组长,副县长莫鸣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农委、林业局、畜牧水产局、水务局、气象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局长周海鹰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党委委员何新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经理左润喜任副主任,负责农业保险日常工作。各乡镇场和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工作班子,提高认识,广泛动员,着力营造良好的农业保险工作环境。
2.加大宣传力度。县广播电视台、江永新闻网等媒体要把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种养殖户的参保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种养殖户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各有关单位也要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采取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册(宣传单)、发出保险告知书、制作墙体广告等多种方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使农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同时,要根据2015年旱涝灾害情况,开展有广度、有深度、有力度的专题报道,提高种养殖户的防灾意识。要大力宣传《农业保险条例》,以“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构筑农业保险保障网”为主题,积极开展贯穿全年的主题宣传活动。
3.加强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宣传部门要把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的参加农业保险。
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大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检查、审核力度。季度报表数据作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务必要指定专人认真核实数据,切实避免出现虚假和错误数据。
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要负责提供相关承保基础信息,同时协同做好农业保险承保、灾害鉴定和查勘定损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及早防范、减少农业损失。在灾后及时提供气象灾害证明资料,以便后续理赔服务及时跟进。
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从落实支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全局出发,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各项服务工作。夯实承保基础工作,履行农业保险条款应尽义务。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单等相关资料。发生灾情后,及时准确地做好查勘定损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款。
4.规范保险管理。一是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要深入农村,对农户种养情况进行投保信息核对,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二是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三是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四是县财政部门要发挥监督作用,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保险公司承保理赔业务、工作费用提取和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面不得低于30%。
5.按期完成任务。烟叶保险必须在3月31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水稻保险早稻必须在5月3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中稻必须在6月3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晚稻必须在8月15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油菜保险必须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玉米保险必须在8月31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柑橘保险必须在12月2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必须在10月31日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能繁母牛必须在7月30前日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森林保险必须在10月31日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家禽保险必须在7月31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附件:1.2018年江永县农业保险投保及财政补贴分配计划表(常规险种)
2.2018年江永县农业保险投保及财政补贴分配计划表(特色险种)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大古源水库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10号
JYDR—2018—00007
为确保大古源水库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67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原则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大古源水库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确需建设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项目,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大古源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涉及的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淹没区人口。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违反规定迁入的人口不按移民对待,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三、相关乡镇和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大古源水库工程建设,为其创造良好施工环境。广大干部群众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3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促进江永县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8〕11号
JYDR—2018—00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关于促进江永县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
关于促进江永县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扶持
政策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鼓励电子商务项目投资,夯实电子商务基础,促进电子商务做强做大,结合江永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支持电子商务基础建设
1.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纯电子商务重点项目(包括配套项目)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按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享受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2.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等前提下,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发展电子商务企业或孵化园。对租赁或盘活空置房产(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投资电子商务孵化园、创业园或专业电商楼宇,经相关部门备案且持续运营1年以上、建筑面积使用率达到70%的,三年内每年给予运营主体3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电子商务一条街壮大发展。县政府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集中打造电商一条街,统一门面租赁、统一装修、统一电商培训、招纳电商及配套企业入驻,组织入驻企业营销江永特色产品,对新入驻江永电商街的电商业主,均享受“三免三给予”政策。
4.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对在我县乡镇、村(社区)建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配备电脑、电视等设施设备,开通网络宽带的村级农村电商服务站,为村民提供网络代购、网货信息收集、网络代销等服务,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个电子商务服务站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通过电子商务外销本地产品,年销售额达3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额予以2%奖励。
二、鼓励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5.鼓励全民创业开展电子商务。对在本县新注册电子商务公司网销我县特色产品,线上产生20笔以上县外销售且销售总额达1万元以上,并持续运营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如果企业法人代表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还享受当年产业扶贫的政策奖励。
6.大力引进电商公司。进入江永发展的电商团队(6人以上)或者国内知名电商公司到江永设立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且年电子商务销售额500万以上的,按其租用办公和仓储用地面积,第一年全额补助其办公场所租金,第二、三年补助一半,单家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对按要求统一进行装修的电商公司,按装修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万元。
7.对传统企业(包括家庭农场、合作社)转变营销模式,分离成立电子商务法人企业或者在淘宝网开设企业店铺的且年销售额达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在京东或天猫上开设旗舰店、专卖店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8.鼓励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江永引领电商发展。对在我县设立区域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或建设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三、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承销本地产品
9.对主营我县农特产、旅游、文化等本地产品的,年B2C模式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年销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经营产品必须是江永品牌、下同)。
10.对在我县注册公司承包我县传统工业企业电商服务、B2C模式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年,且销售同比增长20%以上的网商,按年销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11.对以B2B、O2O等其它模式销售我县特色产品的按一定比例折合成B2C量,予以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12.鼓励物流公司服务江永特色产品电商销售。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鼓励物流公司降低电商物流成本。
13.对主营我县农特产、旅游、文化等特色产品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全国性大电商平台开展我县特色产品促销活动的,一次活动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补助宣传经费2000元;一次活动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补助宣传经费5000元;一次活动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补助宣传经费2万元。电商企业在进行促销活动前应先到县电商主管部门备案。
14.鼓励示范性电子商务企业。对发展电子商务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电商公司,县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获得国家和省级示范(优秀)电子商务企业荣誉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示范(优秀)电子商务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县级示范(优秀)电子商务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江永县示范电子商务企业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四、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15.支持企业建设推广江永特色产品、服务江永电子商务企业的普惠性区域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建设江永区域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且平台B2C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B2C电子商务交易额2%进行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6.鼓励电商产品开发。对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新开发产品且该产品B2C电子商务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开发者1万元奖励。
