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永 政 报
2016年第3期 (总第30期)
12月31日出版 |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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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龙溪路等六路段进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6〕27号JYDR—2016—00013…………....…... ….... ....(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6〕30号JYDR—2016—00015………….... ……... …... (1)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7号 JYDR—2016—01005……….... ….. ….. …...(15)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教育扶贫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16号JYDR—2016—01011….... …... ... …..…... (20)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潇浦街东段进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6〕32号JYDR—2016—00017……….... ……... …...(27)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医疗服务体系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26号JYDR—2016—01012….... …... ...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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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江永县人民政府 主办: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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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6〕34号JYDR—2016—00018….... …... ... …..…... (35)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永政发〔2016〕35号 JYDR—2016—00019….... …... ... …..…... (38)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27号JYDR—2016—01013….... …... ...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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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龙溪路等六路段进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6〕27号
JYDR—2016—00013
为确保江永县县城规划区内主次相关街道提质改造顺利进行,保障市民正常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对该工程项目相关改造路段进行全封闭施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
2016年11月8日至改造工程完成之日止。
二、管制路段:
龙溪路、溪岭路、凤亭路、永新路、永阳路、环城东路全路段
三、交通管制期间,市民和机动车驾驶人请合理选择道路出行,公共汽车请按要求调整线路。
四、管制路段周边道路严禁机动车乱停乱摆,严禁占道经营、堆物作业,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调整勤务模式,严格履行职责,严查交通违法,科学疏导交通。城区派出所民警和治安联防队员要予以协助。
上述通告请广大市民、车辆驾驶人相互转告,共同遵守,服从公安交通民警指挥和管理。若违反本通告,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7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6〕30号
JYDR—2016—000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 14日
江永县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持并持续改善全县良好的水环境质量和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建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1.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要求,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围绕让水更“清”、天更“蓝”、质量更“好”的总目标,以贯彻落实水、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载体,以强化执法监管为抓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治污、科学治污、联动治污,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健全管理体制,统筹谋划水、气环境综合整治,为建设美丽江永提供坚强有力的环境安全保障。
2.基本原则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系统推进、分步实施,在着力解决当前影响水、气环境质量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控污减排。
科学施策,综合治理。把科学治理、综合治理贯穿水污染、大气污染治理的各个环节,统筹运用控源、截污、治污、清淤、生物修复等手段,综合运用水、气污染治理的新技术、新举措,着力提高治污科学化水平,推进水、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突出重点,有序实施。坚持把源头治理作为水、气环境综合整治的首要举措,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治理,加大整治力度。根据治理效果和影响范围,按轻重缓急,有序实施治理工程和项目。
创新机制,联动推进。建立健全水环境综合治理的协调机制,统筹运用行政、法律和市场力量,强化县乡联动,部门协同和群众监督,加快形成水、气同治新格局。
3.总体目标
水污染治理目标:
到2020年,工业企业废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水环境质量总体趋向更好,小河小溪水质明显改善,大中型水库水质保持良好,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5%,境内永明河水质保持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永明河出境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标准,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
大气污染治理目标:
到2020年,工业企业废气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年均浓度相比2015年有所下降,其中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5%以上。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保持良好并总体有所改善,辖区内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县城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全年排位据全省前列,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6%以上。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水污染治理任务和措施
1.工业废水治理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十小”工业企业。坚决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2016年底前完成摸底调查并全面取缔“十小”企业,2017年采取措施防止出现反弹,发现后给予严厉查处。(县环保局牵头,县科商粮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委等参与)
推动敏感区域污染企业退出。县城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县科商粮经信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环保局等参与)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属于有色金矿(含伴生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电解锰、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水泥、造纸行业的企业及其他行业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县环保局牵头,县科商粮经信委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在环境执法大检查的基础上,制定工业园和工业聚集区污染整治方案(县环保局负责)。工业园和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园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暂停审批新、扩、改建项目。(县工业园牵头,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科商粮经信委、县财政局等参与)
2.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现有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管理与升级,保障污水处理厂持续运行和稳定达标,全面启动现有污水处理厂提质扩容工程。加快县城污水管网建设,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左右。(县城管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2018年底前启动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2020年底前完成原黄甲岭乡、上江圩镇、夏层铺镇等污水处理厂建设。(县住建局牵头,县城管局、县发改委、县环保局等参与)
加快县城污水收集系统建设。中心城区和县城雨水、污水合流的老城区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区建设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16年底,县城完成雨污分流。到2020年底,中心城区和县城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县住建局牵头,县城管局、县发改委、县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100%。(县城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农业委等参与)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禁止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消除垃圾对水体的污染。到2016年底,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全县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积极推进垃圾焚烧发电或水泥窑协同处置,努力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经济化。(县城管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农委、县环保局等参与)
3.县城黑臭水体治理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县城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6年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根据每一个黑臭水体的情况制定治理方案,于2017年底前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两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目标。(县城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等参与)
4.农业农村水污染治理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和禁养区的划定工作。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500头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和病死畜禽等有机废弃物实现资源化利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栏生猪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引进大型、污染治理规范的畜禽养殖企业,促进传统畜禽养殖方式的转变。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适养区内存栏生猪3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现有500头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到100%。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县农委、县畜牧水产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养殖水域污染防治。合理规划水产养殖布局和规模,制定重点湖库和水域养殖规划,禁止湖库投肥养鱼,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和清退。2020年底,水产健康养殖水平提高2%,完成2000亩池塘标准化生态化改造,完成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水产养殖场的淘汰退出。实施鱼道建设等工程措施和增殖放流等非工程措施,逐步修复流域水生生物生态;组织开展区域性和流域性渔政联合“打非治违”、矮围网围整治等专项行动。(县农委、县畜牧水产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推广应用稻田养鸭、灯光和性诱剂诱杀害虫等生物防治技术和生物农药、低毒高效低残留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引导农民科学用药,实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积极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和测土配方技术,发展绿肥种植。扩大秸秆还田、种植食用菌和农业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积极推广商品有机肥料和生物肥料,推动发展缓释肥利用,重点发展绿肥,增加有机肥的比重。减少化肥、农药流失对水环境的污染。加强农药瓶、包装袋的收集和集中处置。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科商粮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遵循“方式因地制宜,技术经济适用,运行简单灵活”的原则,以农村改水、改厕、改厨为契机,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进行。2016年底前,各乡镇政府组织完成本辖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农村居民实施。农村居民相对集中的村庄宜采取生态塘、人工湿地、地下渗滤、蚯蚓生态滤池等生态处理模式进行集中处理;农村居民相对分散的村庄宜采取无动力地埋式四格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单户或几户联用的方式进行处理;中心城区和县城周边的村庄宜通过污水管网建设的应采取接入城镇县政管网统一处理模式。到2020年,集雨区范围内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其他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农委、县水务局等参与)
5.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2016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订和完善;2016年底前完成日供水量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2017年完成全部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县环保局负责)、供水厂出水(县水务局负责)和用户水龙头水质(县卫计委负责)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牵头,县卫计委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全面开展县、乡镇、村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的污染整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清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一切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污染型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县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建成饮用水源保护区隔离护栏,排污口全部截污,水上餐厅和水产养殖取缔关闭。(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水务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卫计委等参与)
加快城乡供水水源工程建设。加快农村饮用安全工程建设,全面解决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逐步建立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2020年前力争完成中心城区备用水源建设。制定实施县级以上城镇重要水源地保护规划,公布饮用水源地名录,确保中心城区供水水源地列为国家级重要水源地。(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计委等参与)
6.地下水污染防治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定期调查评估全县地下水环境状况。取缔或搬迁影响地下水水质的工矿企业、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科商粮经信委等参与)。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县科商粮经信委负责)。
7.加强良好水体保护
强化水质良好湖泊治理和环境保护。加强水源工程建设,增强蓄水能力;突出抓好江永县大坪坳、古宅和源口水库等水质较好水库的环境保护工作,通过对水库集雨范围内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入库污染物,改善水库水质,确保水质稳定达到水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委、县林业局等参与)
开展河流“三清”(即清理河面漂浮物,清除倾倒在河边的垃圾,清理非法渔网)专项行动。在永明河、桃河等大小溪流开展清洁河道、清除排污口、清理整治乱搭建和违章畜禽养殖场专项行动。2017年底前,完成永明河、桃河的“三清”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清洁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河流的“三清”工作。(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农委牵头,县城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保全县湿地面积只增不减。通过申报、建设国家湿地公园、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完善全县湿地保护体系,确保重点生态功能区得到有效保护,湿地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坚持造林绿化,提高森林水源涵养功能。加强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水源涵养林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护;以“裸露山地”造林绿化为重点,大力植树造林;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力度,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县林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委等参与)
强化水体保护监管。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对国家、省、县控断面进行定期监测监管。(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二)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和措施
