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永 政 报
2016年第2期 (总第29期)
12月31日出版 |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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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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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8号JYDR—2016—01006…………....…... ….... ....(1)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9号 JYDR—2016—01007………….... ... …... ... (6)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10号JYDR—2016—01008………….... ……..…... (13)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12号JYDR—2016—01009……….... …….. ...…... (14)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2016—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13号JYDR—2016—01010……….... …..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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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6〕15号JYDR—2016—00008….... …... ... …..…... (20)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6〕16号JYDR—2016—00009……….... ……... …...(2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6〕19号JYDR—2016—00010……….... ……... …...(22)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6〕25号JYDR—2016—00012……….... ……... …...(23) 江永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江永政令〔2016〕1号JYDR—2016—00011……….... ……... …...(32)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6〕28号JYDR—2016—00014……….... ……... …...(33)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6〕33号JYDR—2016—00016………....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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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8号
JYDR—2016—01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31日
江永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永州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15〕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和乡镇(以下简称城镇)保障性住房的配售配租、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或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条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五条 县房产局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考核、表彰和奖励范围。
第二章 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本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八条 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对已入住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新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核定面向低收入住户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家庭收入(财产)标准以及保障面积和租赁补贴的具体标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其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潇浦镇城镇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以及自有住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以下(不含D级),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3.申请家庭为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两项指标均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居民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1.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籍,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五年。
2.在申请地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3.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1.外来务工人员需持有城镇居住证。
2.在申请地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3.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四)企业和园区为无房员工、外来务工人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和园区制定,报县房产局备案后执行。我县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统一申请;无用人单位的,向就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和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核登记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登记簿(居住证)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五)享受低保的申请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六)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的住房状况由县房产局负责审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查。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有关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对保障性住房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一)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复审。公示无异议,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由县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县房产局。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批。县房产局应当自收到复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的核定情况,审核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登记。通过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申请对象,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产局申请复核。县房产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轮候与分配
第十五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轮候期为5年。
轮候期间,轮候对象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县房产局如实申报,经审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房产局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十六条 县房产局应当综合考虑轮候对象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轮候对象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老病残人员、烈士家属、在本县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伤残病退军人和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及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对象、回迁户,可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本单位保障对象,在开发区、园区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剩余房源县房产局调剂安置本地其他轮候对象。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确定后,县房产局应当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或价格标准,保障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和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条 轮候对象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县房产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县房产局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综合评分暂行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分配对象按照分配排序选择住房。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在开发区、园区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报县房产局审核批准后,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分配。分配结果在30日内报县房产局备案。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选择保障性住房后,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与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销售合同。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销售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房产局备案。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保障性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应当载明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房屋处置收益分配,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二十三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轮候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当次配租配售资格,2年内不再实施配租配售,超出5年轮候期的,需重新申请:
- 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 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售合同的;
- 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 其他放弃配租配售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县发改委会同县房产局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价格的 70%。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可以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划扣。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保障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组织承租人承担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责任,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也可组织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二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转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更新和管理等后续运营管理工作,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的经营性收入归投资者所有,房屋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保障性住房的,经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县房产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改变其用途。承租人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者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县房产局如实申报,经审核,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仍需租住的,其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
