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的审批
公开事项 | 事项类型 | 申请材料 | 申请流程 | 法定依据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 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的审批 | 政务服务事项 |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2.排水管网接入市政管网示意图(图纸标明检查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及管径大小、材质); 3.申请报告; 4.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5.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6.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竣工图。 |
1.提交申请; 2.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条件,不符合就不予受理,符合条件及时受理; 3.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4.分管负责人复审并提出意见; 5.主管局领导审批,符合准予许可,不符合不予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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