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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18-01764 发文日期: 2018-07-19 发布机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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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2018年县级以上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方案》的通知
  • 2018-07-19 12:06
  • 来源: 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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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2018年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江永县2018年县级以上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保护城乡饮用水水源,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2018年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方案>的通知》(永环委办函〔2018〕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江永县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整治目标

按照环保部“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总体原则,在2017年工作基础上,以大坪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情况为重点,再次开展排查整治,确保不出现重大遗漏,通过排查整治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保部令第16号)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的相关要求。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

1.完善保护界标等标志。2018年6月底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县级及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16]176号)确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的要求,完善大坪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长久性界标牌、道路警示牌、保护区宣传牌的设置,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标志牌设置密度。

2.建设保护区内交通穿越防护设施。2018年12月底前,要完成大坪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

(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

1.整治工业和生活排污口。2018年6月底前,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无工业、生活排污口”的要求,对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工业排污口实施拆除或关闭,生活排污口实施关闭或迁出;对一级保护区内现有居民实施搬迁。合理规划和建设二级保护区及集雨区内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或污水处理设施,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农村区域,生活污水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足1000人的农村区域,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确保处理后的水质稳定达标并不对饮用水水源产生污染影响。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

2.整治违法建设项目、网箱养殖。2018年4月10日前,完成大坪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网箱养殖的排查,建立详细问题清单;2018年6月底前,按问题清单,全面完成整改。一级保护区内不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古宅一级电站增容扩建由县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前提供扩建项目是与供水有关的证明材料,否则我县将于2018年6月底依法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节进行生态修复。二级保护区内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取缔一、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行为,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网箱水产养殖。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科商粮经信委、县畜牧水产局、县林业局。

3.整治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整改。保护区内居民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控制旅游、项目建设等开发行为,严格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对一级保护区内现有旅游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对一级保护区内已建的旅游设施和客货码头依法拆除或关闭。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上旅游开发项目。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畜牧水产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水务局、三千文化管理处。

4.整治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的管理,积极引导农户走生态农业道路,改种农药、化肥施用量少的作物,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的用量和种类,推进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新型高效肥料的使用,切实降低农药化肥对保护区水环境的影响。

责任单位:县农委

配合单位:县水务局、县环保局。

5.实施生态修复。一级保护区内现有农田逐步实施退田还林、还湿。因地制宜开展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湿地恢复和重建工程。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体净化工程,建设前置库或湿地处理系统,种植浮水、挺水、沉水植物,营造水生植物带进行综合治理,降低入水库氮磷总量。科学确定水域天然养殖和捕捞规模,增殖保护土著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物群落组成,修复水域生态系统,提高水体自身净化调节功能,促进水生态环境改善。

责任单位:源口自然保护局

配合单位: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畜牧水产局。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管理

1.构建统一的执法队伍。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整合各有关部门的执法力量,从水务、环保、公安、城管、林业、畜牧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统一的执法管理队伍,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资源的保护与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处置突发事件。

2.完善日常监管。开展定期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和风险源进行排查,查处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水上游览、倾倒垃圾、船舶停靠、畜禽养殖、网箱养殖、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查处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置水上加油站、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威胁饮用水安全的化学品或重金属污染项目和倾倒危险废物等严重污染水体的行为。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公安局。

3.推进监测能力建设。县环保局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表1和表2项目监测分析能力。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常规水质监测的频率,每月开展一次常规监测(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表1和表2项目),每两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信息公开,县环保局每月均要向社会公开大坪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编制并上报年度水质状况评估报告,接受群众监督。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务局。

4.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和环境风险防范,建立污染源和风险源名录;保护区内和保护区周围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所有生产、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要制订应急预案,建设事故池,配备应急物资。强化危险、有毒有害化化学品运输等流动源的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桥梁、道路禁止危险、有毒有害化学品运输通行。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或者一级保护区实施安全防护网建设,实施全封闭管理。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防控应急预案,落实环境突发事故各项应急措施。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完成各项整治工作任务。各牵头、配合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

(二)强化考核,严格监督

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指标,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和“环境整治战役”考核内容,作为部门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县人民政府对各有关部门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履职情况,将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完善机制,加大投入

建立公共财政和市场运作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筹集渠道,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生态建设资金、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投融资机制。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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