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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19-01770 发文日期: 2019-03-29 发布机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文号 :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全县生猪养殖秩序的有关规定
  • 2019-03-29 14:44
  • 来源: 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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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畜牧业是事关食物安全、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养殖污染问题进一步凸显。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我县开展了与温氏集团合作的规模化养殖模式,江永温氏公司合作户粪污处理主要采用发酵床环保模式,并得到了国家农业部的认可。为规范养殖户的发展秩序,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做以下规定:

一、生猪规模养殖户选址要合理,必须遵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江永县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分规定,不能在禁养区内养殖。

二、鉴于目前江永温氏公司已完成招商引资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江永温氏公司不再新发展合作养殖户,如有自然退出指标,今后可适当补充,但数量不能超过计划任务,同时必须做到养殖设施与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大力推广有机肥加工等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措施,着力推进畜禽粪污统一收集、处理和利用。温氏合作户必须严格按照温氏集团制定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标准建设、配备蓄粪池、发酵床、自动刮粪等设施,并确保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如有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一律停止安排猪苗进场计划。

四、凡是符合上述要求的,江永温氏公司必须按照计划给予安排猪苗,确保养殖户的利益,保持我县生猪养殖产业的适度合理发展规模。

五、生猪规模养殖户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

六、饲料加工和养殖企业到我县发展生猪养殖产业,应当严格按规定办理投资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履行相应义务,自觉接受养殖业主管部门的防疫检疫统一监督管理。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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