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信息抽样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县2家经营企业,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1批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永县粗石江镇乐多多购物广场
(一)根据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于2024年10月14日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江永县粗石江镇乐多多购物广场经营的“山药”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实测值:3.71mg/kg,不符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鉴于当事人查验了食用农产品供货者《营业执照》、《农残快速检测报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机关负责人集体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永市监处罚〔2025〕20号),具体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7.40元。
二、江永县粗石江镇友谊百货
(一)根据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于2024年10月14日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江永县粗石江镇友谊百货经营的“小麻花”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酸计)项目实测值:0.75g/100g,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鉴于当事人查验了食品供货者、生产商资质、“小麻花”《检验报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未对外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机关负责人集体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永市监处罚〔2025〕19号),具体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