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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11250003/2019-01271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文号 : |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清明节期间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县清明节期间进入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严禁在林区内实施烧香、烧纸、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烧田埂地坡等违规用火行为;严禁在林区及边缘烧荒、烧渣积肥等野外生产用火;严禁带火种入山。
二、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及各级中小学校森林防火法规、安全避险常识、扑火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用火意识。
三、清明节期间,各乡镇场要明确值班领导,实行24小时值班,成立应急队伍,确保随时处置火情。要组织力量在入山路口设立防火检查哨卡,加强重点部位巡逻。如发生森林火灾要做到科学处置,安全扑救。禁止动员老、弱、病、残、孕人员以及中小学生等扑救森林火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警火灾,要立即向“12119”、“110”报警,或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县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746-5723773。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酿成森林火灾事故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将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9年3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29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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