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突发事件总体预案
江永县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目录
2.编制依据..................................................1
附件1: 突发事件分类及种类.......................................................................
江永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 编制目的
1.1 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对本县涉及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的组织、信息、物资、资源,进行整合,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科学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对策和措施,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全县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县全面小康的实现,制定本预案。
1.2 本预案是县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对全县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全县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2. 编制依据
为切实做好本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江永县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4.工作原则
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必须坚持党政同责、权责一致;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部门联动、资源整合;坚持专业处置、科技支撑;坚持预防为主、精准治理;坚持群众路线、共建共治。
4.1党政同责、权责一致。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急管理责任制,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应急、管业务必须管应急、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应急;明确各级行政领导正职为应急处置第一责任人,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预案的规定行使权力;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情况下,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视情况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4.2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认真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树立“红线意识”和“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
4.3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县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4.4部门联动,资源整合。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推行统一接警、分级分类处置工作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各乡镇(街道)之间、单位之间、警民之间的沟通协调,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发挥各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5专业处置,科技支撑。加强公共安全科技研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科学处置突发事件。
4.6预防为主,精准治理。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要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保证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措施与突发事件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针对性,对突发事件实施精准治理,确保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
4.7群众路线,共建共治。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体现,一头连着经济社会发展,一头连着千家万户,是最基本的民生,应急管理要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要加强共建共治共享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要在共建中实行共治,在共治中推动共建。要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共享。要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通过人员力量和工作重心下移,发挥乡镇(街道)和社区网格在应急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
5. 总体要求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主义稳定,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的应急管理体系,优化突发事件现场决策指挥和应急处置机制,依法、协同、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能力现代化。
6. 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6.1突发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江永县突发事件的分类及种类见附件1
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 和其他类别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6.2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各类突发事件的性质、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等四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原则上,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发生一般以下突发事件,由乡镇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
7. 响应分级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本预案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响应:四级响应(Ⅳ)、三级响应(Ⅲ)、二(Ⅱ)级响应和一(I)级响应,其响应对象分别对应突发事件由低到高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启动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备,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二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县级主管部门决定,由县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县政府分管副主任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县级主管部门决定,由县级主管部门分管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各类突发事件响应分级标准应在相应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启动应急响应后,与响应级别对应的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规定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依法依规、有序有力、科学高效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8. 预案体系
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人民团体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联合应急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各类应急预案的总纲, 是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并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起草,县政府颁布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备案。
(4)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级基层组织为应对本辖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各乡镇(街道)、社区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村(居)级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各乡镇(街道)、社区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各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本单位(行业、领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按管理权限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人民团体应急预案。人民团体应急预案是县内各人民团体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备案。
(7)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主办单位为应对大型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县公安局、县政府备案。
(8)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重大工程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为应对重大项目建设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9)联合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可能发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双边或多边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1. 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1.1设立江永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县长
副指挥长:各分管副县长、县人武部政委
成员: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县应急指挥部作为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处置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调县有关部门、驻县部队、县属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其主要职责是:
(1)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乡镇、各部门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
(2)审议、决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
(3)决定启动预警和县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组织力量处置一般事故的突发事件,负责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参与由市级应急机构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5)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富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县应急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县应急管理局成员
