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江永县允山蒋德来养猪场(蒋德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5MA4PNTC83K
法人代表:蒋德来
地址: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允山街05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江永县允山蒋德来养猪场(蒋德来)周边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蒋德来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猪场负责人姓名:蒋德来,公民身份号码:43xxxxxxxxxxxxxx3X,联系电话:155xxxx1098 ,家庭住址: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允山街;2、猪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5MA4PNTC83K,于2021年7月建设完成并投养,总投资160万元,建设存栏量1600头,现存栏1700头正在养殖,养殖了5个半月;3、猪场建有发酵床一个月250平方米,1个沉淀池共计约375立方米,1个沼气池大概约15立方米;4、猪场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与养殖量不配套;5、猪场利用管道抽取畜禽粪污贮存在猪场前未做防渗的田地、水塘内。田地排放较多形成了水塘,水塘旁有水流向水渠。水塘有大约1亩左右,田地有1.5亩左右。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江永县允山蒋德来养猪场(蒋德来)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4]8号)、《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之规定,案审会讨论决定,我局对江永县允山蒋德来养猪场(蒋德来)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