退出有困难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申请不超过60天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交纳租金。延长期满,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需继续租住的,应当按照市场租赁价格交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拒不腾退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予以腾退。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保障性住房的,县房产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房产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腾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五条 出租出售和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财政贴息等政策。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居民区的社会管理纳入住房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权属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应明确其权属,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在房屋登记簿和所有权证上注明房屋类型和用地性质。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由政府投资建设、企业和其他机构捐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并依据土地出让条件和合同约定由县人民政府收回或回购的廉租住房,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县房产局。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投资主体确定房屋权属。政府(含开发区、园区)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县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所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县房产局(开发区、园区),或县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补助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转作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占有相应产权。政府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份额按投资比例确定,使用权、管理权及收益权由政府和合作机构协商确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依据土地出让条件和合同约定确定其权属。
公共租赁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屋登记簿和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并注明房屋产权人及所占产权份额。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向县人民政府上交相关价款;购房人也可以按照县人民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相关价款后,直接取得完全房地产权。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依据土地出让条件和合同约定确定其权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考核。
第四十四条 县房产局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审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并与上级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接;应当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房产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不予受理;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依法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
第四十六条 县房产局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房产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保障性住房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八条 住房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据职权依法依规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9号
JYDR—2016—01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
江永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净化互联网金融业态,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38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整治,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遏制互联网金融案件及非法集资高发频发势头;通过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住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坚持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分工。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主要风险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真正把整治任务和整治责任落到实处。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及民间融资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担、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P2P网络借贷平台应严格遵守法律和政策要求,真正体现信息中介性质。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以及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的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5.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互联网金融活动。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工作措施和手段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私募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重点关注,从严监管,加强协商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节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县政府金融办设立举报平台,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提供法律保护并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予以安排,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偿、交叉补偿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明显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五)加强内控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服务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工作机制和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互联网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全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江永办事处分管领导、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科技商务粮食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县教育局、县民宗文体广新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信访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房产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相关分领域整治工作由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江永办事处、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分别牵头为主,县政府金融办参与各相关分领域整治工作。
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及协调实施,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调度、现场督查督办、综合反馈、信息收集和报送等工作。县政府办、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江永办事处、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科技商务粮食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参与日常工作。各单位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的联络工作。县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定工作经费。
(二)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高度重视,相应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定期向县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风险隐患,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切实承担起专项整治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明确部门职责。
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江永办事处:牵头开展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负责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甄别;做好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之间的信息传递工作;指导并归总县内银行业机构做好互联网金融资金流动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工作,提供资金流动信息;组织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协查风险企业账户资金等信息;做好金融稳定协调与金融信息沟通共享工作。
县委宣传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广告的排查清理 ;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建立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信息监测系统,对媒体、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相关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全天候监测,加强分析研判,及时通报苗头性、敏感性信息和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
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做好对全县信访、维稳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对涉及其监管职责领域的非法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排查处置、信息收集、报送和经费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县房产局:与金融管理部门一同做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专项整治工作。
