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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0-20140 发文日期: 2020-09-22 发布机构: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江永政发〔2020〕10号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公告
  • 2020-09-22 15:45
  • 来源: 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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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政发〔202010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重要批示和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实行“零容忍”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永州市农业农村局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永农联2020〕8号)要求,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不予批准。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二、多举措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1.自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未经审批在建的房屋(包含公共服务设施、休闲、旅游、养老、商业、工业等)一律停止建设,维持现状。对顶风作案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从严从快严肃查处,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

2.自2020年9月1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排查摸底2013年1月1日以来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未经审批建设的房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9月30日前如实填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信息采集表》,乡(镇)人民政府在所在村小组予以张榜公示。如未按时申报登记或者虚假填报信息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公职人员乱占耕地建房的,要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貌。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人员的责任,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从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开通举报热线,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

(1)举报电话:0746-5723639   0746-5722863

(2)邮件地址:江永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电子邮箱:jy5722863@163.com。

特此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0年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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