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信息抽样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县2家经营企业,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2021年6月16日在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测工作中,我局委托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江永县中建煲仔饭馆销售菜品的原材料“小米椒”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镉”(以Cd计)项目的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为≤0.05(mg/kg)其本次检验结果为0.11(mg/kg),上述“小米椒”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江永县中建煲仔饭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书编号为江永市监案处字[2021]94号,具体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二)2021年6月16日在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测工作中,我局委托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江永县天天食果蔬店经营的农产品“小米椒”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镉”(以Cd计)项目的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为≤0.05(mg/kg)其本次检验结果为0.17(mg/kg),上述“小米椒”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江永县天天食果蔬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书编号为江永市监案处字[2021]95号,具体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