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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永政报第一期
  • 2017-02-13 10:02
  • 来源: 江永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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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1期

(总第28期)

7月31日出版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本刊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目    录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三强三堵”行为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6〕3号JYDR—2016—00001………….... ……... ….... ....(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6〕7号JYDR—2016—00002………….... ……... …... ... (1)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2016年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计划》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3号JYDR—2016—01001………….... ……... …... (2)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五一桥在装饰亮化升级改造工程施工期间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6〕9号JYDR—2016—00004……….... …….. …...…... (6)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6〕12号JYDR—2016—00005……….... . ….. ….. …...(6)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江永县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规划》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6〕11号JYDR—2016—00006…………….……... …... (9)

发布政令  公开政务

指导工作  服务社会

主管:

江永县人民政府

主办: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委员会

顾  问:唐德荣 杨  健

主  任:夏  韬

副主任:蒋少平 周  艳

委  员:何  颖 林小兰

周永兴 杨柳东

       

责任编辑:周  艳

杨柳东

监制:钱建洪

校对:周  艳  杨柳东

      全芬芬

地址:江永县人民政府

电话:5722015

电子邮箱:

jyzfbwms@163.com

邮编:425400

湘江永文准字(2009)第2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洛湛铁路通道新建永州至岑溪段铁路(江永县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江永政发〔2016〕14号JYDR—2016—00007….... …... ... …..…... (11)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2016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6号JYDR—2016—01004……….... ……... …...(12)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4号JYDR—2016—01002……….... ……... …...(16)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5号JYDR—2016—01003……….... ……... …...(22)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三强三堵”行为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6〕3号

JYDR—2016—00001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平安江永”建设,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行阻工”、“堵门、堵路、堵桥”等破坏和影响全县经济发展环境的“三强三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坚决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查处“三强三堵”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带头者、参与者;严肃查处策划、煽动、唆使和幕后支持“三强三堵”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

二、凡有“三强三堵”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向政法机关投案自首。凡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并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案件线索、协助政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执迷不悟、不主动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三强三堵”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政法机关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三、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检举揭发“三强三堵”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政法部门依法打击“三强三堵”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凡提供违法犯罪线索且经查证属实,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有功人员,将视情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 。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6〕7号

JYDR—2016—00002


清明期间是森林防火的高危时期,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现就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加强用火管制。4月1日至4月15日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严禁在林区内实施烧香、烧纸、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烧田埂地坡等违规用火行为;严禁在林区及边缘烧荒、烧渣积肥等野外生产用火;严禁带火种入山。

    二、加强对精神病患者和小孩的监护和管理,防止他们弄火成灾。

    三、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及各级中小学校森林防火法规、安全避险常识、扑火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用火意识。

    四、“清明节”期间,各乡镇场要明确值班领导,实行24小时值班,保证随时处置火情。要组织力量在入山路口设立防火检查哨卡,加强重点部位巡逻。如发生森林火灾要做到科学处置,安全扑救。禁止动员老人、儿童、孕妇、中小学生、残疾人等扑救森林火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警火灾,要立即向“119”、“110”报警,或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县森林防火值班电话:5723773。〉

    六、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酿成森林火灾事故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将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5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2016年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计划》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3号

JYDR—2016—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2016年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计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

江永县2016年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计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 〔2015〕4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13号)要求,我县决定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确保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进一步激发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加快培育县域经济增长点,开创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新局面。2016年计划实现创业主体1500个、12000个就业岗位,9.92亿元产值。

二、工作重点

立足县域产业特色资源优势,进一步做大产业发展平台,并通过建立和完善支持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拓宽创业就业渠道,形成多轮驱动的创业就业格局。

(一)鼓励发展“互联网+”为主的电商产业推进创业

1.鼓励和扶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创业。通过开办网店和电商企业,推动以江永特色产品为主的电商产业,发展农产品销售和各类商贸流通,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2.围绕电子商务产业,打造一批电商创业载体。健全电商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功能,实现返乡人员电商创业零门槛;依托落户我县的京东、淘宝、苏宁易购、惠农网等电商平台,引导返乡人员加盟开店创业。

3.延伸电商创业产业链,通过发展配套服务创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鼓励返乡人员通过参与电商物流配套服务创业。2016年,全县发展电商企业达到120家、开设网店达到3000余个,农村电商服务网点实现行政村全覆盖;开展电商培训5000人次,实现电商从业及带动就业人数10000人以上;全县电商购销总额达到15亿元以上,对外销售3亿以上。