县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指导对互联网金融、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监测和监管,打击违法互联网金融广告行为;在整治期间,根据实际需要暂停重点风险领域的企业登记注册,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企业注册信息等资料;建立黑名单制度,根据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永州)平台上,公示违法违规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
县科技商务粮食和经济信息委员会:牵头对各类商品交易场所、典当行等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情况进行整治。
县民宗文体广新局:牵头对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情况进行整治。
县教育局:加强对大中专院校创新创业项目涉及互联网金融经营活动风险防范的指导和教育,指导开展相关项目的风险排查,着力提高学生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县政府法制办:在风险排查、督查督办、整改处置各阶段,加强对县直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律指导。
县人民法院:做好重点案件的审判工作;为全面落实“统一资产处置”原则,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对涉案资产进行处置;做好典型案例分析及规律性研究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县人民检察院:做好重点案件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逮捕、起诉等工作;协调并做好跨区域案件的指定管辖工作;参与做好典型案例分析及规律性研究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步骤和期限
(一)工作部署。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进行动员部署、编制工作方案,启动专项整治行动。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江永办事处、县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分别牵头制定的分领域整治工作方案于2016年8月15日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地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2016年8月15日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二)摸底排查。各乡镇、各相关单位根据整治内容,开展专项排查工作。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各乡镇、各相关单位排查汇总的相关信息,于2016年8月15日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清理整顿。各相关单位、各乡镇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各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进行综合整治,涉嫌犯罪的,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给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扰乱金融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2016年11月中旬前基本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四)督查评估。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中旬以前完成。
(五)验收总结。县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相关单位、各乡镇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于2017年1月5日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紧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形势的严峻性和整治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整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把专项整治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迅速行动起来;采取果断措施加强互联网金融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行为,有效防范风险。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相关单位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方位部署,加快制定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要落实职责分工,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进度;要按照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原则,
做好组织领导,推进协调配合、落实督促指导;要实行穿透管理,虽不管行业,但要管业态;形成领导有力、职责明确、协调有序、上下共通、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
(三)积极稳妥,讲究方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内紧外松,充分考虑市场反应,防止被市场误读、公众误解,防止媒体逆向反映、过度反映。要坚持分类施策、分类处置,按照不同情况,差别化处置。要稳扎稳打,有序可控,把握进度,有张有弛,留有余地,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要抓重点抓关键,以点触面,在专项整治中重点整治风险突出领域、企业机构,以P2P、众筹、第三方支付、投资理财中介、资产管理、商品交易为清理整顿的重点,以跨界从事金融服务、虚假项目、自融自担、设资金池、虚假非法广告营销行为为清理整顿的关键,主要采取定点清除的办法。
(四)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建立督导巡查工作机制,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县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导组,对相关单位和乡镇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层层压实责任,提升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效。
(五)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10号
JYDR—2016—01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
为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整顿治理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从源头上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推动烟花爆竹行业规范、安全发展,现就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合理确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建设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完成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和许可工作,实现零售网点专店经营,构建烟花爆竹安全、便民的销售网络,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提升烟花爆竹经营网点设置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三、规划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方便群众、有利安全”的原则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第二款“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的规定,根据历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分布情况,综合考虑人口密集程度、市场需求、便民利民等因素,由各乡镇拿出辖区布点方案。
县城设置:根据常住人口总量,按照街道及人口分布情况设置烟花爆竹零售专店,原则上城区建成区设置零售专店每1万人不得超过1家,专店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城区“禁燃”区域实行禁销或限销。
乡镇管辖区域的设置:一般设置在农村集贸市场所在地,兼顾行政区划调整前的历史习惯,每个乡镇设置零售专店每5000人不超过1家,专店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0米;行政村原则上不设零售点,但离乡镇政府所在地较远和人口较多的行政村也可考虑设置1家零售专店;
四、零售点布点条件
1.符合全市及当地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实行专店销售,不得“前店后宅”、“下店上宅”,不得在销售场所住宿。
3.销售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周边10米内无明火设施。
4.销售场所照明灯具、控制开关、线路敷设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禁设置烤火炉等明火设施。
五、禁售范围区域
以下地点和范围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1.文物保护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
2.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100米范围内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
3.公园、林地等重点防火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
4.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
5.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场所、建筑物周边100米范围内;
6.住宅小区内;
7.中心城区规划禁燃区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科学布点。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事故案例把政策法规讲深,把新布点的目的意义讲透,取得经营户广泛理解和支持,尤其要做好清退市场经营户的政策解释工作。
(二)严格审批。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开展工作,对不符合布点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初审合格,由乡镇(街道)安监站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和审批工作,确保销售点设置的公平、公开、公正、安全、合理,杜绝“关系户”“人情证”。
(三)加强监管。各乡镇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一证多点、超量储存、随意变更经营场所、销售旺季乱摆摊设点等违规行为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证照。
(四)强化“打非”。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门的“打非”队伍,履行“打非”主体责任,依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行为,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执法。
附件:各乡(镇、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规划设置控制数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 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12号
JYDR—2016—01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
江永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进程,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棚改,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7号)及《江永县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江永政办发〔2015〕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建设或筹集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工作模式。购买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改项目,是指潇浦镇等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经县政府批准,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文明确纳入国家棚改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县政府根据棚改目标任务,充分考虑本区域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因素,在统筹测算本地区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棚改规划,明确棚改规模总量,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行动纲要和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
