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2-2475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江永县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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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JYDR—2022—00011
江永政发〔2022〕12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7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林区及林地草地边缘2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内,严禁带火种上山;严禁造林炼山;严禁烧荒、烧田埂、烧稻草、烧草木灰;严禁在林区内和林缘边乱丢烟头、烧烤野炊、烧蜂窝;严禁祭祀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鞭炮;严禁放“孔明灯”等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因防治病虫害、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野外用火的,按程序报批。
四、在禁火期内,对未经批准擅自在禁火范围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庆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和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为森林防火特护期,期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违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禁火令,并积极监督举报,一旦发生火情,请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江永县森林火警电话:0746-5723773或12119。
七、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7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