2016年计划实施项目:①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②互联网+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③“宽带进农村”建设。以上3个项目计划投入资金0.6亿元,提供创业主体400个,带动就业人数2600人以上,预计实现产值2.06亿元。

(二)鼓励发展现代家庭农场为主的现代农业推进创业

1.加快发展“特香农业”产业,打造江永农业升级版。实现农业种养的职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和适度规模化,扶持培育现代家庭农场,鼓励返乡人员通过创办现代家庭农场创业。

2.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返乡人员创办公司+农户的种养基地创业;加大农业物联网、互联网在农业领域的应用,促进返乡人员通过农业配套信息技术服务创业;加快土地流转进程,鼓励返乡人员利用土地资源引进外地客商加盟发展创业;鼓励有基础的企业主,对“五香”特色农产品进行精深加工,拓展更大的市场,带动相关产业链上的创业。

3.加大家庭农场主的职业化培养。根据区域现代农业发展重点,加强对规模经营农户的职业化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强化家庭农场的人才支撑,引导和鼓励“农民企业家”、“返乡农民工”、“创业大学生”等群体成为新型农业的经营主体。2016年,全县计划注册现代家庭农场50家,建成1个占地2平方公里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创业园,入园企业达到60家,容纳4000名返乡农民工在园内就业。

2016年计划实施项目:①谷满仓农业科技产业园建设②夏橙资产收益扶贫项目③温氏养殖④特色农副产品加工。以上4个项目计划投入资金1.7亿元,提供创业主体260个,带动就业人数2100人以上,预计实现产值1.68亿元。

(三)鼓励发展“三千文化”为主的乡村旅游业推进创业

1.加快培育旅游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强化乡村旅游与互联网的结合,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发展线上线下“旅行社”、“农家乐”和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业;大力开展“五香村”、“五香园”等项目建设;积极开发、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鼓励返乡人员通过制作和研发手工艺品开拓市场创业。

2.深入结合精准扶贫工程创业。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积极发展“一村一品”、“一村一业”,把就业创业和精准扶贫有机结合起来,鼓励贫困家庭合伙经营,共同创业。

3.围绕乡村旅游产业,打造一批旅游创业载体。突出“三千文化”旅游特色,鼓励返乡人员通过独资或合伙投资,开发生态农业体验游项目;打造一批有基础、有特色的美丽村寨,鼓励返乡人员通过建设美丽乡村创业。2016年,重点对女书园、上甘棠、千家峒、勾蓝瑶寨四大景区进行提质升级,着力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年内接待游客达120万人次以上,计划带动2050人就业。  

2016年计划实施项目:①女书园景区提质升级②上甘棠景区建设③千家峒景区建设④勾蓝瑶寨景区建设⑤油茶特色文化街建设。以上5个项目计划投入资金1.35亿元,提供创业主体220个,带动就业人数2600人以上,预计实现产值2.42亿元。

(四)鼓励发展城镇建设、工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基础性产业推进创业

紧紧围绕打造最美小城目标,着力建成生态魅力县城,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特色和人居环境。抓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集中力量全面落实省、市下达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园区项目建设,突出抓好公共服务领域的一批重点项目建设。

2016年计划实施项目:①创业培训基地建设 ②基层服务平台建设 ③创业孵化园建设 ④时代电子项目⑤创新创业园 “135”工程建设项目⑥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⑦美丽乡村(农村环境整治及通道环境整治)建设工作⑧奔腾特香农科园(五香园)建设项目⑨城乡网络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⑩农村道路改造项目。以上10个项目计划投入资金2.38亿元,提供创业主体500个,带动就业人数3900人以上,预计实现产值3.76亿元。

三、强化保障

1.切实加强领导。一是县里成立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顾问、县长任组长,县直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和领导全县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二是建立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分管的县领导为召集人,并明确组织、宣传、发改、经信、财政、人社、工商、税务、商务等十八个协作的工作职责,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全县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具体事宜。三是各乡镇场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工作班子,由一把手负总责,并明确一名副职具体专抓。通过建立和完善县乡上下联动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强化责任导向,形成组织推动的合力。