(二)财政负担。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三)公开透明。实施购买棚改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四)严控成本。加强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根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内容,委托专业机构科学测算购买成本,并由政府财政评审中心审核认定。其中,城区征拆成本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最终购买成本以项目竣工后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为准。
第五条 县政府授权县房产局为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融资平台等。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城镇棚改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竞争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获得3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符合前述条件、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成为承接主体。
第九条 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也可按规定作为棚改承接主体。
第十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
1.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2.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3.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
4.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5.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需纳入棚改规划同步报批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按以下流程进行:
1.制定购买目录。购买主体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单位根据 “十三五”棚改规划和棚改年度计划选取项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将政府确定的棚改服务项目纳入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评估承受能力。县财政局根据“十三五”棚改规划和财政能力,就当年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出具评估结果。
3.编报购买方案。购买主体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单位拟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确认后,并报县监察局备案。《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案》主要包括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内容、标准、资金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及有关要求等。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制订下年度《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案》,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
4.审核购买预算。县财政局代表政府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当年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安排及列入预算支出管理、中期财政规划等事项。
5.公开购买信息。县财政局在预算审议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机关门户网站和湖南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年度购买棚改服务预算以及政府审定通过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案》。购买主体在服务项目实施前,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湖南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公开审定后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标准及目标要求等有关信息。符合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一并公开相关信息。
6.实施购买活动。购买棚改服务预算审核批准后,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对于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各相关部门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项目可以单个申报,也可以打捆申报,项目规模不足100户的,多个项目打捆申报。
7.选择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在现行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等制度要求下,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确定合格的服务提供商为承接主体。
8.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选定后一周内,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补贴或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在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后5个工作日内,将购买结果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湖南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公开,购买文件随购买结果同时公开,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国有工矿棚改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同时报县发改委备案。
9.履约与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应按照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按量保质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购买主体及时组织对承接主体实施进度和履约结果等情况进行沟通协调和检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资金。严禁承接主体转包。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来源:上级补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通过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等。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申请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按照棚改购买服务合同制定详细的改造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土地、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改造实施方案进行改造。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棚改购买服务项目的征拆有关工作,并确定征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房产局、县发改委根据棚改服务项目特点研究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和方法。项目实施完成后,对合同履约情况、受益主体满意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目标实现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必要时,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绩效再评价。注重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县市监局、县民政局及承接主体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县财政局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八条 县财政、审计、发改等单位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部局负责棚改项目的土地使用审批、棚改项目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管理;县住建局负责棚改项目的规划及规划许可和棚改项目房屋拆除管理,负责棚改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管;县环保局负责棚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估。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2016—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13号
JYDR—2016—01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2016—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江永县2016—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
根据1997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225号文件《殡葬管理条例》、200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 发展现状
近年来,江永县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稳步推进,殡葬事业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管理机构健全,成立了县殡葬工作改革领导小组,设立了江永县殡仪馆,现有管理工作人员5人;二是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有办公楼一栋、餐厅二个、悼念大厅二个;三是落实了殡葬管理措施。出台了江永办发〔2014〕41号、江永政发〔2014〕18号、江永政发〔2015〕4号、江永办〔2016〕30号、县价格管理局下发了江永价发 〔2015〕24号等政策文件,为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撑,使现代殡葬观念逐步增强。各部门、乡镇(社、村)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了议事日程,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人民群众执行殡葬改革的自觉性逐步增强。但是,我县殡葬改革与人民群众的丧葬需要还有很大差距:一是殡葬设施尚未完善;二是封建迷信、铺张浪费、乱埋乱葬时有发生;三是殡葬从业人员少,素质善不适应殡改发展的要求;四是墓地使用多年、已满足不了群众的丧葬需要等等。
- 总体要求
-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国梦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方针、政策。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殡葬改革方针,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要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弊端。实现殡葬管理、殡葬服务与殡葬改革协同共进,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 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保障基本。殡葬服务分为公益性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两大类。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放等,属于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由公办服务机构提供或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外包等多元供给机制,实行政府定价。2.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执法,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等在殡葬服务管理中的作用。3.以人为本、公益优先。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满足群众根本利益,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做好殡葬惠民政策的落实到位。
- 发展目标。2020年我县城区火化率达到80%、实行零的突破,火化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达到国家标准,骨灰存放、树葬、草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比例20%以上,基本杜绝乱埋乱葬和骨灰装棺再葬;将现具有遗体火化功能的殡仪馆完善好各项配套设施。殡葬从业人员要求80%以上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和节地生态奖补制度,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 主要任务
- 划定火葬区域,逐步改革土葬。我县城区,县城中村都属于火葬区域范围,暂不实行火葬的地方,要严格限制墓葬用地,尽量选择荒山集中安葬,教育引导群众不立碑、不留坟头、不用水泥石材建设。