1.工业废气治理
严格管控新增污染源。严格项目准入门槛,在中心城区和城镇及城郊结合部禁止新建、扩建冶炼、水泥、化工等重污染项目,不得新增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项目和富锰渣高炉、硅锰合金电炉等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县发改委牵头,县科商粮经信委、县环保局参与)
关闭、退出、搬迁重污染企业。对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以及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工业企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施关闭、退出、搬迁。2017年底前,完成县城镇规划区内采石场、建筑用砖厂(县国土资源局牵头)、河道采砂场(县水务局牵头)和小塑料加工、冶炼企业的取缔关闭或淘汰退出(县科商粮经信委牵头),办理了合法手续的企业要予以搬迁。(县国土资源局、县科商粮经信委牵头,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行业和过剩产能行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实施清洁生产,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2017年底前,对有机化工、汽车、电子信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县环保局负责)
2.燃烧废气治理
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6年底前,出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2017年底前,中心城区和县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以社区为网格单位全面推进,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县环保局牵头,县城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参与)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通过煤改气、煤改电、煤改油、煤改生物质燃料能源替代,加快燃煤锅炉整治。县中心城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不再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17年6月底前,县中心城区建成区完成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退出,2017年底前,县域内所有工业园和产业集聚区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县环保局牵头,县城管局、县科商粮经信委、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加快燃气管网建设。2016年底前,完成300户主管道3公里。2020年县城中心城区燃气管网覆盖率达100%。燃气管网已覆盖区域内锅炉(炉灶)、餐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居住小区应及时转换天然气燃料;燃气管网暂不完善的区域,可使用LNG或CNG(压缩天然气)撬装站供气。(县城管局牵头)
3.扬尘污染治理
强化施工扬尘管理。2016年底前,出台《建筑场地文明施工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强化施工期环境监理,所有建设工地现场实现标准化目标管理,确保实现“六不开工”和“七个100%”,即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开工、围档不合要求不开工、地面硬化不达标不开工、冲洗排放设备不到位不开工、保洁人员不到位不开工、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不开工;建筑工地必须做到施工现场100%标准化围档、工地砂土不用时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施工现场长期裸土100%覆盖或绿化、现场监管100%到位。拆除工地必须实施湿法作业,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县住建局、县房产局牵头,县城管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改进县城道路清扫方式,提高道路机扫率,将干式清扫变为湿式清扫或吸尘清扫,增加洒水频次,扩大保洁范围。2017年底前,中心城区县政道路机扫率稳定在80%以上,县城城区达到70%以上。根据环境质量状况,调整城县道路洒水保洁频次;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及时修复破损道路;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对运输车辆冒装渣土、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行为开展整治,所有运渣车应实行密闭运输,达不到密闭技术规范的运渣车不予办理建筑渣土准运证。(县城管局牵头,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堆场扬尘管理。工业企业厂区堆场应建立密闭料场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长期堆放废弃物的场所应覆绿、铺装、定期喷洒抑尘剂等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科商粮经信委、县住建局、县城管局等参与)。中心城区和城镇建成区内禁止设立砂石货场和堆场,现有的限期搬迁或关闭。(县城管局牵头,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园林绿化。以国家园林城市为抓手,巩固创森成果,继续加大绿化建设,开展裸露地面绿化和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发挥绿化带对扬尘、机动车尾气等大气污染物的吸附、阻挡作用。(县城管局负责)
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和燃放烟花的管理。按照堵疏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制订相应管理办法,划定禁燃区域,发布在人口集中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的通告,将责任落实到乡镇、村组。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县城周边等控制区域,由各乡镇分片包干、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县农委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制定《燃放烟花管理办法》,规范烟花燃放行为(县公安局牵头,县民政局等参与)。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生活垃圾必须运至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置。加大露天焚烧垃圾查处力度(县城管局牵头)。
4.饮食业油烟治理
加强县城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新(扩、改)建饮食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禁止在县城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建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和娱乐业等经营项目,推广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在县中心城区和城镇全面推行燃煤炉灶改用清洁能源。2016年底前,现有规模以上(6个以上灶头)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油烟达标排放。2017年底前,60%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2020年底前达到80%。(县环保局牵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城管局等参与)
5.机动车尾气治理
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机制。出台第三方检测机构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县发改委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气监测电子监管系统平台,加快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建设,基本建成覆盖全县的检测网络体系,推行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对营运在用车辆定期检测。2018年底前,机动车排气检测率达到85%,对超标排放车辆实行限期治理。(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编办、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在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基础上,对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发放环保标志(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等参与);无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禁止外地超标排放机动车转入县内;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予以注销和强制报废;2017年底前,淘汰所有营运“黄标车”,出台中心城区“黄标车”限行路段。(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牵头,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参与)
改善车用燃油品质。协调落实油源,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县科商粮经信委牵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参与)
推进清洁公交体系建设。坚持公交优先,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型汽车,加快推进加气站和充电站(桩)配套建设,到2020年,中心城区公交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的比例达到90%以上。(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科商粮经信委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书记任政委、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副县长任执行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为专职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江永县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环保局(从县直各相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全县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组织领导体制、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分担机制。
(二)明确工作责任。水污染治理实行“河长制”、大气污染治理实行属地网格管理“片长制”,制订实施各级“河长制”、“片长制”工作方案,明确各级“河长”、“片长”职责、负责河段、片区环境质量目标和污染治理任务。县领导带头领任务任“河长”、“片长”,县直各部门、乡镇、村(社区)领导分段、分区负责,做到人人有责任,个个有担子。
(三)加大执法力度。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构建起县—乡镇—村(居委会)三级网格化管理机制,提升主动发现和协同处置能力,全面实行重点污染源监管责任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常态性地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环保、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四)淘汰落后产能。全面落实国家、省确定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按照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新标准新要求,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将不符合产业政策、经整改整顿后仍不达标的企业列入年度淘汰计划,实施淘汰退出。
(五)扩大财政支持。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整合现有水污染、环境空气污染治理资金,县财政要设立水、气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确保逐年递增,积极争取国家、省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需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污染防治、环境治理等项目的奖励和补助。同时,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多方筹集,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环境综合治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在线设施运营维护和在线对比检测服务等领域开展试点。组织推介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为项目合作相关各方搭建对接平台。
(六)强化科学管理。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照省、市政府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政府和企业。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新建项目必须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审核,其中工业类建设项目须通过交易取得排污权,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完成工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按照《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湘环发〔2015〕1号),定期公布环境诚信、环境合格、环境风险、环境不良企业名单,责令环境风险企业限期整改,挂牌督办环境不良企业、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扣、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实施关闭。
(七)严格考核督查。由县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定期对全县河流交界断面、河道水质、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考核,建立月度公开通报制度,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根据月度量化指标,实行年度综合评价,向全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建立重点挂牌督查制度,对严重影响水、气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专项督查。对治理水、气污染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力的,进行行政约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气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永州市较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永办发〔2015〕22号)及县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气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实行终身追责。
(八)强化科技支撑。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污染治理等适用技术,建设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强化互联网意识,利用互联网+模式等加强环境监管,建成覆盖排污口、在线监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全县统一的环境监管平台,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创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研发、设计综合环境服务等服务模式。按照BOT、PPP等模式,引入社会化投融资机制,推进第三方建设运行模式。
(九)加强协调联动。根据《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意见》(江永政发〔2015〕56号),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解决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完善江永县与周边地区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体系。
(十)突出参与监督。加强水、气环境信息公开,搭建公众参与的知情平台,建立群众性志愿组织,畅通公众参与的监督渠道,将群众参与扩展到水、气环境治理的各个方面,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以“生命之源,城市之魂”为主题,持续开展声势浩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坚决抵制破坏环境、浪费水资源的行为,积极倡导有益于环境保护的文明生活方式,让广大群众成为环境问题的监督者、环境保护的参与者、环境变好的见证者和受益者。
附件:1.江永县2016年水污染防治目标
2.江永县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
附件1 江永县2016年水污染防治目标
一、年度目标
2016年,工业企业废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6%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5%,境内永明河水质保持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永明河出境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标准。
二、重点任务
1.强化工业污染防治。一是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十小”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要依法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二是实施“十大”重点行业整治。深入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行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三是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加快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等环保设施。
2.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一是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二是加强管网建设及改造。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三是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是加快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五是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推动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积极推进垃圾焚烧或协同处置设施建设。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一是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计划完成年度整治任务。二是加强畜禽、水产污染治理,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依法淘汰禁养区内养殖场、网箱养殖,建设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设施。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和禁养区划定划分工作。全面完成存栏生猪50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