2.强化教育培训。一是扎实开展以返乡创业人员为主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劳动力素质和技能。进一步加大对返乡创业人员就业创业能力培训资金的投入,对新办规模以上企业的企业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对培训合格的人员提供培训补贴。2016年-2018年,计划投入8000万元建设特色型公共实训基地1个,用房面积约7000平方米,开设电子商务、电子技术、磨具加工、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等10余个科目,培训场地达到60人每场次。二是根据市场用工动向,及时调整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科学安排培训时间,严格培训标准,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时效性。针对失业返乡农民工的需求特点,搞好“量体裁衣”,着力提升技能培训,计划2016年开展返乡创业人员培训5000人次以上。三是着力抓好园区工业企业用工培训,采取订单培训、合作培训、输出培训等方式,实现园区企业用工对接培训2000余人,满足工业园区企业用工的需要。

3.加大政策扶持。一是加强创业信息引导,以各乡镇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为主,定期为返乡农民工发布创业信息及各项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等办事指南,及时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帮助。精心编制创业发展目录,指导和帮助返乡创业人员选准选好创业项目。进一步拓宽创业领域,积极引导返乡创业人员投身特色农业开发,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2016年,计划投入1000万元,全县9个乡镇的基层平台全部实现规范化建设,配备电子显示屏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安排1名就业创业指导员,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等服务指导。二是加大对返乡创业人员创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要求的返乡创办企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向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16年,计划发放小额担保贷款3000万元,扶持400人创业,带动城乡居民2000人就业。

4.着力拓宽渠道。一是大力开发县内就业市场,对2016年新办企业和现有企业新增岗位吸纳本县户籍返乡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相关规定给予贴息。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又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二是开发保洁、城市管护、治安巡逻、门卫等公益性岗位500个,优先安置返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当年享受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三是依托现有工业园区,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的各项政策规定,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2016年,建立1个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计划投入2000万元,提供孵化器60个,帮扶60名返乡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并带动200人就业。四是通过开展返乡创业人员示范户评选活动,发挥返乡成功创业人员的示范性作用,树立创业典型,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对评选出来的示范户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5.切实维护权益。一是有针对性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指导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企业裁员、停产、歇业及倒闭动向,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深入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执法监察活动,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法定裁员程序,实行裁员事先备案报告制度,并按规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加强工资保障金账户管理,强化农民工工资监控,确保农民工工资正常发放。二是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大力推行合同签订手续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等制度,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司法、劳动仲裁等部门要积极为农民劳资纠纷提供援助服务,做到应援尽援。三是对在务工地已经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返乡时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帮助他们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稳定就业一年以上且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核发失业保险金。

附件:《江永县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项目计划表》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五一桥在装饰亮化升级改造工程施工期间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6〕9号

JYDR—2016—00004


为确保我县五一桥装饰亮化升级改造工程期间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好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6月24日对永明路老车站至女书大酒店路段实行交通管制,所有车辆实行单向通行,现通告如下:

    一、车辆交通管制时间:

    1.2016年5月3日8时至5月28日20时,禁止由女书大酒店至老车站方向的车辆通行,时间为25天。

    2.2016年5月29日8时至6月24日8时,禁止由老车站至女书大酒店方向的车辆通行,时间为25天。

二、交通管制期间,一切车辆绕道幸福桥通行。

    三、为了确保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给予理解支持,自觉遵照执行,服从公安交警和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强行通过和无理纠缠。

县政府将根据工程进度及道路实际情况,视情况提前或推迟交通管制时间。

特此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7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6〕12号

JYDR—2016—0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已经江永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30日

江永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县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逐步完善我县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原则。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补贴对象、标准和发放时间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籍在江永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江永县的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

(三)发放时间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2016年7月1日前申报两项补贴并获批准的,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2016年7月1日后申报两项补贴并获批准的,按递交申请当月计发。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

四、政策衔接

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选择就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五、申报、审批程序

审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凡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农商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填写《江永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江永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三份。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残联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三)审核。县残联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将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的,应提出意见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退回申请材料。

   (四)审批。县民政局收到县残联转送的材料后,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意见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退回申请材料。

六、资金筹集与监管

   (一)资金筹集。补贴资金分级负担,中央和省财政按全省最低标准平均补助50%,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其余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二)资金监管。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七、工作职责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一)各乡镇场。负责做好本辖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申请的受理及初审等相关工作。

   (二)县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三)县民政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建立全县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信息数据库,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四)县财政局。负责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足额及时安排落实。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

