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0-0026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江永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江永政发〔2020〕12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补偿标准及补助奖励政策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为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所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征收工作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工作部门视工作需要,可以同时委托多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如因职能调整造成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发生变化的,以职能调整文件明确的机构继续承担房屋征收工作部门职责。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县政府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政府有特别规定外,应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标准。
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合法建筑面积为基准,按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栋或每套最低不少于2000元。过渡安置的发放两次搬迁费。
征收住房的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但每户每月不少于600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过渡期为被征收人腾空被征收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之日(以腾空交房证明为准)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延6个月(给予6个月装修期)。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
超过过渡期限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50%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的,增付100%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生产、经营性用房,经营行为合法、有相应纳税凭证的,被征收房屋每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的7‰,并参照被征收人的纳税情况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分为生产经营损失和租金损失。每月生产经营损失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5‰,并参照被征收人的纳税情况计算,补偿三个月。每月租金损失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的2.5‰计算,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计算三个月;采取期房产权调换的,补偿至产权调换房交付之日后延三个月(给予三个月装修期)。同一生产经营用房的生产经营损失和租金损失两项合计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的7‰。
三、房屋征收补助及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配合支持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和《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标准、补助项目及奖励标准”之规定,制定如下补助奖励政策。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的奖励。征收私有商业门面(不包括厂房、仓库、医疗、卫生、教学、办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600元奖励。具体分时段、分档次奖励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2.按期签约奖。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500元给予奖励;征收私有商业门面(不包括厂房、仓库、医疗、卫生、教育、办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奖励。具体分时段、分档次奖励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3.按期腾房搬迁奖。征收个人住宅和私有商业门面(不包括厂房、仓库、医疗、卫生、教育、办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根据交房时间,分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50元的房屋按期搬迁奖励。具体分时段、分档次奖励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4.奖励计算面积基数按征收房屋合法有效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与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
5.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超过规定期限及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一律不予奖励和补助。
6.该标准根据上级政策结合工作实际报请县人民政府每两年可进行调整。
四、本通知未明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其他补偿规定及程序性事项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号)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生效前已作出征收决定并发布了征收决定通告的,按已经发布的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实施。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通知生效后《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永政发〔2017〕11号)同时废止。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1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