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为切实帮助特困行业纾困,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根据《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 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 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服务 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4号)精神,现就阶段性缓缴特困行业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 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 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 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 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 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 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 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申请退回4月费款。已缴 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费款的企业,可申请退回5月费款。上 述企业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尚未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 费款的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及其他单位,下同),经申请同意缓缴后,企业在缓缴申请通 过后一个月内补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免收滞纳金,逾期未
─2─
缴纳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凭营业执照复印件、《特困行业企业阶 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申请缓缴,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实施缓缴。对以个 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 业人员,由省级税务部门在系统中直接设置实施缓缴,无需履行 申请手续。
四、资格认定
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原则上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 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由企业 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判断所属行业, 同时企业应就所属行业类型做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补缴费款
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 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 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 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税务部门应在2022年11月提醒还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进行补缴,在2023年3月提醒还未补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
─2─
费的企业进行补缴。
六、权益处理
缓缴期间,不影响企业正常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以及企业和 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权益的享受。
(一)对需要办理关系转移、待遇申领、参保终止的职工, 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和 工伤保险费待缓缴期满后一并补缴。对新参保职工,企业应自参 保当月起为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部分,单位部分相应进行缓缴。
(二)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在2023年补缴2022年费款的,计算养老 保险待遇时以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 算2022年缴费指数。
七、其他事项
(一)对延缓至2023年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的失业 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在各地2022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 考核中相应予以调减,在2023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
中相应增加。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协 同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实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缓缴企业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 缴期限、单位类型(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社会团体等)等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及时为特困企业 缓缴单位应缴部分,推动缓缴政策落实落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 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本文件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 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 省就业服务中心)
─4─
附 件
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 |
|
缓缴险种 |
|
参保时间 |
|
参保人数 |
|
申请缓缴起止时间 |
|
限缴日期 |
|
|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
参保地经办机构意见:
按照企业申请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意其缓缴 费,缓缴期限为202年月 至202年月。 |
|||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备注: 此表一式2份,缓缴企业、参保地经办机构各1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