   (五)县监察局、审计局。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场、村(居)委会要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报与统计工作。

(二)加强宣传,广泛动员。残疾人两项补贴由原来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试点扩面到全面建立两项补贴,我县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剧增,此项工作责任大、任务重。为不影响民生政策的落实,为此我们应利用电视台、报纸、网络以及各乡镇政务公开栏、村民委员会村委公开栏等大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意义,公布补贴发放对象范围、标准和申办程序,做到家喻户晓,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能及时申报,不漏一人。

   (三)健全档案,规范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是一项长期工作,涉及对象数额较庞大、变动较频繁,各乡镇、县残联、县民政局要落实专门人员,加强发放工作相关档案管理,建立发放对象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确保发放工作规范有序。申报、审批工作是补贴管理发放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在工作中严格执行程序,层层把关,建立健全档案。

   (四)严明纪律,加强监督。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政策,严格审批程序,全力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发放等工作,避免出现漏报、错报和重复领取等现象。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发放工作检查、监督,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发放到位。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南江永县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规划》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6〕11号

  JYDR—2016—00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湖南江永县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规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1日

湖南江永县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发展,科学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合理布局预拌混凝土站点,提高生产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和减少资源浪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永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及江永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站点发展布局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江永县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规划期限

2016年—2020年

第四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3.《湖南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十二五”发展规划》;

4.《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5.《永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永政发〔2013〕3号);

6.《江永县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五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预拌商品混凝土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二章 规划目标及原则

第六条 规划目标

1.贯彻落实《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省、市、县的文件精神,促进节能减排,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发展预拌混凝土。到2019年前,县城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比例应达到90%以上,农村地区达到40%以上,到2021年前,县城及镇区(集镇区)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农村地区60%以上。

2.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混凝土搅拌站,适度控制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生产规模,避免盲目建设,生产过剩,形成有序发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环境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 规划原则

1.搅拌站服务范围应覆盖县区所有建设工程。搅拌站服务半径按≤30公里和汽车运输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控制。搅拌站的布点将以县城区和中心镇为重点,以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公路工程为主,兼顾农房建设和其他工程。

2.科学发展要求合理布点,搅拌站一般宜设置在城镇开发区、工业园区附近,满足本项目的卫生防护或大气环境保护要求,避开生态敏感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居民生活区,保护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3.搅拌站布点应靠近道路交通运输方便,砂、石、水泥来源丰富的地方,达到就地取材,减少生产成本和运输成本的目的。

4.近期优化资源配置,解决城区混凝土市场混乱的问题。

5.远期根据江永县商品混凝土的需求,是适当增加搅拌站数量,达到搅拌站布局合理,配比合理化,市场建设现代化。

第三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布点规划

第八条 需求量预测

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推进,为预拌混凝土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根据道路用地按经验系数0.15,建筑按经验系数0.4折算混凝土用量,以及2013年统计数据分析,2014年、2016年两个时间节点的均衡需求量为10万立方米、20万立方米。预计我县预拌混凝土需求量至2020年实际需求约达到80万立方米。

第九条  规划方案

根据城乡区域建设发展的趋势,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及建设规划,2016-2020年江永县规划布点年设计产能达到30万立方米以上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视商品混凝土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审批数量。

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十条 做好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衔接,落实布点规划。将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的统一控制体系,在总体规划图中画出蓝线图,控制搅拌站的用地范围。科学合理选择搅拌站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规划,并充分考虑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实现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加强协调配合,坚持依法管理。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规划,必须经县规划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同步办理厂房及办公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立项批准或备案文件、环评备案或批准文件、土地及规划批准、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各相关部门在批准建设搅拌站时,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布点规划,不得在规划布点外批建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第十二条 加强监督管理,保障项目建设。搅拌站建成后,应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生产经营应接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达标投放市场,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稳步提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监控机制,对市场需求量的变化以及引起变化的经济、行政、政策、社会等因素实行动态监控,及时研究对策并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保证预拌混凝土设施规划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划经江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若对规划进行调整,按法定程序进行。同时《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规划〉的通知》(江永政发〔2014〕43号)文件予以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划的分区为地域概念,并非行政区界线。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洛湛铁路通道新建永州至岑溪段铁路(江永县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江永政发〔2016〕14号

