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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教育局关于行政执法救济方式的公告
  • 2022-04-19 10:58
  • 来源: 江永县教育局
  • 发布机构:江永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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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我局行政执法救济方式公告如下:

一、陈述和申辩

(一)行政许可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股               电话:0746-5722319

校车办                  电话:0746-5727183

教师培训管理室           电话:0746-5722502

基础教育股              电话:0746-2372009         

地址:江永县潇浦镇城北路7号    邮编:425400

(二)行政处罚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拟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江永县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联系方式:

江永县教育局行政处罚具体承办处室

法制室                  电话:0746-2372010

计财股                   电话:0746-5722449

基础教育               电话:0746-5755452

行政审批股               电话:0746-5722319

人事股                   电话:0746-2372019

校车办                  电话:0746-5727183

教师发展中心             电话:0746-2372016

地址:江永县潇浦镇城北路7号    邮编:425400

二、听证

(一)行政许可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1.接受听证申请、送达听证通知(听证公告)的处室

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本局行政许可具体承办处室提出行政许可听证申请后,行政许可具体承办处室应当及时与政策法规处协商,确定听证时间,并且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的处室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联系方式:

江永县教育局法制室

电话:0746-2372010

地址:江永县潇浦镇城北路7号     

(二)行政处罚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江永县教育局要求听证。举行听证时,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听证结果进行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

联系方式:

江永县教育局法制室

电话:0746-2372010

地址:江永县潇浦镇城北路7号

三、行政复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联系方式:

江永县人民政府

地址:江永县千家峒路27号

电话:0746-5724913

四、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联系方式:

道县人民法院

地址:道县濂溪街道湘源路

电话:0746-5229587

法律援助热线:12348

五、监督举报

联系方式:

江永县教育局

地址:江永县潇浦镇城北路7号

电话:0746-5723053

受理反馈程序:

教育局办公室受理投诉——及时登记——承办室审查——承办室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教育局办公室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江永县教育局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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