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永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江永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相关征收前期工作已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江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完成。现就该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江永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江永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具体四至范围见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实施主体
1.征收人:江永县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江永县房产局。
3.征收实施单位:江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所、江永县潇浦镇人民政府、江永县县域经济与产业发展融资管理中心。
四、被征收人:江永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补偿办法:具体补偿办法见《江永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及签约人
签约期限: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房屋评估报告生效之日后延30日。
搬迁期限: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
七、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征收决定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它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情形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按租赁合同约定协商或依法解除租赁关系。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江永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江永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发现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违反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江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行为,可向江永县纪委监委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江永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4日
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加快县易地扶贫同步整村搬迁项目的建设。根据江永政发改字〔2018〕9号文件,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为依法实施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江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原农业银行家属楼(2层)一栋8套及县农行部分房屋。具体四至范围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工作单位
征 收 人:江永县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征收部门:江永县房产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江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所、江永县潇浦镇人民政府、江永县县域经济与产业发展融资管理中心。
三、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及签约人
签约期限:征收决定通告公布之日起至房屋评估报告生效之日后延30日。
搬迁期限: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人应是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产权人;产权人未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四、征收程序
(一)县人民政府确定启动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并对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进行公告。
(二)调查登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区位、楼层、朝向、用途、土地使用性质、抵押租赁现状及是否系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房等情况,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在征收范围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征求意见期满后及时公布。
(四)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制定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防范、化解和处置预案。
(五)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对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
(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八)少数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对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由县征收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拆除;对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法院裁定组织人员依法拆除。
(十一)建立房屋征收档案,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
五、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按下列程序选定
1.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评估项目信息和条件;
2.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3.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4.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开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公证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1.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2.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垫付,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应当改正错误的,鉴定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维持评估报告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五)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六、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
被征收房地产的权属、建筑面积、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依法认定。
已建未产权登记的房屋,报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房产局联合调查核实情况,对认定合法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按规定补交办证税费后可以比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一)住宅货币补偿
1.被征收住宅价值补偿。被征收住宅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补偿。车库、杂房、煤棚、加层等构筑物按重置价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
2.补助
(1)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补偿费(即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评估价)的25%给予补助。
(2)购房补助。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50元/㎡的标准享受购房补助。
(3)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但每户每月不少于600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4)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或每套最低不少于800元,需要过渡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3.奖励
(1)配合征收奖。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每户每套(栋)奖励5000元。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行为的,再给每套(栋)再奖励5000元。
(2)按期签约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奖。
(3)按期腾房奖。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按期搬迁奖。
(4)征收工作连带奖。为鼓励同一征收项目的同单元、同一栋房屋的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自发积极主动搬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同单元的被征收人每套奖励1万元;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同栋房屋的被征收人每套再奖励1万元。
(5)选择房源奖。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套(栋)5000元的寻找房源奖。
(二)住宅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地点。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内,具体房源位置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确定。
2.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住宅按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征1换1”。车库、杂房、煤棚、加层等构筑物按重置价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
3.补助
(1)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给予20%的面积补助。
(2)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但每户每月不少于600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延6个月。产权调换房屋总层数为7层(含7层)以下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产权调换房屋总层数为8层(含8层)以上的,过渡期为30个月;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50%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上的,增付100%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3)搬迁费。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计算,每户或每套最低不少于800元,发给两次搬迁费。
4.奖励
(1)配合征收奖。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每套(栋)奖励5000元。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行为的,每套(栋)再奖励5000元。
(2)按期签约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奖。
(3)按期腾房奖。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按期搬迁奖。
(4)征收工作连带奖。为鼓励同一征收项目的同单元、同一栋房屋的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自发积极主动搬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同单元的被征收人每套奖励1万元;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同栋房屋的被征收人每套再奖励1万元。
(5)自行过渡奖。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给予每套(栋)自行过渡奖3000元。
5.住房保障
(1)被征收户家庭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 m2,给予补助面积后调换房面积仍不足50m2的(含50m2,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它房屋的合并计算),无偿补足到50㎡,超过50㎡的按本方案确定的补差办法补差,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的房屋面积部分,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
(2)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最低住房保障面积。
6.房屋产权调换补差及程序
(1)调换房补差办法
被征收人可以根据产权调换补偿总面积(产权调换总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助面积)来选择产权调换房户型和房屋套数。产权调换房面积不足产权调换补偿总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补差;产权调换房面积超过产权调换补偿总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小区同栋同单元同楼层售价补差,无同栋同单元同楼层售价的按安置房评估价补差。
(2)房屋调换程序
①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公布调换房地点及房源。
②确定选房顺序。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号,同时间签订补偿协议的,通过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
③交房并结清差价。房屋征收部门人按约定时间将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双方结清产权调换房差价。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国有资产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产权为县属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无偿收回,不予补偿;该单位负债或经费困难的,县财政适当增加工作经费。被征收房屋产权为省、市驻江永单位或者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按房屋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
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国有资产除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费外,不再给予其他补助和奖励。
(四)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原装饰、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货币补偿。
(五)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的处理。
被征收人未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和房屋被依法强制拆除的,除给予房屋价值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外,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面积补助、购房补助、签约奖、腾空奖等其它补助和奖励。
(六)征收补偿款支付。
1.住宅产权调换征收款支付。产权调换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面积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按协议支付差价;产权调换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面积的,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收房时支付差价。搬迁费、配合征收奖、按期签约腾房奖、征收工作连带奖、自行过渡奖在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助每满六个月支付一次,延期临时安置补助在过渡期满之日起按相关规定每满六个月支付一次。
2.住宅货币补偿征收款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补偿款,各种补助及按时签约腾房奖金在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八、困难补助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残疾证》和重大疾病证明的被征收人家庭给予困难补助。被征收人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并经所在社区和民政部门认定后,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腾空的,方可领取补助。困难补助标准按2000元/人发放一次(只针对证件持有人本人,不包含该证保障人口)。按照伤残严重等级排序,有长期稳定工资收入持七级(含七级)以下残疾证的不享受此项补助。
九、协议签订。
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通告后,被征收人即可与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或《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制定的奖励补助政策给予被征收人奖励补助。
被征收房屋评估前协商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的各项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不得少于评估后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先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的各项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不得少于后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如出现以上情况,一律由征收实施单位予以补足。
被征收房屋评估前协商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如所得的补偿高于评估后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按已签订的协议履行。
十、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
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没有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人依法保障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
十二、被征收房屋腾空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书交回征收实施单位,由有关部门及时注销。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属证书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办证过程中被征收人的应缴税收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除被征收人应缴税收外的一切办证税费,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
十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房屋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等公共服务设施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通知相关部门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组织拆除。
产权调换房屋的水、电入户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好。因征收房屋造成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等移机的,其费用按规定标准补助或凭相关发票由征收实施单位据实支付。
十四、被征收人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给征收人的,应向征收实施单位按每日0.2‰支付已领取全部款项的逾期腾空期间的违约金。
十五、房屋拆除
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被征收房屋统一由征收人依法依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
十六、本征收补偿方案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征收补偿方案未明确的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法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县政府组织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研究确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