JYDR—2016—00007


洛湛铁路通道新建永州至岑溪段铁路(江永县段)于2009年6月正式投入运营,设计最高线路允许速度为140公里∕小时,为客货共线国家Ⅰ级铁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639号)的有关规定,在铁路沿线埋设安全界限“标桩标牌”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为确保铁路运营线路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及财产安全,杜绝违法进入铁路线路等不安全行为,现将保护区范围公告如下:

洛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请铁路沿线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特此公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1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2016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6号

JYDR—2016—01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2016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

江永县2016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2016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不断规范农业保险经营,保护农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支农、惠农、富农作用,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带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开办险种、规模及承保机构

    (一)开办险种: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保费补贴规模及要求,2016年我县开办的险种有水稻、油菜、玉米、柑橘、能繁母猪、育肥猪、森林、烟叶、家禽(鸡、鸭、鹅)、能繁母牛。除此之外,我县今年拟开办水稻制种保险,相关承保事宜待省财政厅批复后再实施。

    (二)承保规模:各险种的承保规模控制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规模之内,不得擅自扩大承保规模。

    (三)承保机构:2016年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承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承保的品种为:水稻、水稻制种、玉米、油菜、能繁母猪、烟叶、柑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承保的品种为:育肥猪、公益林、商品林、家禽(鸡、鸭、鹅)、能繁母牛。

     三、主要内容

    (一)水稻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为280元,分蘖拔节期为320元,成熟期为360元。

    保险费率:5%,即每亩收取保费18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7.2元/亩),省财政补贴25%(4.5元/亩),县财政补贴10%(1.8元/亩),其余25%(4.5元/亩)由农户承担。

    (二)油菜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死茵、死杆、倒伏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90元,蕾薹期为110元,成熟期为150元。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9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3.6元/亩),省财政补贴25%(2.25元/亩),县财政补贴10%(0.9元/亩),其余25%(2.25元/亩)由农户承担。

    (三)玉米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旱灾等自然灾害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亩300元。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18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7.2元/亩),省财政补贴25%(4.5元/亩),县财政补贴10%(1.8元/亩),其余25%(4.5元/亩)由农户承担。

(四)柑橘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旱灾、暴风、暴雨、洪水、内涝、雹灾、冻灾、冷害、崩塌、山体滑坡、地陷、泥石流、地震以及碎叶病、衰退病、萎缩病、溃疡病、黄龙病、脚腐病、炭疽病、线虫病、红蜘蛛、糠白蚧、天牛、黑蚱蝉、锈壁虱、吸果夜蛾等病虫害直接造成保险果树掩埋、主干折断、连根拔起、死亡、推定死亡或当年挂果期内不结果,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亩为2000元。

保险费率:1.2%,即每亩收取保费24元。

保费补贴:省财政补贴40%,县级财政补贴10%,其余50%(12元/亩)保费由农户承担。

   (五)能繁母猪保险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难产、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6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30元/头),省财政补贴30%(18元/头),其余20%(12元/头)由养殖户、场承担。

   (六)育肥猪保险

    保险责任:因口蹄疫、猪瘟等22种疾病直接造成保险猪只的死亡。

    保险金额:每头为500元。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3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共补贴50%(15元/头),省财政补贴20%(6元/头),县财政补贴10%(3元/头),其余20%(6元/头)由养殖户、场承担。

(七)能繁母牛保险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牛白血病、支气管肺炎、胸膜肺炎、难产;吞食尖锐硬物引起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腹膜炎或胸膜炎。

自然灾害包括:洪水、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按每头保险金额扣减各级政府对每头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后赔付。

保险金额:每头6000元。

保险费率:4%,即每头收取保费240元。

    保费补贴:省财政补贴40%(96元/头),县财政补贴10%(24元/头),其余50%(120元/头)由养殖户、场承担。

   (八)森林保险           

    1.公益林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由于火灾或人力无法抗拒的洪水、旱灾、冻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损失亩数达到权利人承保面积的10%(含起赔点最高不超过10亩)以上,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亩为400元。

    保险费率:4‰,即每亩收取保费1.6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0.8元/亩),省财政补贴30%(0.48元/亩),县财政补贴10%(0.16元/亩),林权权利人承担10%(0.16元/亩)。

    2.商品林保险

    保险责任:同公益林保险一致。

    保险金额:每亩为400元。

    保险费率:4‰,即每亩收取保费1.6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30%(0.48元/亩),省财政补贴25%(0.4元/亩),林权权利人承担45%(0.72元/亩)。

