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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2020-09-16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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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的核心即在工程领域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从时间上来看,《方案》的出台和财政部之前发布的38号文有着密切联系,38号文中要求重点清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十类问题,而首当其冲的第一类问题就是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可以说《方案》的精神和财政部38号文不谋而合,都是为了在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领域内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整治范围
  本次的整治范围不仅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内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等,还包括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这就意味着在《方案》发布前部分已经进行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也在整治范围之内。具体范围主要包括两大块,一是招投标领域内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具体招标项目中的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
  二、整治内容
  在上述整治范围内,《方案》所主要解决的问题都紧密围绕着投标人的所有制来制定,包括:
  (1)资格审查标准的制定因投标人所有制的不同而不同;
  (2)对投标人的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做出设定的;
  (3)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4)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5)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的。
  除上述四项以外还有诸多整治内容,限于篇幅就不一一进行列举。
  三、整治方式
  本次整治的方式包括法规文件清理、项目随机抽查、重点核查三种方式。项目随机抽查指的是对整治范围内的招投标项目的相关文件,按照不低于整治项目总数的20%进行抽查。重点核查要求各地区和部门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而在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开通招标投标领域损害营商环境线索征集平台的公告》,正式上线招标投标领域损害营商环境线索征集平台,网址为:http://collection.cebpubservice.com。
  四、整治的具体实施
  前面介绍了整治的范围、问题、方式,那么对于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发生的违规问题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呢?这里笔者和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以供参考。
  某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招投标程序,在公告、评审、中标公示环节都是非常顺利的。当中标公示期结束后,中标人着手与招标单位签署合同时,招标单位的法律顾问却发现之前的招标文件中竟然某项资质作为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而这一资质已经被国务院明令取消了。这时,招标人陷入了两难的局面,针对合同能否继续签署,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继续签署,因为整个招标过程中都没有投标人或评审专家对此提出异议,且并没有一家投标单位因此项规定而被判无效投标,同时中标单位在本次招标中不存在过错,拒绝签署合同对中标单位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继续签署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项目应当重新进行招标,虽然本次招标中没有一家投标单位因此受影响,但是以一个被取消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会构成对其他依法不具有资质的投标单位的歧视,同时,中标单位无过错也不能作为继续签署合同的有力理由,如果说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当是由过错方进行赔偿来。
  最终,招标人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因为招投标领域的公平公正,不仅仅要维护参加招投标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潜在投标人的正当权益,因为招标文件违法,即使没有投标人质疑、投诉,仍然改变不了违法的事实,存在着巨大的法律和审计风险。而这一决定也恰好切合了《方案》的核心精神,那就是保障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消除因为所有制不同或者招标文件设定不合理导致的不公。
  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总体评价在190个经济体中位列第46位,这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不相称。只有打破市场壁垒,激发市场活力,才能让市场机制发挥更大作用;只有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才能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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