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18-0123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文号 : |
为加强我县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江永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县农业委员会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凡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在2018年8月1日之前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三、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县农业委员会、县公安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全县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规范实施。
特此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