- 逐步实现殡葬服务均等化。要进一步完善殡葬救助政策,按照“保基层、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不断拓展惠民殡葬范围,提高惠民补助标准。对不享受惠民政策的居民,要实施四项基本殡葬服务“999”工程(“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行999元包干),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 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和能力。一是加强殡葬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二是聘用技术人员,逐步实行殡葬行业准入制度。把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作为行风建设的主要内容,创新殡葬服务模式,开展诚信服务、优质服务、文明服务和规范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 完善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十三五”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我县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一是配置环保节能型火化净化设备、美容室净化设备、骨灰寄放室净化设备,以打造环保利民环境,更好地服务群众。二是增加悼念大厅和餐饮大厅各二个、满足群众治丧需要。三是解决殡仪馆用电问题,要由现在的农村电网改造连接城市电网,以确保正常的工作运作。四是设立第二个公墓园区,办好审批、购买、配置等工作。五是增设安全摄像监控设备、以确保万无一失。要进一步加大殡仪馆和墓区的绿化、美化、亮化力度,不断提升陵园品位。
- 大力推行文明治丧和生态葬法。县城区要实行集中治丧、杜绝临街治丧现象;逐步推行庄重、简约的治丧方式,避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实行骨灰公墓安葬,推行骨灰格位存放,树葬、深埋等多种节地生态葬法,倡导河葬、抛撒等不保留骨灰方式,降低资源消耗;严厉打击骨灰装棺再葬、修建豪华大墓、乱埋乱葬行为。有条件的地方设置祭扫专区或划定公祭区域、开展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不断创新丧葬礼仪,引导群众文明治丧、低碳祭扫。
四、保障措施
- 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管理工作格局。
- 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殡葬事业公共投入稳增长机制,加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增强基本殡葬服务保障能力。完善惠民殡葬政策,落实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对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以及提倡火化区自愿火化的,实行政府奖励,给予优惠补贴,逐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短信、微信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先进典型等。每年依托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红白理事会等团体,把殡葬文化与社区文化、村镇文化、爱国主义教育紧密结合,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清明主题宣传月活动。倡导和形成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为推进殡葬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引领作用,传播正能量。
- 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要对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开展督查督办,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对工作不力的将予以问责。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6〕15号
JYDR—2016—00008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全县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江永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江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全县行政区域范围。
三、下列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
(五)森林、林木所有权;
(六)地役权;
(七)抵押权;
(八)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四、按照“停旧发新、不变不换”的原则,自2016年7月4日起,县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林业局停止受理土地、房屋、林权登记申请业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对接调试、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后,于2016年7月18日起,正式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发放新的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同时,县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林业局停止发放土地、房屋、林权权属证书,2016年7月18日前依法颁发的土地、房屋、林权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等业务时,逐步更新为新的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由此带来的不便,请广大权利人谅解并给予支持。
五、办公地点:江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特此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4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6〕16号
JYDR—2016—00009
为加强全县烟叶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搞好烟叶收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我县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叶收购市场实行专卖管理。烟叶是国家烟草专卖品,烟农生产的烟叶由县烟草分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和调拨,未经委托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二、对在本县境内抢购、套购烟叶的二道贩子进行坚决打击。对擅自收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非法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三、严禁无证运输烟叶。对非法运输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非法运输烟叶价值的20%以上50%以下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坚决取缔烟叶、烟丝非法交易市场,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生产烟丝窝点。非法进行烟叶、烟丝销售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叶、烟丝公开销毁;对非法加工烟丝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加工的烟丝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并将非法加工的烟丝公开销毁。
五、严禁烟农跨区域交售烟叶。烟叶由县烟草分公司依法收购,烟叶实行入户预检,按标准预约定点收购,烟农凭预约单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到指定的收购站(点)交售已预检的烟叶。对违反收购合同规定在站外交易,将烟叶出售给烟贩子或外县收购站点的,一经发现必将追回政府和烟草部门为烟农提供的各项烤烟生产投入,并按每亩2.5担每担150元的标准追缴税款。
六、从严整治烟叶收购市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工商、税务、交警、烟草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维护烟叶收购秩序,加强烟叶市场专卖管理,杜绝烟叶外流。对插手收购、强买强卖、扰乱收购秩序、侵害烟农合法权益的不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对屡查屡犯者要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无证运输或违法收购烟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鉴定,有使用价值的,按罚没收入的15%奖励给举报人,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县烟草局举报电话:0746-5727056;县烤烟办举报电话:0746-5722541)。
本通告自七月十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8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承接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6〕19号
JYDR—2016—00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2015年底以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分别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服务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5〕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6〕8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调整及下放行政职权的通知》(永政发〔2016〕11号)等文件,取消、调整和下放了一批行政职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的事项做相应取消、承接和调整。
对取消的事项,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再审批或变相审批;对上级政府下放的事项,要及时承接落实,列入本部门权力清单,制定并优化运行流程,按要求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
1.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37项);
2.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3项);
3.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项)。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5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6〕25号
JYDR—2016—000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2日
江永县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三条 筹设、设立民办普通初级中学、普通小学、幼儿园、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其选址所属招生区域的小学(法人单位)、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再由县教育局审批。
第四条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所在地教育发展的规划,布局合理。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江永县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见附件2)执行。
第五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应当是非国家在职公职人员。
第六条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筹设。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不申报者,自动终止。
第七条 审批程序及申请材料按《江永县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见附件1)执行。
第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变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负责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办学,严禁民办教育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在原办学地址外开设分校或教学班(点)。
第十一条 3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经县教育局批准,可组建教育集团或者教育联合体。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实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董事会章程》或者《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负责人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国家在职公职人员不得在民办教育机构兼职。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第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批准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的,应当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层次、专业、范围、培训项目进行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办学地、修学年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县教育局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或者批准办学文件的复印件;