县应急办负责统一接收、研判和处理全县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协助县委、县政府领导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指挥调动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级应急指挥部、县级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衔接驻县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县委、县政府24小时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协助处理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向县委、县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2)负责拟定县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应急工作。
(4)负责全县应急事件信息的统一收集、汇总、整理和发布工作。
(5)负责应急知识、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
(6)负责县级应急平台建设,制定全县应急管理制度,重点实现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功能,为市应急平台报送所需数据、图像、语音和资料等。
(7)负责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8)负责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县有关应急预案,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县应急办、事发地镇政府等单位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级或乡镇级政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及到场应急力量负责人等组成,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长原则上由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担任,现场副指挥长由现场指挥长指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长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事发地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长职责。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或提供支援。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为:
(1)执行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
(2)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
(3)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4)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5)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
(6)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出现事件“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7)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乡镇、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专项应急指挥部
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县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兼任,成员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县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县相关应急联动及应急保障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有关行业、领域县级主责部门(牵头部门),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主责部门(牵头部门)主要领导兼任,作为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指挥处置相关领域一般及以下突发事件;依法指导协调或协助县应急指挥部开展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负有有关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相关行业或领域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全县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具体指挥相关行业或领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开展相关行业或领域一般及以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相关行业或领域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乡镇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乡镇级政府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是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在县应急指挥部和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乡镇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乡镇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兼任,副指挥长由乡镇各分管负责人兼任,成员由乡镇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构成。主要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负责设立或明确应急处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参与由县、市、省级应急机构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6.其他应急组织机构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政府及乡镇政府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7.应急工作小组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置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灵活高效的技术专家组、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交通组、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应急通信、气象、水文组、社会动员组、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综合协调组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 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协助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 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武警、突发事件行业主管单位等部门组成,负责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应急处置。
3)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健康部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负责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现场医疗保障、应急心理援助、现场污染物收集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武警等部门组成,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核查伤亡人数;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公安、交通运输、城管、应急、文旅广体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人员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发改、科工、应急、财政、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协调现场交通保障,保障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做好应急工作人员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7)应急通信、气象、水文组。大数据管理部门、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气象部门负责事发地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服务;水利、水文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区域水文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信息服务。
8)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动员组织辖区内社区、村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突发事件相对人的安抚工作。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文字综合、信息收集及报送工作。
10)综合协调组。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成,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协调各专业的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置环境、气象、地质、水文监测等其他工作组。
8.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直接责任分工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统战部、县政法委、县委台办、县信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江永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红十字会、国网江永供电分公司、县气象局、县水文局、县融媒体中心、县通信部门(电信、移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江永分公司、中铁南宁局集团公司梧州车务段江永站、中石化湖南省永州石油江永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其职责如下:
县应急办公室:(1)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运转;2)负责研究提出县应急委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3)负责县应急委相关工作会议的组织筹备。4)协调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救援队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应急专家等参与应急处置。
县纪委监委:负责应急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委宣传部:(1)归口管理本县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2)提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新闻报道意见;做好本县紧急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3)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县委统战部:负责涉侨事故应急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侨工作;
县委台办:负责涉港澳台事故应急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港澳台工作;
县政法委:负责指导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
