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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4-27810 发文日期: 2024-07-19 发布机构: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JYDR—2024—01001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江永政办发〔2024〕3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消防安全 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24-07-19 08:45
  • 来源: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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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DR—202401001


江永政办发〔20243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消防安全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消防安全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2024年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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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消防安全能力建设的

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巩固提升基层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减少和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及《湖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30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24〕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安全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安全能力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不断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依靠专群结合、社会共治,构筑社会本质消防安全坚实基础,为全县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打通基层消防治理“最后一公里”,实现基层抗御火灾能力显著增强,“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有效遏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能力显著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消防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由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负责分管领域消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村(社区)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因地制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由村(社区)主任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乡镇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及班子成员分工、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名单,由各乡镇汇总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二)固化消防监管模式。在乡镇应急办的基础上加挂消防救援所牌子,承担消防监管职责,并配备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消防执法人员,培养1-2名具有消防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辅助工作,负责自建房领域消防执法和属地消防安全工作日常管理。县消防救援大队定期对消防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一年至少组织后续每年培训不少于一次业务培训,保障其具备开展相应工作的能力水平。乡镇承担消防执法人员名单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依法完成自建房领域授权执法事项的委托下放,公布乡镇消防执法事项清单,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规范基层消防执法行为,固化监管机制。

(三)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县应急管理局按照“队站合一”要求,统筹乡镇应急救援和消防等各种救援力量。在乡镇应急(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基础上,按照《湖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辖区分布特点,建设具有独立营房、有独立经费、有火灾(含森林)扑救装备、有24小时执勤制度的专职消防队,队长由分管领导担任,队员实行员额管理,员额不少于10人(5人专职,5人兼职),年龄须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建设条件的乡镇需建成专职消防队,并赋予乡镇专职消防队应急消防救援、日常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工作职责,消防救援大队定期对专职消防队员进行业务培训。建成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中优先推荐为优秀等次

(四)落实消防经费保障。县财政局设立乡镇消防工作专项资金,确保消防工作正常开展,将乡镇专职消防队伍营房、装备配备维护等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县消防救援大队按标准保障乡镇专职消防队执勤备战所需的灭火救援车辆、灭火防护服(含头盔、手套、腰带、防护靴)、 机动消防泵、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扩音设备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乡镇专职消防队员招录退出、日常训练、管理办法、经费保障、待遇、奖惩等参照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标准执行;乡镇要切实保障队伍人员、装备器材、日常维护等经费,鼓励社会单位支援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扩大经费保障渠道。

(五)健全消防工作机制。县消防救援大队要落实消防监督员分片包干联系指导制度,指导乡镇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消防工作运行规则,确保消防工作有序运行、政令畅通;要将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调度纳入119调度体系,加强对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拉动抽查,确保专职消防队战备良好。各乡镇要配备接警专线,实行24小时专人接警值班,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各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组织、调度、指挥。

(六)加强乡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已开通自来水的主要道路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未开通自来水的建设消防车取水点,确保每间隔1至2公里分布消防水源。同时乡镇应依法依规、分类分布实施技防措施,逐步到位。对经营性村(居)民自建房、群租房、“多合一”场所以及孤寡老人、残疾老人、留守老人儿童家庭等,逐步实现全部安装智能化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鼓励未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规范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规模的乡镇小微企业、生产车间、仓库、简易加工作坊,安装简易自动灭火设施;鼓励其他居民家庭安装智能化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积极推进“智慧消防”和物联感知建设,提升风险防控、检测预警能力和监管执法精准性。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是本《实施意见》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由乡镇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消防救援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将加强基层消防安全救援能力建设工作作为提升基层抗御火灾能力、遏制“小火亡人”的重要内容。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建立工作清单,逐项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措施,确定完成时限,定期调度推进,跟踪督办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二)严格督导检查。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指导推动加强乡镇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对《实施意见》任务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工作、未按时限完成任务的乡镇和部门,提请县委、县政府进行通报、约谈和重点督办。

(三)建立考核机制。《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纳入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2024年起,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各乡镇消防工作进行单独评价,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强化结果运用,推广先进经验;对落实情况不达标的,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优秀等次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不到位而发生亡人或较大影响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开展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确保《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落地见效。

本《实施意见》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乡镇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30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2315号)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压紧压实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强化担当作为,落实落细措施,夯实乡镇消防工作基础,全面提升乡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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