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城乡特困供养申请办理流程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受理条件)
1.无劳动能力。(a.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b.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c.残疾等级:一、二级的智カ/精神残疾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的身份证、残疾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的授权声明和诚信承诺书;
4.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由符合申请条件的本人、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申请人户籍所在的乡镇的“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1.乡镇一门受理窗口接到申请人材料后,依据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公示栏中进行7天的公示。
2.对通过初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由一门受理窗口报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盖公章,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拟救助对象名单。
3县民政局报市低收入核对中心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4.市低收入核对中心进行核对后,在公示栏中进行7天的公示,符合申请条件、公示无异议的人员进行审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应当及时书面说明不符合申请理由。
5.乡镇民政办审批通过后报县民政局备案并发放特困供养金。
四、办结时限
乡镇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对初审材料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报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接到乡镇初审意见之日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县民政局复审意见之日报市低收入核对中心进行核对。
3.市低收入核对中心在接到县民政局复审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出示核对结果。
4.乡镇民政办接到市低收入核对中心的核对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
五、特别说明
如市政策与本告知单有所不同,以市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