(二)《办学招生广告备案表》;
(三)广告样稿;
(四)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材料;
民办教育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备案的材料一致,未经备案发布或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举办者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民办教育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年检评估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监管和督查,各小学(法人单位)协助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招生区域内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监管和督查,各小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民办教育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和专项排查,对违规办学、非法办学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县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条 县教育局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 年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学校自查。民办教育机构按照县教育局的年检标准和要求,逐项自查自评,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发展目标,撰写自查报告,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上一学年度的自查报告报县教育局。
- 各小学、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按照年检标准,对辖区内民办进行评估,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评估报告和结果报县教育局。
(二)县教育局组成年检评估工作组,于每年12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上一年度的检查评估工作。
(三)县教育局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做出年检评估结论,发布年检评估通报,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印章。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年检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自查报告;
(三)县教育局的评估报告;
(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年检结果运用
(一)年检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对基本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县教育局或所在地中心小学、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
(三)对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由县教育局或所在地中心小学、乡(镇)人民政府下发责令停止办学通知书,民办教育机构育接到责令停止办学通知书后立即停止办学。
(四)年检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奖励和资金扶持、增加招生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我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点的,应当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层次和类型等发生变更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项目变更的,需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发生分立、开办资金、业务范围、合并等情况的,应当报县教育局批准,并根据变更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事项申请报告;
(二)新老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签字的变更决议;
(三)《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资产清算报告》;
(四)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五)拟任举办者(法人、校长)资格证明文件;
(六)原举办者(法人)与拟任举办者(法人)变更协议书;
(七)拟任举办者(法人)出资方式、数额及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八)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拟成立新的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九)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发生分离、合并,应当提供以上九项材料;变更校长应当提供第(一)、(二)、(五)、(九)项材料;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应当提供第(一)、(八)、(九)项材料;变更开办资金应当提供第(一)、(二)、(七)、(八)、(九)项材料。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变更事项经县教育局核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第二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校章程》或者举办者的股份协议规定应予终止,并经县教育局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被责令停止办学的
(四)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安置与资产处理
(一)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清算。
(二)民办教育机构清算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偿付:
1.退还学生的学杂费及其他费用;
2.支付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3.偿还有关债务。
民办教育机构偿付上述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县教育局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相关规定由相关的部门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江永县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
2. 《江永县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附件1 江永县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
二、审批条件
1.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法人条件且应当是非国家公职人员。
2.举办者应具有与办学类别、办学规模和学校教学要求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3.有相对固定、独立、集中的土地和校舍。
4.设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学校领导机构、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6.有与学校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具有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教师队伍。
7.教学场所符合安全条件,学校建筑物经住建、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教学设施应满足所办教育机构的需要。
8.详见《江永县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三、审批权限
筹设、设立民办普通初级中学、普通小学、幼儿园、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其选址所属招生区域的小学(法人单位)、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再由县教育局审批。
四、审批程序
1.申请筹设、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中心小学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中心小学通过审核申请材料、实地察看后签署同意筹设或同意办学(办园),不同意筹设或办学(办园)的,应当说明理由。
2.举办者将中心小学签署同意筹设或同意办学(办园)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申请材料、实地察看后签署同意筹设或同意办学(办园),不同意筹设或办学(办园)的,应当说明理由。
3. 举办者将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同意筹设或同意办学(办园)的申请材料报送县教育局,县教育局组织评估人员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由县教育局党政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行文并发给筹设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
1.审批机关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七月份和十二月份。
2.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中心小学、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决定,县教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中心小学、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决定。县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县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各三套)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举办者的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提交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内容:明确办学宗旨、明确培养目标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举办者享有的权利、义务等);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各三套)
1.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
2.消防验收合格证。
3.学校章程及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评估的有效证明文件(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5.拟任校长(园长)、主要管理人员、财会人员以及拟聘教师的名册和资格证明文件,各部门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职责;
6.办学用地、校舍、设施等使用有效证明;
7.现有建筑平面图连同建筑主管部门审验证明;
8.校园建设计划及发展规划;
9.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情况资料;
10.办学资金投入情况及计划投入资金情况,举办者是多个主体的,应当签署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资产的投入方式、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关系等;
七、颁发办学许可证部门:江永县教育局
八、审批收费:不收费
附件2 江永县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民办普通初级中学设置基本条件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2.认真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3.学校设置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围,服从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
1.校级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对学校发展有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
2.校长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有五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65岁。
三、师资队伍
1.学校应按省颁标准配齐各科教师;配备的教师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初中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学历以上的达到80%以上,年龄不超过65岁。
2.教师队伍基本稳定。聘任的专职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兼职教师、退休教师各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30%。
四、办学经费
1.审批时,办学首次投入和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之和,农村初中不少于1000万元、县城初中不少于2000万元,流动资金农村初中不少于100万元,县城初中不少于200万元,并有可资信用证明。
