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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江永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江永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68号)精神,切实做好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推进农牧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梯次推进,逐场销号”原则,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使用方向,推行源头减量,严格过程控制,强化末端利用,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政策扶持,规范执法监督,突出科技引领,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长效机制,力争在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上有新突破。2018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县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到2020年底,建成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县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便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
二、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制度
(一)落实环境评价制度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指导督促新建或改扩建养殖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评报告书、登记表备案管理。加强事前预防、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规模以下养殖场(小区)的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属地管理责任,会同县环保、畜牧、国土、城管等部门加强对规模以下及散养户的规范管理。村(居)委会对发现的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畜牧水产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参与)
(二)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组织、协调行政区域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2018年底前,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动计划,细化分解年度重点任务,编制工作清单,抓好工作落实,并抄送上级畜牧和环保主管部门备案。行动计划要具体到养殖场,细化到建设内容,明确治理完成时间。(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县环保、畜牧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落实规模养殖场备案制度,建立污染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监管平台,加强对直报信息系统的在线监管、实时监控,对上报信息不实的依法予以处罚。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符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强化规模养殖场环境保护责任,对不运行处理设施,偷排、漏排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处理,相关信息通过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畜牧水产局参与)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畜禽规模养殖场是养殖废弃物防治的主体,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立畜禽粪污治理档案,按照“一场一策一方案”要求,建设与之相应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畜禽粪污贮存设施要做到防雨、防渗、防溢,确保污染物不外排。鼓励建设干湿分离,雨水明沟排放,污水暗沟输送的雨污分流收集设施和粪便输运系统。通过直联直报系统上报粪污治理设施建设,废弃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到2020年底,所有养殖场全部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县畜牧水产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三、构建资源化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新机制
(一)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
优化畜牧业养殖布局,推进畜牧业结构调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支持规模养殖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快畜禽品种改良进程,落实畜禽疫病防控措施,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定期开展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要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实行以地定畜,精准规划,促进种养业协调发展。(县畜牧水产局牵头,县农委、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参与)
(二)开展环境承载能力评估
按照粪肥养分综合平衡要求,开展畜禽养殖环境承载能力评估,根据畜禽粪肥供给量与农田负荷量,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实现农业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参与)
(三)推进肥料化利用
落实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充分发挥畜禽粪污肥料化属性,支持大中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和有机肥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工生产有机肥;支持中小型畜禽养殖场采取堆沤发酵方式就近就地还田。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开展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示范,提升耕地有机质含量。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县农委牵头,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参与)
(四)促进能源化利用
充分利用畜禽粪污能源化特性,支持大型畜禽养殖场建设池容1000立方米以上沼气工程,用于供气、提纯净化、生产生物天然气,支持建设沼气配套管网入户工程,加快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突出沼渣、沼液肥用功能,开展沼肥加工、田间配送,用于粮食、蔬菜、林果、花卉等农业生产,实现循环利用。(县生态能源局牵头,县农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参与)
(五)开展养殖密集区治理
在畜禽养殖密集区推行“养治分离、专业生产、市场运作”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畜禽养殖环境治理领域,建立粪便污水分户贮存、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治污合力。(县畜牧水产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六)建立生态循环体系
加强示范带动,构建大中小“三个循环”。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通过土地流转、租赁、合同订单等形式配套种植用地,就近就地消纳畜禽养殖粪污,构建种养结合主体双向小循环。充分发挥沼气工程作用,通过农牧对接、沼气利用、水肥一体化、智能化设施等建设,构建产业融合、种养平衡、农牧结合的区域多向中循环。统筹农牧产业、沼气工程建设、有机肥加工、农牧业废弃物收集加工、休闲农业、美丽乡村等配套服务措施,构建县域生态农牧业立体大循环。(县畜牧水产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
县财政要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投入,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县财政局牵头、县畜牧水产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参与)
(二)加强政策支持
将以畜禽养殖粪污为主要原料的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等属于非农建设占地的,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粪污收、储、运及有机肥加工使用等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将畜禽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用电纳入农业用电范围。(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农委、县电力部门参与)
(三)强化科技支撑服务
开展畜禽粪污治理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研究养殖场源头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安全、高效、环保型饲料产品及肥料产品,加强微生物发酵、污水深度处理安全回用及环境安全评价技术研究。推广种养结合园区内自循环、第三方综合治理、肥料化利用、区域化集中处理、中小型养殖场堆积发酵就近还田利用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加强对养殖场技术培训和指导,增强从业者治污意识,提升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县农委、县畜牧水产局牵头)
(四)严格绩效考核
将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县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县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要加强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传导压力。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任务完成好的通报表扬及政策奖励,对完成任务较差的通报批评。(县畜牧水产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委牵头)
(五)强化宣传引导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宣传各地畜禽粪污治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增强从业人员治污的责任感紧迫感。曝光一批违法排污的典型案例,加大对违法排污者处罚力度,形成治污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县环保局、县畜牧水产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参与)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县畜牧水产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并向县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