4.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一是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2016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订和完善,完成日供水量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二是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清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污染型建设项目。三是加强水质较好河流和水库保护。
5.加大不达标水体整治力度。一是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在排查的基础上,采取控源截流、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二是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5%,境内永明河水质保持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永明河出境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标准。
6.深入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及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完成大泊水银铅锌矿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及验收工作。
三、年度重点项目
2016年重点项目包括“十小”企业取缔、工业园区(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十大重点行业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建设、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饮用水源和水质较好湖泊(水库)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及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不达标水体整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人大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项目等11类,共983项。
四、保障措施
1.抓紧分解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水环境质量负总责,要严守环境质量底线,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根据本年度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将水环境质量目标逐级分解到乡镇 及县直有关部门,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明确重点整治项目名单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2.强化考核奖惩
本年度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将作为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2016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水质未达到年度目标、年度重点项目进度滞后的地区予以约谈问责。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层层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加大督促考核力度,确保水环境质量逐年提高。
3.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各类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将水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加强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资资担保。采取设立环保产业基金、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附件2 江永县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
一、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到2016年下半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158天,优良率达到86%,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
(二)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2016年,全县二氧化硫控制排放量为1976吨,与2015年扯平;氮氧化物控制排放量为132吨,与2015年扯平。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继续关停搬迁县城区建筑砖厂。12月底前,县城区200平方公里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所有砖厂应关停和拆除到位,对关停、拆除、搬迁工作不力、任务未完成的,依据《永州市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大县城所在城镇砖厂排查、整治力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2.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继续实施取缔燃煤小锅炉专项行动,推广使用天然气、电和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完成县城建成区75%以上的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工作。2016年度完成2台2蒸吨数的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3.加强重点工业行业环保设施建设。一是加快水泥、冶炼和燃煤锅炉有组织排放的治理。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实施除尘综合治理改造,加强脱硝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各工序的污染物排放均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 2016年底前, 设施提标改造,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要求。二是强化水泥、冶炼、物流企业无组织扬尘控制。加强对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抑制,积极推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大力推进堆场顶篷、防风墙密闭设施和自动喷淋等设施建设,按要求对堆场周边环境采取覆绿、铺装、硬化等措施。
4.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污染。一是控制施工扬尘。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全面落实“六不开工”和“七个100%”,即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开工、围档不合要求不开工、地面硬化不达标不开工、冲洗排放设备不到位不开工、保洁人员不到位不开工、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不开工;建筑工地必须做到施工现场100%标准化围档、工地砂土不用时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地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施工现场长期裸土100%覆盖或绿化、现场监管100%到位。开展建筑施工场地扬尘专项整治,对建筑、拆迁等工地的不文明施工行为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文明生产行为进行集中治理,打造文明工地。二是控制道路扬尘。健全环卫收运体系,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全部实现密闭运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低尘作业方式,加大洒水降尘力度,县城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县城区增配喷雾降尘车,抑制局地污染。加强城乡结合部扬尘污染控制,探索建立城区和城乡结合部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机制。加强渣土运输和管理。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应加盖密闭运输,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渣土准运证。三是控制物料堆场扬尘污染。工业企业厂内原辅材料堆场应建设密闭料场和传送设施,露天堆放的应覆盖或建设自助喷淋装置。城镇建成区内禁止设立煤炭、石灰、砂石货物和堆场。四是控制县城无组织排放烟尘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加大烟花爆竹禁燃力度。
5.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一是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完成我县2016年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68辆任务。定期调度、跟踪淘汰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积极创造条件,划定“黄标车”限行路段,逐步实行“黄标车”禁行。二是推动机动车排放标准和协调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按照环保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认真做好2017年7月1日执行国五标准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是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严格新车和转入机动车环保准入,未达到环保要求的新车及转入车辆,不得办理注册或转移登记手续。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体系建设。全面核发新车注册环保绿色标志,力争年底前全县开展在用机动车尾气监测,核发环保标志。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信息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公安、环保部门信息共享。四是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结合创交通模范城市,大力推动公交、出租、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节能与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要达到35%以上。
6.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2016年,要开展并完成重点行业VOCs排放现状调查工作,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于11月底前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制定重点行业VOCs削减行动计划,强化VOCs源头预防;开展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业等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实施饮食油烟、石油储运和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整治工行动,2016年底前,县城拥有大中型灶头的酒店100%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其它小型酒店、饮食店应完成30%以上,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7.控制农业废气污染。一是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县林业局应在今年12月底前划定并公布秸秆禁烧区乡镇、街道范围,建立并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二是大力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开展能源化、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等多元化利用,推进收储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三是大力推进城乡绿化。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抓手,开展裸露地面绿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减少扬尘污染。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格管控新增污染源。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不断优化产业布局。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要选址在工业园。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源头控制燃煤小锅炉。不得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继续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方案》(湘政发[2014]15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
2.不断淘汰落后产能。全面落实国家、省确定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结合“十三五”期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依法淘汰整改后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仍不达标的落后产能。重点加大我县小钢铁、小有色、小砖瓦、小采砂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
3.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清洁利用
1.大力调整能源结构。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不断降低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同时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逐年提高煤炭洗选率。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源、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积极推行“气代煤”、“电代煤”,加快县城区煤气管网建设步伐,督促燃气已覆盖区域的用煤单位和个人及时转换天然气燃料,不断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2.推行新建项目建筑节能标准。继续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地源热泵等技术和设备。
(四)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宣传执法力度
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从7月份起,县所在监测点位(参照点除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将作为当地环境质量年度考核的依据。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拥有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的企事业单位,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实时监测,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2.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不断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全面排查整改各类大气污染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环保宣传教育。以新《环保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规宣传为重点,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培训、展览、咨询、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宣传环保政策法规。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创建生态文明教育实践基地,倡导生态文明生产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控制大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
4.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体系。环保、气象部门要联合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共同建立会商平台,及时发布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依据《永州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果断采取应对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分工
应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分解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明确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扎实推进,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的意见》(江永政发[2015]56号)和本方案的规定,落实部门职责,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密切协作,开展定期会商和联合执法,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责任,污染治理资金以产污或排污者自筹为主。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补助方案,对“黄标车”淘汰、燃煤锅炉淘汰、新能源汽车、建筑砖厂等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退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积极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实施进程。
(三)严格督查考核
加强督促检查。对城区砖厂关闭拆除、建筑扬尘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城区锅炉整治等专项整治活动,要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县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科商粮经信委、市监局等单位联合督查,及时通报整治情况,对问题突出的单位挂牌督办。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相关单位2016年度绩效考核和生态优先考核内容。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7号
JYDR—2016—01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 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江永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4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24号)精神,深化我县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乡村学校教师(指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不含县城城区学校教师,下同)队伍建设,推进我县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江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江永县位于湘西南边陲,属省级贫困县,社会经济不发达,农村人口23.1196万人,占全县人口数的82.95%。江永经济的腾飞离不开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优秀人才的支撑。江永乡村教育线长面广、基础薄弱,是全县基础教育的突出短板和群众脱贫致富的主要瓶颈。办好乡村学校,让乡村孩子接受公平、优质的教育,是落实县委、县政府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开展教育精准扶贫,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
