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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永县提升涉企监管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试行)》的通知
  • 2024-05-10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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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优组发〔20241

关于印发《江永县提升涉企监管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试行)》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直和中央、省、市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提升涉企监管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试行)》已经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永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

202438                 


江永县提升涉企监管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监管质量和效能,坚决杜绝随意检查、重复检查、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永州市提升涉企监管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试行)》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1.实行赋码访企。赋予企业营商码”,除涉及紧急情况、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情况外,行政执法主体入企检查扫码进入实现执法检查一码留痕。(牵头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直相关监管执法部门,江永产业开发区)

2.控制涉企检查频次。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专项整治、特殊行业、重点领域、未纳入抽查事项清单等情形外,原则上所有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上级机关对监管执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各部门要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由行政检查发起部门提出,征求参与部门意见,合并或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并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同一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需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要在本机关统一组织下实行综合检查。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牵头单位:县市监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监管执法部门,江永产业开发区)

3.推行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和类别,落实差异化监管频次和监管措施。对信用等级优秀的主体轻度监管”,对信用等级中等的主体适度监管”,对信用等级差的主体重度监管(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监管执法部门)

4.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索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行政执法检查要严格落实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未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公示、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经法治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方可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监管执法部门)

5.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出台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事项三张清单向社会公布并严格落实。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动态管理和备案审查,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防止以罚代管。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对处以罚款的企业,因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依法准许。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监管执法部门)

6.严肃涉企监管执法工作纪律。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检查”“任性执法”,不得影响或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回扣、报酬等,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利用执法检查等工作便利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直相关监管执法部门)

7.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12345”政务服务热线、政府门户网站和投诉电话等平台,进一步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和党风政风行风监督员作用,加强对涉企执法检查的社会监督。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处理,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司法局、县工商联)

8.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追究。聚焦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乱作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对于该随机检查的不随机检查、该扫码备案的不扫码备案、执法检查行为不规范、违反执法检查纪律、未落实行政处罚三张清单、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违反本规定的人和事进行严肃追责。凡是查实的违法违纪问题,按个一律处理到位:凡是领导干部的一律先停职再查处,一律坚持一案双查”,一律通报曝光。(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司法局县直相关监管执法部门)

9.落实行政执法容错纠错制度。为鼓励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担当作为,切实推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容错免责、容纠并举,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具体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责情形由同级纪委监委会同司法部门予以明确。(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相关监管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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