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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办事指南
  • 发布时间: 2023-03-15 10:01
  • 来源: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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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
申请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1.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持有本县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3.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三、救助标准
1.2022年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6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608元/年;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6000元;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及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标准为每人每月780元;分散供养半护理费每人每月230元;全护理费每人每月460元(集中供养全护理费每人每月835元)。
2.临时救助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救助金额按不超过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6倍;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的方式进行救助。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所需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授权书、承诺书、困难情况佐证材料(疾病诊断书、住院发票及医保报账结算单)、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五、申请方式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城乡低保,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3.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六、咨询方式
1.业务咨询电话:0746-572790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 2:30-5:30(冬令时),3:00-6:00 (夏令时)
2.江永县民政局地址:江永县永明东路78号
七、监督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746-5727906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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