办好乡村学校,教师是关键。必须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对于解决当前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稳定和补充乡村教师队伍,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必须坚持师德为先、以德化人,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提升质量、提高待遇,改革机制、激发活力的原则,解决当前我县教师资源配置不均、结构不优、补充渠道不畅、整体素质不高等问题,逐步建立起支持乡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力争到2017年,使全县乡村学校教师来源保障有力,“县管校聘”管理体制基本建立,教师资源配置显著改善,队伍整体结构更加合理,教师队伍素质稳步提升,教师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建立“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建设教育强县、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1.加强乡村教师师德教育。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师德教育的首位,正确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头脑。把教师的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等融入到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健全学习制度,通过信息化学习平台、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等行之有效的学习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加强乡村教师典型宣传。广泛宣传师德典型。每年开展师德师风标兵和道德模范的评选活动,通过巡回演讲、媒体等广泛宣传典型事迹,使广大乡村教师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增强学习的吸引力、感召力,充分发挥师德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3.完善师德考评监督机制。建立教师个人师德档案,严格查处师德失范行为,将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三名”评选、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干部任用、绩效工资兑现的重要依据,突出师德师风考核结果运用,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4.加强乡村中小学校党建工作。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配齐党务干部。重视从优秀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适当加大发展党员力度。加强乡村教师党员组织生活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1.加强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工作。根据乡村学校教师“退员补员”的实际需要,制订好公费定向师范生中长期需求计划和年度培养计划,建立完善与国家免费师范生相衔接,各类型、各学段、各学科教师培养全覆盖的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体系,确保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有编有岗,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组织实施。每年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数,按不低于教师自然减员数的60%安排。到2020年,公费定向培养师范毕业生成为我县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补充的主渠道之一。
2.加大特岗教师补充力度。每年申请特岗教师计划80名。特岗教师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享受农村教师工作补贴与农村教师人才补贴,依法缴纳五险一金,稳定特岗教师队伍,鼓励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继续留在乡村任教,依法加强新进教师招聘管理。
3.加大教师公开招聘力度。每年初,在核定的教师编制内,县委、县政府不另开会研究,直接由县教育局牵头,县纪委、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共同参与实施,制定教师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报县领导审批后执行,于6月份全部完成教师招聘工作。通过调整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政策和教师招聘办法等方式,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逐步实现男女教师比例相对均衡,满足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4.鼓励优秀人才从事乡村教育。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我县农村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任教的,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鼓励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和优秀教师到需要的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在认真落实中央财政和省、市级财政有关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另给予每月1000元以上的补贴支持。
(三)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1.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县政府切实履行实施教师培训的主体责任,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县财政按照不低于学校教职工工资总额(含绩效工资)的2%安排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农村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8%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确保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
2.完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强化对乡村校长、乡村教师特别是特困村学校教师的培训。乡村教师学历提升培训,取得学历证书的,可报销50%的学费(不含交通费、住宿费)。到2020年前,对全体乡村教师、校(园)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积极争取“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重点支持乡村教师与校长的培训。县财政预算内另外每年单列5万元以上资金,用于全县乡村骨干教师与骨干校长的培训。同时,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跟班学习、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乡村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加强县级乡村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到2017年,整合教师培训、教育科研、电教、仪器装备等机构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设好县教师发展中心。2017年底在思源学校预留建设用地建好教师培训楼,建成具备满足需要的服务功能的乡村教师培训基地,形成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合力,提高教师培训的整体效益。
4.加强乡村骨干教师工作室建设。以县“名师工作室”为载体,统筹全县“名师送教”活动,每年全县定期安排送教到乡、到村小活动。建立一批县级“乡村骨干教师工作室”,通过工作室平台带徒带教、送培送教,提高乡村教师特别是村小和教学点教师的培训实效。“乡村骨干教师工作室”每年工作经费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由县财政列入当年预算。
5.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县财政要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设立专项资金,加大信息技术设备建设资金投入,加快乡村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基本实现所有学校宽带网络全覆盖和多媒体教学班班通,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引导和激励乡村教师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四)切实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1.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及时足额发放乡村教师工资,逐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以乡村教师工资总额(含绩效工资)为计算基础,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逐步提高乡村教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全面落实乡镇工作人员补贴制度。乡镇及以下学校在职在岗教师一律纳入乡镇工作补贴实施范围。县城学校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一并纳入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范围,发放乡镇工作补贴。乡镇工作补贴不得冲抵绩效工资中农村学校教师补贴。
3.建立农村基层教育人才津贴。从2016年起,全面落实我县农村基层教师人才津贴补助,对纳入农村基层教育人才津贴范围的教师,按学校在自然村寨、村委会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含县城关镇)及交通条件、工作环境差别等情况,每月发放不低于700元、500元、300元的农村基层教育人才津贴,且不得冲抵乡镇工作补贴。
4.实行乡村教师班主任津贴制度。县财政设立乡村教师班主任津贴专项资金,用于提高乡村教师班主任待遇,实行乡村教师班主任津贴制度,县财政按全年人平500元/月的标准安排班主任津贴,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出台管理办法并通过国库支付发放到相关学校。学校考核执行,根据考核结果据实发放,班主任津贴不得冲抵教师绩效工资总量。将班主任工作计算工作量,学校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向班主任倾斜。
5.实施教师安心工程。为全县教师安居乐业,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学校教职工周转宿舍建设统筹纳入全县教育系统棚户区改造计划,改善乡村教师居住条件。乡镇规模较大的中小学校配建适量的教师周转宿舍,并切实加强管理,保证正常周转,满足在职教师住校工作需要。
6.落实乡村教师定期免费体检制度。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省中小学教师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5〕578号)要求,每年由乡村学校组织本校教师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公费体检1次,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7.落实乡村教师帮扶计划。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对因遭遇突发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乡村教师进行救助帮扶。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走访、慰问乡村教师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包括大龄未婚乡村教师婚姻等问题,重点加大救助特困教师力度。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为学校捐助资金,用于救助乡村特困教师。建立县教育基金会救助特困教师机制。
(五)保障乡村教职工编制
1.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县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全县中小学学生人数的变化及村小、教学点的情况及时核定教职工编制总额,县教育局门在县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县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办学规模150人以下的村小、教学点按班师比1:2配备教师,办学规模150人以上的学校按生师比标准配备教师。在学校总编制内,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辅导。通过编制倾斜、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加大对人口稀少的村小学、教学点的支持力度,重点解决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2.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体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聘用1年以上的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用于非教育教学工作。对工勤岗位、部分管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不占用教职工编制。
3.逐步补充配齐乡村公办幼儿园教师。落实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规定,逐步补充配齐乡村公办幼儿园教师,以满足幼儿教育的需要。
(六)建立乡村教师成长激励机制
1.完善乡村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从2016年开始,全面推进以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并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持有计算机等级证书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结业证书的教师,不再重复参加计算机应用水平培训与考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创新,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有村小、教学点的学校在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适当向村小、教学点倾斜。
2.增加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数量。适当调整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中级岗位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岗位增加3个百分点,专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且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凡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30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乡村初级教师,符合晋升中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学校申报职数限制参与中级职称(职务)申报评审,评审通过后,可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予以聘任,享受中级职称(职务)教师待遇(此类教师聘任后仍不占学校岗位职数)。教龄满30年、有高级教师职称资格而未聘任且本人自愿到乡村学校支教3年以上的城镇教师,可不受原学校岗位职数限制予以聘任,享受高级职称待遇(此类教师聘任后仍不占原学校岗位职数)。
3.重视乡村骨干教师的培养。在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评选中,切块拿出不低于评选总数30%的名额,专门用于乡村中小学县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的评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实行任期奖励制度和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合格的,县级骨干教师每年奖励不少于2000元、县级学科带头人每年奖励不少于3000元、县级名师每年奖励不少于5000元。
4.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和表彰制度。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参照省市关于优秀教师表彰奖励项目的做法,增设“江永优秀乡村教师奖”,对在乡村任教20年以上特别优秀的教师每两年表彰一次,并逐步扩大到对在乡村学校任教10年以上特别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积极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捐资助教,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特岗教师给予奖励。鼓励和支持教育基金会等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开展“最可爱乡村教师”、“园丁奖”评选等表彰奖励活动。“园丁奖”以表彰村小、教学点教师为主,每年表彰人数不低于5名。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向乡村教师倾斜。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七)有序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
1.推动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为组织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通过深化改革使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化、常态化,从而为提高乡村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奠定坚实的基础。2016年起,启动城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
2.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团队交流、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合理流动,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教学点交流轮岗。每学年教师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教师每次交流的期限至少为3年,保持乡村优秀教师比例相对稳定,实现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
3.建立城区教师支援乡村教育工作制度。从2017年起,城区中小学教师评聘中级职务应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评聘高级职务应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乡村学校教师评定为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服务5年后方可流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教育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改、财政、编制、人社、卫计委、住建、国土、民政、房产等部门加强衔接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有效合力,切实将乡村教师计划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教育部门要总体谋划和统筹管理、规划、指导乡村教师发展工作,为精准支持提供依据;编制部门要加强乡村学校编制保障,确保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财政部门要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所需经费予以保障,重点支持;发改、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协同加快编制教职工周转宿舍规划,进一步改善乡村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人社、卫计委、民政等部门要完善并督促落实乡村教师补助政策,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进一步完善落实乡村教师职称评聘改革办法,加大对乡村教师倾斜支持力度;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优先政策。
