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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19-00235 发文日期: 2019-09-15 发布机构: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文号 :
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
  • 2019-09-15 15:54
  • 来源: 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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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现就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各类学校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场所;(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服务站(所)室内场所;(三)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书店、体育馆、健身馆、游泳馆、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各类文化体育场馆(所);(四)酒店、宾馆、餐厅店、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公共服务场所;(五)金融、电讯、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六)汽车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售票室、候车室、设置在室内的站台;(七)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并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吸烟区(室)与禁烟区有效隔离。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五)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和巡查员,对在禁烟区的吸烟者进行劝阻。三、进入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单位制止吸烟行为。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卫健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五、卫健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爱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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