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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六举措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管理
  • 发布时间: 2024-12-03 08:46
  • 来源: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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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危房改造是国家为改善落后地区困难群众,特别是经济最困难、居住最危险群体的居住条件而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为了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今年来,江永县采取六项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管理。

  一、明确补助对象。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危房改造的对象是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伤残军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因灾倒房户、其他贫困户等七类人群,其中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伤残军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占农村危房改造帮扶对象总数不低于40%。将国民党抗战老兵的危房改造纳入优先范围,基本解决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危房改造。

  二、制定补助标准。

    1、无建房能力的分散供养五保户,除政府救济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农村特困对象确需新建房屋的,每户补助2万元。

    2、农村低保户确需新建房屋的,每户补助1万元。

    3、无建房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确需新建房屋的每户补助2万元;尚有建房能力的贫困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确需新建房屋的每户补助1万元;其他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确需新建房屋的,每户补助1万元。重点帮扶对象新建房屋每户补助1万元。

    4、因灾倒房户的贫困户,根据贫困类型参照上述1-3类标准执行。

    5、其他贫困户确需新建房屋的,每户补助3000元。

    6、原有危房修缮加固根据房屋破损修缮投入金额及补助对象的贫困程度,每户补助2000-5000元。

  三、注重工程质量。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各乡镇场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住建部门一年至少要到现场进行2次(对象确定前、竣工后)检查。对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违规施工、延误工期、面积超标、监管不力等现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四、坚持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场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村、乡镇的评议、审核结果,应分别在村级公告栏、乡镇公告栏或者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同时将公示情况拍照存档。

  五、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和《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11〕27号)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该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危改无关的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工程进度直接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给农户,情况特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乡镇场签署意见,县财政局审核后,可由乡镇场工作人员直接将现金发放给农户。确实无能力自行实施项目和管理资金的农村危房改造户,经乡镇场批准同意,可委托村支两委干部代为管理,具体财务在村务公开栏、乡镇场公开栏公示,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名义进行索拿卡要和报销费用。

  六、强化考核监督。按照《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湘政办发〔2011〕59号),对各乡镇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实行年度检查与绩效考评,综合评价各乡镇场政策执行、资金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建筑节能示范等情况,公布检查与绩效考评结果及排名,并将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度月报制度。各乡镇场于每月20前汇总所辖农村危房改造进度上报县人民政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除追缴非法所得外,将视其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补助对象骗取危改资金的,取消其补助资格,并及时追回所骗全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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