(三)积极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引导,争取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理解和支持,着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大力宣传广大乡村教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四)落实经费保障。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着力改革体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五)严格督导考核。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和教育督导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并纳入对各相关部门教育优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情况通报与责任追究制度,及时通报督导结果并适时公布,对在乡村教师支持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要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教育扶贫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16号
JYDR—2016—01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教育扶贫规划(2016-2020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江永县教育扶贫规划(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扶贫规划(2015-2020)>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6号)、《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工商联合会精准扶贫鼓励引导非公企业参与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等28个文件的通知》(永办〔2015〕59号)精神及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县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教育在扶贫攻坚中的先导性、基础性作用,确保教育精准扶贫工作有效开展,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期推进精准扶贫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教育扶贫作为扶贫攻坚的优先任务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历教育和“两后生(初、高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的贫困家庭中的富余劳动力)”及青壮年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加强最薄弱环节拓展教育扶贫领域为基础,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加大教育投入为保障,建立上下联动、多部门合力推进的教育精准扶贫机制,提升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的自我发展能力,从根本上消除贫困。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全面覆盖。资助政策全面覆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全面覆盖贫困地区的贫困家庭,“全面改薄”项目和资金全面覆盖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师资培训全面覆盖贫困地区中小学校教师。
二是坚持精准发力。教育扶贫向最贫困的地方和人群倾斜,办好每一所学校,确保每一个学生都能接受良好教育。充分利用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的信息资源,将人、财、智、物等各种资源精准对接到学校和每一位师生。
三是坚持均衡协调。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校际差距;找准最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扩充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整体水平。
四是坚持改革创新。针对制约贫困地区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和关键领域,在教育扶贫工作推进和考核机制、资源配置方式、人才培养模式、资助对象评定和资助档次区分等方面深化改革,着力破除制约发展的各种障碍。开展教育扶贫试点,探索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三)工作目标。
从2016年起,把推进精准扶贫工作作为全县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着力构建覆盖全县所有贫困地区教育发展的倾斜扶持工作机制,保障贫困地区孩子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到2020年,力争所有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得到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率逐年提高,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以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以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8%以上。着力构建覆盖全县所有学段贫困学生的帮扶工作机制,确保贫困学生都能上学。到2016年,实现所有贫困家庭学生应助尽助、应贷尽贷,不让一个贫困学生因贫失学,保证每一位贫困适龄儿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每一个贫困大学生完成大学学业。着力构建覆盖全县所有贫困家庭的扶智脱贫工作机制,促进贫困家庭早日脱贫。到2018年,让有接受职业教育需求的贫困家庭子女都能获得学历和就业技能教育。到2020年,职业教育体系更加完善,教育培训就业衔接更加紧密,“两后生”均能接受适应就业需求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都能得到职业技能培训。
二、重点任务
教育扶贫的范围是我县纳入重点扶贫的贫困村,以及其他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家庭。教育扶贫的主要对象是我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各个学段的学生。
(一) 实施学生精准资助工程。
1.推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完善资助对象的评定办法,建立与县民政局和县扶贫办联动的学生资助监管体系,克服和杜绝扶强不扶弱的情况。注重发挥资助资金的效益,按资助对象家庭贫困程度区分资助档次,切实解决“济困不解困”的问题。建立贫困学生资助平台,对各阶段教育的贫困学生建档立卡,全程跟踪,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示。切实完善资助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入园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加大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实施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积极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政府给予就学补助的同时,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援助,不让一名贫困家庭子女因贫困而失学。
2.做好家庭贫困大学生就业帮扶工作。加强对家庭贫困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提供更多的实习实践机会,着力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就业能力。多形式举办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活动,采取“一对一”就业推荐服务、就业托底援助等举措,帮扶家庭贫困大学毕业生及时充分就业。
3.实施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6年,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逐步建立完善学生营养监测网络,加快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伙房或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切实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4.保障贫困地区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原则,依法保障贫困地区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并做好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等升学考试衔接工作。以留守儿童心理健康、营养状况和交通需求为重点,切实提高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水平。
(二)实施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发展工程。
1.建设乡镇幼儿园。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及其他优质资源发展学前教育。加快推进贫困地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到2017年实现每个乡镇有一所中心幼儿园。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在项目、资金、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继续向贫困地区倾斜,对贫困家庭子女免收学前教育保教费。引导和鼓励在人口较集中的行政村建设普惠性幼儿园,并通过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分园、建立巡回支教点、社会力量办园等形式向其他行政村延伸,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建设优质幼儿园,引领当地学前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2.改善办学条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布局贫困地区教学点,实施全面改善贫困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教育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时,优先安排改善贫困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到2020年,贫困乡村学校办学条件全部达标,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校际间、城乡间差距。到2020年底,改善84个贫困村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办学条件。其中:2015年已新建粗石江中心幼儿园、兰溪中心幼儿园、改善桃川完小、原黄甲岭乡黄泥铺小学、粗石江城下完小、兰溪黄家村、兰溪新桥村、上江圩龙田小学、松柏水美塘小学9所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辐射原粗石江清溪源村、粗石江人字坝村、原黄甲岭乡龙母致村、原黄甲岭盐下井村、上江圩龙田村、桃川上圩村、桃川菜队村、粗石江城下村8个贫困村。2016年新建上江圩锦江完小、井边中心幼儿园、桃川十字街幼儿园、改善桃川中心校、冷水铺学校、潇浦大漠头小学等6所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办学条件,辐射潇浦五爱村、潇浦何家村、上江圩棠下村、上江圩河渊村、夏层铺棠下村、夏层铺底铺村、夏层铺汉江源村、夏层铺邓家村、松柏白马村、潇浦马河村、桃川社头村、桃川大地坪村、桃川大源村13个贫困村。2017年改善江永二中、桃川所城小学、千家峒学校、源口学校、桃川周棠小学、潇浦光明欣欣小学、夏层铺中心幼儿园、允山中心幼儿园、千家峒中心幼儿园9所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办学条件,辐射夏层铺东铺村、夏层铺禾田村、夏层铺汝泳村、源口锦堂村、桃川富美村、桃川豪下村、桃川里川村、千家峒大远村、千家峒山峰村、千家峒大溪源村、千家峒凤岩山村、千家峒大宅腹村、源口大田村、源口横开河村、源口七工岭村、源口黄土坳村、源口八角亭村、源口公朝村、源口白俸村19个贫困村。2018年改善黄甲岭学校、桃川上洞学校、允山中心校、粗石江中学、兰溪香花井小学、桃川开井小学、松柏大同小学、夏层铺马蹄小学、粗石江鸡咀营小学、桃川河桥小学、潇浦上欧小学、江永县民族中学12所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辐射潇浦红岩村、潇浦新书房村、潇浦白塔脚村、潇浦向光村、潇浦上欧村、千家峒瓦扎湾村、千家峒小古源村、潇浦乌昔巢村、潇浦圣人山村、千家峒大古源村、夏层铺马蹄村、夏层铺水田村、桃川小勉塘村、桃川开井村、松柏枇杷所村、松柏南峰山村、松柏黄甲岭村、石岭村、四面岗村等19个贫困村。2019年改善兰溪学校、千家峒盘山完小、源口朝阳完小、清溪完小、厂子铺完小、厂子铺幼儿园6所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办学条件,辐射潇浦大坝村、潇浦上杨村、潇浦周家塘村、千家峒瓦屋村、潇浦峨石村、潇浦何家湾村、千家峒杉木冲村、粗石江白土村、源口黄金山村、兰溪带下村、大兴村、石盘村12个贫困村。2020年改善松柏中心小学、清溪幼儿园、锦江幼儿园、黄泥铺幼儿园 等4所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办学条件,辐射源口古调村、松柏水美村、建新村、富素村、潮水村、西栎尾村、宅锦村、上江圩夏湾村8个贫困村。
3.促进普通高中特色发展。做大做强江永一中,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多样化,促进学生全面有个性地发展。
4.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一人一案”,安排未入学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措施,切实提高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逐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落实国家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
(三)实施贫困地区控辍保学工程。
1.建立健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预警机制和督查制度。利用国家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平台,建设和完善省级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控辍保学预警工作。加强督查,督促贫困地区政府按《义务教育法》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巩固和提高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率和完成率。
2.开展贫困地区控辍保学工作。贫困地区要针对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厌学导致的辍学和流失问题,进村入户摸底,建立健全贫困家庭的文化户口制度。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法》,抓好贫困生的劝学工作,加强教育执法,依法推进控辍保学。对贫困生实行入学通知书、学生流失监控和辍学生返校通知书制度。通过慈善助学、基金助学等多种途径,采取单位部门对口帮扶、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对农村贫困生进行“一帮一”等多种形式,对贫困生广泛开展助学关爱活动。鼓励各学校开发符合实际需要的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避免学生因厌学而辍学。小学辍学率努力控制在0.6%以下,初中辍学率努力控制在1.8%以下。
(四)实施贫困地区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程。
1.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统筹规划区域职业教育布局结构,重点办好江永职中。认真落实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计划主体责任,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确保江永职中在2016年至少达到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
2.实施特色专业体系建设计划。建立健全职中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重点办好1-2个特色专业群、2-3个特色专业,重点支持一批传承民族文化、民族技艺的专业建设,努力提高江永职中核心竞争力。
3.实施“一户一产业工人”教育培训计划。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制度,落实“湖南‘一家一’助学就业·同心温暖工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积极引导“两后生”、青年农民、城乡劳动者等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充分统筹各乡镇场及其职能部门资源,协同对接教育资助体系、同心温暖工程、“雨露计划”和贫困地区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计划的资源,重点面向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深入实施“一户一产业工人”教育培训计划。从2016年起,要以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为依托,加快县职教中心建设,有效整合区域内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分年度、有计划组织实施职业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结合我县特点开设女书文化班、旅游班、家庭经营班、电子商务班等,重点招收年龄50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学历,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领域工作的务农农民以及农村新增劳动力,为每个贫困家庭免费培养培训一名40岁以下青壮年劳动力,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其脱贫致富的造血功能。
(五)实施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工程。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4号),加强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明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让每个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
1.加大农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力度。稳步推进实施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根据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实际需要,形成与国家免费师范生相衔接,各类型、各学段、各学科教师培养全覆盖的地方免费定向师范生培养体系。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公费定向培养、定期服务”的原则,继续为边远、贫困地区学校招收培养紧缺学科教师。
2.健全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加强农村学校师资力量配备,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重点支持贫困地区补充乡村教师,根据国家政策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鼓励免费师范生到贫困地区学校就业。出台优惠政策引进紧缺骨干教育人才,吸引省内外人才到贫困地区从教。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和寄宿制学校,特别是村小和教学点实行倾斜核编,满足其配备音体美健、英语、信息技术、科学等紧缺学科教师编制需求,确保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推进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校长教师轮岗交流试点,重点引导优秀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贫困地区学校支教讲学。每年初,在核定的教师编制内,县委、县政府不另开会研究,直接由县教育局牵头,县纪委、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共同参与实施,制定教师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于6月份全部完成教师招聘工作。