   (九)烟叶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种植的烟叶因遭受人力无法抗拒的洪涝(政府行、蓄洪之外)、雹灾、旱灾、风灾、毁灭性的黑胫病和青枯病直接造成叶片毁坏、茎杆折断、根系枯萎导致的植株损毁,且每亩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条款的约定予以赔偿。

保险金额:每亩1000元。

保险费率:5%,即每亩收取保费50元。

保费补贴:县烟草公司补贴64%(32元/亩),省财政补贴16%(8元/亩),县财政补贴16%(8元/亩),其余4%(2元/亩)由种植户承担。

   (十)家禽(鸡、鸭、鹅)保险

保险责任:因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禽霍乱等致命性疾病导致家禽死亡以及由于家禽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

保险金额:鸡、鸭、鹅每只保险金额分别为12元、20元、48元。

保险费率:5%,鸡、鸭、鹅每只保险费分别为0.6元、1元、2.4元。

保费补贴:省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10%,养殖户承担50%。

    四、投保方式

    除烟叶保险由县烟草部门统一投保外,其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承保须按分配规模,原则上以村(场)为单位投保,不得按总数量的比例部分承保或插花性承保。有条件的地区应签单到组、到户,种植双季以上的作物要分季签单。

    耕种方式是“土地流转”、“承包经营”、“代耕代种”等情形的,承保公司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验标,收齐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包括与农户直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或土地承包合同、费用支付凭据、营业执照、种植大户身份证等复印件)后方可承保出单,且被保险人必须为实际土地耕种者或经营者。

    出单时,必须是将最小投保单位的农户自缴保费收齐,并将保费缴至承保公司账户后,方可出单承保。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的一项服务民生工程。为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杨健任组长,副县长刘志强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水务局、气象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局长周海鹰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副局长唐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经理左润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经理张燕任副主任,负责农业保险日常工作。各乡镇场和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工作班子,提高认识,广泛动员,着力营造良好的农业保险工作环境。

    2.加大宣传力度。县广播电视台、江永新闻网等媒体要把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种养殖户的参保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种养殖户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各有关单位也要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采取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册(宣传单)、发出保险告知书、制作墙体广告等多种方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使农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同时,要根据2015年旱涝灾害情况,开展有广度、有深度、有力度的专题报道,提高种养殖户的防灾意识。要大力宣传《农业保险条例》,以“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构筑农业保险保障网”为主题,积极开展贯穿全年的主题宣传活动。

    3.加强协作配合。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检查、审核力度,安排专人认真核实季度报表数据,切实避免出现虚假和错误数据;县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部门要负责提供相关承保基础信息,并协同做好农业保险灾害鉴定和查勘定损工作;县水务、气象等部门要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及早防范、减少农业损失,同时还要在灾后及时提供气象灾害证明资料,以便后续理赔服务及时跟进;县农业保险承保公司要从落实支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全局出发,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各项服务工作,切实履行农业保险条款应尽义务,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单等相关资料,发生灾情后,及时准确地做好查勘定损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款。

    4.规范保险管理。一是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二是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三是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四是县财政部门要发挥监督作用,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保险公司承保理赔业务、工作费用提取和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面不得低于30%。

     5.按期完成任务。烟叶保险必须在3月31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水稻保险早稻必须在5月2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中稻必须在6月3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晚稻必须在8月15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油菜保险必须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玉米保险必须在8月31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柑橘保险必须在12月2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必须在10月31日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能繁母牛必须在7月30前日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森林保险必须在10月31日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家禽保险必须在7月31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附件:

1.2016年江永县农业保险投保及财政补贴分配计划表(常规险种)    

2.2016年江永县农业保险投保及财政补贴分配计划表(特色险种)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4号

JYDR—2016—01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政府与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对在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外,被征地农民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调地安置,当地政府又无法进行异地安置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参保对象认定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户口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以县人民政府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的在册农业人口。

    具体纳入社会保障人数,以户为单位按所征土地面积与该被征地户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经营权证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含)的家庭整体纳入保障范围。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以户为单位填写《江永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表》,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张榜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县国土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确认,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天后,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江永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表》;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国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彩照3张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保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

    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补贴实行先缴后补,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加条件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的标准为:参保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12%×补贴年限。上述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即为该征地项目统一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申报手续、核算缴费补贴的时间,被征地农民应当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额确定后的自然年度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以后因缴费基数的提高所产生的差额费用由本人承担。