17.鼓励创新电商平台。对于开发和运营填补县内空白的创新电商平台、持续运营一年以上且年交易额达1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18.支持电商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打造区域性物流平台,建设以江永为核心的“1小时”物流信息平台;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实现江永村村通。对以上两个建设项目的奖补实行“一事一议”。
五、加大财政资金和信贷支持
19.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同时,鼓励支持各金融机构创新、推广有利于电商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六、附则
20.享受本政策的网店主体必须在我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且近两年内无偷税、欠缴税费、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严重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
21.本政策所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由县电商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申报和审核,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申报时间为次年1-3月。按规定可享受奖励、补贴的企业,向县电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备齐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材料、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荣誉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证照只提供复印件),经县电商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认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对拟奖励(补贴)的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如无异议予以确定。
22.享受本政策所列扶持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若经查实以虚假资料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的,由县财政局、县电商主管部门责令其全额退回所享受扶持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利息,并在两年内取消该企业申请其他电子商务项目扶持政策的资格。
23.一个企业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省、市、县(区)同类性质的扶持政策。
24. 除本文第14条外,同一交易记录不重复奖励。
25.本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1日止。原2015年江永政发〔2015〕37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政策由县电商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具体操作实施细则由县电商主管部门牵头另行制定。
注释:
1.“三免三给予”,指①“免房租”是指每一家新入驻的电商企业或个体可以享受三年的营业用房免租金政策; ②“免网络”是指免费使用电商街宽带网络;③ “免费电商培训”指免费参加电商办组织的电商培训;④“给予无抵押免息创业贷款”指提供3—5万元政府贴息一年的电商创业贷款,必须用于发展电商事业;⑤“给予大学生生活补贴”指对近三年毕业的大学生入驻电商街且每月开门27天、每天开门营业8小时、月网销额2000元以上者每月500元补贴;⑥“给予门店营业奖励”指每月开门27天、每天开门营业8小时、月网销额2000元以上,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可获得每月500元奖励。
2.全国性大电商平台,指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等。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
通知
江永政发〔2018〕12号
JYDR—2018—00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8〕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济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为国务院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普查对象。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及保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江永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社区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县财政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同时,将对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县统计局将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三)加强规范统一。各级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各级各单位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普查机构、新闻单位应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江永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位职责》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8日
附件
江永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
单位职责
组 长:蒋俊善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尹 玲 县政协副主席(兼)、县民政局副局长
尹兆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健林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顾 鸣 县发改委副主任
唐树红 县发改委副主任
何新华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成 员:李自军 县综治办副主任
周光志 县编办副主任
蒋 琴 县科商粮经信委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欧阳美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欧阳小平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蒋永平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郭 星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总工程师
朱治文 县地税局副局长
胡嫔华 县食药工质局副局长
罗 红 县国税局副局长
欧阳晓钜 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副主任
李小青 县社会经济调查队副科级干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由唐树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食药工质局、县地税局和县国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委负责和协调,其中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由县食药工质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综治中心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以及综治组织建设等事项,由县综治办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13号
JYDR—2018—00012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内容:在我县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其中已开展过地籍调查的区域,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未开展过地籍调查的区域,以宗地为调查单元,严格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的要求,查清每宗地的土地用途、坐落、宗地四至、权利人及权属信息等。在我县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以上房屋的权籍调查工作。
二、调查对象及义务:权籍调查对象为拥有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指界工作,依法提供调查所需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等相关资料,并在权籍调查成果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三、调查实施时间: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于2018年6月初全面开展,2018年8月31日结束。
四、权籍调查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权籍调查工作的组织、宣传和土地权属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凡干扰、阻挠权籍调查和测绘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徐宇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1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徐宇星同志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
荣永安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青春同志任县人民政府驻长沙办事处副主任;
何洪同志任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杨建湘同志任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胡润民同志任县水务局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
李刚同志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肖智强同志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何凤贵同志任县畜牧水产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蔡林华同志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何丽辉同志任县公证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陈春华同志任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运向同志任县会计核算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范素芳同志任县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郭星同志任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陈厚安同志任县公路养护管理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何辉学同志任县千家峒风景名胜区管理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何丽娟同志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总工程师;
奉晓权同志任县环卫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高云国同志任县教育局总会计师;
义鸿志同志任县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主任,免去其县第一中学副校长职务;
周永平同志任县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主任,免去其县第二中学校长职务;
卢恩才同志任县第二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县第二中学副校长职务;
唐文胜同志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汉林同志任县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何忠彪同志任县县域经济与产业发展融资管理中心(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主任(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陈小洪同志任县重大项目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重点项目稽查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杨福印同志任县财政局副局长;
黄连茂同志任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局长,免去其县物资事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何兰同志任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局长;
申文勋同志任县公安局反恐怖大队大队长;
免去向丽萍同志的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周秋生同志的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王荣武同志的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何德升同志的县域经济与产业发展融资管理中心(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主任(副总经理)职务;
何永煌同志任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李满胜同志免职的通知
江永政人〔201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免去李满胜同志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县域经济与产业发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何新文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江永政人〔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免去何新文同志的县农业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何重林同志的县农业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周升卿同志的县农业委员会总农艺师职务。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