3.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贫困地区教师能力素质。“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向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倾斜,支持贫困地区教师校长培训。实施职中专业教师培训计划,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师德教育,着力提升贫困地区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实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强贫困地区学校骨干教师的培养,鼓励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4.改善教师待遇。对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在职称评聘、培训进修、评优提职等方面进行倾斜。提高贫困乡村教师津贴标准,达到与片区县补助标准一致,落实农村基层教育人才津贴等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建立“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加快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予以表彰。
(六)实施贫困地区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
1.加快贫困地区教育信息化基础条件建设。加快贫困地区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2016年,“三通工程”达标,完小以上学校宽带网络全覆盖和多媒体教学实现班班通;协调配合运营商加快对村小教学点的宽带接入工作,推动贫困地区将村小教学点“三通”建设与应用工作纳入工作重点,力争2017年完成所有村小教学点宽带接入;2020年前,全县所有村片小宽带网络全覆盖和多媒体教学实现班班通。预计投入资金2000万元,基本实现所有学校宽带网络全覆盖和多媒体教学班班通。
2.扩大贫困地区优质数字教育资源覆盖面。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深入实施教学点数字资源全覆盖项目,将2014年以来新设的教学点全部纳入项目实施范围;进一步加强资源遴选与推送,根据“开齐课”的要求,针对不同教学点使用教材版本及教师学科配备的不同资源需求,点对点专项推送课程教学资源。启动实施“中小学网络联校建设工程”,以“1+N”或“N+N”的形式,将发达地区优质学校与我县中职学校、乡镇中心校、教学点构建成一体化网络联合学校群,将网络主校的课堂教学、教研活动及教学资源以网络共享的方式推送到网络分校,实现课堂教学过程同步实施、教师同步研修、教学资源同步共享。到2020年,贫困地区村小教学点参与省市两级“中小学网络联校”的比例超过80%。实施“基础性资源普惠工程”,加大“湘教云”的“资源云”和“湖南微课网”建设,让贫困地区农村教师受益。实施“教育信息化应用十百千万工程”,对贫困地区学校的项目申报给予倾斜,确保贫困地区学校及教师的入选比例,实现以创新应用典型来“以点带面”推动贫困地区信息化教育教学的高质量、大规模、普遍性应用。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农委等部门建立教育扶贫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有关的配套措施和办法。要落实领导责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把教育扶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各方资源,加大实施力度;要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因地制宜组织实施,确保教育扶贫工作政策措施落实。各学校也要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加强领导、指导和督促,全力推动教育扶贫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2.保障经费投入。加大教育扶贫资金保障力度。坚持把教育扶贫摆在教育资源配置的战略优先地位。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加大贫困地区教育扶贫投入力度。加大教育经费统筹,逐步提高可用财力、贫困人口等因素在教育经费分配的比重,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增量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向扶贫开发任务重的地区倾斜,着力改善贫困地区学校的薄弱环节、基本办学条件,加大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助学补助力度。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各类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加强教育扶贫资金的使用监管。按照“精准扶贫”有关要求,加强教育扶贫项目与资金的管理,突出贫困地区教育扶贫的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开展教育扶贫经费绩效考评,提高资金效益。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审计监督,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教育扶贫项目与资金的动态监管,坚决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和贪污教育扶贫资金行为。
3.动员社会力量支持。鼓励支持教育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参与教育扶贫工作。引导各类企业、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国际组织在贫困地区开展捐资助学活动。鼓励共青团、妇联、工会和各类社会团体有序组织志愿者到贫困地区扶贫支教、培训当地技术技能人才。把扶贫纳入基本国情教育范畴,加大教育扶贫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教育扶贫的氛围。
4.建立信息台账。县教育局要在认真调研、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建立贫困地区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缺口台账、贫困生的资料数据库、贫困家庭劳动力数据库,为全县范围内每一个贫困村、每一所学校、每一个贫困家庭、每一个贫困生建立相应的信息资料,做到不漏一个贫困村、不漏一户贫困户、不漏一所学校、不漏一个贫困生,并进行动态管理,实现扶贫对象有进有出、扶贫信息真实完整,为教育精准扶贫提供可靠依据。
5.建立贫困学生资助网络平台。县教育局要建立统一的贫困学生资助网络平台,并完善以下功能:一是建立贫困生数据库。县教育局要将贫困生信息及时录入永州市贫困学生资助网络平台,实行网络化和动态管理,可以随时查询贫困生信息。二是及时公布国家、省市贫困生救助对象、标准、资金等相关政策,公开公示贫困生救助工作开展和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为贫困生申请救助提供便捷通道。四是建立网络捐助平台,为社会慈善人士帮扶贫困生提供便捷通道。县财政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贫困学生资助网络平台建设和运行工作。
6.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将教育扶贫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考核的重要事项,县教育局牵头,与县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每年对全县贫困村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是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工程质量等情况,定期检查贫困村各类教育项目实施情况,并开展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督导等,推动各乡镇和职能部门履行责任。建立教育扶贫工作信息系统,跟踪监测教育扶贫工作。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开展第三方评估。加强考核评估结果的应用,政府效能考评、经费分配等要与教育扶贫工作考评结果挂钩。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潇浦街东段进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6〕32号
JYDR—2016—00017
为确保江永县县城规划区内主次相关街道提质改造顺利进行,保障市民正常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对该工程项目相关改造路段进行全封闭施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
2016年12月2日至12月27日止。
二、管制路段:
潇浦街东段
三、交通管制期间,市民和机动车驾驶人请合理选择道路出行。
四、管制路段周边道路严禁机动车乱停乱摆,严禁占道经营、堆物作业,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调整勤务模式,严格履行职责,严查交通违法,科学疏导交通。城区派出所民警和治安联防队员要予以协助。
上述通告请广大市民、车辆驾驶人相互转告,共同遵守,服从公安交通民警指挥和管理。若违反本通告,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医疗服务体系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26号
JYDR—2016—010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医疗服务体系五年规划(2016-2020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江永县医疗服务体系五年规划(2016-2020年)
为了进一步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我县医疗资源,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全县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15〕38号)、《关于做好乡级医疗卫生机构调整设置工作的通知》(湘卫基层发〔2016〕2号)、《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国务院办公厅《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城乡居民医疗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发展农村卫生和城县社区卫生服务为重点,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提高我县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扩大优质医疗资源的覆盖面,提升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构建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和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布局合理、分级分工、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全县医疗卫生服务基本现状与医疗资源现状
(一)医疗卫生服务基本现状。2015年底,全县辖4乡5镇2个国有林场1个自然保护区,96个行政村(合村前我县原有行政村210个,共设置229个村卫生室),4个居委会,12个社区,总面积1540平方公里。全县总人口为27.8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3.9万人。截止到2015年9月30日全县人口出生率(11.56)‰、死亡率(5.64)‰。
(二)医疗资源。
1.截止2015年12月底。全县医疗机构(机构数、床位数、专业技术人员数)配备情况:
2.全县医疗机构医疗设备(大型)配备情况:
医疗机构 |
机构数 |
床位数 |
专业技术人员 |
|||||||
|
|
|
执业医师 |
助理医师 |
乡村医生 |
护士 |
药剂人员 |
影像人员 |
检验人员 |
|
县级医院 |
县人民医院 |
1家 |
460张 |
111人 |
2人 |
0人 |
150 人 |
24人 |
19人 |
13人 |
县中医院 |
1家 |
100张 |
19人 |
3人 |
0人 |
22人 |
7人 |
4人 |
2人 |
|
专业指导机构 |
县疾控中心 |
1家 |
0张 |
14人 |
0人 |
0人 |
2人 |
0人 |
1人 |
6人 |
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1家 |
50张 |
25人 |
5人 |
0人 |
42人 |
0人 |
2人 |
3人 |
|
民营医院 |
现代医院 |
1家 |
90张 |
10人 |
9人 |
0人 |
21人 |
4人 |
2人 |
2人 |
博爱医院 |
1家 |
50张 |
5人 |
0人 |
0人 |
20人 |
2人 |
3人 |
2人 |
|
基层医疗机构 |
乡镇卫生院 |
11家 |
288张 |
32人 |
51人 |
0人 |
76人 |
26人 |
2人 |
20人 |
村卫生室 |
229家 |
0 |
6人 |
23人 |
200人 |
0人 |
0人 |
0人 |
0人 |
|
门诊部(诊所) |
门诊部 |
0家 |
0 |
0人 |
0人 |
0人 |
0人 |
0人 |
0人 |
0人 |
口腔诊所 |
1家 |
0 |
1人 |
1人 |
0人 |
1人 |
0人 |
0人 |
0人 |
|
中医诊所 |
2家 |
0 |
2人 |
0人 |
0人 |
2人 |
0人 |
0人 |
0人 |
|
一般诊所 |
8家 |
0 |
8人 |
0人 |
0人 |
8人 |
0人 |
0人 |
0人 |
|
医务室 |
7家 |
0 |
2人 |
5人 |
0人 |
7人 |
0人 |
0人 |
0人 |
|
|
合计 |
264家 |
1038 |
235 |
100 |
200 |
351 |
63 |
33 |
48 |
注:2010年至2015年基层医疗机构在岗执业(助理)医师中通过脱产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共培养合格全科医 师20名
|
医疗设备名 |
数量(台) |
备注 |
急救车 |
人医:7台;中医:2台; 妇幼:2台; |
|
X线计算断层扫描装置(CT) |
人医:1台;中医:1台; 妇幼:0台; |
|
X射线摄影系统(DR系统) |
人医:1台;中医:0台; 妇幼:0台; |
|
彩色超声诊断仪 |
人医:4台;中医:1台; 妇幼:2台; |
其中四维超声诊断仪一台 |
呼吸机 |
人医:5台;中医:0台; 妇幼:1台; |
|
麻醉机 |
人医:4台;中医:0台; 妇幼:1台; |
|
血液透析仪 |
人医:14台;中医:0台; 妇幼:0台; |
|
三、主要卫生问题及影响因素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卫生工作,我县卫生事业发展较快,但由于底子薄、基础差,全县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服务能力不强,水平不高的问题依然突出。医疗卫生的发展滞后严重影响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增加了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医疗服务对象不仅限于病人,健康和亚健康人群已成为新的服务群体,医疗服务既要保障基本医疗,又要满足特需服务,内容更加丰富而呈现多样化。同时,重大、新发传染病仍在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临严峻形势,亟需构建健全的医疗救治应急体系;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仍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和生态环境变化等也给医疗卫生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二)医疗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合理。我县的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千人口床位数、医师、护士数均低于全省和全国平均水平,卫生技术人员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学科带头人匮乏。特别是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服务能力低下。医院规模偏小,医疗服务能力不强,群众“看病难”、“住院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同时,资源配置不合理,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县城医疗机构,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城乡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水平差距明显。中西医发展不平衡,乡(镇)中医服务能力低,现有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薄弱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善。
(三)医疗机构结构不合理,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不平衡。我县医疗机构以乡(镇)卫生院为主,二级综合医院目前只有二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辐射能力不强。医院学科建设不平衡,一些急需的专业如儿科、传染病科、肿瘤科、康复科等专业发展缓慢,精神卫生防治科缺失,影响了医院的整体水平。由于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村乡(镇)卫生院和县级综合性医院受到人员、设施、技术等条件限制,不能很好地发挥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枢纽和龙头作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开展,导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整体功能丧失。加之,分级医疗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以及受到群众就医观念和交通便利等因素的影响,许多本应在基层医疗机构解决的常见病、多发病,涌入县城医院就诊,导致县城医疗机构长期超负荷运转,而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的整体效率和效益不高。
(四)多元化办医格局基本形成。我县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水平低下、发展速度缓慢。民营医院存在低水平状态,规模小,功能不全,服务水平和能力有限,尚未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四、范围依据
(一)范围。
县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原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国务院办公厅《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15]38号)、《永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5-2020年)》,近年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和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
五、规划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统一规划调控城县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缩少城乡差别,使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符合城市、农村建设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保证城乡居民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调整优化结构,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
(三)可及性原则。医疗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便于为群众服务。
(四)分级医疗原则。城市医疗服务体系由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成,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按县、乡、村三级网络的原则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公立医院之间、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为目标,充分考虑医学模式转变、疾病谱变化、人口老龄化、城市化带来的新挑战,改变不相适应的医疗资源结构、布局、服务方式、服务范围,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重急症和疑难病在城区医院诊疗,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供给,兼顾特需医疗服务需求。
(五)公有制主导原则。坚持国家和集体办医为主个人和其他社会团体为补充的原则。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中西医并重,中医、中西医相结合,民族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七)民营参与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文件的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在我县兴办医疗机构,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促进全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六、规划目标