    补贴年限和补贴方式按以下规定确定:16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补贴5年;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每增加5岁(含不足5岁)增加补贴2年,截至参保对象正常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为止。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除缴费补贴以外,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缴费补贴实行即缴即补的方式,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好补贴资金,在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拨付申报表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当月能及时记账。

    第一次征地被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在再次征地时不再重复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其缴费补贴按第一次确定时的补贴标准不变。

    第九条  符合参保条件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其一次性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计算,但补缴起始年龄不得早于16周岁,截止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止,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继续缴费年限与一次性补缴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在其个人账户中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在其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后,将缴费补贴按补贴年限数逐年均等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划入的金额=缴费补贴金额÷缴费补贴年限),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享受缴费补贴;对距离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缴费补贴年限的,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尚未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则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内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这类人员也可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对原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在个人按规定档次补缴当地启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应缴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按上述规定将缴费补贴划入其个人账户。

    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增发月标准为缴费补贴除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一致)。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制度衔接

    第十一条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征地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述相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也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缴费年限大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将不再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按规定可享受的缴费补贴用于补贴其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其已参保缴费年限小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则按差额年限一次性缴费,缴费补贴用于补贴其一次性缴费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补贴其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可将缴费补贴发给其本人。

     第五章  资金筹集、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可用发给其本人的征地补偿费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一)用地单位缴纳。按照工业及政府公益设施项目30元/平方米,其他项目非商业开发40元/平方米、商业开发50元/平方米向用地单位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标准,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3号)规定执行,即城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20元、城市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10元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二)政府划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地方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的比例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个人负担。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缓缴或欠缴。原用地单位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由县人民政府制订计划,限期足额收回。对限期追缴不到位的用地单位,不得再重新审批用地。

    用地单位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将国土资源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核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和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都要纳入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已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继续使用,未开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开专户,利用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

    第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局责令其退回骗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严格执行征地报批审查程序,切实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作为征地报批的必经程序和必备要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七章  工作任务和职责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县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监察、审计、农村经营管理、相关乡镇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席会议职责:

    (一)定期听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汇报,指导、监督和协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研究拟定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三)处理重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项;

    (四)协调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直相关部门配合。县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公安、乡镇场等单位负责对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的认定,按所征土地面积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证总面积的比率,共同确定被征地农民应保障人数,审核确定保障对象具体人员。

    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申报,乡镇场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的初审,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公安等单位审核确认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经两次公示,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资金筹集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以及政府补助资金的划拨工作,负责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的征收和解缴。

    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国土资源、农经、乡镇(街道)等部门应配合同县财政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10%的征地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县审计、监察等单位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社保政策落实。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以及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

    被征地农民参保个人缴纳和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应及时缴拨至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严格管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由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实账管理,只能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养老金,不得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相互挤占、挪用。

县国土资源局建立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台帐;县公安局建立全县被征地农民户籍台帐。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正常开展,每年县财政预算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范畴,县人民政府对相关工作定期进行督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定期对资金收缴、运行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主,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统筹考虑其它社会保险内容。

符合城乡居民低保及其它社会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江永政发[2009]2号)和《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江永政发[2010]2号)同时废止。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6〕5号

JYDR—2016—01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0日

        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12号)和《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江永政办发〔2016〕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养老有保障。

    二、组织保障

    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县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任顾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县人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公安局、经管局、审计局、监察局、有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听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汇报,指导、监督和协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研究拟定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处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重大事项,协调各成员单位间的相关工作。

三、部门职责

    (1)县人社局: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负责用地项目单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负责核算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及金额;负责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及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负责建立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台账。

    (2)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及政府补助资金的划拨工作,负责5%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入的解缴,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的落实。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补助的计提,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10%的征地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负责用地单位按政策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负责审核确定保障对象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被征土地面积和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金额,负责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人员名单。

(4)县公安局:负责审核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被征地户中保障对象的户籍是否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被征地户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数。

 (5)县农业委(经管站):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户是否具有被征土地的承包经营资格,核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确定该户应纳入保障对象人数。

   (6)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申报、初审和公示;负责审核申请对象是否享有该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款,以及开展政策宣传等工作。

    (7)县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经办人员,严把审核关,对审核通过的表格要由经办人员、相关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在经办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步骤

    1.2008年10月16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于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