县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和其它突发事件的上访处置;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中央下达和省、市、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通信网络事故和电力、军用火工产品、民爆物品安全事故等应急工作;负责商务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它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调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化学、生物、放射性和有毒物质造成的危机事件、火灾、爆炸及爆炸物恐吓、计算机病毒攻击、恐怖袭击事件、异常天气(台风、暴雨、浓雾)条件下的公共秩序、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公共场所密集人群骚动、拥挤、踩踏事故等应急工作;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维护、灾害现场安全控制、交通管制、围观人群疏散和控制;负责突发事件中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情报、信息搜集掌握及核心要害部门反奸防谍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负责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工作;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工贸、危化、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及时报告已发生的地震震级,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定;做好灾害损失评估和灾情报告工作;组织应急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县教育局:涉及学校的突发事件处置;校园安全及儿童保障等。
县民政局: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组织救实捐赠工作,抚慰遇难人员家庭及配合处理善后事宜。
县司法局:负责协助做好各类应急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突发事件建设项目,负责指导所监管的国有企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应急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负责涉及人事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处置。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它应急工作中的公共交通、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县农业农村局:农作物自然及生态灾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农作物疫情,涉及农业有害生物侵入事件和渔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水利局:水情、旱情等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负责水利工程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负责河流和水库水位监测、预警;负责水库大坝、小水电站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旅游安全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大型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引发的事故等。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害人群和地区紧急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卫生环境控制、医院准备等保障工作;
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江永分局: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安全事故、供气、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供气保障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市场秩序监管和流通商品质量监管。负责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物资及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的食品、药品监管;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紧急生产、储备、采购、调度;牵头负责盐业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保障应急物资供应。
团县委:负责组织在青少年开展应急知识教育,组织青年志愿者参加应急救灾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地方工会会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慰问安抚工作,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
县妇联:负责为受突发事件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对因应急救援负伤非工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永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应急工作。
武警江永中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序;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应急工作。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及普及培训;向上级红十字会上报灾情,并发出救灾援助呼吁;依法进行募捐活动,接受捐赠款物,并组织实施。
国家电网江永供电公司:负责应急电力供应保障,参与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进行灾区电力设备抢修,恢复电力供应。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发布天气预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县水文局: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和洪水预报;提供长期雨水情预测意见,做好已发生暴雨洪水重现期分析,协助做好洪水调度。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中国电信江永分公司(移动江永分公司、联通江永分公司):通信网络事故、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地面通信线路和设施事故,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公共或依法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江永分公司:负责本行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保障发生突发事件时邮政服务畅通;
中铁南宁局集团公司梧州车务段江永站:负责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协助做好抢险救灾的铁路运输保障;
中石化湖南省永州石油江永分公司:负责本企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保障应急油料供应
中国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组织、督促保险公司开展应急保险推介和理赔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应急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9.应急联动机制
9.1建立政府部门应急联动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责任卡,明确牵头部门和支持协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处置程序。
9.2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江永部队、驻江永武警中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省、市、县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综合应急预案的规定,参加和配合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9.3 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制定本级应急预案,明确相应的职责特种(卫星电话、移动基站等)通信保障。
各乡镇: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配合县政府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在本地的应急处置或先期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形成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所属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的一级应急组织体系,本区域内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9.4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县应急指挥部做好与永州市内其他县(区)相互支援、援助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指挥处置
1.信息报告
1.1报告职责
县应急办负责统一接收、研判和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事发地区政府、事发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按规定第一时间如实报告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各行业主管单位、乡镇政府、社区、企业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专业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县应急办报告信息,信息报送应当贯穿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的全过程。
消防救援(119)、医疗救治(120)、公安交警(110、122)等紧急报警中心,在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当同步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推送信息。
获悉突发事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紧急报警中心报告。
监测机构、监测网点、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通过县应急信息报送平台和其它专门通信系统向事发地乡镇政府、县应急办及县相关主管部门。
县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突发事件类别,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咨询,评估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认为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市、县政府通报。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由现场指挥部上报县应急办,由县应急办报告市应急办,并通知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按正规渠道上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1.2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初步原因、事件趋势、人员伤亡或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1.3报告要求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乡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如实向县应急办、主责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一般及以下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一次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较大及以上或特殊敏感的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按规定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县级有关部门向市级对口部门报告的信息应当与县应急指挥部保持一致。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事发地区应急办和县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报告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口径统一。
