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城乡低保申请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授权声明和诚信承诺书以及个人能够提供的相关生活困难证明,如实报告本家庭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包括成员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并承诺所报告的内容属实,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按手印。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受理,登录社会救助平台录入信息;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材料。
2.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日内,在村委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村委会干部等工作人员按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入户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核查人员根据申请表内容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情况、家庭成员信息等进行入户核查。
3.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委托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收申请人完整材料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声明及委托书后,按照《江永县城乡低保申请家庭收入状况申报及入户核查表》的申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低保、特困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程序开展下一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4.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公示。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参加评议,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5.公示1
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该根据入户调查获取的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委公开栏和人群集中的自然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对于初次公示后有异议的申请人,在公示期结束之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反映后,启动再次入户核查程序,答复异议,再次进行公示。
6.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材料、入户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公示等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拟救助对象名单。
7. 公示2
将拟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在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人群集中的自然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8、签署审批意见
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送县民政局进行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村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应当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送县民政局进行备案;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村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抽查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新增低保对象的名册及相关材料,开始入户抽查,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0%。对新增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公职人员、村委干部、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局应当全部入户调查核实。
10.资金发放
县民政局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放资金数额,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