    2.2015年12月31日以后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应在政府缴费补贴确定后的自然年度内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

    3.缴费补贴计发规定。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应在上述规定的年度内参保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因缴费基数提高而增加的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承担。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政府缴费补贴仍按当年确定的补贴标准不变。

    五、保障对象的范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以县人民政府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征地协议签订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前的以征地协议签订时间为准)的在册农业人口。

    (一)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可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2.征地时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城镇户口居民,入学、入伍或服刑前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嫁但户口未迁出的人员均纳入社会保障对像范围。

(二)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集体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在编工作人员(含上述单位已退休人员)。征地时符合政府缴费补贴条件,但在办理参保手续前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集体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正式录用人员。

    2.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3.征地时符合政府补贴条件,但在办理参保手续前或过程中已死亡人员。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其他人员。

    六、办理程序和流程

   (一)启动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征地补偿安置与社会保障同步的工作机制。自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抄送县人社局、财政局及有关乡镇,并向其提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的资料。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该用地项目是否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县国土资源局在用地单位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后,方可向省市报批用地手续。

    县人社局自收到两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启动××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部署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村(居)委会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申报和初审工作。

    (二)保障对象本人申请。被征地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家庭按该户应纳入的保障对象人数,申报具体的保障对象,以户为单位填写《江永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表》。申请认定需提供:《江永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表》、身份证、户口本、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村委会讨论通过并公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提交个人申请后,所在的村(居)委会讨论通过,以村组为单位填写《江永县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审查表》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初审被征地户应纳入的保障人数、所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数额,同时审核被征地村(居委会)是否按照程序规定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和公示保障对象名单。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村(居)委会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资料:(1)《江永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表》;(2)《江永县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审查表》及张榜公示的照片;(3)自然资源部门、用地单位、被征地村(居委会)共同盖章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汇总表;(4)被征地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领取原始凭证;(5)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五)县级相关部门审核。县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情况,每个部门工作时限分别为7个工作日:

    县农业委(经管站):审核确定被征地户是否具有被征土地的承包经营资格,核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确定该户应纳入保障对象人数。

    县公安局:审核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县人民政府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征地协议签订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前的以征地协议签订时间为准)的被征地户中保障对象的户籍是否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被征地户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数。

    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保障对象被征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以县人民政府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征地协议签订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前的以征地协议签订时间为准)、被征土地面积和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金额,负责牵头认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具体人员名单。

    (六)县人民政府审定。县自然资源部门将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江永县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审查表》和相关资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确定保障对象名单。

    (七)返回村级公示。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江永县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审查表》返回被征地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八)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县人社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测算政府缴费补贴金额及个人缴费金额,参保对象缴纳个人应缴费部分。

    (九)财政拨付政府补贴资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登记及个人缴费情况,填制《江永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拨付申报表》送县财政局审核。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补贴资金拨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十)保障待遇支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保障资金到位的当月,将缴费补贴划入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核算待遇,从次月起发放待遇。

    七、资金筹集

    (一)清收欠缴资金

    1.清收用地单位的欠缴的资金,必须在本方案出台后的三个月内将欠缴的部分缴纳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缴纳标准按湘政办发[2014]31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平方米不少于30元一次性提取”执行。

    2.对集体补助欠缴的资金,按湘政办发[2014]31号规定,以10%的征地补偿费为标准计提集体补助。集体补助已发到村集体的,由所在村全额交清后,其所辖被征地农民方能办理参保手续;已经分配到户的,以户为单位交清,不交清的视为该户放弃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3.政府划拨资金,县财政局根据参保进度,及时拨付到位。

    (二)县财政局根据我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将政府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政府补贴专项资金,根据参保情况按时拨付到位。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要相应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相关部门既要分工协作又要紧密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确定是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前提和关键,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审核,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障对象确定,并张榜公示,防止错报、漏报、虚报。县人社局在计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时,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审核,严格把关,杜绝虚报冒领和基金流失。

    (三)强化监督管理,依法追究责任。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社局应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定期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收尽收和运行安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它事项

    1.政府没有发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征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资料报县人民政府认定后再办理参保等手续;对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一年以上仍没有完成征地工作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重新确定补偿安置日期后,另行计算政府缴费补贴。

    2.在落实本方案的过程中,如出现相关问题,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意见上报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3.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永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表》

     2.《江永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

   3.《江永县城区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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