凡属报告范围的突发事件,事发乡镇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突发事件应急信息限时报送制度规定。一般突发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县政府应急办。
发生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时,按照事件的实际级别与相关市县实行对等通报。发生Ⅳ级、Ⅲ级事件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及时通报相关市、县政府;发生Ⅱ级和I级事件时,由县应急办按规定程序及时报请省、市应急办。
县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对省、市、县政府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和指示要及时传达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并跟踪落实情况。
1.4. 信息处理
1.4.1 县应急指挥部应整合县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城乡住房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州生态环境局江永县分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县电信公司、县汽车站、火车站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立“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维护管理。
1.4.2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收集、传递、报送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政令,应通过县应急信息系统传输和处理,通过县应急信息系统,连接县、各乡镇(街道)应急机构,实现全县突发事件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1.4.3 县应急办负责全县各类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研判、报告处置工作,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各乡镇(街道)应急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将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初始信息、续报信息和处置报告报送县应急办。
1.4.4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1.4.5 事发地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事发单位、目击知情者、新闻媒体有责任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办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和县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及时将信息报至县政府、县应急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需报告县应急指挥部的,县应急办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需报告市有关部门的,由县各相关部门报县应急办审核,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上报。
1.4.6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各级应急机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反馈相关情况,并报县政府。
1.4.7发生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应及时通报县外地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通知相关外县(区)人民政府;一般事件,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
1.4.8发生涉外突发事件,需向有关国家或地区进行通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现场处置
2.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保证安全、不发生次生事件的前提下,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以及协调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力量,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政府和县应急办报告信息。其他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驻江永武警部队等应根据应急需要,按规定协助开展先期处置。
事发地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政府履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主体责任,组织事发单位、基层组织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负责组织人员疏散、引导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信息。
2.2现场管控
以突发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将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由内到外划定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确保现场处置工作安全有序。
(一)核心处置区,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由消防救援部门、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专业应急队伍划定并设置警戒线,属地政府调动公安等力量进行管控。除抢险救援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该区域。区域内抢险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件。
(二)安全警戒区,为到场开展应急处置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的工作区域。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属地政府划定并设置警戒线,属地政府调动公安等力量进行管理。除参与事件处置的人员和车辆外,禁止与事件处置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为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防护建议、物品或措施,确保人身安全。现场指挥部可设置于该区域内。
(三)外围管控区,为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对社会面秩序进行临时管控的区域。由公安、交警部门划定和管理,做好应急通行路线规划,并及时将行驶路线规划通知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和现场指挥部。该区域实行远端交通临时管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命令,统一调度指挥应急车辆有序进出事件现场。必要时,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向社会发布临时交通管理信息。
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县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提请经相关部门决定后按规定公布。
2.3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一)及时获取现场信息。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组织营救受害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害人员救助工作。
(三)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公共卫生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组织伤亡人数的核查工作。对涉嫌不报、谎报、瞒报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实施异地管辖;及时公开人员伤亡情况。
(五)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交通工具。
(六)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抢险救援和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七)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场所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性措施。
(八)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九)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十)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十一)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一)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二)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三)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四)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五)加强对重点单位、主要部位和主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公安和武警部队,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各类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具体措施在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4社会动员
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可以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2.5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现场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有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或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3.信息发布
3.1发布要求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由县应急指挥部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 应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县委宣传部应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3.2发布时限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党委政府或现场应急指挥部新闻协调组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3舆情引导
未经批准授权,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其中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县委宣传部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牵头部门配合县委宣传部参加现场指挥部宣传组,协助现场指挥部组织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会同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对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涉嫌违法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事发地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4.恢复重建