在五至十年内,特别是“十三五”期间,通过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三级医疗服务网络,充实优质资源,提升服务能力,强化专科建设,夯实基层公共医疗服务基础,满足城乡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圆满完成我县小康社会各项指标、2020年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资源要素配置主要指标以及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各项任务;引入社会资本,发展高端、特色医疗服务及医疗健康产业,为城市功能定位及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着力构建便捷利民的诊疗服务体系。构建层次分明、功能互补、布局合理、规模适当、方便群众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医疗服务体系,努力让群众就近就医。
(二)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卫生技术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着力打造名院(县人民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水准,县中医院和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创建二级甲等医院)、名科(县中医院“理疗科”特色专科)、名医(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与名医专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县域内就诊率达到85%以上。
(三)大力发展康复、老年护理等中间性医疗服务。包括医院内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老年病和慢性病医疗机构与科室等,合理分流病人,实现“大病小病分开、急病慢病分治”的服务目标。
各项指标 |
国 家 2020年目标 |
江永县 2015年现状 |
江永县 2020年目标 |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
2.5 |
1.25 (335人) |
2.21 |
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人) |
3.14 |
1.15 (351人) |
2.59 |
每千常住人口专业公共卫生人员数(人) |
0.83 |
0.41 (68人) |
0.8 |
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人) |
2.0 |
1.0 (25人) |
2.0 |
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张) |
6.0 |
3.87 (1080张) |
5.5 |
注:省办医院床位数0.45张,县办医院床位数0.9张; |
(四)加快建设多元化办医格局。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性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多样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七、床位配置
(一)配置原则。
从实际出发,增总量保民需,调结构促改制,抓整合提质量。
(二)配置标准。
1.到2020年,全县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5.5张。其中公立医院床位数2.88张,乡镇卫生院床位数1.47张,社会资本办医院床位数1.15张。
2.到2020年,按全县常住人口32万测算,规划全县总编制床位数1400张,较2015年的1038张增加362张。
3.规划期间,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可对床位设置在各类别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4.各项指标。
(三)分类配置。
1.公立医院。规划全县公立医院编制配置床位850张,较2015年的610张增加240张。其中,县人民医院配置床位600张(其中包括新增传染病科、精神卫生防治科、重症医学科(ICU)床位140张);中医院配置床位150张(完成整体搬迁增加康复理疗科床位50张);县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配置床位100张(包括增加妇产科、儿科床位50张)。
2.乡镇卫生院。规划全县乡镇卫生院编制配置床位383张,较2015年的288张增加95张。
3.社会办医院。规划社会办医院编制配置床位380张,较2015年的140张增加240张。
4.其他医疗机构。村(社区)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厂校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均不配置床位。
八、资源配置
(一)基本原则。
1.整合公立医疗资源。继续加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建设,保持其在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与骨干作用;本规划期内,县域内原则上不再设置新的公立医疗机构。
2.乡(镇)卫生院由政府设置,以乡(镇)为单位,原则上每个乡(镇)应设置1所乡(镇)卫生院(建制乡镇卫生院),因乡(镇)合并后余下的卫生院作为非建制卫生院的形式存在。建制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两种类型。按照每所中心卫生院辐射3-4所一般卫生院的原则,重新调整中心卫生院布局,使其成为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救治中心和技术指导中心。县城所在地及交通方便、离县城不足10公里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置中心卫生院;相邻乡镇不重复设置中心卫生院。政府按规定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任务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
3.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实现“一村一室”。
4.社会办医院优先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在辐射人口较多的乡镇开办一所综合性医疗机构。在县内开办一所专科(骨科)医院。支持现有公立医院改制与现有民营医院升级。
(二)总体布局。
按照“突出县城主体地位,着力建设区域中心,巩固发展乡镇卫生院”的原则,对县域内医疗资源布局进行调整与优化。
1.突出县城医疗卫生主体地位。①县人民医院加强与省人民医院合作,提高大病救治能力,力争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水准。②县中医院加强现有中医医院建设,不断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争取政策与项目支持,建设医养结合中心。③整合县妇幼保健院、县计生技术服务站或其他公立医疗资源,创建标准化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④在社区开办3所卫生计生服务中心。
2.巩固发展乡镇卫生院。加强对上江圩镇、夏层铺镇、桃川镇、粗石江镇4所中心卫生院卫技人员、医疗设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其打造为本区域群众满意的示范性乡镇卫生院。其他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加强基本医疗服务及基本公卫服务能力,完成标准化建设。
(三)资源调整与机构设置。
按照“保持总量、调整结构”的原则,本规划期末,全县设置医疗机构290家左右。
1.县级公立医院。
(1)县人民医院。加强县人民医院传染病科和精神卫生防治科、重症医学科(ICU)建设,力争在2020年前在医院内设置精神卫生防治科、重症医学科(ICU)。将现有的心脑血管科、消化、呼吸、创伤急救科打造为本区域名科,争创县级重点专科。
(2)县中医院。力争在2018年底完成中医院整体搬迁,力争在2020年前在医院内的肿瘤科、神经内科、康复等特色专科重点打造。以80张床位的康复病区为龙头,整合乡镇卫生院的床位资源,打造全县的康复护理医疗网络。
(3)急救中心。设置1所急救中心(可挂靠县级人民医院建设)。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急诊科,与急救中心构成本区域急救网络。
2.专业指导性机构。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内置科室职能,招聘技术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工作。2020年前疾控能力建设达到乙级标准。
(2)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设置县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1家,即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力争在2020年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100人,开设产科、妇科、儿科病房,开设中医药理疗康复科,增设骨密度检测中心。争创二级甲等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爱婴医院,医疗收入突破2500万元。2020年前创建国家优质服务示范妇儿保中心。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乡镇卫生院。到2020年,实现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全县共设置建制乡镇(中心)卫生院4家,建制一般乡镇卫生院5家,非建制卫生院2家)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上江圩镇、夏层铺镇、桃川镇、粗石江镇、潇浦卫生院5所卫生院必须加强科室和人才队伍建设,开设影像(放射和超声检查)、生化实验室检查等辅助科室,成功创建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各乡镇卫生院必须设置预检分诊、发热门诊、腹泻门诊等诊室。继续承担原辖区内行政村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2)村级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1个村卫生室。人口较多、地域较广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现已设置村卫生室229家。合村后根据需要适当增减村卫生室数量。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委会原则上不再设置村卫生室。重新规划设置调整后和新批准设置的村卫生室力争做到“五室分离”设置,即诊断室、治疗(处置)室、药房、观察室、公共卫生服务室等,并列入新农村建设规划。
4.社会办医院。
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举办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加快支持已设置江永精神病专科医院建设,力争2016年底开业。在桃川、粗石江等地选择开办一所具有特色的社会办的综合或专科民营医院,以满足我县就医需求。
5.中医医疗机构。
大力发展中医医疗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允许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诊所,在县城设置1-2所中医馆,开展中医健康体检与治未病服务,力争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及75%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
6.其他医疗机构。
(1)厂校医务室。负责本单位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不对外开放,不配置床位。有条件的厂校均可设置医务室。
(2)个体诊所(门诊部)。门诊部、诊所作为城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补充,应适当控制其数量,做到合理布局,在一定的区域内,不重复设置同一类别的门诊部、诊所,同时拟设置3个社区卫生计生医疗服务中心。在县城现有3所诊所的基础上,5年内控制在6所之内。乡(镇)根据实际需求拟设置不同类别的个体诊所,实行总量控制。鼓励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和符合条件的人员在乡(镇)开办中医诊所。
九、设置要求
1.根据传染病、产科、性病、不孕不育和计划生育等诊疗项目对技术力量和医院感染控制上的要求,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一级以下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置此类科室或项目。
2.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场所外环境应整洁、干净,距离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转运)站及污水沟塘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100米以上。
3.为方便群众就医,在保持医疗机构间应有距离的同时,如遇河流、公路、建筑物等影响,确给群众就医造成困难和不便的,由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客观实际,综合考虑作出设置决定。
4.二级医院一般不得在医院本部以外新设置门诊部,一级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一般不得新设置分院、分所。
5.村卫生室:按照“一村一室”的原则,每个行政村设置1家卫生室,服务地点原则上设在村级办公活动场所内,其村民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由其所居住的当地医务室或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村卫生室的设置严格按照《湖南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文件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进行设置审批,房屋及医疗设备、人员达不到要求原则上不予审批。
6.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机康复服务。县城内控制在3个以内。
7.厂校医务室:服务对象只面向单位内部职工或学校内学生的医疗机构,其设置地点应在本单位工作区域内。
8.新设置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及中医馆只开展纯中医技术服务,不得进行静脉输液等业务。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全县医疗机构的统一规划和布局调整,强化宏观调控,加强综合协调。县发改、财政、规划、编制、人社、国土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地推进县域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
(二)规范行业管理。县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实行统一监管。新增医疗资源按照规划要求和标准严格设置审批。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新技术应用、大型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维护健康有序的医疗县场秩序。
(三)强化人才支撑。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用好现有人才、引进急需人才、稳定关键人才、培养未来人才”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强化重点学科建设和学科带头人与名医培养。
(四)创新体制机制。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深化基层医疗机构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加快发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保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建立更加合理的医保付费机制。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加强与上级医疗机构的对接合作,依托互联网积极争取发达地区优质医疗资源外协服务。
(五)严格规划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规划落实的时间进度表(包括新设置医疗机构医院达标升级、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的年度计划),明确任务与责任,确保规划分步骤、分阶段落实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适时组织督查,以推动规划落实,实现医疗资源有序发展、合理配置、机构优化。
十一、附则
本规划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江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修改、论证后按照程序批准后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6〕34号
JYDR—2016—000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
江永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加大统筹整合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涉农资金有序统筹整合、有章可循,确保全县扶贫攻坚“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使用的资金范围:(一)水利部门: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补助、山塘清淤扩容、灌区续建配套、沟渠疏浚、农村河道整治、山洪地质灾害防治、防汛抗旱补助、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用于水利建设部分等项目资金。(二)农业部门: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土壤测肥配方、蔬菜基地建设、粮食高产建设、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清洁工程建设、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用于农业建设部分等项目资金。(三)林业部门:森林营造与资源保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除外)、林业产业建设、油茶产业发展、退耕还林工程、中幼林抚育、珠防林基地建设、植被恢复费、造林补贴、林区道路建设、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用于林业建设部分等林业补助资金。(四)发改部门:以工代赈项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石漠化治理等项目资金。(五)国土部门:国土整治与测绘地理信息等项目资金。(六)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产业化经营等农业开发补助资金。(七)畜牧部门:畜牧水产发展、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等项目资金。(八)环保部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资金。(九)扶贫部门:扶贫专项资金。(十)现代烟草部门:烟基工程建设等项目资金。(十一)新农村建设部门: 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资金。(十二)财政部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村级运转及运行维护资金除外)等项目资金。(十三)交通部门:通畅工程、危桥改造、农村公路等项目资金。(十四)旅游部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十五)其他部门:农村流通服务产业、村级活动场所建设、农村文化站、农家书屋、农村卫生室、农村沼气、改水改厕、计生服务站、农村敬老院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社区建设、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等项目资金。(十六)经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应整合的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第三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后的主要使用范围是:统筹整合的资金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保障)和“五个一批”精准扶贫(生产发展、易地搬迁、生态补偿、教育就业、社保兜底)安排使用,重点向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
第四条 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专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统筹办”),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等工作。年度资金统筹方案、项目实施、督办检查、验收考评等工作由县“统筹办”提出,报县“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笫五条 统筹资金全部纳入精准扶贫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人、专帐、专户核算,实行“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一支笔审批”。
第六条 资金统筹项目实行“五制”管理,即项目申报审核制、项目建设招标制、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项目竣工审计制、项目绩效考核制。
二、资金统筹方式及拨付
