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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2-24568 发文日期: 2022-08-17 发布机构: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江永政发〔2022〕10号 关于印发《江永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22-08-17 09:01
  • 来源: 县政府办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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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DR—20
2200009



江永政发〔202210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现将《江永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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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房地产业做为我县支柱产业,近年来,受外部大环境及新冠疫情影响,我县房地产业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带动我县GDP稳定增长,按照市住建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永州市中心城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永住建发202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行购房契税补贴。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购买江永县城区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签订网签合同并缴纳契税的,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契税额的8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享比例分别由县财政承担。具体实施细则由县住建局商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切实解决业主子女入学问题购房业主子女可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并契税缴纳凭证,享受房屋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三、加大房地产信贷支持力度。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个人按揭贷款放款周期缩短到3个月内,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金融机构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银行对符合展期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予以展期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做到应展尽展。对部分困难的开发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与企业协商调整还款方式。支持企业新增开发贷款,做到可贷尽贷。对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各行政策适当调整贷款利率,降息减费,做到能降尽降。(责任单位:各商业银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全面放开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到江永购房,不受缴存地、户籍地的限制。对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在我县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现行贷款额度的2倍即100万元,最低可达现行贷款限额的1.6倍即80万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在我县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0万元和2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所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划拨”变更为“出让”,且未发生产权人变更的,补缴的土地价款、税费等费用,可相应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停止新建安置房和自建安置房。县城区内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不再统一新建安置房,也不再批准自建安置房,采用以货币化为主的安置方式,鼓励征收户就近选择已经建好的安置房或团购的商品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因安置房房源不足,选择团购商品房(现房)安置的,同等享受安置房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六、下调二手房评税价格。按年度调整二手房评估计税价格。住房类存量房按当前系统评估价下调20%;商业类非住宅存量房按当前系统评估价格下调40%;其他非住宅存量房(工业用房、公寓、写字楼、车库、杂物间等)按当前系统评估价格下调30%。(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住建局)

七、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延期纳税申报。对于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统一下调至10%。对于纳税信用等级好、管理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部门依法受理审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确保税收优惠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八、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政策适当放宽预售资金解控比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良好、开发项目销售资金全额归集、申请资金保证用于项目建设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额度可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因商品房销售进度不理想,监管账户内资金未达到项目监管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使用预售资金支付本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可以向县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用款申请,经审核后,启动应急用款方式支付资金。在满足相关税费、农民工工资保障和备案价格要求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实行少量工程款抵购房款。(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九、分期缴纳土地价款,调整延缓缴纳相关费用。本政策有效期内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意向摘牌人按起始价20%缴纳预付款;土地出让金1亿元以下的项目,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即办理土地出让审批相关手续;土地出让金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中标后缴纳50%土地出让金,可以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余款应在6个月内分次交清;土地出让金额较大的个别片区开发项目,可以约定在12个月内分次缴清。上述情况用地,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以办理立项、规划、施工等建设许可手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19日,全县土地挂牌出让交易服务费按现行标准下浮40%。延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节点,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清延缓至取得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缴清,并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届时协调落实预售资金拨付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十、实行“商改住”。对已出让尚未动工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并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以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教育及新型产业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分期实施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对未建设的部分用地,通过土地评估和规划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可以适当降低商住配比。(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在建已建的商业公寓项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结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和项目原设计单位出具可行性意见的前提下,向县住建部门备案后,建设单位可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商改住”。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自律性组织等需要增加业务用房的,或是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房或租赁。鼓励购买或租赁存量公寓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售租并举”模式转型发展,引导专业租赁公司收购或租赁非住宅商品房,并按规定享受住房租赁有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降低使用成本。居住在公寓的居民住房,符合“一表一户”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的,在水、电、气抄表到户后,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可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和水、电、气服务企业指导配合居民住户完成抄表到户工作。(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国网江永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

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购买商铺、公寓等非住宅商品房,各银行机构按房地产贷款政策给予利率优惠;创新信贷产品,在客户准入、贷款额度、还款方式、定价等方面给予灵活性政策支持,满足市场主体对非住宅商品房的信贷需求。(责任单位:各商业银行)

十一、加速公共服务配套。积极破解“大开发、小配套”问题,对于项目周边基础设施不到位的,由县委、县政府牵头集中处置,建立问题台账,及时协调解决。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将片区的道路、养老、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带建设方案”进行招拍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引入优质医疗、教育等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按照自愿申请、全额出资、无偿移交、计入开发成本等原则投资建设配套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设施。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需要配建中小学校的地块,县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商住用地和教育用地“带建设方案”挂牌出让方案,由商住用地竞得人按要求配建学校,实现配建学校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鼓励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各商业银行)

十二、实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通过部门协同、整合平台、强化监管、再造流程、信息共享等方式,缩短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从竣工验收到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的全过程时限。努力构建行之有效、可复制的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模式。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车库的归属,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十三、打击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针对未批先售、虚假宣传、恶意哄抬房价及低价(如低于成本价、变相降价)倾销、打价格战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监局)

以上措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施行,至2023年7月26日,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签订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如遇退房应当退还享受的相应补贴。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的政策执行。

附件:1.《江永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江永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

附件1

江永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江永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中针对购买我县新建商品房契税减免财政补贴的申领和发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时间与补贴对象:2022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在江永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

二、补贴条件: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购房人,可享受购房契税财政补贴;

1.仅限于购买江永城区通过公开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土地及已获得预售许可的新建的商品房。

2.办理了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

3.网签备案且缴纳契税的时间必须在2022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

三、补贴方式和标准:先缴后补,银行转帐。按购房人所缴纳契税金额的80%给予补贴。

四、申请购房财政补贴需提交的资料

1.《江永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请表》(原件)

2.购房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3.购房人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4.契税完税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5.购房人银行帐号(复印件)

五、办理方式

1.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2.设置便民服务专窗。县住建局在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窗口设置购房财政补贴服务专窗,购房人递交申领购房财政补贴所需资料到服务专窗,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一个季度内将财政补贴资金转入购房人银行账户。

六、其他事项

1.在《江永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前,已网签或备案的,不享受补贴;已网签或备案的,在实施期间,通过退签、撤销备案重新签约备案的不予补贴。

2.购房人提交财政补贴申请资料时间截止到2023年7月26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财政补贴权利,有关部门不再受理。

3.购买商品房因特殊原因需退房退税的,由县税务局核对其是否享受购房财政补贴政策,已享受补贴政策的必须先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财政补贴,凭相关退款证明才能办理退房、退税手续。

七、责任追究

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件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追缴已领取的购房财政补贴。

件2



  江永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


购房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出售方

(开发企业)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合同网签时间

合同备案

时间

合同编号

缴纳契税

时间

实缴契税金额(元)

契税完税

证号

申请财政补贴金额

                        分(¥:              

银行卡开户名(购房人)

个人承诺

  本人已知晓购买江永县城区新建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条件,并承诺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资料信息真实有效,否则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购房人签名:                                  

税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公章)

                                                                        

住建部门意见

        经办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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