4.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善后处置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消除、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2救灾救济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救灾救济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做好因灾伤亡、受灾人数、财产损失等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并如实汇总上报,积极争取上级政府支持。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灾后重建
灾后重建工作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灾后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同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水利、工信、住建、自然资源、农业、林业、铁路、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应急、民政、城管、通信、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林水利等基础设施,组织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受灾群众重建家园。
上一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里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申请,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灾后重建计划,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5.调查评估
5.1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类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以及事故原因、性质、责任等,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追责问责,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处理。
5.2灾害评估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制度。由县政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分析致灾因素,核定损失情况,评估应对处置方案和措施,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对因人为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或应对处置自然灾害不力、导致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1.救援力量
按照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格局,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者消防队,建设覆盖城乡的消防救援体系。专职消防队可参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装备保障标准建设,委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管理,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训共练、合作救援,锻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消防救援队伍。
(二)依法将驻江永武警部队和县人武部应急力量纳入本县应急力量体系建设,落实抢险救灾军的协调联动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军地应急预案对接机制、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机制、应急队伍联建共用机制、应急联训联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联动机制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提升军地联合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能力。
(三)县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林业、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四)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在乡镇一级,开展以“六有”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在村一级,推进以“三有”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服务站(点)建设。推行灾害风险网格化管理,建立农村灾害信息员队伍。
(五)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及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在社会力量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县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按照快速出动、就近调配、有序救援的原则,在各乡镇(部分乡镇)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做到应急救援队伍前置、物资前置、指挥前置,实现本县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力量一小时到达。
(七)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建立门类齐全、数量充足、专业权威、经验丰富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事件指挥决策、现场处置、调查评估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撑工作。
2. 财力支持
各级财政和企事业单位应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资金。
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根据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请求,结合实际情况,县政府予以适当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省、市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县政府报请省、市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其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作用,进一步健全区域公共安全保险体系。
3.物资储备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县应急物资标准和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建设县应急物资储备库,优化应急物资储备、调运方式。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制定本领域、本行业、本部门、本区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专项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应急物资数据库,开展应急物资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4.技术装备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队会同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制定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加大先进适用装备的配备力度,加强关键技术研发,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
5.信息化
适应科技信息化发展大势,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提高监测预警能力、执法监管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处置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县应急指挥部会同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乡镇政府,建立健全通信、指挥调度、视频会议、预警信息发布等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保障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工信局、县消防救援队、县人防办和各乡镇政府配合,加强本县应急移动通信与指挥系统建设。县公安局牵头,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加强本县各级各类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完善省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应急、公安、自然资源、交通、交警、消防、水利、林业、农业、住建、气象、地震等专业部门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完善应急指挥决策业务系统。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各部门配合将各系统接入县应急指挥部系统中,全面提高应急指挥决策能力。
6.应急通道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警大队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构建应急救援力量快速输送系统。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县政府或本部门制定的征用方案和驾驶员应急准备措施启用方案,调用一定数量安全系数高、性能好的车辆,参与辖区内救援。由县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力量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县直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尽快对被毁坏的道路、桥涵、交通干线、码头等交通设施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畅通。
7.避难场所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住建、地震、人防、林业、体育、教育、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分工负责,依据规划在居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按规定要求设立应急标志,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8.通信保障
(1)组织建立多手段、多路由、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置的管理。
(2)发生突发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备的抢修,必要时,请求县应急指挥部调动全县通信资源,或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党、政、军等重要场所的通信。
9.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生健康局应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2)发生突发事件,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县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10.治安保障
(1)公安机关负责应急治安保障,制定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和行动措施。
(2)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章 基础工作
