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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不动产登记二手房(住宅类、非住宅类)交易税收政策
  • 2024-11-07 09:22
  • 来源: 江永县税务局
  • 发布机构:江永县自然资源局
  • 字体【      】
不动产登记住宅类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一览表
转让方 受让方(适用于一手房、二手房受让方)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增值税及附加 购买<2年,全额5.5% 差额5.5%。 不征 不征
购买>=2年,免征
印花税 免征 小规模纳税人0.025%
一般纳税人0.05%
免征 小规模纳税人0.025%
一般纳税人0.05%
土地增值税 不征 能提供评估价格的,按评估扣除方式征收 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普通住宅按5%核定征收,非普通住宅按6%核定征收。 不征 不征
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20% 核定征收1% 不征 不征 不征
5年以上且是家庭(有配偶的夫妻双方)湖南省内唯一生活用房,免征
契税 不征 不征 家庭(注4)
首套
家庭(注4)
二套
三套及以上 4%
<=90m2 1% 1% 4%
>90m2 1.5% 2%
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的填发日期(孰先)作为购买房屋的时间。3.申报增值税差额征收、发票加计扣除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方应提供购房时取得的发票。4.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不动产登记非住宅类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一览表
转让方 受让方(适用于一手房、二手房受让方)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增值税及附加 差额5.5% 差额5.5%。 不征 不征
印花税 0.03% 小规模纳税人0.025%
一般纳税人0.05%
0.025% 小规模纳税人0.025%
一般纳税人0.05%
土地增值税 能提供评估价格的,按评估扣除方式征收 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加计扣除法征收 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普通住宅按5%核定征收,非普通住宅按6%核定征收。 能提供评估价格的,按评估扣除方式征收 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加计扣除法征收 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普通住宅按5%核定征收,非普通住宅按6%核定征收。 不征 不征
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20% 核定征收1.5% 不征 不征 不征
契税 不征 不征 4% 4%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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