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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DR—2024—00001
江永政函〔2024〕26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森林防火区和加强森林火源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森林火源管理,预防森林火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江永县重点森林防火区和一般森林防火区已划定,现公布如下:
一、重点森林防火区
江永县重点森林防火区包括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革命纪念地和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大面积天然林、公益林、集体经济林区,具体名单如下(见附件1红色区域):
潇浦镇:古宅新村、何家湾村(部分)、石角村(部分)、紫荆村(部分)、塘背社区(部分)、团结村(部分)、四方井社区(部分)、永新社区(部分);
松柏瑶族乡:黄锦村(万亩林场)、白马村(万亩林场)、石岭村(部分)、南峰山村(部分)、松柏社区(部分)、水美村(部分);
上江圩镇:甘益村、呼家村、桐口村、河渊村、上江圩社区(部分);
千家峒瑶族乡:山口村、大溪源村、大远村、古龙社区、凤岩山村、管家村、大畔村、莲洞村(部分)、刘家庄村、古源村、瓦扎湾村、井玉村(部分);
夏层铺镇:雄川村(部分)、洞美村(部分)、福洞村(部分)、马蹄村(部分)、夏层铺社区(部分)、上甘棠村;
兰溪瑶族乡:勾蓝瑶村、香花井村(部分)、石盘村(部分);
桃川镇:建安亭村、桃源社区、六十工村、富隆村、周棠村、石枧村(部分)、大地坪村(部分);
源口瑶族乡:白美村、七工岭村、源口社区、三源村、朝阳村、锦堂村、八十工村、黄金山村、清溪源村、清溪村、小古漯村、古调村;
粗石江镇:城下村、矮寨村、鸡嘴营村、光明村、槐木村(部分)、白土村(部分);
高泽源国有林场、黑山国有林场、都庞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南江永永明河国家湿地公园、源口省级自然保护区。
二、一般森林防火区
区域内重点森林防火区以外的森林防火区均为一般森林防火区(见附件1黄色区域)。
三、森林防火区域与防火期的确定
本公告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范围内的区域。
重点森林防火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一般森林防火区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内防火。
四、森林防火区用火批准程序
重点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居)民应当确保生活用火安全。禁止外来人员携带火种火源进入。禁止野外用火,确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用火的,须填写《江永县重点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表》(附件2),逐级报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填写《江永县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报备表》(附件4)报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一般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确因特殊情况需用火的,填写《江永县一般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表》(附件3),逐级报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填写《江永县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报备表》(附件4)报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监烧和检查清理火场,审批单位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明火和火星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五、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江永县重点森林防火区和一般森林防火区分布图
2.江永县重点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表
3.江永县一般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表
4.江永县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报备表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
附件1江永县森林防火区域分区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