1、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调查制度。县、乡镇政府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责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同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开展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县、乡镇政府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底线思维,统筹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2.风险监测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分析、早预测、早处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水旱、地质、气象、地震、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和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行业领域的监测资源和基础数据库,推进卫星遥感、雷达监测、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在安全风险网络监测预警系统集成应用,构建空、天、地一体化全城覆盖的灾害事故监测网络,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各个危险区域、各类危险源的分类分级管理、长效管理、检查和动态监控;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档案,全面推行风险评估;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发现危险源,所在单位应按照要求立即或定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事件信息,可以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各乡镇(街道)在村(居、社区)委员会或相关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村(居、社区)委员会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鼓励公民报警。
3.风险预警
3.1预警信息的获取途径
1)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事件预警信息。
2)下级预案正在响应的预警信息。
3)周边行政区域发生的可能波及或影响本行政区域的安全事故,对发生的安全事故,经过风险评价后得出的发展趋势报告。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县内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承担发布县应急指挥部审批同意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县政府或经县政府授权机构审批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分级预警体系,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运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等各类渠道,针对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精准发布预警信息,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的预报预警能力,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预警级别确定、预警信息发布、预警措施实施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3.2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黄色、橙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内容、级别在专项预案中参照相关标准确定;
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管理权限、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
(1)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逐级向省、市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省、市应急办审批同意并视情决定,以省政府或授权市、县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
(2)蓝色预警由县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自行审批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及市相关部门备案。
(3)县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需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统一通过县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对外发布。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6)涉及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批准。
3.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县应急指挥部、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场)应急机构等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下列措施:
(1)指令县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县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管理相关信息报道;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方法及通讯方式。
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县应急指挥部、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场)应急机构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依法依规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5预警信息解除
发生以下情况时,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的发展,报请县政府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1)预警事件发生的风险不存在或已经全部消除;
(2)预警事件发生的风险已经被有效控制;
(3)预警响应范围内的单位已经全部解除预警状态;
(4)事件已经发生,从预警状态转入应急状态,预警自动解除。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1)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办应根据突发事件初始信息,从事件级别、应急资源匹配程度、社会影响、关注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提出需启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并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发生Ⅱ级、Ⅲ级、Ⅳ级突发事件,启动县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I级突发事件,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县应急指挥部全力参与并进行先期处置。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事件已受到有效控制、影响范围已明显减少的,可考虑降低响应级别。
(2)本县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进行处置,发生一般以下突发事件,启动乡镇(街道)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启动县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发生重大、特大的突发事件,以及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需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3)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必须建立突发事件接报警系统。其职责: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和工作开展情况);按照事件级别及时向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报告;一旦突发事件应急机构作出启动一般级别处置预案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指令,并参与处置过程中的通讯联络保障;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较大级别、重大级别和特别重大级别的处置预案时,要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以及需要扩大响应的原因,并参与处置过程中的通讯联络保障。
(4)一旦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时,乡镇(街道)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参照县级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和指挥部各工作组的职责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向县应急办报告情况,由县应急指挥部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5)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在处置工作结束后,在1周内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交处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县应急指挥部收到报告后1周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6)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事发地乡镇(街道)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向省、市有关涉外部门紧急报告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2应急响应程序
(1) 县应急办一旦接到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发出的或直接接到群众报警某地发生突发事件后,县应急办应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召集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或相关人员、专家组进行研究、判断、决策以及事态评估和作出应急决策,作出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
(2) 若不需要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应专项预案,则由事发地各乡镇(街道)和单位启动本级应急响应。
(3) 若需要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应专项预案,县应急指挥部应指派或授权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总指挥确定),调配所需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指挥部请示实施扩大响应,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4) 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明确相关工作组的职责并开展工作。
(5) 全县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最大限度地公布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6) 当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由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并由市应急指挥部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5.宣传教育
(1)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坚持社会共治,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推动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开展常态化应急疏散演练,支持引导社区居民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2)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能力和应急管理队伍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应急管理优秀领军人才和应急管理专门人才。