第七条 坚持规划引导,制定统筹方案,明晰资金来源,实行跨部门、跨年度、跨层级统筹,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 建立统一区域规划、统一勘测设计、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项目实施、统一检查验收、分头报帐的“五统一分”管理机制,形成“管理不变、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确保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效果。
第九条 上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优先满足统筹资金任务的要求。当年上级资金下达后,县“统筹办”要迅速梳理,依托统筹规划,将应统筹资金到县情况报县“领导小组”。县“领导小组”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对应统筹项目,及时登记资金来源性质及使用情况,建立资金使用档案。
笫十条 统筹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拨付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填写《江永县统筹资金申请表》,经县“统筹办”审核后,报县“领导小组”领导“一支笔”签 批。对到户到人的资金,直接支付到精准脱贫一卡通(简称“精卡”);对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给劳务提供者或供应商。
第十一条 统筹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工程进度拨款,公开招标的项目严格按招标合同支付资金,项目开工完成工程量的50%,预拨项目资金的30%;项目竣工验收后累计拨付项目资金的90%;待项目完工1年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及县“统筹办”复验,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方可拨付项目剩余资金。其他项目按项目实施前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拨款。
三、统筹职责
第十二条 县政府作为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责任主体,对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规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考评验收负总责。
第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要超前谋划,建立项目库,加强项目规划的衔接配套;项目实施主体对统筹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明晰资金流向,建立台帐,确保资金使用有据可查。
笫十四条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统筹、拨付和监督工作。 对统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问题的,要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笫十五条 审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资金统筹与原有各涉农资金管理制度的关系,对根据资金统筹规划和方案,将目标接近、资金投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各级资金涉农进行统筹使用的,要以资金统筹规划和方案作为界定资金投向和使用是否合规的依据,不能以原有的各项涉农资金管理规定作为衡量标准,不得将跨科目调剂预算、跨部门或项目拨付资金等打通使用资金的举措,作为预算执行不严格或挤占挪用资金进行定性或处理;不得将统筹中调整资金投向、变更实施项目的行为,作为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不得以统筹前各涉农资金的绩效目标对统筹后的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县“统筹办”,对当年实施的项目竣工后,要开展绩效评价,建立以绩效考评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县监察、审计等监督监管部门检查时,承担统筹资金任务的部门应及时提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和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等资料,不得以资金统筹使用为由规避检查。监督监管部门对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不再视为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后,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部门要继续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争取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能低于统筹前。县政府对各部门到位资金等情况定期考核,严格奖惩。
四、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年度资金统筹工作实行单项考评奖惩。考评奖惩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规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突出绩效,奖惩分明”。
第二十条 统筹资金考评由县“统筹办”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考评的对象主要是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县直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统筹资金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上级相关统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统筹任务的申报和实际落实情况,统筹项目的实施效果、统筹资料收集整理、统筹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等。
第二十二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情况,纳入各部门、各乡镇年度工作目标,并作为各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评先挂钩。对年度统筹任务完成好、统筹效果明显的部门或乡镇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永政发〔2016〕35号
JYDR—2016—00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6〕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在全县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救助方式、资金筹集、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适度保障。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做到救助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维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制度内容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根据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主要指吃、穿、住等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主要指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包括提供饮食、起居、清洁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亲属予以协助;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办理丧葬事宜时,遵守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和适度节俭原则,尊重少数民族习俗。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葬费用按当地当年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列支。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对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签订居民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劳动能力、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群众评议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
审批程序。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的条件有:自身属性发生变化,主要是指年满16周岁,且没有在接受义务教育或没有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自身属性没有发生变化,但不再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要件的;特困人员死亡的。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可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
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政府按月或按季提供救助供养金。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经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有供养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
突出服务保障功能,由传统单一的物质救助转变为物质帮扶与日常照料、精神抚慰、心理疏导等非物质供养服务相结合。依法为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法人登记,一般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分别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强化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职责,重点接收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推进供养服务机构设施达标,符合对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的要求。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重点民生领域支出需求。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及养老、医疗、工伤等基本保险费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要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实行专项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绩效管理,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具体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加强专项督查,强化全年绩效评价,将结果报送同级组织部门,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创办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县财政局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县发改委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其他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县民政局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做好制度衔接。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要结合实际,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县民政局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使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吃透精神,实现救助供养对象认定精准、救助供养标准制定精准、供养服务实施精准的工作目标。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县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27号
JYDR—2016—010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推进江永美丽乡村建设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
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及生态拦截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包装、晾晒、烘干及自用饲料加工等)、冷库(临时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业(渔业)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四)以下用地不能作为设施农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办理手续:
1.经营性粮食、果蔬的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
二、准确把握设施农用地条件和用地标准
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申报设施农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和用地标准:
(一)附属设施用地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2%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等中大畜种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
(二)配套设施用地
500亩以内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但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
(一)科学合理选址。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管理范畴,不得选址在县城、乡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区范围之内,不得选址在省道、县道、乡村旅游道路两旁;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的选址,必须严格执行《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畜禽养殖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江永政办函〔2014〕94号),符合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要远离村庄和饮用水水源,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最大程度控制和减弱对空气的污染和水资源的破坏。
(二)严格保护耕地。设施农用地应尽量利用荒滩、荒坡、山坡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水面)承包期和土地(水面)经营权流转期限。
(三)履行复垦责任。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后,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负责复垦和恢复原状。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如果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确需硬化地面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的要求,负责同质同量补充占用的耕地。
(四)严禁改变用途。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地用于其他经营。
(五)鼓励集中兴建。要因地制宜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互相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与备案管理
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对设施农用地进行审核和管理,县国土资源局和农委为核实备案部门。具体申请、审核和备案程序如下:
(一)申请。生产经营者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施农用地申请,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管理作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完成项目用地申请条件、选址、范围、用途、环保、复垦等内容的核实。原则上设施农业项目须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占用林地的须通过林业部门的审核同意,规模化养殖等可能污染环境的须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签订用地协议。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核实后,对符合要求的,将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
(四)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经营者需在项目开工前,按有关规定与乡镇政府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按复垦实际需要足额缴存土地复垦费用。生产结束后,经营者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经营者在生产和土地复垦过程中禁止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五)备案。协议签订后,乡镇人民政府须按要求及时将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用地协议、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和土地复垦协议等材料(备案管理材料一式三份,材料目录和参考样式见湘国土资发[2015]46号文件附件),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农委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国土资源局和农委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并出具备案意见。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农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五、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和监督管理
(一)公开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和农委应加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服务、加强指导、简化程序,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县国土资源局要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县农委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县国土资源局要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如实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台帐登记工作;县农委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重新申请报备。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和农委,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切实将已通过备案的设施农用地使用状况列入土地巡查范围。对不按照设施农用地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凡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纠正和整改到位;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属于违法建筑的要坚决予以拆除,土地要恢复原状,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 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材料目录
2. 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
3. 设施农业建设方案
4. 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