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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19-01257 发文日期: 2019-02-12 发布机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文号 :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整治供用电秩序的通告
  • 2019-02-12 22:21
  • 来源: 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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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电力设施,切实规范供用电秩序,打击切电、违约用电和破坏电力设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危害或者破坏电力设施。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事关国计民生,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危害电力安全或者破坏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对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违章取土、烧窑、烧山和施工。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不得实施盖房、栽树、挖坑取土、钓鱼、放风筝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施工、机械作业,必须经所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方可进行。

三、严禁各种形式的窃电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擅自接线用电、绕过计量装置用电、使用窃电装置用电及其他窃电行为。违反者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依法处罚;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窃电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用户应当按照用电计量装置计量值计时足额缴纳电费,不得危害供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

五、严禁阻碍正常电力建设项目施工。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任何人不得在电力建设项目中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搭车收费。

六、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出售个人有效证件;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公安机关备案。

七、坚持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挂钩用电。严禁“一相一地”方式用电,严禁用花线作固定电源线。农业生产用电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和表计,不得擅自搭火。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整治用电秩序。电力行政执法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加强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涉电违法行为。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有权利制止危害、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窃电行为,有义务举报违法行为。对积极举报者,经查属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746-5722071

十、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整治,严格执行国家目录电价,坚决纠正各小水电站及变电站周围居民等不执行国家目录电价行为。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21日止。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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