2.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五、办学条件
1. 新建校舍应经验收合格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租赁场地办学的,需出具有效期在2个办学周期(6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相对独立的园舍和设施。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证照齐全。校址安全,周边无危险、无污染(含空气、水源、噪音污染)。校园、校舍建设规范、布局合理、区划功能明确,环境美化绿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不少于30亩土地的自有独立设置校园。生均校园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用房基本配套。
2.有图书馆(室),生均纸质图书30册以上。有音乐室、美术室、劳动技术室,并按照教育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配齐器材。有标准的理、化、生仪器室和实验室,科技活动室;并按照《湖南省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配齐教学仪器设备;有300 米以上环形跑道田径运动场,每6个教学班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羽毛球场,并按照《湖南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配齐体育器材。
3.每间教室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其中100座多媒体教室1间以上;建立数字化校园,实现“班班通”;建立数字化教学资源库、教学平台和评价平台。
4.寄宿制学校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功能齐全;寝室管理员按每100名学生不少于1人配备;生均食堂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就餐位与学生人数达到1:2;有医务室(保健室),并按照《湖南省中小学生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配齐卫生器械与设备。
民办普通小学设置基本条件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审美能力、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发展。
2.认真执行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3.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4.学校设置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围,服从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
1.学校领导班子健全,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合理。
2.校长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持有校长岗位培训证书,具备三年以上教育教师实践经验,年龄不超过65岁。
三、师资队伍
1.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学教师学历和任职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与其签订规范的聘任合同。
2.学校教职工严格按照省颁标准配齐配足。
四、办学经费
1.经费由举办者自筹。开办经费必须首先到位,并有可资信用证明。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农村小学不少于5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县城小学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30万元)。
2.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五、办学条件
1. 新建校舍应经验收合格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租赁场地办学的,需出具有效期在2个办学周期(1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相对独立的园舍和设施。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证照齐全。校址安全,周边无危险、无污染(含空气、水源、噪音污染)。
校园、校舍建设规范、布局合理、区划功能明确,环境美化绿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学校有不少于15亩土地的独立校园,生均校园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
2.有图书馆(室),生均纸质图书25册以上。有音乐室、美术室、劳动技术室,并按照教育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配齐器材。有200 米以上环形跑道田径运动场,每6个教学班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羽毛球场,并按照《湖南省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配齐体育器材。
3.每间教室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其中100座多媒体教室1间以上;建立数字化校园,实现“班班通”;建立数字化教学资源库、教学平台和评价平台。
4.寄宿制学校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功能齐全;寝室管理员按每100名学生不少于1人配备;生均食堂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就餐位与学生人数达到1:2;有医务室(保健室),并按照《湖南省中小学生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配齐卫生器械与设备。
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2.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3.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
二、领导机构
1.幼儿园举办者必须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深刻理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
2.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3.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师资队伍
1. 幼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取得教师资格证。县城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2-3名专职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0-15;农村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1.5-2名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5-20。
2.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专业培训。配备标准:每班配1-2人保育员。
四、办学经费
经费由举办者筹措,来源稳定,能够保证幼儿园的开办和经常性开支。申办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资信证明。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农村幼儿园不少于2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集镇幼儿园不少于5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县城幼儿园不少于8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五、办园条件
1.应当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相对独立的园舍和设施。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证照齐全。租赁场地办学的,需出具有效期在2个办学周期(6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园址安全,周边无危险、无污染(含空气、水源、噪音污染);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9.2平方米,布局合理。
2.每班有宽敞、明亮、洁净、面积不少于54平方米的活动室(农村幼儿园不少于50平方米)及与之配套的寝室、盥洗室、厕所、贮藏室等。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的,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
3.有相应的户外活动场地(绿草坪),生均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园内绿化(含垂直绿化)面积不低于占地面积的40%。
4.有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保健室、隔离室、厨房、保管室、传达室、家长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儿园还应有浴室、洗衣间等。
5.按每三个班设一间的比例,配备专门活动室(如音体室、图书室、美工室、科学室等)。有幼儿玩水、玩沙的场地及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有30m的直跑道,有相应的大型运动器具。
6.活动室内设备齐全、安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幼儿桌椅和单人床,有较完备的生活和卫生用品,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施。
7.有图书柜(架),幼儿图书人平不少于10册(不含课程用书),图书种类丰富,内容健康适用。有教职工图书资料室,藏书人均20本以上,并有五种以上的幼教专业报刊。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一、办学指导思想
1.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直接有效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办学方向。根据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进行多渠道培训教育。
2.认真执行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依法办学,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业务指导。
二、组织机构
1.教育机构有专职负责人,年龄在65岁以下,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能自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备所办教学层次的教育和教学经验。
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兼职会计人员。
三、师资队伍
1.有与所开设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骨干教师应为该机构的专职教师;
2.每个专业至少有一名以上专职教师,各教学班必须配备一名班主任,负责教学班级的管理工作。
四、办学经费
经费由举办者自筹,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其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人民币,以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
1.有相对独立的、安全的、固定的、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场地和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
方米,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相对独立的园舍和设施。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证照齐全。租赁场地办学的,需出具有效期6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办学地址安全,周边无危险、无污染(含空气、水源、噪音污染)。举办中小学生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租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内场地办学。
2.配备能满足需要的图书、仪器和课桌椅等基本设施。
3.申办计算机类培训的必须拥有两个以上符合标准的计算机房(80台以上);申办外语类培训的必须拥有一个以上的符合标准的语音室。有住宿的培训机构,宿舍必须安全、卫生、舒适,水、电、卫齐全。
4.教学场所、实验场所及学生宿舍必须配备消防设施。
5.增设教学点必须报县教育局批准并严格审核办学条件。
6.举办者应按上述设置要求,并根据拟办教育机构的类别、层次及所在行政区域,为申办教育机构拟定符合要求的名称。
江永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江永政令〔2016〕1号
JYDR—2016—00011
为有效预防和杜绝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县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令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包括国有、集体、个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封山育林区、林区工程项目区和其它有林地。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理。防火期内禁止携带任何火种进入防火区域内;严禁在林区及边缘地带烧荒开垦、烧火土灰、烧秸秆、烧田埂地边杂草及农作物残留物;严禁在林区内烧木炭;严禁在林区内烧火取暖及野炊;严禁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头、火柴梗及其他引火物品;严禁烧蜂驱兽、点火把照明;严禁在林区墓地点蜡、烧纸、燃放鞭炮及其它违章用火。
