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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江永县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2022-05-17 10:49
  • 来源: 县政府办
  • 发布机构: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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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江永县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确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15日出台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文件,即《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文件永州市人民政府也2019年5月25日出台新的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即《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永政发〔2021〕9号)文件。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调整文件,我县依据相关规定办法对征地补偿标准重新公布。

、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永政发〔2021〕9号)及《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永县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江永政发〔2018〕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

根据省、市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文件,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起草了《关于调整江永县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报县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查同意后,于2022年2月24日向分管副县长汇报,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各乡镇场征求意见,各乡镇场均未提出修改意见。2022年4月14日,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文件主要内容

该文件内容共4条,主要是依据省、市划定的标准,同时根据以前确定的征地区片,结合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对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补偿片区划分进行调整和重新公布。

四、新老政策差异

调整我县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江永县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

                                              单位:元/亩

补偿标准

地类系数

园地

林地

54600

46410

0.8

0.8

江永县自然资源局

20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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