(3)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无偿开展广泛宣传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公益宣传;乡镇、村(居、社区)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板报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宣传突发事件的基本常识。
(4)把突发事件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5)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委党校要将突发事件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内容,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培训。
6.预案管理
(1)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本县总体应急预案以及职责范围内的自然灾害类、工矿商贸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县卫健委牵头负责本县公共卫生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及职责范围内的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县公安局牵头负责本县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和职责范围内的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
(2)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专项应急预案由主责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应急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公布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应急部门备案。中央在湘、省属企业应急预案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省应急部门,市属企业应急预案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其他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或者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但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六章 附 则
1.表彰奖励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1)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2)在危机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者,为及时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3)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责任追究:
(1)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
(2) 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战脱逃的;
(3) 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
(4) 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5) 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3.预案衔接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及乡镇政府,应当依据本预案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方案。
4.解释实施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附件
1.突发事件分类及种类
2.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3.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4.江永县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5.信息监测与报告系统流程图
6.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7.应急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江永县突发事件分类及种类
四大类 |
二十六分类 |
五十三种类 |
备注 |
自然灾害 |
水旱灾害 |
洪涝、干旱 |
|
地震灾害 |
地震 |
发生可能性极低 |
|
地质灾害 |
塌方、泥石流 |
|
|
气象灾害 |
台风 |
|
|
浓雾、沙尘天气、大气重污染 |
|
||
寒潮、低温、冰雪天气 |
|
||
暴雨、雷电、冰雹天气 |
|
||
生物灾害 |
蝗灾、鼠害、农作物病虫害、生物入侵 |
|
|
植物疫情 |
检疫性有害植物蔓延事件 |
|
|
事故灾难 |
安全事故 |
天然气管道事故 |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
||
烟花爆竹事故 |
|
||
矿山事故 |
|
||
风电场事故 |
|
||
特种设备事故 |
|
||
建筑工程事故、楼房倒塌事故 |
|
||
辐射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 |
|
||
道路交通事故 |
|
||
水上交通事故 |
|
||
道路、桥梁事故 |
|
||
建筑火灾事故 |
|
||
燃气事故 |
|
||
供水、排水事故 |
|
||
供热事故 |
|
||
电网大面积断电事故 |
|
||
通讯线路和通信设施事故 |
|
||
人防工程事故 |
|
||
旅游安全事故 |
|
||
水库、大坝事故 |
|
||
环境污染事故 |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
|
|
公共卫生 |
传染病疫情 |
鼠疫、炭疽、霍乱、SARS、流感、新冠肺炎 |
|
群体性疾病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
|
|
动物疫情 |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 |
|
|
食品安全 |
影响公众人身安全的食品事件、群体食物中毒事件 |
|
|
饮用水安全 |
饮用水安全事件 |
|
|
医疗卫生
|
医疗事故、药品及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
|
|
投放危险物质 |
投毒事件 |
|
|
职业危害 |
职业病事件 |
|
|
社会安全 |
群体性事件 |
群体性骚乱事件 |
|
群体性上访事件 |
|
||
公共场所滋事事件 |
|
||
非法聚集事件 |
|
||
刑事案件 |
刑事案件 |
|
|
恐怖袭击事件 |
恐怖分子实施的化学袭击、暴力骚乱、爆炸破坏以及挟持人质等事件 |
|
|
涉外突发事件 |
涉外(含港、澳)突发事件 |
|
|
涉台突发事件 |
涉台突发事件 |
|
|
经济事件 |
金融突发事件 |
|
|
校园安全 |
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事件 |
|
|
民族宗教事件 |
民族冲突、宗教事件 |
|
|
大型群体性活动 |
大型体育活动事件 |
|
|
重大节庆活动突发事件 |
|
||
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突发事件 |
|
||
网络安全事件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
附件2: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附件3全县各救援队伍名单及联系电话
序号 |
企业名称 |
值班电话 |
负责人 |
1 |
江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0746-5722197 |
黄智勇 |
2 |
江永县财政局 |
0746-5725051 |
钱建洪 |
3 |
江永县应急管理局 |
0746-5730785 |
何道平 易海明 |
4 |
江永县桃川人民政府 |
0746-5841241 |
周瑞荣 |
5 |
江永县潇浦镇人民政府 |
0746-5722761 |
高厚德 |
6 |
江永县千家峒瑶族乡政府 |
07465981113 |
蒋维林 |
7 |
江永县宏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刘发开 |
8 |
江永县气象局 |
0746-5722362 |
李佳 |
9 |
江永县黑山国有林场 |
0746-5751001 |
邓社田 |
10 |
江永县兰溪瑶族乡人民政府 |
0746-5816008 |
蒋团军 |
11 |
江永县松柏瑶族乡人民政府 |
0746-5951001 |
唐志标 |
12 |
江永县源口瑶族乡人民政府 |
0746-5821142 |
张维涛 |
13 |
江永县夏层铺镇文富石场 |
|
刘建祥 |
14 |
江永县夏层铺立魁百货 |
|
高立魁 |
15 |
江永县夏层铺镇人民政府 |
0746-5811006 |
刘辉 |
16 |
江永县上江圩人民政府 |
0746-5871032 |
陈欣 |
17 |
江永县消防大队 |
0746-5722176 |
陈队长 |
18 |
江永县民兵应急连 |
0746-8351171 |
周向阳 |
19 |
江永县铅锌矿 |
0746-59898110 |
练寿富 |
20 |
江永县粗石江镇人民政府 |
0746-5851101 |
周润智 |
附件4:江永县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序号 |
事件类别 |
处置主责部门 |
1 |
涉及林业外来有害生物侵害事件 |
县林业局 |
2 |
建筑物倒塌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城市供气系统事故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 |
矿产资源开发不当造成的事故和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4 |
因气象灾害、火山、破坏性地震、地质灾害以及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造成的高速及干线公路瘫痪处置和修复,公路交通处置;车站线路异常人群拥挤事故处置; |
县交通运输局 |
5 |
涉及学校的突发事件处置;校园安全及儿童保障等 |
县教育局 |
6 |
(1)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2)人质绑架;(3)化学、生物、放射性和有毒物质造成的危机事件;(4)火灾;(5)爆炸及爆炸物恐吓;(6)计算机病毒攻击;(7)道路交通事故;(8)恐怖袭击事件;(9)人为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10)异常天气(台风、暴雨、浓雾)条件下的公共秩序;(11)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维护;(12)灾害现场安全控制、交通管制、围观人群疏散和控制;(13)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公共场所密集人群骚动、拥挤、踩踏事故等 |
县公安局 |
7 |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火灾扑救,遇险人员和被困人员营救。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8 |
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水电开发造成的地质灾害、环境生态灾害,城市供水、排水系统事故,河流和水库水位监测、预警和水库大坝的紧急修复 |
县水利局 |
9 |
畜禽传染病疫情监测与防控 |
县畜牧水产局 |
10 |
负责应急电力供应保障,组织进行灾区电力设备抢修,恢复电力供应 |
供电局 |
11 |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油气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
县应急管理局 |
12 |
(1)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源性疾患;(2)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和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受害人群和地区紧急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卫生环境控制、医院准备、尸体消毒处理等; |
县卫生健康局 |
13 |
农作物自然及生态灾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农作物疫情,涉及农业有害生物侵入事件 |
县农业农村局 |
附件5:信息监测与报告系统流程图
附件6: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附件7 突发事件处置流程