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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立案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 2021-12-29 10:55
  • 来源: 湖南省政府网
  • 发布机构:江永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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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立案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规范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

第二条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在送达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同时,应当一并告知各方当事人,对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可申请启动破产审查程序。

第三条 执行案件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移送有破产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第四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有管辖权。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县(县级市、区)的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登记的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地级市以上的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登记的被执行人破产案件。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将应由本院受理的执行移送破产案件交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 对于决定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交如下材料:

(一)移送函及移送《决定书》;

(二)本案当事人或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书面材料;

(三)案件执行依据及相关执行文书;

(四)当事人工商登记、身份信息等资料;

(五)被执行人财产清单、已知债务情况的书面材料;

(六)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处置的相关书面材料;

(七)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全部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全部清偿能力的证明材料;

(八)案件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九)执行法院认为应当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对执行法院移送的破产审查案件材料,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不得拒绝接收。

第八条 移送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移送条件的,立案部门应当在2日内以“破申”作为案号,在全国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数字法院应用系统登记立案,并于立案后3日内完成卷宗扫描、信息录入等工作。

移送材料不完备或内容有误,不符合移送条件的,立案部门应当要求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在10日内予以补齐或补正。逾期未补齐或补正的,不予登记立案,并将相关材料予以退回。

第九条 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移送材料,或者受移送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收到移送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执行法院可向受移送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立案部门或破产审判部门申请监督。受移送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立案部门或破产审判部门应当在收到监督申请后10日内作出审查意见,指令下级法院立案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接收材料,或者指令下级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十条 本意见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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