四、在森林防火期间,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巡查制度,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灭。各乡镇场、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人员巡山护林,在重点地段和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和哨卡,对进山车辆、行人进行严格检查;积极开展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扑火技能培训及森林防火法规、安全避险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对精神病患者、痴呆人员要加强管理、落实好监管人及监管措施。所有护林员要到岗到位加强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野外违章用火。所有进山人员要服从护林员管理,自觉遵守本防火令。
五、加强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林区生产性用火及林、农地接合部的野外生产用火,必须先由用火单位和个人写出申请,经乡镇林业站审查验收,报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的乡镇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取得烧垦许可证后,严格按烧垦许可证的规定用火。
六、森林防火期内,各级防火机构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各扑火应急队要进入战备状态,一旦有火情,要迅速出击,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禁动员中小学生、妇女、老人参与扑救山火。
七、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由于思想麻痹,工作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永政发[2016]05号)及《中共江永县委、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十条规定》(永发[2008]5号)文件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发现森林火情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电话:5723773)。
县 长:唐德荣
2016年8月30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6〕28号
JYDR—2016—00014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音的烟花、爆竹和礼弹及其代用品等。
二、县城规划区主次街道、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江永单位、潇浦镇辖区城中村范围的单位及居民,大年除夕、正月初一至初六、元宵节、立春、清明节、“七月半”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和电子炮。
三、凡因重大典庆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先申请县公安机关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核定的范围内燃放。
四、烟花爆竹销售网点遵照“严格控制、确保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县安监局根据合理布设的要求,限定数量,规范审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五、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未经许可,非法运载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阻碍、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警告、罚款或拘留处罚。
八、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应当在居民中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乱搭灵棚的宣传教育,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事,自觉遵守本通告,并协助做好规范及安全管理工作。
十、本通告由县公安局、城管局牵头实施,县监察局、安监局、民政局、市监局、环保局、科商粮经信委、供销社、教育局、交通运输局、潇浦镇政府等单位积极配合,抓好规范工作。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9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6〕33号
JYDR—2016—00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
江永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和县属国有投融资集团公司,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或协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行政征收、征用,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商引资等合同。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合同:
(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对外订立的;
(二)合同标的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
(三)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县人民政府认为需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
本办法所称一般政府合同,是指重大政府合同以外的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和县属国有投融资集团公司作为政府合同承办单位订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动。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合同的审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合同实行分类审查管理,重大政府合同实行全程审查管理,一般政府合同实行备案审查管理。
县财政、审计、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合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政府合同相关单位职责
第六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负责审查政府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以及担保情况;
(三)负责对政府合同中专业性、技术性内容进行论证把关;
(四)负责政府合同的协商与谈判、政府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五)负责处理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将重大纠纷处理情况及时报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负责政府合同履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七)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指导、监督重大政府合同的调研、谈判等工作;
(二)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对重大政府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三)对报送的重大政府合同进行审查,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对备案的一般政府合同进行审查,对发现存在法律风险等问题的合同给予风险提示;
(五)对政府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汇总;
(六)协助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参与政府合同纠纷处理;
(七)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政府合同订立
第八条 政府合同订立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属于重大政府合同的,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县政府确定参与调研、谈判、签订合同等事项的单位名单。
第九条 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般应遵循调研、评估、协商、拟定、审查、报批、签订、备案等程序。
涉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政府合同,应当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江永政办发〔2013〕19号)的规定,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向外泄露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使用的政府合同审查意见;
(六)泄露商业秘密;
(七)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订立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重大政府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一般政府合同以县政府承办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或者监察、审计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在审查的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
(二)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三)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是否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为保证合同审查的质量,防范政府合同的法律风险,属于急件的政府合同,送审单位应当预留给县政府法制机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合同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合同文本;
(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四)部门内设法制机构或者监察、审计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
(五)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在完成重大政府合同文本代拟稿后,应及时送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合同文本代拟稿以及收齐相关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第十八条 重大政府合同正式签订后的十日内,承办单位应将合同正式文本一份送县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存。
一般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政府合同承办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在磋商的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再次审查。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使用,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及有关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五章 政府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大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的,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防止合同风险发生,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先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妥善保管政府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书等原始资料。政府合同资料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政府合同文本及附件;
(二)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等资料;
(三)签约审批材料;
(四)政府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政府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传真、视听资料等;
(五)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履行完毕后,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政府合同档案应当包括:
(一)政府合同文书资料;
(二)履行情况记载;
(三)政府合同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政府合同归档管理。主要包括:
(一)政府合同正式文本;
(二)政府合同审查意见;
(三)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履行政府合同的情况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财政、审计、档案等部门定期对政府合同履行及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恶意串通和泄露商业秘密等损害政府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性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原2015年11月30日公布的《江永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